太平御览 第117页
【卷六百三十五 刑法部一】
叙刑上 《易□蒙卦》曰:初六发蒙,利用刑人。《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刑人之道,道所恶也。以正法制,故刑人也。) 又《豫卦》曰:顺以动,豫。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 又《噬嗑卦》曰:噬嗑亨,利用狱。(噬,啮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勒法。 又曰《丰卦□象》曰:雷电皆至丰,《丰》君子以折狱致刑。(文明以动,不失清理也。) 《尚书□舜典》曰:象以典刑,(象,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流宥五刑,(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鞭作官刑,(以鞭为治官事之刑。)朴则教刑,(朴,夏楚也。不勤道业,则挞之。)金作赎刑,(金,黄金。误而入刑,出金以赎罪。)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眚,过也。灾,害也。肆,缓也。贼,煞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之。怙奸自终,当型煞之。)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舜陈典刑之义,敕天下使敬之,忧欲得中。) 又《舜典》曰: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猾,乱也。夏,华夏。群行攻劫曰寇,煞人曰贼。在外曰奸,在内曰宄。言无教之致。)汝作士,五刑有服,(士,治狱官也。五刑,墨劓非刂宫大辟。服,从也。言刑得轻重中正之法也。)五服三就;(既从五刑,谓服罪也。行刑当就之处:大罪於原野、大夫于朝,士于市。)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则有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也。)惟明克允。”(言皋陶能明信五刑,施之远近。蛮夷猾夏,使咸信服,无敢犯之者。) 又《大禹谟》曰: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无有干我正,言顺耳。)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弼,辅也。期,当也。叹其能以刑辅教,当於治体。)刑期于无刑,民协於中,时乃功,懋哉。”(虽成行刑以煞,止煞经无犯者。刑期於无所刑,民皆合於大中之道,是汝之功勉之。)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词,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邢疑附轻,赏疑从重,忠厚之至。)与其煞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於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辜,罪也。经,常也。司,主也。皋陶因帝勉己,遂称帝之德,所以期民不犯上也。宁失不常之罪,不枉不辜之善,仁爱之道。) 又《皋陶谟》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言天以五刑罚有罪,用五刑宜必当。) 又《吕刑》曰:穆王训夏赎刑,(吕侯以穆王命作书,训畅夏禹赎刑之法,更从轻矣。布告天下。)作《吕刑》。吕刑,(後为甫侯,故或称甫刑。)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言吕侯见命为卿时,穆王以享国百年,耄乱荒忽,穆王即位,过四十矣。言百年大期,虽志而能用贤以扬名。)度作刑以诘四方。(度时世所宜,训作赎刑,以治天下四方之民。) 《尚书大传》曰:子张曰:“尧舜之王,一人刑而天下治,何则h嗵诚而爱深也。今一夫而被此五刑。”子龙子曰:“未可谓能为书。”(二人俱罪吕侯之说刑也。被此五刑,喻犯数罪也。)孔子曰:“不然也。五刑有此教。”(教然耳。犯数罪犹以上一罪刑也。) 又曰:子夏曰:“昔者三王悫然欲错刑遂罚,(错,处也。遂,行也。)平心而应之,和然後行之。然且曰:‘吾意者以不平虑之乎?吾意者以不和平之乎?’如此者三,然後行之。此之谓慎罚。” 又曰:孔子曰:“古之刑者省之,今之刑者繁之。其教,古者有礼然後有刑,是以刑省也。今也反是,无礼而齐之以刑,是以繁也。” 《书》曰:伯夷降典礼,折民惟刑。谓有礼然後有刑也。 又曰:兹殷罚有伦,今也反是,诸侯不同听,每君异法。(听,设狱也。)听无有伦,是故知法难也。 又曰:有过,赦。小罪勿增,大罪勿累。(延罪无辜曰累。)老弱不授刑,有过不授罚。故老而授刑谓之悖,弱者授之不克,不赦有过谓之贼。 《诗□小雅》曰:《菀柳》,刺幽王也。暴虐无亲,而刑罚不中也。 《诗含神雾》曰:烨烨震电,不宁不令。此应刑政之大暴,故震雷惊人,使天下不安。 《周礼□地官上□大司徒》曰: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悌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纠犹割祭也。不弟不敬,况师长也。造言,讹言惑众。乱民,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也。任谓朋友相任也。恤谓相忧。) 又《地官下□司市》曰:市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朴罚。其附於刑者归于士。(徇,举以示其地之众也。朴,挞也。)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大人过市,罚一幕;世子过市,罚一;命夫过市,罚一盖;命妇过市,罚一帷。(谓诸侯及夫人世子过其国之市,大夫内子过其都之市也。市者,人所交利而行刑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若游观则拖惠以为说。) 又曰:《秋官上》曰: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典,法也。诘,谨也。《书》曰:穆王耄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也。)一曰刑新国用轻典;(新国,新辟地立君之国也。用轻法者,为其民之未习於教。)二曰刑平国用中典;(平国,承平守成之国。用中典者,常行之法。)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乱国,篡煞叛逆之国。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也。)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功,农。功力,勤力也。)二曰军刑,上命纠守;(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也。)三曰卿刑,上德纠孝;(德,六德也。善父母为孝也。)四曰官刑,上能纠职;(能,能其事也。职,职事修理也。)五曰国刑,上愿纠暴。(愿,悫慎也。暴为当恭,字文误也。) 《礼》曰: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又曰:九十曰耄,七年十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又曰:刑者,亻刑也。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蜂,故君子尽心焉。 《传》曰:先君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藏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刑无赦,在九刑不忌。(暂命己下,皆九刑之书。) 又曰:晋侯之弟阳干乱行於曲梁,(行,陈。曲梁,地名。)魏绛戮其仆。(仆御。)晋侯怒,谓羊舌职曰:“合诸侯以为荣,阳干为戮,何辱如之?必煞魏绛。”对曰:“绛无二志,事君不避难,有罪不逃刑。其将来辞,何辱命焉?”言终,魏绛至。 又曰:声子谓楚令尹子木曰:“善为国者,赏不僭而刑不滥赏。僭则惧及淫人,刑滥则惧及善人。若不幸而过,宁僭无滥。与其失善,宁其利淫。无善人则国从之。(从之亡也。)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而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是以将赏,为之加膳,则饫赐,以此知其劝赏也;将刑,为之不举,不举则彻乐,以此知其畏刑也。” 又曰:初,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曰:“子之宅近市,湫隘嚣尘,不可以居。(湫,下;隘,小;嚣,声;尘,土。)请更诸爽垲者。”(爽,明;蓊,燥。)辞曰:“君之先臣容焉,(先臣,晏子之先人。)臣不足以词之。於臣巢。”公笑曰:“子近市,识贵贱乎?”对曰:“既利之,敢不识乎?”公曰:“何贵何贱?”于是景公繁于刑,有鬻踊者。故对曰:“踊贵屦贱。”景公为是省于刑。君子曰:“仁人之言,其利博哉!晏子一言而齐侯省刑。” 又曰:郑人铸刑书。(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叔向使谓子产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夏商之乱者,禹汤之法。言不能议事以制。)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言制书不起于始全盛之世。)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三辟,铸刑书,(制三辟,谓用三代之末法。)将以靖民,不亦难乎!” 又曰: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煞戮。(云电震曜,天地咸也,刑狱以象类之。) 《论语》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又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孝经》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 《家语》曰:闵子骞问政於孔子。孔子对曰:“以德以法。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犹御马之有衔勒也。君者,人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夫人君之政,执其辔策而己乎。”闵子骞曰:“敢问古之为政。”孔子曰:“古者天子以内史为左右手,以德法为衔勒,以百官为辔,以刑罚为策,以万人为马,以御天下,数百年而不失也。”又曰:有父子讼者。孔子同狴执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夫子赦焉,曰:“上失其道,狱犴不治,不可刑也。 《书》曰:义刑义煞勿庸,以即汝心。三尺之限,空车不能登者何?峻故也。百刃之山,重载陟焉何?陵迟也。俗之陵迟久矣。虽有刑法,人能勿逾乎?” 《国语》曰:臧文仲曰:“大刑用兵甲,次刑用斧钺,中刑用刀锯,薄刑用鞭朴,以威民也。” 《孔丛子》曰:仲弓问古之刑教与今之刑教。孔子曰:“古之刑教省,今之刑教繁。古教有礼,然後有刑,是以刑省。今无礼以教,而齐之以刑,是以刑繁。” 《史记》曰:胡亥立,以赵高为郎中令。令更变律,有罪者相坐收族。又群盗起,胡亥责李斯。斯惧,上书请行督责,刑者相半。其後赵高谮斯,具五刑,腰斩,夷三族。 又曰:申不害、韩非好刑名法术之学,以为儒者以文乱法,侠者以武犯禁。 《汉书□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曰: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鞭朴不可弛於家,刑罚不可废於国,征伐不可偃於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 又曰:孝武即位,徵发烦数,百姓贫穷,民被酷吏,击奸断宄不胜。於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修定法令。 又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上下相临,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後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煞之,利在於人死。 又曰:贡禹上言:“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无赎罪之法,欲令行禁止,海内大化。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开地广境,自见功大,遂纵嗜欲。乃一时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谷者补吏。是以官乱民贫,盗贼并起。” 又曰:文帝制:“人有己论其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贳律令宜除之,(孥,子也。秦法:一有罪,并收其家也。)罪疑者与人,”(从轻断之。)於是刑罚大省,断狱四百。 又曰: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 又曰:于定国为廷尉,季秋後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而居,决事刑狱,号平反也。(反音番。) 又曰:董仲舒云:“阳为德,阴为刑。阳常居大夏,而生养育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於虚空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又曰:秦用商鞅之法,故帝王之道,刑戮妄行,人不聊生,逃亡山野,并为盗贼,断狱一岁八十万数。 又曰:《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满堂饮酒,有一人向隅而泣,则一堂不乐。王者之於天下,犹一堂之上也。一人不得平,为之凄怆。今郡国被刑,或冤死者多,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原夫狱刑所以蕃者,《书》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言伯夷示礼法以道,人人习之,礼然后用刑也。)言制礼以止刑,犹堤防之溢水也。今堤防陵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杰擅私为之囊橐,(言容隐奸刑,若盛物。)奸邪所隐,则狃而浸广。(狃,串习也。浸,渐。狃音女九切。) 《後汉书》曰:光武留心庶狱。然自王莽之後,旧章不存,法纲弛纵,尾惩肃。梁统上疏曰:“臣硬为刑罚在衷,无取於轻,是以五帝有流殛放煞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去乱也。高帝定法,传之後代。遭世康平,因时施恩,去肉刑相坐之法,天下几平。武帝值中国全盛,征伐远方,百姓罢弊,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着知纵之律。宣帝履要道以御海内,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天下称安。孝元、孝哀即位日浅,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穿令断律凡百馀事。臣取其尤妨政者条奏,伏谓择其善而从之,以定不易之典。”时廷尉议以为崇刑峻法,非明王急务,遂罢之。 又曰:梁统对尚书问议刑曰:“圣帝明王制立刑罚,故虽尧舜之盛,犹诛四凶。《经》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又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措,置也。)衷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春秋》之诛,不避亲戚,所以防患救乱,全安众庶,岂无仁爱之恩,贵绝残贼之路也。” 又曰:郎ダ上书言:“今立春之後,火卦事用,所当温而寒,违反时节,由功赏不至而刑罚必加也。宜须立秋顺气行罚。”
【卷六百三十六 刑法部二】
叙刑下 《晋书》曰:羊亮为太傅杨骏参军,时京邑多盗窃,骏欲更重其法,盗百钱加大辟,请官属会议。亮曰:“昔楚江乙母失布,以为盗由令尹。公若欲无盗,将自止,何重法为?”骏惭而止。 《後魏书》曰:韩骐麟为齐州刺史,宽刑罚。从事刘普庆说曰:“明公杖节分忧,无所斩戮,何以示威?”答曰:“人不犯,何以戮乎?若须立威,当以卿始。”庆惭惧而退。 《梁书》曰:武帝敦睦九族,优藉朝士,有犯罪者,皆讽臣下屈法申之。百姓有罪,即按以法。其缘坐,老幼不免,一人逃亡,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後帝亲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为法,急於黎庶,缓於权贵,非长久之术。诚能反是,天下幸甚。”帝锐意儒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鞠狱留意,奸吏招权,巧文弄法,货贿成市,多致枉滥。大率二岁刑以上,岁至五千人。是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着斗械。(任即课也。)若疾病,权解之。 《後周书》曰:大象元年,诏罢高祖所约法。初,高祖作《刑书要制》,用法严重。讥即位,以海内初平,恐物情未附,乃除之。 《隋书》曰:後周大象元年,诏:“高祖所立刑书,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於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上书自误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其後人加至二百四十。又作辟历车,以威妇人。其决罪人云与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 又曰:开皇十六年八月景戊诏:“决死罪者,三奏而後行刑。” 《唐书》曰:贞观五年诏:“京师诸司比来奏决死囚,虽立五覆,一日即了,未暇审思,五奏何益?纵有追悔,又无所及。自今後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又手敕曰:“比来断狱,多据律文,虽情有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今後门下省覆奏,有据法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状以闻。” 又曰: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後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却庶之谓也。” 又曰:贞观中制:“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其大祭祀及致斋日、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 又曰:贞观中制:“古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今庭无恒设之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自今以後,刑人日勿进酒肉。内教及太常,并宜停教。” 又曰:永徽中,高宗谓侍臣曰:“狱讼繁多,皆由刑罚枉滥,故《礼》曰,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蜂。末代断狱之吏,皆以苛刻为明,是以秦氏网密秋荼而获罪者众。今天下无事,四海安,欲与公等共行宽政。今日刑罚,得无枉滥乎?”太尉无忌对曰:“陛下欲致刑网宽平,臣下犹不识圣意。此法弊来己久,非止今日。若情存体国,即共号痴人,意在深文,便为能吏,所以罪虽合杖,必致遣徒,理有可生,务入於死。非憎前人陷於死刑,务取名耳。陛下矜而令放,法司亦宜固请,但陛下喜怒不妄加於人,刑罚自然中。”高宗曰:“卿言是矣。” 又曰:神功初,天后谓侍臣曰:“近者朝臣多被周兴、来俊臣等推勘,递相牵引,咸自承服。国家有法,朕岂能违?中间疑有枉滥,更使近者就狱亲问,皆自承引不虚,朕不以为疑,即可其奏。自周兴、俊臣死後,更无闻有反逆者。然则己前就戮者,不有冤滥耶?”姚元崇对曰:“自垂拱己後,被告身死破家者,皆是枉酷自诬而死。告者持以为功,天下号为罗织甚於汉之党锢。陛下令近臣就狱问者,近臣亦不保,何敢辄有动摇?被问者若废性,惧遭其毒手。赖上天降灵,圣情发寤,诛锄凶竖,朝廷安。今日己後,臣以微躯及一门百口保见在内外官,更无反逆者。若後有征验,反逆有实,臣请授知而不告之罪。”上大悦曰:“前宰相皆顺成其事,陷朕为淫刑之主。闻卿所说,甚合朕心。” 又曰:陆象先为益州长史,在官务以宽仁为政。司马韦抱贞言:“望明公稍行杖罚,以立威名。不然,恐下人怠惰,无所惧也。”象先曰:“为政者,理则可矣。何必严刑树威,损人益己?恐非仁恕之道。” 又曰:开元二十五年,刑部断狱,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大理少卿徐峤上言:“大理狱院由来相传煞气太盛,鸟雀不栖。至是鹊巢其树。”於是百寮上表贺,以为几至刑措。 又曰:大宗性仁恕。言事者谏曰:“陛下为政,伤於太宽,朝典由是不肃。”上笑而答曰:“今时运艰难,凡人臣事朕者,窥少禄利耳。今府库空竭,无俸入俾之优足,但峻刑科,是君上有威无恩,朕所不忍行也。” 《管子》曰:夫争强之国先争刑令。国之轻重者,刑也。 《文子》曰:道狭然後任智,德薄然後任刑,明浅然後任察。任智者心乱,任刑者上下恐,任察者下求善以事其上。 《庄子》曰: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礼法度数,刑名比详,治之末也。 又曰:民为外刑者,金与木也;为内刑者,动与过也。霄人之离外刑也,金木讯之;离内刑也,阴阳食之。免内外之刑者,惟真人能之。 《司马法》曰:先王之治,从天之道,设地之宜,乃作五刑,以禁民僻;乃兴甲兵,以讨不义。制瑞节以通使,巡狩省方以会诸侯、考不同,正礼,月正时历,(考不同者,正法度齐于天子法度也。正礼者,上下之礼也。月正时历者,月正朔名也。时历,时气正月相应也。)名文章、车服(名月爵。称文章车服,所以显有德,异尊皋,使不逾制度也。天子法度,不从命,为乱常法也。)比德逆天之时,(比败德不行也。不顺时生煞之叙也。)乃征师於诸侯征之;不会朝过聘则刘;(刘,煞也。诸侯背叛不会朝过聘则煞之。)废贡职、擅称兵、相侵削,废天子之命则黜;(不从王者法度,则征其罪而黜之也。)改历史、衣服、文章,易礼变刑则放;(若奉王法,则不之远方。)娶同姓,以妾为妻,变太子,专罪大夫,擅立关,绝降交则幽;(幽系。)慢神省哀,夺民之时,重粟畜货,重罚暴虐,自佚,宫室过度,宫妇过数,则削地损爵。 《尸子》曰:秦穆公明於听狱。断刑之日,揖士大夫曰:“寡人不敏,使民入於刑,寡人与有戾焉。二三子各据尔官,无使民困於刑。”缪公非乐刑民,不得己也。此其所以善刑也。 又曰: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远道重任也。刑罚也者,民之鞭策也。 《商君书》曰:晋文将欲明刑,於是合诸卿大夫於冀宫。颠颉後至,吏请其罪,遂断颠颉之脊。人皆惧曰:“颠颉之有宠也,断脊以循;而况於我乎?”乃无犯禁者。晋国大理。 《吕氏春秋》曰:皋陶作士刑。 《韩子》曰:殷之法:灰弃於术者刑。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灰弃于术,必燔人。燔人怒则斗,斗则三族相煞,虽刑之可也。” 又曰:楚国法:太子不得乘车王弟门。时天大雨至,急召太子。庭中有淖,太子遂驰弟门,庭理以殳击马,遂败其驾。太子泣请王诛之。王乃益廷理爵三级。 《淮南子》曰:圣人因民之所喜而劝善,因民之所恶以禁奸。故赏一人而天下誉之,罚一人而天下畏之。故至赏不费,至刑不滥。孔子诛少正卿而鲁国之邪塞,子产诛邓析而郑国之奸禁。 又曰:赵政昼决狱,夜理书。(赵政,秦皇帝也。)御史冠盖接於郡县,覆督稽留戍五岭以备越,筑城以守胡。然奸邪萌生,盗贼群居,事愈烦而乱愈多。故法者,治之具也,而非所以中也。 又曰:子发为上蔡令,民有当刑狱断论,定决於令前。子发喟然有惨恤之心,罪人以刑而不忘其恩(子发,楚威王臣也。在春秋后。)日。此其後,子发得罪於威王,而奔於刑者於城下之庐。追者至,蹀足而怒曰:”子发亲决吾罪,而吾怨之,よ於骨体。使我得肉而食之,其知厌乎?“追者皆以为然,不索其内,果活子发。 《白虎通》曰: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何?所以助治,顺天之度也。故悬爵赏者,示有所劝也;设刑罚者,明有所惧也。 《传》曰:三王肉刑,应世以立刑者,五帝之鞭策。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五帝画其衣,象五行也。 《世本》曰:伯夷作五刑。 《会稽典录》曰:阚泽字德润,山阴人也。初,吕壹奸罪发闻,有司穷治,奏以大辟。或以为宜加焚烈,用彰其恶。吴王以问泽。泽曰:“盛明之世,不宜有此刑。”遂从之。 徐《中论》曰:政之大纲有二。二者何?赏罚之谓也。君明於赏罚之道,则治不难矣。赏罚者不在乎必重,而在於必行。必行则虽不重而人肃,不行则虽重而人怠,故先王务赏罚之必行。《书》曰:“尔无不信,朕不食言。汝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 桓范《世要论》曰:德多刑少者,五帝也。刑德相半者,三王也。刑多德少者,五霸也。纯用刑而亡者,秦也。 又曰:夫刑辟之作,所从来尚矣。圣人以治,乱人以亡。是以古属帝王,莫不详慎之者,以为却庶至重,一死不生,一断不属。故尧舜之明,犹惟刑之恤。是以后圣制法,设三槐九棘之吏,肺石嘉石之诉,然由复三刺,佥曰“可煞”。然後煞之。罪若有疑,即从其轻。此盖详慎之至也。 杜恕《笃论》曰:圣王之制刑也,非以害民也,将以利民也。故民从而安之。非以陷民也,将以导民也。故民从而化之。断一人之狱,而天下义之,是安之也。断一人之狱,而天下伏之,是化之也。当於民心,合於道理,所断於民者,不行於身,公之也。 《君臣正论》曰:《书》称:“钦哉,惟刑之恤。”又曰:“宥过无大,刑故无小。”此前王明德慎罚之意也。昔汉文感缇萦之孝,遂去肉刑。近则太宗视明堂之图,欲宽背罚。于公以阴德救物,袁安耻职罪鞫人。此前代圣主贤臣钦恤之志也。
【卷六百三十七 刑法部三】
律令上 《书》曰:王曰:“呜呼!凡我有官君子,钦乃攸司,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有官君子,大夫己上。叹而诫之,使敬汝所司,慎汝出令。从政之本,令出必惟行之,不惟反改。若二三其令,乱之道也。) 《韩诗》曰:古丈必有命民,民有能敬长怜孤、取舍好让者,命於其君,然後得乘饰车骈马;未得命者,不得乘车,乘车皆有罚。故其民虽有馀财侈物,而无礼义功德,即无所用其馀财侈物。故其民皆兴仁义,而贱不争贵,强不凌弱,众不暴寡。是唐虞之所以象典刑,而民莫敢犯也。 《论语□子路》曰: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令,教令也。) 《国语》曰:越王勾践令民壮者无娶老妇,老者无娶壮妇。女子十七不嫁,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将勉者(勉乳。)以告公,令医守之,(医,乳医也。)生男二壶酒、一犬;生女二壶酒,一豚;生三人与之乳母;生二人与之饩。(三子力不能独养,故与乳母。) 《家语》曰:孔子初仕,为中都宰。制为养生送死之节,长幼异食,强弱共任,男女别涂,路不拾遗,器不雕伪,市不二价。行之一年,而四方诸侯皆则焉。定公谓孔子曰:”学子之法,以治鲁国,何如?”孔子对曰:“虽天下可也,何但鲁国而己哉?” 《尔雅》曰:柯、宪、刑、范、辟、律、矩、则,法也。(诗曰:伐柯伐柯,其则不远。论语曰:不逾矩也。) 《释言》曰:坎、律,铨也。(易坎卦主法。法律皆所以铨量轻重。) 《释名》曰:法,逼也。人莫不欲从其志,逼正使有所喜。令,领理使不相犯也。律,{累}(音累。)也。囚人心使不得放肆也。 《史记》曰:商鞅定法,秦人初言令不便者以千数,於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词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令初下,有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人也。”尽迁於边城。其後人莫敢议令。 《汉书》曰: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煞人者死,伤人讥α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悦。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时者,作律。 又曰:惠帝四年,除挟书律。(如淳曰:秦始皇令敢有挟诗书偶语者俱为城旦也。) 又曰:汉王下令:军士不幸死者,吏为衣衾棺敛,转送其家。四方归心焉。 又曰:元帝为太子,壮好经书,宽博谨慎。初居桂宫,上尝急召,太子出龙楼门,(张晏曰:门楼上有铜龙,若白鹤飞廉者也。)不敢绝驰道。(应劭曰:驰道,天子道,若中道然,古挚甚重。)西至直城门,(晋灼曰:黄图西出南头弟二门。)得绝,乃度之,还入作室门。上迟之,问其故,以状对。上大悦,乃着令,令太子得绝驰道。 又曰:元帝仁柔好儒,见宣帝多用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恽、盖宽饶等坐刺讥语而诛。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姬周之政。)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於名实,(眩,乱视也。音胡乱反切。)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叹曰:“乱我家者,太子也。”及即位,下诏曰:“法令者,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典文者不能分明,是欲罪元元之不逮,岂中刑之意哉?(中,常也。)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 又曰:成帝河平中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罪千有馀条,律令烦多,百有馀万言。奇请他比,日以益滋。(奇请,谓常文外主丈别有所请,以定罪也。它比,谓引它类以附之,稍增律条也。奇音居宜反。)其与中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者,令较然易知。” 又曰:杜周,南阳杜衍人也。义纵为南阳太守,以周为爪牙,荐之张汤,为廷尉史,使按边失亡,所论煞甚多。奏事中意,任用,与减宣更为中丞者十馀岁。周少言重迟,内深次骨。宣为左内史,周为廷尉,其治大抵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音若齐切。)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周曰:“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後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又曰:主父偃以诸侯莫足游者,乃入关见卫将军。卫将军首茉上,上不省,资用乏,留久,诸侯宾客多厌之。乃上书阙下。朝奏,暮召入见。所言九事,其八者为律令也。 又曰:朱博迁琅琊太守。文学儒吏时有奏称说云云,博见,谓曰:“如太守汉吏,奉三尺律令以从事耳,亡奈生所言圣人道何也?(言不能用也。)且持此道归尧舜君,出为陈说之。”迁廷尉,芝︿决疑当谳平天下狱。博恐为官属所诬,视事,召见正监典法掾史,谓曰:“廷尉本起於武吏,不通法律,幸有众贤,亦何忧!然廷尉治郡断狱以来且二十年,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言可以人情知人。)掾史试与正监共撰前世决事吏议难知者数十事,持以问廷尉,得为诸覆意之。”(如淳曰:但欲用意覆之也。)正监以为搏荀强,意未必能然,即共条白焉。博皆召掾史,并坐而问,为平处其轻重,十中八九。官属咸服博之疏略,才过人也。 《後汉书》曰:光武萧王时在河北,祭遵为军市令。帝舍中儿犯法,遵格煞之。帝怒收遵。主簿陈副谏曰:“明公常欲整齐,今遵奉法不避,是故令行也。”帝乃赏之,以为刺奸将军。谓诸将曰:“当避祭遵!吾舍中儿犯法,尚煞之,必不私公等。” 又曰:桓谭上书言:“法令决事,轻重不齐。或一事殊法,同罪异论,奸吏得因缘为市,欲活则出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是为刑开二门也。命可令通义理、明习法律者,校定科比,(科谓事条,比谓事例。)一其法度,班下郡国,蠲除故条。如此,天下知方,而狱无怨滥矣。” 又曰:马援在南,条奏越律与汉律驳者十余事,(驳乖事也。)与越人申明旧制,以约束之。自後,南越奏行马将军故事。 又曰:王符论明帝时公车反支日不授章奏,(凡反支日用月朔为正。戌亥朔一日反支,申酉朔二日反支,午未朔三日反支,辰己朔四日反支,寅卯朔五日反支,子丑朔六日反支,见阴阳书也。)帝闻而怪曰:“人废农桑,远来诣阙,而复拘以禁忌,岂为政之意乎?”於是遂蠲其制令。 又曰: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煞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後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张敏驳议曰:“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决,宜从上下,犹天之四时,有生有煞。若开相容恕,着为定法者,则是故设奸萌,生长罪隙。又轻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顾望,弥复增甚,难以垂之万载。臣闻师言:‘救文莫如质。’故高帝去烦苛之法,为三章之约。建初诏书有改於古者,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弊。” 又曰:有兄弟共史人者,明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报,论也。重,死制。)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帝问郭躬。躬曰:“法今有故误,章传命之谬,於事为误。误者其文则轻,当罚金。”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诗□小雅》。如砥,贡赋平;如矢,赏罚中。)君子不逆诈,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善之,迁躬廷尉。躬家代掌法,务在宽平。讥︿礼官,决狱断刑,多依矜恕。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着于令。 又曰:陈宠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钩犹勘也。前书曰:钩校得其奸贼,钩音工侯切。溢,出也。孔安国注尚书曰:吕侯后为甫侯,故或称甫刑也。)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去礼之人,刑以加之,故曰取也。)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耐者,轻刑之名也。)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馀令与礼相应。” 又曰:卓茂为密令,人常有言部亭长授其米肉遗者。(部谓所部也。)茂辟左右问之曰:“亭长为从汝求乎?为汝有事嘱之而授乎?将平居自以恩意遗之乎?”人曰:“往遗之耳。”茂曰:“遗之而授,何故言邪?”人曰:“窃闻贤明之君使人不畏吏,吏不取人。今我畏吏,是以遗之。吏既卒授,故来言耳。”茂曰:“汝为弊人矣。凡人所以贵於禽兽者,以有仁爱,知相敬事也。今邻里长老,尚致馈遗,此乃人道所以相亲,况吏与民乎?吏顾不当乘威力强请求耳。凡人之生,群居杂处,故有经纪礼义以相交接,汝独不欲修之,宁能高飞远走,不在人间邪?亭长素善吏,岁时遗之,礼也。”人曰:“荀如此,律何故禁之?”茂笑曰:“律设大法,礼顺人情。今我以礼教汝,汝必无攒黢;以律治汝,何所措其手足乎?一门之内,小者可论,大者可煞也。且归念之。”於是人纳其训,吏怀其恩。 又曰:献帝初,应劭又删定律令,撰具《律肪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又集《议驳》三千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於是旧事宰缮。 又曰:郑弘建初中为尚书令。旧制,尚书郎限满补县长,令史补承尉。弘奏以为“台职虽尊,而酬赏甚薄,请使郎曹齄千石,令史为长。”帝从其议。弘前后所陈有补益王政者,皆着之南宫,以为故事。 《东观汉记》曰:陈宠曾祖父咸,成哀间以明律令为侍御史。王莽篡位,父子相将归乡里,闭门不出入。乃收家中律令文书壁藏之,以俟圣主。咸常敕戒子孙,为人议法当依轻者,虽有百金之利,无与人重。故世谓陈氏持法宽。 《魏书》曰:司马景王辅政,时犯大逆者其法诛及己出之女。毋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ダ通表魏帝以乞其命,诏听离婚。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大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之命。曾哀之,使主簿程盛上议曰:“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降父母之服,所以明外成之节也。而父母有罪则追刑,夫党见诛又随戮。一人之身,内外授辟。女即产育,则它族之母,无辜授戮,伤孝子之心。且男既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臣以为在室宜从父之诛,既醮可随夫之罚。”於是有诏改定律令。 《魏志》曰:公军进,令曰:“吾起义兵,为天下除暴乱。旧土却蜀,死丧略尽。国中终日行,不见所识,使吾凄怆伤怀。其举义兵己来,将士绝无後者,求亲戚以後之,授上田,官给耕牛,置学师教之,为立庙,使记其先人。魂而有灵,吾百年之後何恨哉?” 《吴志》曰:孙权下令诸将曰:“夫存不忘亡,安必虑危,古之善教。昔隽不疑,汉之名臣,於安平之世,而刀剑不离於身。盖君子之於武备,不可以己。今处身疆畔,狄虏交接,而轻忽不豫思变,难哉!顷闻诸将出入各尚谨,多不从人,甚非备虏爱身之谓。夫保己遗名,以安君亲,孰与危辱?宜深警戒,副孤意焉。” 《晋书》曰:贾充所定新律既班天下,百姓安之。诏曰:“汉氏以来,法令严峻。故自元、成之世,及建平、嘉平之间,咸欲辩章旧典,删革刑书。述作体大,历年无成。先帝愍元元之命陷於密网,亲发德音,厘正名实。车骑将军贾充将大用圣意,咨询善道,太傅郑冲又与司空荀ダ、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及廷尉杜友、河南尹杜预、散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等典正其事,朕每监其用心,常慨然嘉之。今法律既成,始班天下,刑宽禁简,足以克当先旨。昔萧何以定律授封;叔孙通以制仪为奉常,赐金五百斤,子弟皆为郎。夫立功立事,古之所重。自太傅、车骑以下,皆加禄赏,其详依古典。” 又曰:杜预与车骑将军贾充等定律令,既成,预为之注解,乃奏之。曰:“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则易见,禁简则难犯。易见则民知所避,难犯则几於刑措。古之刑书,铭之钟鼎,铸之金石,以塞异端、绝异理也。然後人知恒禁,吏尾巧也。今所注皆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执名例以审趣舍,伸绳墨之直,去析薪之理也。” 《晋朝杂事》曰:泰始四年,岁在戊子,正月二十日,晋律成。 《宋书》曰:刘秀之为尚书右仆射,请改定制令,疑部人煞长吏,科议者谓值赦宜加徙。秀之以为:“律文虽不明部人煞官长之旨,若值赦但止徒,道使与悠悠煞人曾尾异。人敬官长,比之父母,行害之身,虽遇赦,谓宜付尚方,穷其天命,家口令补兵。”从之。
【卷六百三十八 刑法部四】
律令下 《齐书》曰:初,江左用晋世张杜律二十卷,孔稚删注修改,与竟陵王议务从轻,曰:“仲尼有言,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今之听狱者求所以煞之。与煞不辜,宁煞有罪。则断狱之职,古所难矣。写律上国学,置律助教,依五经例策试,上高弟,便擢用之。” 《北齐书》曰:武成帝河清中,有司奏上《齐律》,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令》二卷,与之并行。後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於是遂有别条《权令》,与律并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没。至於後主,权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阴中以法,纲纪紊乱,卒至於亡。 《三国典略》曰:齐封述,渤海修人,廷尉卿轨之子也。久为法官,明解律令,议断平允,时人称之。 《隋书》曰:李德林,开皇元年敕令与太尉任国公于翼、高等同修律令,事讫,别赐九环金带一,骏马一匹,赏损益之多也。 又曰:刘行本为侍御史,雍州别驾元肇言於上曰:“有一州吏,授人馈钱二百文,依律令合杖一百。然臣下车之始,与其为约,此吏故违,请加徒一年。”行本驳之曰:“律令之行,并发明诏,与民约束。今肇乃敢重其教命,轻忽宪章,欲申乞言之必行,忌朝廷之大信,亏法取罪,非人臣之礼。”上嘉之。 《唐书》曰:高祖入关,除隋苛政,为约法十二条,惟制煞人、劫盗、背军、叛逆,馀并蠲除之。及授禅,又用开皇律令,除其苛细五十三条格,务存宽简,取便於时。仍遣斐寂、殷开山、郎楚之、沈叔安、崔善为之徒撰定律令。太宗即位,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当朝通议之士更加厘改。戴胄、魏徵又言:“旧律太重。”於是议绞刑之属五十条死断其右趾焉,应死者多蒙全活,得罪者咸称赖之。 又曰:太宗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来刑网稍密,何也?”对曰:“诚在君上,不由臣下。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则反是,失入则无辜,失出则获大罪。所以吏各自爱,竞执深文,畏罪之所致耳。”太宗然其言。 又曰:神龙元年,赵冬曦上书曰:“臣闻夫今之律者,乃有千馀条。近有隋之奸臣,将弄其法,故着律曰:‘犯罪而律无正条者,应出罪则举重以明轻,应入罪即举轻以明重。’立夫一言,而废其数百条。自是迄今,竟无刊革,遂使死生罔由乎法律,轻重必因乎爱憎。授罪者不知其然,举事者不知其犯。臣恐贾谊见之,必为之恸坎。” 又曰:时所用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攻诸国法着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於盗贼,盗贼须刻捕,故着《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多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其加减,是故所着六篇而己,然皆罪名之制也。 《六韬》曰:文王问太公曰:“愿闻治国之所贵。”太公曰:“贵法令必行。法令必行,则治道通;治道通,则民大利;民大利,则君德彰。”文王曰:“法令必行,大利却蜀,奈何?”太公曰:“法令必行则民俗利,民俗利则利天下。是法令必行,大利人也。”又曰:愿闻为国之大失。太公曰:“为国之大失者,为上作事不法,君不觉悟,是大失也。”文王曰:“愿闻不法。”公曰:“不法则令不行,则主威伤;不法法则邪不正,邪不正则祸乱起;不法法则刑妄行,刑妄行则赏无功;不法法则国昏乱;国昏乱则臣为变,君不悟则兵革起,兵革起则失天下。”文王曰:“诫哉!” 《管子》曰:法者,所以兴功惧暴;律者,所以定分止事。 又曰:凡国无法则众不知为,无度则事尾。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僻治,治普打国乱。故曰:正法直度,罪煞不赦,诛戮必信,民畏而惧。武威既明,令不再行。 又曰: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乎令。令重君尊,君尊国安;令轻君卑,君卑国危。故安国存乎尊君,尊君存乎行令,行令存乎严罚。严罚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故明君察於治人之本,本莫要乎令。故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增益令者煞无赦。)不行令者死。 又曰: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重也。法者,将立朝廷;将立朝廷,则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加於不义,则人贱其爵服,民贱其爵服,则人主不尊,人主不尊,则令不行矣。 又曰:法者,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所以治天下。四时之行,有寒有暑,圣人法之,故有文有武。天地之位,有前有後,有左有右,圣人法之,以建经纪。春生於左,秋煞於右,夏长於前,冬藏於後。生长之事,文也;收藏之事,武也。是故文事在左,武事在右。圣人法之,以行法令。 又曰: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於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授宪於上大夫。 安子曰:君之以尊者令。令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令。 《文子》曰:文子问老子曰:“法安所生?”曰:“法生於义,义生於众,众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非从天生,非从地出,发於人间,反己自正。 《商君书》曰: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然民虽有圣智,弗敢谋;有勇力,弗敢煞;虽众,弗胜。其制民尾万之数,虽行重赏而民弗敢争,行重罚而民弗敢怨者,法也。 又曰:法令者,民之则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知者不得过,过者不得不及。名分不定而欲天下之治也,是犹欲无饥而去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至东而西行,其不几亦明矣。一兔走而百人逐之,非兔一可以分百也,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在市,盗不敢取,分之定也。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也。 《慎子》曰: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使民不争。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於无法。立君而尊贤,是与君争,其乱甚於无君。故有道之国,法立则私义不行,君立则贤者不尊。民一於君,事断於法,是国之大道也。 又曰:法虽不善,犹愈於无。投钩分财,投策分马,非以钩策为均也,使得荣者不知所以德,得恶者不知所以怨,乃以塞怨望也。 又曰:尧为匹夫,不能使邻家至;为主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未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 《申子》曰: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 又曰:尧之治也,盖明法察令而己。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黄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变,使民安乐其法也。 又曰: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号令不同。然而俱王天下,何也?必国富而粟多也。 《韩子》曰:鲁烧积泽,天北风,火南向,恐烧国。哀公自将众趋救火,人尽逐兽,而火不救。乃召仲尼。仲尼下令曰:“不救火而逐兽者,比入禁之罪。”令下未遍,火遂救矣。 又曰: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虚静,重变法也。 又曰:释法术而为治,尧不能正一国,使中主守法术,拙匠执规矩尺寸,则万不失一也。 又曰:董安于为赵上地之守,行石阜山中,见深涧峭如墙,深百仞。因问其乡左右曰:“人尝有之此者乎?”对曰:“无有。”曰:“婴儿痴聋狂乱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马羊牛尝有入此乎?”对曰:“无有。”安于喟然叹曰:“吾能治矣。使吾法之无赦,犹入涧之必死也,则民莫知犯,何为不治也?” 又曰:荆庄王有弟门者立法,群臣大夫、诸侯、公子入朝,马蹄践ニ者,廷理斩其,戮其御。於是太子入朝,马蹄践ニ,廷理依法。太子怒,入为王泣曰:“必为诛戮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臣授命,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焉可诛也?”太子乃还咨避舍,露宿三日,北面再拜请罪。 又曰: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渐以往,使人主失端,东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教,司南以端朝夕,明王使其群臣,不游意於法之外,不为惠於法之内。虎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释其爪牙,使狗用之,则虎反服於狗矣。人主者,以形德制臣也,今君释其刑德而臣用之,则君反制於臣矣。 又曰:奔车之上无仲尼,覆舟之下无伯夷。故号令者,国之舟车也。安则智廉生,危则鄙争起。 又曰:越王问於大夫种曰:“吾欲伐吴,可乎?”对曰:“可。以吾赏厚而信,罚严而必。君必欲知之,何不试焚?”於是遂焚宫室,民莫救火。乃下令曰:“民之救火而死者,比死敌者之赏;胜火而死者,比胜敌之赏;不救火者,比降北之罪。”民之涂其体、被濡衣赴火者左三千人,右三千人,抬知必胜之势也。 又曰:吴起为魏武侯西河之守,秦有小亭临境,起欲攻之。乃倚一车辕於北门之外,而令曰:“有能徙北南门之外,赐之上田上宅。”民莫之徙也。及有徙之者,遂赐之如令。俄又置一石赤黍东门之外,而令之曰:“有能徙之於西门之外者,赐之如初。”民则争徙之。乃下令大夫曰:“攻亭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宅。”民争上。於是攻亭,一朝而拔之。 阮子曰:渔人张网於渊,以制吞舟之鱼;明主张法於天,以制强良之人。立法以堤民,百姓不能干;立防以堤水,江河不能犯。 《傅子》曰:律是咎繇遗训,汉命萧何广之。 又曰:天为有形之主,君为有国之主。天以春生,犹君之有仁令也;天以秋煞,犹君之有威令也。故仁令之发,天下乐之;威令之发,天下畏之。乐之故乐从其令,畏之故不敢违其令。若宽令发而人不乐,尾称仁矣;威令发而下不畏,尾言威矣。无仁可乐,无威可畏,而能保国致治者,未之有也。 《会稽典录》曰:董昆字文通,馀姚人也。少游学,师事颍川荀季卿,授《春秋》,治律令,明达法理。又才能拨烦,县长潘松署功曹史。刺史卢孟行部,垂念冤结,松以孟明察於法令,转署昆为狱史。孟到,昆断正刑法,甚得其平。孟问昆:“本学律令,所师为谁?”昆对:“事荀季卿。”孟曰:“史与刺史同师。”孟又问昆从何职为狱吏,松具以实对。孟叹曰:“刺史学律,犹不及昆。”召之,署文学。 杜预《律序》曰: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张斐《律序》曰:张汤制《越官律》,赵禹作《朝会正见律》。 《盐铁论》曰:夫善言天者合之於人,善言古者考之於今。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 又曰:昔秦法繁於秋荼,而网密於凝脂,然而上下相趋,奸伪萌生。 崔实《政论》曰:君以审令为明,臣以奉令为忠。故背制而行赏谓之作福,背令而行罪谓之作威。作威则人畏之,作福则人归之。夫威福者,人主之神器也,譬之操莫耶矣,执其柄则人莫敢抗,失其柄则还见害也。 《风俗通》曰:《皋陶谟》,虞始造律,萧何成以《九章》,此关诸百王不易之道也。夫吏者,治也。当先自正,然後正人。故承宪履绳,动不失律令也。 科(附) 《後汉书》曰:章帝时,陈宠代郭躬为廷尉,帝纳宠言,制除钻,(琴严切。)钻诸惨酷之科。 又曰:明帝永平十二年诏曰:“车服制度,恣极耳目;田荒不耕,游食者众。有司其中明科禁,宜於今者宣下郡国。” 《魏志》曰:曹仁少时,不修行检。及长为将,严邪正,奉法令,常置科於左右,案以从事。 《宋书》曰:顾深之子宝先,大明中为尚书水部郎。先,深之为左丞荀万秋所劾,及宝先为郎,万秋犹在职,自陈不拜。世祖诏曰:“宪司之职,理有厘正,而顷刻无轻重,辄致私绝,此风难长,主者可严为其科。” 刘劭《律略》曰:删旧科,彩汉律为魏律,悬之象魏。扬雄剧秦美新曰:金科玉条。(科条谓所施法律。金玉,珍之也。) 《说文》曰:科,程也;程,品也。十为程,十程为寸。
【卷六百三十九 刑法部五】
听讼 《易□讼卦》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又《丰卦》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 《诗》曰:蔽芾甘棠,勿剪勿伐,召伯所茇。(笺云:茇,草舍也。夫召伯听男女之讼,不重烦劳百姓,止舍于棠之下而听断焉。) 又曰:《行露》,召伯听讼也。 《周礼》曰: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於朝,然後听之。(讼,谓以财货相告者。造,至也。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诗云:“其直如矢。”束矢,其百个与?)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听之。(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赍券书,既两券书及使人钧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金,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夫入金者,取其坚也。)以嘉石平罢民,(嘉石,文石也,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使善也。)以肺石达穷民。(肺石,赤石也。穷民,天之穷而无告也。)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於上而其长弗达者,立於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於上而罪其长。 又曰: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邦典,六典也。)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邦法,八法也。)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纷之。(邦成,谓若今时史事之比也。) 又曰: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於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附犹着也。讯,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断之。)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毛然。) 又曰:掌都家,听其狱讼之辞,辩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於国。司寇听其成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成,平也。)狱讼成,士师授中,书其刑煞之成与其听狱讼者。 又曰: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讯,言也。)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过失,若今时律过失煞人,不坐死也。玄谓识当也,若今仇雠当报甲,见乙识以为甲而煞之者。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误中人者。遗忘,若间帷薄忌有宰缮者而以兵矢投射也。) 《礼》曰:分争辩讼,非礼不决。 又曰: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司寇,秋官卿,掌刑者。辟,罪也。)必三刺(以求民情,断其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有旨,无简不听,(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附从轻,(附,施刑也。求出之使从轻。)赦从重。(虽是罪可重,犹赦之。)凡听五刑之讼,必厚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权,平也。)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意,思念也。浅深,谓俱有罪本心有善恶。)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尽其情也。) 《传》曰:王叔陈生与伯与争政,(二子,王卿士。)王右伯与。(右助也。)王叔陈生怒而出奔。晋侯使士丐平王室,王叔与伯与讼焉。(事曲直。)王叔之宰与伯与之大夫瑕禽坐狱於王庭,士丐听之。范宣子曰:“天子所右,寡君右亦之;所左,亦左之。”使王叔氏与伯与合要,王叔氏不能举其契,王叔奔晋。 《论语》曰: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又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片读为半。片言谓单辞也。折,断也。子路果取所知,言必直,故可令断狱也。) 又曰:孟氏使阳肤为士师,(士师,典狱之官。)问於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汉书》曰:于定国饮酒,至数石不乱。冬月治狱,请谳,饮酒益精明。 《後汉书》曰:陈宠辟司徒鲍昱府。是时三府掾属专尚交流,以不肯视事为高。宠常非之,独勤心物务,数为昱陈当代便宜。昱高其能,转为辞曹,掌天下狱讼。(《读汉志》曰:三公掾属二十四人,有辞曹主辞讼事也。)其所平决,无不厌服众心。时司徒辞讼久者数十年,事类溷错,易为轻重,不良吏得生因缘。(因缘谓依附以生轻重也。)宠为昱撰《辞讼比》七卷,决事科二条,皆以事类相从。昱奏上之。其後公府奉以为法。 又曰:王涣为洛阳令,以平正居身,得宽猛之宜。其冤嫌久讼,历政所不断,法理所难平者,莫不曲尽情诈,压塞群疑。又能以谲数发レ奸服,(谲诈数术也。)京师称叹,以为涣有神算。 又曰:法雄为青州刺史,界内肃清。雄每行部,录囚徒,察颜色知情伪,长吏不奉法,即解印去之。 《魏书》曰:廷尉高柔时,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役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盈连至州府称冤自讼,莫有省者。乃辞诣廷尉。柔问曰:“汝何以知夫不亡?”盈垂泣对曰:“夫少单特,养一老妪为母,事甚恭谨。又哀儿女,抚视不离,非是轻狡不顾室家者也。”柔重问曰:“汝夫不与人有怨雠乎?”对曰:“夫良善。”“与人交钱财乎?”对曰:“尝出钱与同营疏喙子文,久求不得。”时子坐小事系狱,柔乃见子,问所坐。言次:“汝颇曾举人钱不?”子曰:“自以单贫,初不敢举人物也。”柔察子文色动,遂曰:“汝昔举窦礼钱,何言不耶?”子文怪,知事露,应对不次。柔曰:“汝己煞礼,便宜早服。”子文於是叩头具首煞礼本末、埋葬处所。柔便遣吏卒承子辞往掘得其尸。诏书复盈母子为平人。 《晋书》曰:陆□为浚仪令。□到官肃然,下不能欺,市无二价。人有见煞者,主名不立。□录其妻,而无所问。十许日遣出,密令人随後,谓曰:“不出十里,当有男子候之与语,便缚来。”既而果然。问之具服,云与此妻通,共史其夫,闻妻得出,欲与语。惮近县,故远相邀候。於是一县称为神明。 又曰:邓攸尝诣镇军将军贾混。混以人讼事示攸,使决之。攸不视曰:“孔子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混奇之,以女妻之矣。 又曰:符融仕符坚,为司隶校尉。京兆人董丰游学,三年而返,宿妻家。妻为贼所煞,妻兄疑丰煞之,送丰有司。丰不堪楚掠,自诬引煞妻。融察而疑之,问丰曰:“汝行往还,颇有怪异及卜筮否?”丰曰:“初将发,夜尝梦乘马南渡水,返而北渡水,马停水中,鞭策不去。俯而视之,见两日在於水下,马左白而湿,右黑而燥。寤而心悸,窃以为不详。问筮者,筮者曰:‘忧狱讼,远三枕,避三沐。’既至,妻为具沐,夜授丰枕。丰记筮者之言,皆不从之。妻乃自沐,枕枕而寝。”融曰:“吾知之矣。马左而湿,湿,水也;左水右马,冯字;两日,昌字也。其冯昌煞之。”乃获昌,诘之。具首服,本与其妻谋煞董丰,期以新沐枕枕为验,乃误中妇人也。 《宋书》曰:傅琰为山阴令,有卖针卖糖妪争丝,各言己者,诣琰。琰挂而轻鞭之,有铁悄,乃罚卖糖者。又有二老争鸡。问何食,一云食粟,一云食豆。剖之见粟,罚言豆者。人畏如神明。 《後魏书》曰:辛祥为并州平北府司马,会刺史丧,朝廷以其公清,遂越长史敕行州事。祥初在司马,失白璧,还兵药道显被诬为贼。官属推处,咸以为然。祥曰:“道显面有悲色。察狱以色,其此之谓乎?”苦执申之,月馀,别获贞贼。 又曰:李崇为扬州刺史。先是,寿春县人荀泰有子三岁,遇贼亡失,数年不知所在。後见在同县人赵奉伯家。泰以状告,各言己子,并有邻证,郡县不能断。崇曰:“此易知耳。”二父与儿各在别处,经禁首墚,然後遣人告之曰:“君儿偶患,向己暴死。有教解禁,可出奔哀也。”荀泰即号啕,悲不自胜。奉伯咨嗟而己,殊无痛意。察知之,乃以儿还泰,诘奉伯诈状。奉伯乃款引云:“先亡一子,故妄认之。” 又曰:斐安祖弱冠,州辟主簿。民有兄弟争财,诣州相讼。安祖召其兄弟,以礼义责让之。此人兄弟明日相率谢罪,州内钦服之。 又曰:唐和为内都大官,评决狱讼,不加捶楚,款获实者甚多,世以是称之。 又曰:司马悦字庆宗,历位豫州刺史。时有汝南上蔡董毛奴者,赍钱五千,死於道路。郡县疑人张堤为劫,又堤家得钱五千。堤惧掠,自诬言煞。至州,悦观色,疑其不实。引见毛奴兄灵之谓曰:“煞人取钱,当时狼狈,应有所遗。得何物?”灵之曰:“惟得一刀削。”悦取视之,曰:“此非里巷所为也。”乃召州内刀匠示之,属有郭门者前曰:“此刀削门手所作,去岁卖与郭人董及祖。”悦收及祖诘之,及祖款引。灵之又於及祖身上得毛奴所着皂襦,及祖伏法。悦察狱,多此类也。 《後周书》曰:建德二年冬,帝听讼於正武殿,自旦及夜,继之以烛。 又曰:柳庆为雍州别驾,有贾人持金二十斤诣京师交易。寄人停止,每欲出行,常自执管钥。无何,缄闭不异而失之,谓是主人所窃。郡县讯问主人,遂自诬服。庆闻而叹之,乃召问贾人曰:“卿钥恒置何处?”对曰:“恒自带之。”庆曰:“颇与人同宿乎?与同饮乎?”曰:“日者曾与一沙门再度酣宴,醉而昼寝。”庆曰:“主人以痛自诬,非盗也。彼沙门乃贞盗耳。”即遣吏逮捕沙门,乃怀金逃匿。後捕得,尽获所失之金。 又曰:柳庆,有胡家被劫,郡县按察,莫知贼所。邻近被囚系者甚多。庆以贼徒既众,似是乌合,既非旧交,必相疑阻,可以诈求之,乃作匿名书,多榜官门曰:“我等共劫胡家,徒侣混杂,终恐泄露。今欲首,惧不免诛。若听先首免罪,便欲来告。”庆乃复施免罪之榜。居二日,广阳王欣家奴面缚自告榜下,因此推穷,尽获党与。庆守正明察,每叹曰:“昔于公断狱无私,辟高门以待封。傥斯言有验,吾斯庶几乎?” 又曰:苏绰为六条诏书,奏施行之。其一先修心,其二敦教化,其三尽地利,其四擢贤良,其五恤狱论,其六均赋役。文帝甚重之,常置诸座右。 《隋书》曰:韦鼎为光州刺史,有人客游,通主人家之妾。及其还去,妾盗物於夜逃亡,寻於草中为人所煞。主家知与妾通,因告客煞之。县司鞫问,具得奸状,因断客辜。狱成,上於鼎,览之,曰:“此客实奸而非煞也。乃某寺僧诋妾盗物,令奴煞之。赃在某处。”即放此客,遣掩僧,并获赃物。自是部内肃然,咸称其有神。 又曰:辛公义为牟州刺史,下车先至狱中,因露坐牢侧,亲自验问。十余日间,决断咸尽,方还大厅。授领词讼,皆不立文案,遣当直佐寮一人侧坐谇问。事若不尽,应须禁者,公义即宿厅事,终不还ト。人或谏之曰:“此事有程,使君何自苦也?”答曰:“刺史无德可以导人,尚令百姓系於囹圄,岂有禁人在狱而心自安乎?”罪人闻之,咸自款服。後有欲诤讼者,其乡闾父老遽相晓曰:“此盖小事,何忍勤劳使君。”讼者多两让而止。 《尚书大传》曰:听狱之术,大治有三:治必宽,宽之术归於察,察之术归於义。(察犹审也。)是故听而不宽,是乱也。宽而不察,是慢也。古之听狱者,言不越辞,辞不越情,情不越义。是故听民之术,怒必思兼,怒小罪勿兼。(怒,贵也,责因之罪必思义,谓思其辞,思其主。思义,重大罪求可以出之者也。) 又曰:孔子如卫,人谓曰:“公甫不能听狱。”(公甫,鲁大夫。)孔子曰:“不知公甫之不能听狱也。(答而反之。)公甫之听狱也,有罪者惧,无罪者耻。民近礼矣。” 《春秋元命包》曰:树棘槐,听讼於其下。棘赤心有刺,言治人者原其心,不失赤,实事所以刺人,其情令各归实。槐之言归也,情见归实也。 《山海经》曰:夏后启之臣曰孟徐,是祠神于巴。人(听其狱讼,谓之神主。)讼于孟徐之所,(人断之也。)其衣有血者乃执之。 《会稽典录》曰:郡署锺离意北部督邮,乌程男子孙常,常弟烈分居,各得田半顷。烈死,岁饥,常稍以米粟给烈妻子,辄追计直作券,没取其田。烈儿长大,讼常。掾史议皆曰:“烈孙儿遭饿,赖常升合长大成人,而更争讼,非顺孙也。”意独曰:“常身为遗父,当抚孤弱,是人道正义。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怀挟奸路,贪利忘义。烈妻子虽以田与常,困迫之至,非私义也。请常田俾烈妻子。”於是众议尾夺意之理。 又曰: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也。为荆州刺史,行部到南鲁县,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上未常见刺史班秩,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徒,诫长吏勿废旧仪。上林西厢南面,夷吾处东,分帷以其中,夷吾省录囚徒。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奸民,何得言和。且观刺夫决当云何。顷,夷吾呵之曰:“亭长,诏书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三老孝悌,免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章帝叹曰:“使诸州刺史尽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特迁钜鹿太守。临发,陛见,赐车马剑带,敕之曰:“钜鹿剧郡,旧为难治。以君有拨烦之才,故特授任,无毁前劳。” 张斐《律序》曰:情者,心也。心戚则动情,动於中而形於言。畅於四支,发於事业。是故奸人则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 贾谊《新书》曰:梁尝有疑狱,群臣半以不当,半以为当罪。虽然,王亦疑。梁王曰:“陶朱公贤。”以而问曰:“梁有疑狱,吏半以为不当,半以为当。奈何?”朱公曰:“臣鄙民也,不知。家有二白璧,其泽相如也,然有其价:一者千金,一者五百金。”王曰:“径与色泽相如也,一者千金,一者五百金,何也?”朱曰:“侧而玩之,一者厚倍,是以千金。”梁王曰:“善。”故疑狱则从去,赏疑则从与。梁国大悦。(《新序》同也。) 《淮南子》曰:越王决狱不当,援刀自割,而战士毕死,感於恩也。 又曰:秦始皇昼决狱,夜理书。 《说苑》曰:劭公述芝Ρ桑蚕时,不欲变民事,故不入邑中,舍乎甘棠之下,而听断焉。 《风俗通》曰:沛郡有富家公,赀二千馀万。小妇子年裁数岁,顷失其母,又无亲近。其女不贤,公痛困思念,恐争其财,儿必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令书,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云:“儿年十五,以还付之。”其後,又不肯与。儿诣郡,自言求剑。谨案:时太守,大司空何武也。得其辞,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吏曰:“女性强梁,婿复贪鄙,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正得此,则不能全护,故且俾与女,内实寄之耳。不当以剑与之乎?夫剑者,亦所以决断。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必不复还其剑。当问县官,县官或能证察,得以见伸展。此凡庸何能用虑强远如是哉?”悉夺取财以与子,曰:“弊女恶婿,温饱十岁,亦以幸矣。”於是论者乃服。 又曰:临淮有一人,持匹缣到市卖之,道遇雨,被戴。後人求共庇荫。雨霁,当别,因共争斗,各云我缣,诣府自言。太守薛宣劾实,两人莫肯首服。宣曰:“缣直数百钱耳,何足纷纷自致县官?”呼骑吏断缣,各与半,使追听之。後人曰:“授恩。”前撮之缣主称怨。宣曰:“然固知其当尔也。”因诘责之,具服,悉俾本主。 又曰:颍川有富室,兄弟同屋,两妇俱怀妊。大妇数月胎伤,因闭匿之。产期至,到乳舍,弟妇生男,夜因盗取。争讼三年,州县不能决。丞相黄霸出殿前,使卒抱儿去两妇各十馀步,叱妇自往取之。长妇把持甚急,儿大啼;弟妇恐伤害之,因乃放与,而心甚凄怆。霸曰:“此弟妇子也。”责问大妇,乃伏也。
【卷六百四十 刑法部六】
决狱 《易》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信发于中,虽过可亮。) 《传》曰:晋邢侯与雍子争畜阝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士景伯,晋理官。)叔鱼摄理,(摄代景伯。)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於叔鱼,叔鱼蔽罪邢侯。(蔽,断也。)邢侯怒,煞叔鱼与雍子於朝。宣子问其罪於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施,行罪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贾直,鲋也鬻狱,邢侯专煞,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掠,取也。昏,乱也。)贪以败官为墨。(墨,不洁之称。)煞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煞,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於市。 《汉书》曰:高帝诏曰:“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己後,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长,二千石官长以其罪名当报之,(当谓处断也,谳,平议也。)所不能决者移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附所当比律令以闻。” 又曰;茎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後不当谳者不为失,(假令谳讫,其理不当,所谳之人不为罪失。)欲令理狱者务先宽。”自此之後,狱刑益详,近於五听三宥之意。 又曰:张释之为廷尉。顷之,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与马惊,於是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释之奏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赖和柔,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云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时,上使诛之则己。今己下廷尉,廷尉,天下平也。一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惟陛下察之。”帝良久曰:“廷尉是也。”。 又曰:于定国父于公继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郡中立生祠。东海有孝妇,少寡无子,养姑甚谨。姑告邻人曰:“孝妇养我勤苦,哀其无子守寡。我老,久累丁壮,奈何?”遂自死。姑女告吏:“妇煞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自诬服。于公以为不煞,争之弗能,乃抱其狱具,哭于府上。太守竟煞妇。”郡中枯旱三年。後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咎其煞孝妇,”太守煞牛祭孝妇墓,天乃大雨。後于公令:“高大门闾,容驷马,高盖车。我治狱多阴德,子孙必有兴者。”至定国,为丞相。于定国为廷尉。人自以不冤。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人。 又曰:班固云:“今之听狱者,求所以煞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煞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後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煞之,利在於人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 《续汉书》曰:郭躬字仲孙,颍川人。辟公府,以明法律,特预朝议。时有兄弟共以绳绞煞人,各持一端,辜不可分。中常侍孙章传诏命,兄不教导弟,报兄重,弟减死。章误言两极重,狱己断,尚书奏矫制当斩。上问躬,躬曰:“当罚金。”上曰:“矫煞人,如何罚金?”躬曰:“法令有故有误。章不故指,传命误,即报重,是故为无所放也。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诈,王法大刑不可委曲生意。”上曰:“善。” 《後魏书》曰:吴良为议郎。永平中,车驾近出,而信阳侯阴就干突禁卫,车府令徐匡钩就车,收御者送狱。(钩,留也。)诏书遣匡。乃自系。良上言曰:“信阳侯就,倚恃外戚,干犯乘与,无人臣礼,为大不敬。匡执法守正,反下于理,臣恐圣化由是而弛。”帝虽赦匡,犹左转良为即丘长。 又曰:寒朗字伯奇,永平中以谒者守侍御史,与三府掾共按楚狱颜忠、王平,辞及隧乡侯耿建、曲成侯刘建。建等辞未尝与忠、平相见。是时显宗怒甚,吏皆惶恐,诸所连及,率一切陷入,无敢以情恕者。朗心伤其冤,试以建等物色独问忠、平,而二人错愕不能对。朗知其诈,乃上言建等无奸,专为忠、平所诬,疑天下无辜类多如此。帝曰:“即如是,四侯无事,何不早奏,久系至今耶?”朗曰:“臣恐海内别有发其奸者,故未敢时上。”帝怒骂曰:“吏持两端,促提下。”左右方引去,朗曰:“愿一言而死。小臣不敢欺,欲助国耳。臣见考囚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宜同嫉。今出之不如入之,可无後责。是以考一连十,考十连百。又公卿朝会,陛下问以得失,皆言旧制大罪,祸及九族,陛下大恩,才止於身,天下幸甚。及其归舍,口虽不言,而仰屋窃叹。臣今所陈,诚死无悔。”帝意解,诏遣朗出。後二日,车驾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者千馀人。 又曰:虞翊为司隶校尉,临终,谓其子曰:“吾为朝歌长,煞贼数百,其中必有冤者。自此二十馀年,家门不增一口,斯获罪於天也。” 又曰:法雄为青州刺史,每行部,录囚徒,察颜色,多得情伪。长吏不奉法者,皆解印绶去。 又曰:三府举袁安能理剧,拜楚郡太守。是时楚王英反,辞所连及,系者数千人。显宗怒甚,吏案之急,迫痛自诬,死者甚众。安到郡,不入府,先往案狱,理其无明验者,条上出之。府丞、掾吏皆叩头争,以为“阿附反虏,法与同罪,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当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分别具奏。帝感悟,即报许,得出者四百馀人。 又曰:郭躬家代衣冠。父弘,习《小杜律》,(前书:杜周,武帝时为廷尉,御史大夫断狱深刻,少子延年亦明法律,宣帝时又为御史大夫。对父,故言小。)太守寇恂以弘为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诸为弘所决者,退无怨情,郡内比之东海于公。年九十五卒。 《晋书》曰:周处为广平太守,有三十年滞狱,一到,悉总决遣之,理无不当。 又曰:安帝义熙中,刘毅镇姑熟。尝出行,南陵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师,虽不伤人,处法弃市。何承天议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昔有惊汉文帝乘与马者,张释之断以犯跸,罪止罚金,何者?明其无心於惊马也。故不以乘与之重,而加异制。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於中人。按律:过误伤人,三岁刑。况不伤乎?” 《後魏书》曰:贞君中以狱讼留滞,始令中书以经中义断诸疑事。高允据律评刑三十馀载,内外称平。允以狱者民之命也,常叹曰:“皋陶,至德也。其後英蓼先亡,刘项之际,英布黥而王。经世虽久,犹有刑馀之衅,况凡人能无咎乎?” 《宋书》曰:谢庄为都官尚书,奏改定刑狱曰:“旧官长竟囚毕,郡遣督邮案验,仍就施刑。督邮贱吏,非能异於官长。虽有案验之名,而无研究之实。愚谓此制宜革。自今入重之囚,县考正毕,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石亲临覆辩,必收声吞,然後就戮。若二千石不能决,乃度廷尉。神州统外,移之刺史,有疑亦归台狱,必令死者不怨,生者无恨。” 又曰:沛郡相县唐赐往比村彭家饮酒,还,因得病,吐蛊虫二十馀物。赐妻张从赐临终言,死后亲刳腹,视五藏悉糜碎。以张忍行刳剖,赐子副又不禁止,论妻伤夫,五岁刑;子不孝父母,弃市,并非科例。三公郎刘勰议:“赐妻痛往遵言,儿识谢及理,考事原心非存忍害,谓宜哀矜。”顾ダ之议以为:“妻子而行忍酷,不宜曲通小情。谓副为不孝,张同不道。”诏如ダ之议。 《隋书》曰:斐蕴授御史大夫,与斐矩、虞世基参掌机密。蕴善候伺人主微意,若欲罪者,则曲法顺情,锻成其罪;所欲宥者,则附从轻典,因而释之。是後大小之狱,皆以付蕴,宪部大理莫敢与夺,必禀进止,然後决断。蕴亦机辩,所论法理,言若悬河,或重或轻,皆由其口,剖析明敏,时人不能致诘。 又曰:斐政为少司宪,用法宽平,无有冤滥。囚徒犯极刑者,乃许其妻子入狱就之。至冬,将行决,皆曰:“斐大夫致我於死,死无所恨。”其处法详平如此。 又曰:郎茂除卫国令。时有系囚二百,茂亲自究审,数日释免百馀人。历年辞讼,不诣州省。魏州刺史元晖谓茂曰:“长史言卫国民不敢申诉者,畏明府耳。”茂进曰:“民犹水也,法令为堤防。堤防不固,必致奔突,荀无决溢,使君何患哉?”晖尾应之。 又曰:于仲文字次武,为安固太守。始州刺史屈突尚,宇文护之党也,先坐事下狱,无敢绳者。仲文至郡,穷治,遂竟其狱。蜀中为之语曰:“明断无双有于公,不避强御有次武。”未几,徵为御正下大夫。 又曰:梁敬贞,大业之世为大理司直。时帝欲成光禄大夫鱼俱罗之罪,令敬贞治其狱,遂希旨陷之极刑。未几,敬贞有疾,见俱罗为之厉,数日而死。 《唐书》曰:贞观初,太宗谓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从宽恕。古人云:‘卖棺者愿岁之病,非憎于人,利棺之售耳。’今司覆一狱,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课,作何道理?令得平允。”侍中王曰:“俱任公正善人为法官,若断狱允当,则增秩赐金,如此则奸伪息矣。”太宗曰:“古者断狱,必讯於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是也。今後大辟罪结正,更取公卿议之。”如是四年,断死刑二十九人,天下几致刑措矣。 又曰: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尝被召,不解刀入东上ト门,待罪。仆射封德彝议云:“监门校尉不之觉,罪当死;无忌误带刀入,罚铜二十斤。”从之。大理卿带胄执奏曰:“校尉不觉与无忌带入同为误耳。臣子之於尊极不得称误。准律云:‘供御汤药饮、舟船误不知律者皆死。’陛下若录其功,非宪司所决;若当据法罚铜,未为得理。”太宗嘉之,免校尉死。 又曰:李日知,天授中迁司刑丞。时用法严急,日知独宽平,无冤滥。尝免一死囚,少卿胡元礼断请煞之,与日知往复至於数四。元礼怒曰:“元礼不离刑曹,此囚终无生理。”答曰:“日知不离刑曹,此囚终无死法。”竟以两状列上,日知果直。 又曰:润州刺史窦孝谌妻庞氏为奴诬告,云夜解祈福。则天令给事中薛季昶鞠之。季昶断链成其罪,庞氏坐斩。侍御史徐有功执论:“庞氏罪不至死。”季昶又劾有功党恶逆。法司结刑,有功当弃市。方视事,令史垂泣以告。有功曰:“岂吾独死,诸人长不死耶?”乃徐起而归。则天览法司所劾,召有功诘之曰:“卿此断狱,失出何多耶?”对曰:“失出,臣下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愿陛下舍小过,弘大德,则天下幸甚。”则天默然。庞氏竟减罪,流于岭表。 又曰:杜景为司刑丞,天授年,与徐有功、来俊臣、侯思正专理制狱。时人称云:“遇徐、杜丈必生,遇来、侯丈必死。” 又曰:李勉为膳部员外,时关东献俘百人,诏并处斩。囚有仰天叹者,勉偶过,问之,对曰:“某被胁制守官,非逆者。”勉哀而上言曰:“无恶未殄,遭点污者半天下,皆欲澡心归化。若尽煞之,是驱天下以资凶逆也。”肃宗遽令奔骑宥释,由是归化日至。 又曰:颜贞卿为监察御史。五原有冤狱,久不决,贞卿至辩之。天方旱,狱决,乃雨。郡人呼之为御史雨。 又曰:宝历中,京兆人有姑以小过鞭妇至死者,府上其狱。刑部郎中窦参断合偿死。刑部尚书柳公绰议曰:“尊殴卑非斗,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竟以公绰之议,得减死。 又曰:窦参为奉先尉,县人曹芬隶北军,素凶暴,与弟殴其女弟,芬父救之不得,遂投井死。参捕理芬兄弟,当死。众官皆请俟免丧。参曰:“子因父生,父由子死。若以丧延罪,是煞父不坐也。”皆正其罪而煞之。一县皆伏。 又曰:德宗於朝堂别置三司,以决庶狱,辩争者辄击登闻鼓。斐上疏曰:“夫谏鼓谤木之设,所以达幽枉,延直言。今轻猾之徒,援桴鸣鼓,始动天听,竟因纤微。若然者,安用吏理乎?”上然之,悉归有司。 《风俗通》曰:南郡谳女子何侍为许远妻,侍父何阳素酗酒,从远假求,不悉如意,阳数骂詈。远谓侍:“汝翁复骂者,吾必挝之。”侍曰:“共作夫妻,奈何相辱?揣我翁者搏若母矣。”其後阳复骂,远遂揣之。侍因上堂搏姑耳再三。下司徒鲍宣,决事曰:“夫妻,所以养姑者也。今婿自辱其父,非姑所使。君子之於凡庸,不迁怒,况所尊重乎,当减死论。” 又曰:赵相汝南李统,为冀牧阮况奏统耳目不聪,掖殊职任。无几,冀州有疑狱,章帝问统,统处当克厌上心。帝曰:“君大聪明,刺史不亲郎君耳。”即日免况,拜统侍中。 董仲舒《决狱》曰: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议曰:“臣硬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伏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於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 又曰:甲夫乙将船,会海盛风,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当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硬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於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刺恣擅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尾衍之心,非私为人撇。明於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