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 第119页
【卷六百四十六 刑部十二】
斩 《释名》曰:斩,暂也。暂加兵即断也。 《周书》曰:武王使尚父以士卒驰,商师大崩,商辛乃内登于鹿台之上自燔,王崩于火。武王先入,乃射三发,而後下车,击之以轻吕,(剑名也。)斩之黄钺,悬诸大白旗。乃二女之所,射之三发,击之以轻吕,斩之以玄钺,悬诸小白旗。 《左传□成上》曰:韩献子将斩人,献子驰将救之,至则既斩之矣。子使速以徇,告其仆曰:吾以分谤也。 《家语》曰:郏谷之会,齐侯奏宫中之乐,俳优侏儒戏於公前。孔子趋进,历阶而上,不尽一等,曰:“匹夫而荧侮诸侯者,罪应诛,请有司速加法焉。”於是斩侏儒,手足异处。齐侯惧,有惭色。 《史记》曰:韩信亡楚归汉,未知名,为连敖坐法当斩。其辈十三人己斩,次当至信,信乃仰视,见滕公,曰:“上不欲就天下乎,何为斩壮士?”滕公奇其言,壮其貌,释而不斩。与语,大悦之。 又曰:张苍坐法当斩,解衣,身长,肥白如瓠。时王陵见而怪其美,乃言沛公,救勿斩。 《汉书》曰:王欣,济南人。以郡县吏积功,稍迁为被(音罢)阳令。武帝末,军旅数发,郡国盗贼群起。绣衣御史暴胜之逐捕盗贼,以军兴从事,诛二千石以下。胜之过被阳,欲斩欣。欣解衣伏,仰天言曰:“使君专煞生之柄,威震郡国,今复斩一欣,不足以增威。不如时有所宽,以明恩贷,令尽死力。”胜之壮其言,贳不诛,因与相结厚也。 《东观汉记》曰:任光字伯卿,初为乡啬夫。汉兵攻宛,军人见光冠服鲜明,令解衣,将斩而夺之。会光禄勋刘赐至,视光容貌长者,乃救全之。 《後汉书》曰:赵王在长安,为赤眉所得,赤眉欲斩之。白马从事见赵王仪状须眉美好绝众,护而活之。 又曰:献帝疾愈,大会未央殿。董卓朝服升车,而马惊坠泥,还入更衣,其少妻止之,卓不从,遂行。乃陈兵夹道自垒及宫,左骑右步屯卫周匝,令吕布前後。王允乃与士孙瑞密表其事,使瑞自书诏以授布,令骑都尉李肃与同心勇士七十馀人伪着卫士服於北掖门内以待卓。阻喃至,马惊不行,怪惧欲还。吕布劝令进,遂入门。肃以戟刺之,卓衣甲不入,伤臂坠车,顾大呼曰:“吕布何在?”布曰:“有诏讨贼臣。”卓大骂曰:“庸狗敢如是耶!”布应声持矛刺卓,趣兵斩之。主簿田仪及卓仓头前赴其尸,布又煞之。驰赍赦书,以令宫陛内外,士卒皆称万岁。 《魏略》曰:京兆鲍出,字文才。值世饥饿,出觅食。後啖入贼以绳贯其母手掌驱去,出走追斩贼,得其母还。 《魏志》曰:于禁字文则。昌犭希叛,太祖遣禁征之。禁急进攻,犭希与禁有旧,诣禁降。诸将皆以为犭希己降,当送太祖也,禁曰:“诸君不知,公常令先围而後降者不赦。夫奉法行令,事上之节也。犭希虽旧交,禁可失节乎?”自临与犭希诀,涕而斩之。郡中震栗,无求不获。 又曰:夏侯玄雅量弘济,临斩东市,颜色不变,举动自若。 又曰:邓艾父子既囚,锺会至成都,先送艾然後作乱。会己死,本营将士追艾槛车迎还。卫遣田续等讨艾,遇於绵竹西,斩之。 《蜀志》曰:魏延梦头上生角,以问占梦赵直。直诈延曰:“夫麟有角而不用,此不战而贼欲自破之象也。”退而告人曰:“角之为字,刀下用也。头上用刀,其凶甚矣。”後为马岱所斩。 又曰:刘璋敕关戍诸将文书勿复通先主。先主大怒,召璋白水军督阳琛,责以无礼,斩之。 又曰:张松书与先主及法正曰:“今日大事垂可立功,如何释此去乎?”松兄广汉太守肃惧祸,退以白璋,发其谋。於是璋收斩松。 《晋书》曰:楚王玮既诛汝南王亮、卫,寻又诏解严云“玮矫诏”,解严斩刑。玮临死,出其怀中青纸诏,以示监刑尚书刘颂,流涕言:“此诏书也,奉此而行,谓为社稷。今更为罪,托体先帝,授枉如此,幸见申列。”颂亦欷,不能仰视。 又曰:荀字道将,河南山阳人。为兖州刺史,断决如流,人不敢欺。以从母子为都护,犯法,斩之。既而素服哭曰:“煞汝者,兖州刺史。哭弟者,荀道将。”以严刻斩戮,号曰屠伯。後为石勒所煞。 又曰:石闵仕伪赵,石鉴为侍中、录尚书事。鉴使石苞夜诛闵,不克,反为闵攻煞。鉴苞等煞胡人,胡人斩关逾城,不可胜数。闵知胡人不为己用,颁令下每人斩一胡,文官赐爵一级,武官立拜牙门。于时,一日之中,斩胡万人。於是鼻高多须滥死者甚众,胡人死至二十馀万。 又曰:皇甫谧字子方,少遵父操。永嘉中,博士徵不起,避乱荆州,闭门居,未尝入城府。蚕而后衣,耕而後食。南土人士咸尊敬之,刺史陶侃礼之甚厚。王敦弟王□代侃,□至荆州,大失物情,百姓叛,□大行诛戮立威,以方回为侃所礼,责其不来诣己,乃收而斩焉。荆土华夷莫不流涕。 《三十国春秋》曰:丙寅,丞相府斩督运令史淳于伯于建康,於是以刀拭柱,血逆流上二丈三尺,下四尺五寸,其直如弦。 《後魏书》曰:段晖从世祖至长安,有人告晖欲南奔。世祖问曰:“何以知之?”告者曰:“晖置金於马鞯中,不欲逃走,何由尔也?”世祖密遣视之,果如告者之言。斩之於市。 《齐书》曰:庾弘远字士操,清实有士誉,仕齐为江州长史。刺史陈显达举兵败,斩於朱雀航,将刑,索帽着之,曰:“子路结缨,吾不可以不冠而死。” 又曰:陈显达起兵,官军继至。显达不能抗,退走至西州,为赵谭注槊刺落马,斩之於篱侧,血涌湔篱,似淳于伯之被刑也。 崔鸿《前赵录》曰:卜栩隐于龙门山,尝与郭璞论《易》,栩曰:“吾大厄在四十一,亦未见子之令终。璞曰:“戮吾祸在江南,不在此也。”镇北靳冲攻太原不克,归罪於栩,辄斩之。刘聪大怒曰:“此人朕所不得加刑,冲何人哉!”遣御史丞诰衍持节斩冲也。 《隋书》曰:刑部侍郎辛尝衣绯,俗云利於官。上以为厌蛊,将斩之。苏绰曰:“据法不当死,臣不敢奉诏。”上怒甚,谓绰曰:“卿惜辛而不自惜也。”命左仆射高将绰斩之,绰曰:“陛下宁可煞臣,不得煞辛。”至朝堂,解衣当斩,上使人谓绰曰:“竟何如?”对曰:“执法一心,不敢惜死。”上拂衣而入,良久,乃释之。明日谢绰,劳勉之,赐物三百段。 《汉新事》曰:奉车都尉窦固征匈奴,骑都尉秦彭副。固令彭别屯,彭擅斩军司马。固奏秦彭不由督率贼煞人。公卿议,皆以为固议是。公府掾郭躬以为彭得专斩人。上曰:“军正校尉一统督,何以得专煞?”躬对曰:“一统将者,谓在部曲也。今彭别将兵,军事至急,势不得关督将。”有诏躬上殿,令尚书令与公卿杂难躬曰:“督将授斧钺称令,故得擅行法,都尉别得行军法,何以明之?”躬对曰:“军正校尉别将兵,假斧钺即得专军法。”难者曰:“今不假,故不得擅煞。”躬曰:“汉制:假戟以当斧钺。”议者皆屈,上从之。 《晋朝杂事》曰:夜遣通事令史张林、黄门令史骆休开神虎门,迎故太傅赵王至太极前,召收中书监张华、侍中朝讠必、尚书斐、解结,侍郎杜斌等,斩之於东锺下。华等大呼,自称忠臣。张林诘之曰:“公等知太子无罪,何不谏?谏若不从,何不去也?”遂斩之。 《华阳国志》曰:王自成都帅水陆军及梁州,又率七万人伐吴。临发,斩牙门将李延。延,所爱将也,以争骑斩之,众莫不肃。 《商君书》曰:晋文公将欲明刑以亲百姓,颠颉後至,吏请其罪。君曰:“用事焉。”吏遂继颠颉之首以徇。晋国之士皆惧。曰:“颠颉之有宠,斩以徇,而况我乎!” 《韩子》曰:禹遇诸侯会稽之上,防风後至,禹斩之。 王韶《孝子传》曰:周青,东郡人也。母患积年,青扶侍左右,五体羸瘦。村里乃敛钱营助汤药,母痊,许嫁同郡周小君。小君疾,未获成礼,乃求见青,属累父母,青许之。俄而命终,青供养为务。十年中,翁姑感之,劝令更嫁,青誓以匪石。翁姑并自煞,女姑告青害煞收考,遂以诬款,七月刑青於市。青谓监煞者曰:“乞树长竿系白幡,青若煞翁姑,血入泉;不煞,血上天。”既斩,血乃缘竿上天。 枭首 《传》曰:叔孙昭子煞竖牛,投其首於宁风棘上。 《汉书》曰:三族:令先黥劓,斩左右趾,枭首菹其骨,谓之具五刑。 又曰:汉王病愈,西入关,至栎阳,存问父老,枭故塞王欣头栎阳市。 又《五行志》曰:江充掘巫蛊太子宫,太子乃斩充,举兵与丞相刘屈厘战,太子败走,自煞。明年,屈厘复坐祝诅腰斩,妻子枭首。 《续汉书》曰:张济为河南令,中常侍段奴乘犊车于道,济即收捕枭首,悬尸门也。 《後魏书》曰:宋鸿贵为定州北平府参军,送戍兵於荆州,坐取兵绢四百匹。兵欲告之,乃斩兵十人。又疏凡不达律令,见律有枭首之非,乃生断兵手,以水洗,然後斩决。寻仔撄法,时人哀兵之苦,叹鸿贵之硬。 《廷尉决事》曰:河内太守上民张太有狂病。病发,煞母弟,应枭首。遇赦,议不当除之,枭首如故。 弃市 《礼》曰:刑人於市,与众弃之。 《史记》曰:秦皇平六国,制天下藏诗、书及偶语弃市。 《汉书》曰:中元二年,改磔曰弃市。(应劭曰:先诸死刑皆死之市,令改曰:弃市,自非妖道,不复磔也。) 又曰:窦婴矫先帝诏,当弃市。婴阳病痱,不食欲死。或闻上尾煞婴,复食治病。 《晋书》曰:范坚迁尚书右丞。时廷尉奏殿中吏劭广盗官幔二张,合布三十匹,有司正刑弃市。广二子,宗年十三,□年十一,操黄幡挝登闻鼓,乞恩辞,求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尚书朱映议,以为天下之人无子者少,事遂行,便成永制。坚亦同映议。 又曰:咸和二年,句容令孔恢罪弃市,诏曰:“恢自陷刑网,罪当大辟。但以其父年老而有一子,以为恻然,可特原之。” 《隋书》曰:文帝意每尚惨急,奸回不止,京市白日公行掣盗,人间强盗亦往往而有。帝患之,问群臣断禁之法。杨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诏有人能纠告者,没贼家产业以赏纠人。时月之间,内外宁息。其後无赖之徒,候富人子弟出路者而故遗物於其前,偶拾取则擒以送官而取其赏,大抵被陷者甚众。帝知,乃命盗一钱己上皆弃市。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懔懔焉。 考竟 《释名》曰:狱死曰考竟。考竟者,考得其情,竟其命於狱也。 《後汉书》曰:阳嘉三年春,诏以久旱,京师诸狱无轻重,皆且勿考竟。须得澍雨。 又曰:丹阳方储明风角,为洛阳令。功曹是窦宪客,客为宪所风,夜煞人,断头着奁中,置厩门下,欲令储去官。储摩死者耳连,问谁所煞。有顷,曰:“死人言为功曹所煞。”收功曹考竟。 又曰:向相字甫兴,性卓诡不伦,状如学道,又似狂生。张角起,相不欲国家兴兵,便遣将河上北向读《孝经》。贼自灭。张让谗栩与角同心,收送黄门北寺狱考竟之。 又曰:董卓被诛,蔡邕在司徒王允坐,殊不意言之而叹,有动于色。允勃然叱之曰:“董卓,国之大贼,几倾汉室。君为王臣,所宜同忿,而怀其私遇,以忘大节。今天诛有罪,而反相伤痛,岂不与为逆哉!”即收付廷尉,考竟其罪。邕陈辞谢,乞黔首刖足继成汉史,士大夫多矜救之,不能得。太尉马日驰往,谓允曰:“伯喈旷世逸才,多识汉事,当续成史,为一代典。且忠孝素着而所坐无名之诛,无乃失名望乎?”允曰:“昔武帝不煞司马迁,使作谤书流于后世。方今国祚中衰,不可令佞臣执笔在幼主左右。既尾圣德,复使吾党蒙其讪议。”日退而告人曰:“王公其不长世乎?善人国之纪,制作国之典,灭纪废典,其能久乎?”邕遂死狱中。 《晋书》曰:王豹上书劝齐王□与成都王颖如分陕之利。会长沙王至,于□案上见豹笺,谓□曰:“小子离间骨肉,何不铜驼下打煞。”□既不能嘉豹之策,遂纳言,乃奏为臣不忠、不顺、不义,辄都街考竞,以明邪正。豹将死,曰:“悬吾头大司马门,见兵之攻齐也。”众庶冤之。俄而□败。 《三国典略》曰:齐兖州刺史武城县公崔陵恃预旧恩,颇自矜纵。宠妾冯氏假其威刑,恣情取纳,风政不立。为御史所劾,召收系廷尉考竞,遂死狱中。
【卷六百四十七 刑法部十三】
煞 《释名》曰:煞,窜也。埋之使不复见也。 《周礼□秋官上》曰:掌戮掌斩煞贼,谍而搏之。(斩以铁钺,若今要斩也。煞以刃刀,若今弃市也。谍为奸寇,反闻者斩之,小者煞之。)凡史其亲者焚之,煞王之亲者辜之。(焚之烧也。《易》曰:焚如死如弃。如辜之言枯也,谓磔之也。)凡史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踣,僵尸也。肆犹陈也。) 又司刑职曰:煞罪五百。(郑玄曰:然,死刑。) 《尚书大传》曰:武王煞纣而继公子禄父,使管叔、康叔监禄父。武王死,成王幼,周公盛养成王,使召公为傅。周公身居位,听天下为政。管叔疑周公,流言於国曰:“公将不利王。”奄君薄姑谓禄父曰:“武王己死矣,成王幼,周公见疑矣,此世之时也,请举事。”(言周弱,旦不和,欲代之而复政也。)然后禄父三监叛,周公以成王之命煞禄父。 《礼》曰:邾娄定公时,有煞其父者,有司以告。公瞿然失席曰:“是寡人之罪也。寡人尝学断斯狱矣。臣杀君,凡在官者煞无赦。子杀父,凡在官者煞无赦。(言诸臣子孙无尊卑,皆得煞之,其罪无赦也。)煞其人,坏其室,ㄜ其宫而潴焉。(明其大逆,不欲人复之也。)盖君逾月而後举爵。(自贬损也。) 又《王制》曰: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者煞;(析言破律,巧卖法令也。乱名改作,谓变易官与物之名,更作法度也。左道若巫蛊及俗禁也。)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煞;(淫声,郑卫之声。异服,若聚鹬冠琼弁。奇技奇器,若公输般请以会胂9也。)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煞,(皆谓虚华捷给无诚也。)假於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煞;(今时持丧葬染盖嫁娶卜数文书,使民倍礼违制者也。)此四诛者,不以听。 《左传□襄六年》曰:齐子尾害闾丘婴,欲煞之,使帅师以伐阳州。我问师故。(鲁以师往问齐何故伐我。)子尾史闾丘婴以说于我师。 又《昭四年》曰:楚子谓成虎若敖之馀也,遂煞之。书曰:楚煞其大夫成虎,怀宠也。 又《昭四年》曰:楚子伏甲而飨蔡侯於申,醉,执而煞之,刑其士七十人。 《论语□颜渊》曰:“如煞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子曰:“子为政,焉用煞,子欲善而民善矣。” 《史记》曰:二世使使煞公子将闾,将闾曰:“朝廷之礼,吾未尝敢不从宾圆;廊庙之位,吾未尝敢失节也。”仰天而大呼天者三,昆弟皆流涕,自煞。 又曰:二世又遣使者之阳周,令蒙恬曰:“君之过多矣,而卿弟毅有大罪,法及内史。”蒙恬喟然太息曰:“我何罪於天,无过而死?”良久,徐曰:“恬罪固当死矣。起临洮堑万馀里,此其中不能无断地脉,此乃恬之罪也。”吞药自煞。 又曰:秦昭王赐白起剑,令自煞。武安君曰:“我固当死矣。长平之战,赵卒降者数十万人,我诈而坑之,是以死。”乃引剑自煞。秦人怜之,乡邑皆祭祀。 华峤《後汉书》曰:梁冀闻崔琦才,请与交,冀行多不轨,琦数诫之,不能授。琦以言不从,失意,为《白鹄赋》。冀知兴己,大怒,幽之室谷,数月得出,後竟煞之。 范晔《後汉书》曰:陈蕃上疏欲急诛侯览等,太后不纳。朝廷闻者,莫不震怒。蕃因与窦武谋杀之。及事泄,曹节等矫诏诛武等。蕃时年七十馀,闻难作,将官属诸生八十馀人,并拔刀入丞相门,攘臂呼曰:“大将军忠以卫国,黄门反逆,何云窦氏不道耶?”王甫时出与蕃相迕,让蕃曰:“先帝新弃天下,山陵未成。窦武何功?兄弟父子一门三侯,又多取掖庭宫人作乐饮宴,旬月之间,赀财亿计。大臣若此,是为道耶?公为栋梁,枉挠阿党,复焉求贼?”遂令收蕃。蕃拔剑叱甫,甫兵不敢近,及益人围之数十里。遂执蕃,送黄门北寺狱。黄门从官驺蹋蹴蕃曰:“死老魅,复能损我曹员数,夺我曹廪假否?”即害之。 《吴志》曰:人诈告楼玄谤讪政事,华上疏乞玄自新。孙皓疾玄名声,复徙玄及子男据付交将张弈,使以战自效,阴别敕弈令煞之。据到交病死,玄一身随弈讨贼,持刃步见弈辄拜,弈不忍煞玄。会弈暴疾卒,玄殡佥阝奕,於器中见敕书,还自煞也。 王隐《晋书》曰:周处字子隐,阳羡人。姑为中书省事。时女子李{公心}{文见}父北叛时,煞父。处奏曰,{文见}父以偷生破家以邀福。子圉告归,怀嬴结舌,{文见}无人子之道,证父攘羊,伤化污俗,宜在投卑,以彰凶逆。平刑市朝,不足塞责。奏可,煞{公心}。 《唐书》曰:宰相宋申锡为郑注所构,狱自内起。崔玄亮首率谏官请对,与文宗往复数百言,文宗不省其诈,欲申锡於法。玄亮泣曰:“孟轲有言,众人皆曰煞之,未可也;诸大夫皆曰煞之,未可也;天下皆曰煞之,然後察之,方於法。今至圣之代,煞一凡庶,尚须合於典法,况无辜煞一宰相乎?臣为陛下惜天下法,实不为申锡也。”文宗为之感悟,玄亮由创墅重於朝。 又曰: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格煞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以其首罪免父有光教义,请减死配流。王彦威曰:“煞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许煞人不死,是教煞人。兴虽免父,不合减死。” 《山海经》曰:共工氏之臣曰相柳氏,九首,以食於九山。(头各自食一山之物,言贪暴难餍也。)相柳之所抵,厥为溪泽。(抵,触也。)禹煞相柳,其血脉不可以树{木},乃以为众帝之台。 《曹操别传》曰:始袁忠为沛相,薄待操,沛国桓劭亦轻之。及在兖州,陈留边让颇笑操。操煞让,族其家。忠、劭俱避难交州。操远使就太守士燮尽族劭。劭得出首,拜谢於中庭。操谓曰:“跪可解死耶?”遂煞之。 《孟子》曰:孟子谓齐宣王曰:“左右皆曰可煞,勿听;诸大夫皆曰可煞,勿听;国人皆曰可煞,然後察之,见可煞焉,然後煞之,故曰国人煞之也。(言当贞行大辟之罪。)如此而後,可以为民父母。” 又曰:或问:“劝齐伐燕,有诸?”曰:“未也。今有煞人者,或问之曰:人可煞与?则将应之曰:可。彼如曰:孰可以煞之?则将应之曰:为士师则可以煞之。今以燕伐燕,何为劝之哉?”(燕有罪,王者当诛之,燕犹齐,故不可。) 《搜神记》曰:汉宣帝之世,燕代之间有三男,共取一妇,生四子。及其将分妻子而不可均,反致争讼。廷尉范延寿断之曰:“此非人类,当以禽兽处之。禽兽从母不从父也,请戮三男,以儿还母。”帝嗟叹曰:“何必古?若此则可谓当於理而厌人情也。延寿盖见人事而知用刑矣。” 《太公金匮》曰:煞一人而千人恐者,煞之;煞二人而万人动者,煞之;煞三人而君振者,煞之。 三族刑 《尚书□泰誓》曰:今商王授弗敬上天,降灾下民,沉湎冒色,敢行暴虐,罪人以族,官人以世。(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言淫滥也。) 《史记》曰:秦始皇平六国,制天下,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与同罪。 又曰:陈犭希反,韩信欲谋发兵,欲以袭吕后、太子。其舍人得罪於信,告信欲反於吕后,吕后使武士缚信,斩之长乐锺室。信方斩,叹曰:“吾悔不用蒯通计,乃为儿女子所诈。岂非天哉!”遂夷信三族。 《汉书□刑法志》曰:汉兴,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笞煞之,枭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诽谤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授此诛。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炎茉令。後新垣平谋逆,复行三族之诛。 又《五行志》曰:赵人新垣平以望气得幸,以土上立渭阳五帝庙,欲出周鼎。夏四月,郊见上帝。岁馀,惧诛,谋为逆,发觉腰斩,夷三族。 《後汉书》曰:少府耿纪、丞相司直韦晃起兵诛曹操,不克,夷三族。 又曰:建安五年,车骑将军董承、越骑校尉和辑授密诏诛曹操,事泄。壬午,曹操煞董承,夷三族。 《魏志》曰:建安二年,遣谒者仆射斐茂率关西诸将诛李亻,夷三族。 又曰:太傅司马宣王奏免大将军曹爽。又尚书丁谧、邓、何晏、司隶校尉毕轨、荆州刺史李胜、大司农桓范皆与爽通奸,夷三族。 《三十国春秋》曰:魏帝谒陵,曹爽讥羲、训、彦皆从。高祖命授兵,召公卿於庙堂,奏皇太后废爽。丁酉,斩爽、羲、训、彦,夷三族。 杂死刑(附) 《韩子》曰:齐国好厚葬,布帛尽於衣裘,林木尽於棺椁。桓公患之,以告管仲曰:“布帛尽则尾为币,林木尽则尾为守备,如民之厚葬不休,奈何?”管仲对曰:“凡民之有为也,非名之,则利之。”於是乃下令曰:“棺过度者戮其尸,罪当丧者。”夫戮尸无名,罪当丧者无利。无名无利,民何故为之? 《吕氏春秋》曰:赵简子沉鸾缴於河曰:“吾尝好声色矣,而鸾缴致之。吾尝好宫室台榭矣,而鸾缴来之。今吾好士六年矣,而鸾缴未尝进一人也,是长吾过而绌吾善也。” 《淮南子》曰:夏桀殷纣生燔人,辜颉者为炮烙,铸金柱。(铸金柱,然火其下,以人置上,人火中而对笑也。) 《符子》曰:桀观炮烙於瑶台,谓龙逢曰:“乐乎?”龙逢曰:“乐。”桀曰:“观刑何无恻怛之心?”龙逢曰:“天下苦之,而君以为乐。臣,君之股肱,何不悦乎?”桀曰:“听子谏。谏得,我改之;谏不得,我刑之。”龙逢曰:“臣观君冠危石也,臣观君履春冰也。未有冠石而不压,蹈春冰而不陷。”桀笑曰:“是曰亡则与俱亡,子知我之亡而不自知乎亡。子就炮烙之刑,吾观子。”龙逢歌趋:“造作劳我以生息,我以炮烙故涉薪,我乐人不知。”赴火而死。
【卷六百四十八 刑法部十四】
黥 《尚书□吕刑》曰: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孔安国曰: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疑则赦从罚。六两日锾。锾,黄铁也。) 《尚书刑德放》曰:涿鹿者竿人颡也;黥者,马羁竿却舒也。(郑玄曰:涿鹿黥,箸先次刀笠伤人,墨市其中,故後世谓之墨土民也。) 《尚书大传》曰:非事之事,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其刑墨。(注曰:非事而事之,今所不当得为也。) 《周礼□秋官□司刑职》曰:墨者使守门。(郑玄曰:墨,黥也。先刻面,以墨窒之。) 《白虎通》曰:墨,墨其额也。取法火之胜金也,得火亦变而墨也。 《说文》曰:黥,刑在面也。 《史记》曰:秦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刑太子。太子,君词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民皆随令。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於公战,怯於私斗。 又曰:黥布,秦时为布衣,年少,客相之,当刑而王。及壮,坐黥。布欣然笑曰:“人相我当刑而王,几是乎?” 《汉书》曰:文帝除肉刑,当黥者髡为城旦舂。(律说曰:男女论决髡钳输边,昼日防寇虏,夜暮筑长城。女子无军警之事,但舂食徒者也。) 又曰:黥劓之罪不及大夫,故里谚曰:“欲投鼠而忌器。”器,君也,大夫近於君。 《晋令》曰:奴婢亡,加铜青若墨黥,黥两眼。后再亡,黥两颊上。三亡,横黥目下。皆长一寸五分,广五分。 《唐通典》曰:梁制: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赦降死者,面为劫字。(音都咸反。)十四年,又除面之刑。 劓 《尚书□吕刑》曰:劓辟疑赦,其罚惟倍也。(孔安国曰:劓,截鼻者也。) 《尚书大传》曰:触易君命、革与服制度、奸凶攘伤人者,其刑劓。(郑玄曰:攘,窃也。) 《周礼□秋官□司刑职》曰:劓罪五百,(郑玄曰:劓,截鼻。今东夷或以墨劓为俗。古刑人亡逃者之类与。)劓者使守关。 《礼统》曰:劓刑法木之胜土,决其皮革也。 《白虎通》曰:劓,劓其鼻也,法木之穿土也。去鼻亦孔见。 《汉书》曰:文帝除肉刑,当劓者笞三百。 《楚汉春秋》曰:正疆首茉事而当,上使参乘,解玉剑以之。天下定,出以为守。有告之者,上曰:“天下方急,汝何在?”曰:“亡。”上曰:“正疆沐浴霜露,与我从军而汝亡,告之何也?下廷尉劓。 膑 《尚书大传》曰:决关梁,逾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 《尚书刑德放》曰:膑者,脱去人之膑也。膑罚之属五百,象七精。(七宿昏中,变易节气之精也。) 《礼统》曰:膑刑法金胜木,去其节目也。 《周礼□秋官上□司刑》曰:刖罪五百。郑玄注曰:周改膑作刖。 《白虎通》曰:膑者,脱其膑也。取法金之刻木也。 《白虎通》曰:俗说,腊正祖食得兔者,名之曰幸。幸者,善祥,令人吉利也。或说兔髌者令却舒貌竖髌,露见鬼恶,今觉得之嘉,不为己疾也。谨案,《尚书》夏禹始作肉刑,则天象而慎其过。故穿逾盗窃者髌,去其膑骨也。逮至暴秦,乱狱纠纷,烹俎车裂,黔首穷愁,饮泣永叹。凡人食得兔髌以为佳瑞,物类以感,冀全己之膑也。 刖 《尚书□吕刑》曰:非刂辟疑赦,其罚倍差。(孔安国曰:刖足曰非刂也。) 《周礼□秋官□司刑职》曰:刖罚五百,(郑玄曰:刖,断足也。周政膑作刖也。)刖者使守门。 《家语》曰:季羔为卫士师,刖人之足。俄而卫乱,季羔逃,刖者守门焉,曰:“彼有缺。”季羔曰:“君子不逾。”曰:“彼有窦。”季羔曰:“君子不队。”曰:“此有室。”季羔入焉。既而问其故,刖者曰:“断足固我罪也。临当刑,君愀然不乐,见於颜色。此臣之所以脱君也。” 《史记》曰:孙膑与庞涓学兵法。庞涓既事魏,得为惠王将军,而自以为能不及孙膑,阴使召孙膑。膑到,庞恐其贤,以刑法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而勿见。齐使者如梁,孙膑以形徒阴见,说齐使,以为奇,窃载与之齐。 《列子》曰:鲁施氏有二子,其一好学,其一好兵。好学者以术干齐侯,齐侯以为公子傅。好兵者以法干楚王,楚王以为军政。邻却氏氏有二子,所业亦同。问施氏之方,施氏告之。一子以术干秦王,秦王曰:“今诸侯力争,安得用仁义?”遂宫而放之。一子以法干卫侯,卫侯曰:“吾弱国,岂可称兵?”遂以刖之。二人让施氏,施氏曰:“子不得时也。” 《韩子》曰:楚人和氏得璞玉於楚山之中,献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曰:“石也”。王以和为慢,刖其左足。及文王即位,和又奉其璞,王又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文王刖其右足。文王薨,成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於荆山之下,三日三夜,泣尽而继之血。成王问其故曰:“天下刖者多矣,子何哭之悲也?”和曰:“吾非悲刖也,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直士命之以慢,此吾之所以悲也。”王乃使玉人剖其璞而得宝焉,遂名曰和氏之璧。 宫割 《尚书□吕刑》曰: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也。) 《尚书大传》曰: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尚书刑德放》曰:宫者,女子淫乱,执置宫中不得出。割者,丈夫淫,割其势也己。 《周礼□秋官上□司刑职》曰:宫罪五百。(宫者,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若今官男女也。) 又《掌戮》曰:宫者,使守内也。(以其人道绝也。今世或然。) 《礼》曰:文王世子曰:“公族无宫刑也。” 《汉书》曰:汉闻李陵降匈奴,上怒甚,群臣皆罪陵。上以问太史令司马迁,迁盛言陵事亲孝,与士信,尝奋不顾身,以殉国家之急,彼之不死,宜欲得当以报汉也。初,上遣贰师大军出财,令陵为助兵。上以迁诬罔,欲沮贰师,为陵游说,下迁腐刑。 造肉刑 《尚书□吕刑》曰: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度时世所宜,训作赎刑,以治天下四方之民。)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为鸱枭之义,以宄夺攘。)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煞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黥。(三苗之主顽凶苦吴,敢行虐刑以煞戮无罪,于是始大为截人耳鼻、阴、黥面,以加无辜,故曰五虐。) 《商君书》曰: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纱蜀也,以禁奸止过。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除肉刑 《汉书》曰: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还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何法之至也h囫法有肉刑三,(孟康曰:黥劓二,左右趾合一,凡三也。)而奸不止,其咎安在?无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息,生也。)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除肉刑者,有以易之。”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钛左右趾代刑。此言髡者,完之也。)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及煞人先自告、及吏坐授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己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告。(命者,名也,成其罪也。趾,足也。当斩右足,以其罪次重,故从弃市也。煞人先自去,谓煞人而自首,吏授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盗之者,此三罪己论名而又伐茸罪,即昔弃市也。)罪人狱己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白粲,生择使正白粲然。) 论肉刑 《续汉书》曰:时论者多欲复肉刑,孔融乃建议曰:“古者敦庞,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民,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者也。纣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刑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治休和,弗可得己。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趣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正人,遂为非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荀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魏志》曰:锺繇上疏曰:“大魏授命,继踪虞夏,孝文革法,不合古道。先帝圣德,固天所纵,典坟之业,一以贯之。是以继世仍发明诏,思复古刑,为一代法。连有军事,遂未施行。陛下远追二祖遗意,惜斩趾可以禁恶,恨人死之无辜,使明习律令,与群臣共议。出本当右趾而入大辟者,复行此刑。《书》云:‘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於苗。’此言尧当除蚩尤、有苗之刑,先审问於下民之有辞者也。若今蔽狱之时,讯问三槐九棘、群吏万民,使如孝景之令,其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其黥、劓、左趾、宫刑者,如孝文易以髡、笞。能为奸者,率年二十至四、五十,虽斩其足,犹任生育。今天下人少於孝文之世,下计所全,岁三千人。张苍除肉刑,所煞岁以万计。臣欲复肉害刑,岁生三千人。”疏奏,诏曰:“太傅学广才高,留心政事,又於刑理深远。此大事,公卿群僚善共平议。”司徒王朗议以为“繇欲轻减大辟之条,增益刖刑之数,此则起偃为竖,化尸为人矣。然臣之愚,犹有未合微异之意。夫五刑之属,着在科律,科律自有减死一等之法。不死,即为减死。施行己久,不待远假斧凿於彼肉刑,然後有罪次也。前世仁者,不忍肉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己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其所减之文未彰於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间己宣於寇雠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议者百馀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且寝。 王隐《晋书》曰:曹彦议云:“严刑以煞,犯之者寡;刑轻易犯,蹈恶者多。臣谓玩常荀免,犯法乃众;黥刖彰刑,而民甚耻。且创黥刖,见者知禁,彰罪表恶,亦足以畏,所以《易》曰小惩大戒,岂蹈恶者多耶?假使恶多尚不至死,无妨产育,荀必行煞,为恶纵寡而不己,将至无人,天尾神,君尾尊矣,故人宁过不煞。是以为上宁宽得众。若乃于张听讼刑以止刑,可不革旧,过此以往肉刑宜复。肉刑于死为轻,减死五百为重,重不害生,足以惩奸,轻则知禁,禁民为非,所谓相济经常之法。议云不可,或未知之也。” 又曰:尚书梅陶问光禄大夫祖纳:“汉文帝故当为英雄,既除肉刑,而五六百岁无能复者。”纳答曰:“诸圣制肉刑,而汉文擅除己来,无胜汉文帝者。”故不能复。非圣人者无法,何足为英雄?”於是陶不能对,隐白征西大将军曰:“夫政未可立,则思制度,全育民命,富国强兵。叛盗之属,断支而己,是好生恶煞,叛盗背死,是好煞恶生也。断支若谓之酷,截头更不谓之虐,何其乖哉?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也。蛮夷猾夏,则皋陶作士,此欲善其末则先制其本也。自古多人犹惜民命得以御寇,况今千不遗一,益宜存在以伐大贼。今若得改之,则岁活数万,生数亦如之。若此十载,生各数万。断支之後,随刑使役,不失民,不乏用,富国强兵。此之谓也。” 又曰:刘颂上书曰:“古者用刑以止刑,及今反于此。以刑生刑,以徒生徒。诸重犯亡者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亡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亡者积多,系囚猥蓄,议者因曰不可不赦,复从而赦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民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故自顷以来,奸恶陵暴,所在充斥,渐以滋曼,日积不己,弊将所归。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於民忤听,忤听孰与盗贼不禁?圣主之制肉刑,远有深重,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民无用,不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其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其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於此,又非徒然也。此等己刑之後,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疮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己刑残,不为虐弃,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恣,悉以肉刑代之。其三岁刑以下,宜杖罚。及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後刑不复生刑,徒不复生徒,而残体为戮,终身作诫。民见其痛,畏而不犯,必数倍于今。且为恶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具,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而蹙居必死之穷地同哉?而犹曰肉刑不可用,臣切以为识务之甚也。” 《博物志》曰:肉刑,明王之制,荀卿每论之。汉兴,文帝感太仓公女之言而废之,班固着论云宜复之。迄汉末魏初,陈纪又论宜申古制,孔融谓不可复。魏武帝辅汉,欲申之,锺繇、王朗不同,遂寝。夏侯玄、李胜、曹羲达、丁谧建私议,各有彼此,多言,时未可复、故遂寝。 崔实《政论》曰:高祖非九章之律,高后深三族之罪,文帝去肉刑,茎减加笞。由此言之,世有所更,何独拘前?
【卷六百四十九 刑法部十五】
髡 《周礼□秋官上□掌戮》曰:髡者使守积。(郑司农曰:髡当为完,谓但居作三年,不亏其体者也。五刑之中,而髡丈必王之同族不割者。宫之为剪伤其类,髡仍似守续也。) 《後汉书》曰:邓骘子侍中凤,尝与尚书郎张龛书,属郎中马融宜在台ト。又中郎将任尚遗凤马。後尚坐断盗军粮,槛车徵诣廷尉,凤惧事泄,先自首於骘。骘畏太后,遂髡妻及凤以谢。 《曹别传》曰:太祖常行,经麦中,令士卒犯麦者死。骑士皆下马,持麦以相付。时太祖马腾入麦中,主簿对以《春秋》之义,罚不加於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率下?然孤为军师,不可煞,请自刑。”因拔剑割以置地。 《会稽典录》曰:吴范与鄱阳太守魏腾少相友善。腾尝有罪,吴王怒甚,敢有谏者死。范谓腾曰:“与汝偕死。”腾曰:“死尾,何死为?”范曰:“安能虑此坐观汝耶?”乃髡头自缚诣ト下,使铃下以闻。铃下不敢,曰:“必死不可。”范曰:“汝有子?”曰:“有。”“使汝为吴范死,汝子属我。”铃下曰:“诺。”乃排ト入。吴主大怒,欲投以戟,寮翰走出。范因突入,叩头流血,言与涕并。良久,吴主意释,拇殊腾。 《晋书》曰:髡钳五岁刑。 张斐《律序》曰:髡者,刑之威,秋凋落之象。 《後魏书》曰:李负罪得降免,有旨鞭髡刑,配为厮役。之废也,平寿侯张谠见与语,奇之,谓人曰:“此佳士也,终不久屈。”未几而复为太仓尚书。 《风俗通》曰:秦始皇遣蒙恬筑长城,徒士犯罪,亡依鲜卑山,後遂繁息,今皆髡头衣赭,亡徒之明效也。 鞭 《书》曰:鞭作官刑。(为办治官事之刑也。) 《传》曰:齐襄公田于贝丘,见大豕。从者曰:“公子彭生也。”公怒曰:“彭生敢见!”射之,豕人立而啼。公惧,坠于车,伤足丧屦。反,诛屦於徒人费。弗得,鞭之见血。 又曰:重耳过卫,卫文公不礼焉。出於五鹿,乞食於野人,与之块。公子欲鞭之,子犯曰:“天赐也。”稽首,授而载之。 又曰:楚子将围宋,使子文治兵於暌,终朝而毕,不戮一人。子玉复治兵於,终日而毕,鞭七人,贯三人耳。 又曰:卫献公初有嬖妾,使师曹诲之琴,(诲,教也。)师曹鞭之。公怒,鞭师曹三百。 《梁传□成公》曰:梁山崩,雍河,三日不流。晋君召伯尊而问焉。伯遵来遇辇者不辟,使车右下而鞭之。辇者曰:“所以鞭我者,取道远矣。”伯遵下车问焉,曰:“子有闻乎?”对曰:“梁山崩。”伯遵曰:“君为此召我,如之何?”辇者曰:“天有山,天崩之,天雍之,虽召伯遵,其若之何?”伯遵由悉问焉,(悉至疑,欲重问之也。)辇者曰:“君亲素缟,帅臣而哭之。”既祀焉。 《後汉书》曰:刘宽迁南阳太守,典历三郡,温仁多恕。虽在仓卒,未疾言遽色。尝以为“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吏人有过,但用蒲鞭罚之,示辱而己。 《汉晋春秋》曰:明帝勤於吏事,苛察逾甚,或於殿前鞭煞尚书郎。 《晋中兴书》曰:谢鲲字幼舆,弱冠知名。值中朝大乱,长沙王辅政,亲媚小人,忌害君子。时疾鲲名,谮之,遂执欲鞭之。鲲解衣伏,神无遽容。异而释之,文无喜诗。 又曰:皇帝诏:“飞督王铙忽上吾鸩鸟,口云以辟恶,此凶物,岂宜妄进?”於是顿鞭铙二百,使殿中御史孙□监於四冲道焚烧之。 《後魏书》曰:甄琛监决赵修鞭,犹相隐恻,然告人曰:“赵修小人,背如土牛,殊耐鞭杖。”有识以此非之。 《三国典略》曰:齐崔谦迁钜鹿太守,恩信大行,改鞭用熟皮为之,不忍见血,示耻而己。有贫弱未埋者,皆曰:“我自造白鬓公,不虑不决。”在郡七载,狱无停囚。 《齐春秋》曰:齐景贞为晋平太守,有惠政,常悬一蒲鞭,未尝用之。 《齐书》曰:薛安都从弟道生,以军功为大司马参军,犯罪,为秣陵令庾淑之所鞭。安都大怒,乃乘马从数十人,令左右执槊欲往煞淑之。行至朱雀航,逢柳元景,遥问曰:“薛公何之?”安都跃马至车後曰:“小子庾淑之鞭我从弟,今往刺煞之。”元景虑其不可驻,绐之曰:“小子无宜卿往,与手甚快。”安都既回马,元景复呼之,令下马入车,因让之曰:“卿从弟服章言论,与寒细不异,且人身犯罪,理应加罚。卿朝廷勋臣,云何放恣,辄於都邑煞人,非惟科律所不容,主上亦无辞相宥。”因载俱归,安都乃止。 《南史》曰:褚为山阴令。时舍人曹义达为宣帝庞,县人陈信家富,谄事义达。信父显文恃势横恣,乃遣使执显文,鞭之一百,于是吏人股忄栗。 《唐书》曰:太宗以暇日遍阅群书,因读明堂孔穴云“人五藏之系,咸附背脊,针炙失所,皆有损害。”乃废书而叹曰:“今律,决笞者皆六髀背分授,乃有邂逅致死之义。挞人之背,理则宜然。夫,五刑之最轻者,死者,人生之至重者也,岂容犯最轻之刑而或鞭笞致死?自古帝王由来未悟,不亦悲夫!”即颁制决罪人不得鞭背。 《晋令》曰:应得法鞭者即执以鞭,过五十称行之。有所督罪,皆随过大小,大过五十,小过二十。鞭皆用牛皮革廉成,法鞭生苇,去四廉,常鞭用熟且,(之列反。柔革也。)不去廉,作鹄头,纫长一尺一寸,鞘长二尺二寸,广三分,厚一分,柄皆长二尺五寸。 《搜神记》曰:神农以赭鞭百草,尽知其毒寒温臭味所主,故天下号曰神农也。 《异苑》曰:河内司马惟之奴天雄死,死後还,其妇来善,闻体有鞭疮而却着锁,问云“有何遇,至如此?”曰:“曾因醉,窃骂大家,今授此罪。” 《列女传》曰:楚野辩女者,昭氏撇。郑简公使大夫聘於荆,至於狭路,有一妇人乘车与大夫遇,击折大夫车之轴。大夫怒,将执而鞭之。女曰:“妾闻君子不迁怒,不贰过。今狭路之中,妾之避己极矣,而子大夫之仆不肯少伺,是以废于大夫之车,而反执妾,岂非迁恕哉?不怒仆而反怒妾,岂不贰过哉?” 《会稽典录》曰:锺离意为尚书仆射。时匈奴有降者,诏赐缣三百匹,尚书郎暨酆误以三千匹赐之,上大怒,鞭酆殿下,重痛将死。意直排ト入,谏曰:“陛下德被四表,恩及夷狄,是以左衽之徒稽首来服。愚闻刑疑从轻,赏疑从重。今陛下以酆赏误,发雷霆之威,海内谓陛下贵微财而贱士命也。” 又曰:谢夷吾为郡功曹吏,太守弟五伦妻车马入府,无所关启,夷吾鞭功曹佐吏,门阑卒率车马出之,收其人从。伦为解之,良久乃己。 《汝南先贤传》曰:许嘉年十三,父给亭治道,坐不竟,当得鞭。嘉叩头流血请得免,由是感激读书。 梅陶《自叙》曰:余居中丞,曾以鞭皇太子傅,亲友莫不致谏,余笑而应之曰:“堂高由阶。皇太子所以得崇於上,由吾奉王宪於下也,岂其枉道取媚?”后皇太子特见延,赐以清宴。 笞 《史记》曰:张仪尝从楚相亡璧,意疑盗,执掠笞数百,不服,释之。 《汉书》曰:曹参子为中大夫。惠帝怪相国不治事,谓曰:“汝归,私从容问乃父曰:‘高帝新弃群臣,帝富於春秋,君为相国,日饮无所请事,何以忧天下?’然无言吾告汝也。”既洗沐归,时间自从帝所陈,参怒而笞之二百,曰:“趋入侍,天下事非乃所当言也。” 又曰:茎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尾,(重罪谓死刑。)幸而不死,不可为人。(谓不能自起居也。)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犹尚不存。”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令。(,策也,所以击者也。)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 又曰:车千秋为高庙寝郎。会卫太子为江充所谮败,久之,千秋上急言讼太子冤,曰:“子弄父兵,罪当笞耳。天子之子过误煞人,当何罪哉?臣尝梦见一白头翁教臣之言。”是时上颇知太子惶恐无他意,乃大感悟焉。 又曰:孝平后有节操。自刘氏废,常称疾不朝会。莽敬惮伤哀,欲嫁之,乃更号为皇新室主,令立国将军成新公孙建世子豫(成,饰也,音象。)饬医往问后疾。后大怒,笞鞭其旁侍御,因发疾不肯起,莽遂不敢强也。及汉兵诛莽,燔烧未央宫,后曰:“何面目以见汉家。”自投火而死。 《楚汉春秋》曰:上败彭城,丁固追上,上被发而顾,曰:“丁公何相逼之甚?”乃回马而去。上即位,欲陈功。上曰:“使项氏失天下,是子也。为人臣用两心。非忠也。”使下吏笞煞之。 《东观汉记》曰:邓禹攻赤眉,曰:“无食,自当来,吾折笞之,非诸将忧也。” 《後汉书》曰:汝南太守宗资署范滂功曹,委任政事。滂外甥西平李颂,公族子孙,而为乡曲所弃。中常侍唐衡以颂请资,资用为吏,滂以非其人,寝而不召。资迁怒捶书佐朱零,零仰曰:“范滂清裁,犹以利刃断腐朽,今日宁授笞死而滂不可违。”资乃止。 又曰:桥玄再迁上谷太守,又为汉阳太守。时上□令皇甫祯有赃罪,玄收考髡笞,死于冀市。 《隋书》曰:刘行本为治书侍御史,未几,迁黄门侍郎。上尝怒一郎,於殿前笞之。行本进曰:“此人素清,其过又小,愿陛下少宽假之。”上不顾,行本於是正当上前曰:“陛下不以臣不肖,置臣左右。臣言若是,陛下安得不听;臣言若非,当致之於理,以明国法,岂得轻臣而不顾也?臣所言非私。”因置笏於地而退。上敛容谢之,遂原所笞者。 《管子》曰:栋桡不胜任则屋覆,而人不怒者,其理然也。弱子,慈母所爱也,不以其理下瓦,则慈磨茸之。 《说苑》曰:韩伯瑜有过,其磨茸之,泣。其母问曰:“他日笞之,未尝泣,今何泣?”对曰:“他日瑜得笞常痛,今母力之衰,笞不痛,是以泣之。” 《益部耆旧传》曰:杜贞字孟宗,广汉绵竹人也。少有孝行,习《春秋》,诵百万言。兄事同郡翟,後被系狱,贞上檄章救,系狱笞六百,竟免难,京师莫不壮之。 栲掠 《释名》曰:捶而死曰掠。掠,狼也。用威如狼也。 《汉书》曰:茎诏曰:“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息,此先帝之所重也。而吏未称职,以掠辜苦,饥寒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若死者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也。” 《後汉书》曰:薛安为扬州从事。戴就字景成,会稽上虞人。为仓曹掾,授赃秽。刺史欧阳操遣安检治,栲覆取实。安乃收就,栲讯五毒,乃以针刺就手十指甲,使令爬土,又烧铁令赤,使挟之肘腋内,焦烂肉堕地,就乃取而食之,终无款伏。安乃覆就於船下,而烧马粪於船,两头熏之。火灭,谓就己死,发船视之,乃张目谓其主者曰:“公何不益粪添火,而使绝之,何也?”主者乃报安,安大惊,遂引就共坐谈论,乃解其事耳。(《会稽典录》又载。) 又曰:遭党事,当考实李应等。案经三府,太尉陈蕃却之,曰:“今所考案,皆海内人誉,忧国忠公之臣。此等犹十代宥也,岂有罪名不彰而致收掠者乎?”不肯平署。(平署,犹连署也。)帝愈怒,遂下应等於黄门北寺狱。 又曰:周纡迁司隶校尉。六年夏,旱,车驾自幸洛阳录囚徒,二人被掠生虫,坐左转骑都尉。 《後魏书》曰:卢度世以崔浩事弃官,逃於高阳郑罴家,罴匿之。使者囚罴长子,将加楚,罴戒之曰:“君子煞身以成仁,汝虽死勿言。”子奉命遂被考掠,至于火其体。囚以物故,卒无所言。度世后令弟娶罴妹,以报其恩。 又曰:尉古贞,代人也。道武之在贺兰部,贺染干遣侯引乞突等将肆逆,古贞知之,密驰以告。染干疑古贞泄其谋,乃执拷之,以两车轴捍其头,伤其目,不服,拇殊之。 《梁书》曰:梁代旧律,测囚之法曰:一上起自晡鼓,尽于二更。及比部郎中泉删定律令,以旧法测立持久,非人所堪,分其刻数曰再上。廷尉以为新制过轻,请集八座议之。尚书周弘正议曰:“凡小大之狱,必应以请,岂可恣考掠,以制刑罪?且测人时节,本非古制,近代以来方有此法。起自晡鼓,迄于二更,岂是常人所能堪忍?所以重械之下诬枉者多,朝晚二时同等刻,进退而求於事为哀。” 《会稽典录》曰:梁弘,句章人也,太守尹兴召署主簿。是时楚王英谋反,妄疏天下牧守,谋发,兴在疏中,徵诣廷尉。弘与逝下掾陆续等传考诏狱,掠毒备至,辞气益壮。
【卷六百五十 刑法部十六】
杖 《尚书□尧典》曰:朴作教刑。(朴,贾楚也。不勤道业,则挞之。) 《礼记□学记》曰:贾楚二物,收其威也。 《家语》曰:舜之事父,小杖则授,大杖则走。 《後汉记》曰:明帝时政事严峻,九卿皆鞭杖。左雄上言:“九卿位次三事,班在大臣,行有玉之节,动有庠序之仪。加以鞭杖,诚非古典。”上即除之。 《魏志》曰:杨阜字义山,为大匠卿。上疏欲省宫人诸不见幸者,乃召御府吏问後宫人数。吏守旧崔令对曰:“禁密,不得宣露。”阜怒,杖百,数之曰:“国家不与九卿为密,乃与小吏为密乎?”帝闻而愈敬禅之。 又曰:周宣字孔和,乐安人,为郡吏。太守杨沛梦八月一日曹公当至,必与君杖,饮以药酒。使宣占之,对曰:“夫杖起弱,药治人病。八月一日,贼必除灭。”至期,贼果破。 《蜀志》曰:刘琰妻胡氏入贺太后,太后令特留胡,经日乃归。胡有美色,琰疑其与後主有私,呼卒伍挝胡,至於以杖搏面,而後弃遣。胡具以告,琰坐下狱。有司议:“卒非挝妻之人,面非授杖之地。”琰竟弃市。 王隐《晋书》曰:武帝以山涛为司徒,频让不许,出而径归家。左丞白褒又奏涛违诏,杖褒五十。 《晋阳秋》曰:诸葛武侯杖十以上亲决,宣王闻之喜曰:“吾无患矣。” 《後周书》曰:宣帝自公卿已下皆被楚挞,其间诛戮黜免者不可胜言。每笞,人以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宫人内职亦如之。后妃嫔御虽被宠嬖,亦多被杖背。於是内外恐惧,人不自安。 《北史》曰:卢潜为黄门。郑子默奏潜从清河王岳南讨,岳令潜说梁将侯,大纳赂遗,还不奏闻。文宣杖潜一百,仍截其鬓,潜颜色不变。 《三国典略》曰:齐义宁太守荀仲举,字士高,颍川汝阴人也。在郡清简,亦工诗咏。尝与长乐王尉粲剧饮,啮粲指至骨。齐文宣知之,赐杖一百。或问其故,云:“我那许当时,正疑是鹿尾耳。” 又曰:齐冯翊王润,字子泽,神武弟十四子也。廉慎方雅,习於吏职。神武尝称之曰:“此是吾家千里驹也。”初为定州刺史,开府。王回洛,润督独孤拔侵窃官田,授纳赠赂。润案举其事,二人上言润出送台使,登魏文旧坛南望叹息,不测其意。武成宣命於州曰:“冯翊王少小谨慎,内外所知,不为非法,朕信之矣。登高远望,人之常情,何足可道?鼠辈轻相间构,理应从斩,犹以旧人,未忍致法。回洛决鞭二百,拔宜决杖一百。” 《隋书》曰:高祖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恒令左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每於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斩之。十年,尚书左仆射高、治书侍御史柳等谏,以为朝堂非煞人之所,殿廷非决罚之地,帝不纳。等乃尽诣朝堂请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务在去弊,而百姓无知,犯者不息,致陛下决罚棺芟,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请自退屏,以避贤路。”帝於是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问其状,元举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致死。”帝不怿,乃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 又曰:“厍狄士文拜贝州刺史,性清苦,不授公料,家无馀财。其子尝啖官厨饼,士文枷之於狱累日,杖一百,步送还京。僮隶无敢出门。 又曰:燕荣为幽州总管,按部道次见丛荆,堪为笞捶,命取之,辄以试人。人或自陈无咎,荣曰:”後若有罪,当免尔。”及後犯细过,将挝之,人曰:“前日被杖,使君许有罪宥之。”荣曰:“无过尚尔,况有过耶?”榜棰如旧。 《唐书》曰:开元二年,监察御史蒋挺有所犯,敕朝堂杖之。黄门侍郎张廷曰:“御史宪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当煞即煞,当流即流,不可决杖,可煞不可辱也。” 又曰:开元中,前广州都督斐先下狱,中书令张嘉贞奏请决杖。兵部尚书张说进曰:“臣闻刑不上大夫,以其近於君也。故曰:士可煞,不可辱。臣今秋巡边,中途闻姜皎朝堂决杖流,皎是三品,亦有微功,不宜决廷辱,以卒伍待之。且律有八议,勋贵宰缮,今先不可轻行决罚。”上然其言。嘉贞不悦,退而谓悦曰:“何言事之深也?”说曰:“宰相者时来即为,岂能长据?若贵臣尽当可杖,但恐吾等行当及之,此言非为先,乃为天下士君子也。” 又曰:王遂为浙西观察使,每有笞挞,其杖率过常制。既遇祸,监军使封其杖来献,命中人出示於朝以作诫。 《世说》曰:桓宣武在荆州,欲以德被江汉,耻以威刑肃物。令史授杖正从朱衣,上过桓室,年少从外来,云向从门下过,令史授杖。上稍□根,下拂地足,意讥其不着。宣武云:“我犹患其重。” 传集曰:咸为左丞,杨济与咸书曰:“昨遣人相视授罚,云大重,以为恒然。相念杖痕不耐风寒,宜深慎护,不可轻也。当饮酒,令体中常暖为佳,苏治疮上急痛,故寄往之。”咸答:“违距上命,稽停诏罚,退思此罪,在於不测,才加罚黜,退用战悸,何复以杖重为剧?小人不德,所好惟酒,宜於养疮,可数致也。” 《襄阳耆旧记》曰:罗尚为右丞。是时左丞处事失武帝意,大怒,欲案入重罪。事连尚,於是尚为坐授杖一百,时论美之。 《益部耆旧传》曰:常播字文平,蜀郡江源人,仕县主簿。县长广都朱淑以官割没,当论重罪。播争狱讼,身授杖数千,披肌割肤,更历三狱,幽禁二年。描喃掠栲,吏先验问伏不,播答言忽得罚,无所多问,辞终不挠,事遂见明也。 《三辅次录》曰:丁邯字叔春,正直不挠,举孝廉,为郎,以令史次补也。世祖改用孝廉,选邯补为郎,邯称疾不就。诏问:“实病?羞为郎乎?”对曰:“臣实不病,以孝廉为令史职尔。”世祖怒,使虎贲杖之数千,诏问:“欲为郎不?”邯曰:“能煞臣者,陛下;不能为郎者,臣也。”诏出,不为郎。 督 《晋书》曰:魏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刑体裸露故也。 《晋律》曰:诸有所督罚,五十以下鞭如令。平心无私而辜死者,二岁刑。 《晋令》曰:应授杖而体有疮者,督之也。 束《劝农赋》曰:乃有老闲,旧猥欺狡难觉,时虽被考,不过校督。歌对囹圄,笑向桎梏。 流徒 《书》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者。五刑之流,各有所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也。 又曰:流宥五刑,流共工於幽州,放兜於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後魏书》曰:高聪有罪,恕死,徙平州为民,届瀛州,属刺史王质获白兔将献,托聪为表。高祖见表,顾谓王肃曰:“在下那得复有此才而令朕不知也?”肃曰:“此高聪北徙,此文或其所制。”高祖悟曰:“必应然也。” 《隋书》曰:王伽,开皇末为齐州行参军。初无足称,後被州使送流囚李参等七十馀人诣京师。时制,流人并枷锁传送。伽行次荥阳,哀其辛苦,悉呼而谓之曰:“汝等虽犯宪法,枷锁亦大辛苦。吾欲与汝等脱去,行至京师总集,能不违期不?”皆拜谢曰:“必不敢违。”伽於是悉脱其枷,停援卒,与期曰:“某日当至京师,如致前却,吾当为汝授死。”舍之而去。流人感悦,依期而至,一无离叛。上闻而异之,於是悉召流人,并令携负妻子俱入,赐宴於殿庭而赦之,擢伽为雍令。
【卷六百五十一 刑法部十七】
除名 何法盛《晋中兴书》曰:胡毋崇为永康令,多授货赂,政治苛暴,诏都街顿辈百,除名为民。 《隋书》曰:贺若敦被除名,每出怨言。晋公护徵还,令自煞。临刑,呼子弼,谓曰:“吾欲必平江南,然此心不果,汝当成之。吾以舌死,汝不可不思。”引锥刺弼舌出血,诫以慎口。 又曰:贺若弼坐免官,弼怨望愈甚。後数年,下弼狱。上谓之曰:“我以高、杨素为宰相,汝唱言云此二人惟堪奋鼹,是何意也?”弼曰:“,臣之故人;素,臣之舅子。臣并知其为人,诚有此语。”公卿奏弼怨望,罪当死,上惜其功,於是除名为民。 又曰:高得罪,除名为民。初为仆射,其母诫之曰:“汝富贵己极,但有一斫头耳,尔其慎之。”由是常恐祸变。及此,欢然无恨色,以为得免於祸。 又曰:权武为潭州总管,晚生子,与亲客宴集。酒酣,遂擅赦所部内狱囚。武帝以南越边远,治从其俗,务便宜,不依律令,而每言当今法急,官不可为。上令有司案其事,皆验。上大怒,命斩之。武於狱中上书,言其父为武元皇帝战死於马前,以此求哀。由是除名为民。 《晋律》曰:吏犯不孝,谋煞其国王侯伯子男,官长诬偷授财枉法及掠人和卖诱藏亡奴婢,虽遇赦,皆除名为民。 又曰:除名,比三岁刑。 又曰:其当除名,而所取饮食之用之物,非以为财利者,应罚金四两以下,勿除名。 晋潘岳《闲居赋叙》曰:今天子谅ウ之际,领太傅主簿府诛,除名为民,俄而复官。 免官 《後汉书》曰:梁松迁太仆,数为私书请托郡县。二年发觉,免官,遂怀怨望。四年冬,乃悬飞书诽谤,下狱免。 《宋书》曰:庾登之为司徒长史,南东海太守府公彭城王义康专览政事,不欲自下厝意,而登之性刚,每陈己志。义康不悦,出为吴郡太守,以赃货免官。 又曰:谢灵运在会稽,亦多徒众,惊动县邑。太守孟ダ因灵运横恣,表其异志。灵运驰诣阙,上表自陈本末。文帝知其见诬,不罪也,以为临川内史。在郡游放,不异永嘉。为有司遣使随州从事郑望生收灵运,兴兵叛逸,遂有逆志,为诗曰:“韩亡子房奋,秦帝鲁连耻。本自江海人,忠义感君子。”追讨禽之送廷尉,廷尉论上斩刑,上爱其才,欲免官而己。彭城王义康坚执,谓不宜恕,诏以谢玄勋参微管,宜宥及後词,降死,徙广州。 《晋律》曰:免官比三岁刑,其无贞官而应免者,正刑召还也。 又曰:有罪应免官,而有文武加官者,皆免所居职官。 又曰:其犯免官之罪,不得减也。 又曰:其当免官者先上。(免官,谓不听应收治者也。) 收赎 《书》曰:金作赎刑。 又曰: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六百两曰锾。锾,黄铁也。)劓辟疑赦,其罚惟倍。(倍百为二百也。)非刂辟疑赦,其罚倍差。(倍差谓俗之文半为五百锾。)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 《国语》曰:桓公问:“齐国寡甲兵,为之若何?”(甲,铠。兵,弓矢之属。)管仲对曰:“轻过而移诸甲兵,(诸,之也。谓轻其过,使以甲兵赎罪。)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重罪,死罪。犀,犀皮,可为甲。戟,战戟也。秘长二又六尺。)轻罪赎以贵(劬位切)盾一戟,(轻罪,劓刖之属。贵盾,缀革有文加续。)小罪谪以金分。”(小罪,不入五刑者。以金赎分两之差,今之罪金是也。《书》曰:金作赎刑也。) 《家语》曰:鲁国之政法,赎人臣妾於诸侯者,皆取金于府。子贡赎之而辞不取。孔子闻之曰:“赐失之矣。夫圣人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以施於百姓,非独身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贫者多,赎人授之益金则为不廉,则何以相赎乎?自今己後,鲁人不复赎人法于诸侯矣。” 《汉书》曰:文帝常行中渭桥,有一人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跸过,走出,乘与马惊。廷尉张释之奏犯跸,当罚金。帝怒曰:“赖吾马和柔,他马己伤败我,廷尉乃罚金耶?” 又曰:张敞上书,论死刑以下出粟赎罪,以给军用。萧望之以为,父兄囚执,子弟将不顾死亡之患,败乱之行,以赴财利求救,一人得生,十人以丧,且富者得生,贫者独死,刑法不一也。 又曰:贡禹上言: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行。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无赎罪之法,故令行禁止,海内大化。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开地广境,日见功大,遂纵嗜欲,乃行一时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者补吏,是以官乱民贫,盗贼并起。 又曰:卫青为太中大夫,元光六年拜为车骑将军,击匈奴,出上谷。公孙敖出代郡,李广出雁门。敖亡七千骑,广为虏所得,得脱归,皆当斩,赎为庶人。 又曰:赵食其,礻殳礻羽人也。(礻殳,丁外切。栩,许羽切。)为右将军,从大将军出定襄,迷失道当斩,赎为庶人。 又曰:博望侯拯喂、郎中令李广俱出右北平异道,匈奴左贡王将数万骑围广。广与战二日,骞至,匈奴引兵出。骞坐行留当斩,赎为庶人。 又曰:右卫将军苏建亡军,独身脱还,赎为庶人。 《後汉书》曰:孝明时诏:“亡命自殊死以下赎,死罪缣四十匹;左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舂至司寇五匹。犯罪未发觉,诏书到日自告者,半入赎。” 《晋书》曰:王弘有政绩,後为河南尹,苛碎。坐桎梏罪人,以泥墨涂面,置深坑中,饿不与食,又擅纵五岁刑以下二十人,为有司所劾。帝以弘累有政绩,听以赎罪论。 又曰:烈王无忌,闵王承之子也。承为荆州刺史王□所害。江州刺史褚裒当之镇,无忌讥Δ阳尹桓茎□饯於版桥。时王□子丹阳丞耆之在坐,无忌志欲复雠,拔刀将手刃之,裒、景命左右救捍,获免。御史中丞车灌奏无忌欲专煞人,付廷尉科罪。成帝诏曰:“王当以体国为大,岂可寻绎由来,以乱朝宪?主者其申明法令,自今己往,有犯必诛。”於是听以赎论。 《齐书》曰:到,永明元年为御史中丞。车驾幸丹阳郡,宴饮,恃旧,酒後狎侮同列,谓庾杲之蠢尔蛮荆,其俗鄙。复谓虞曰断文身,其风陋。王晏既贵,雅步从容,又问曰:“王散骑复可故尔?”晏先为国常侍,转员外散骑郎,此二职清华所不为,故以此嘲之。王敬则执查,以刀子削之,又曰:“此非元微头,何事自吃之?”为左丞庾杲之所纠,以赎论。 《唐书》曰:後魏起自北方,属晋室之乱,部落渐盛。其主乃峻刑法,每以军令从事。人乘宽政,多以违令得罪,死者以万计,於是国中骚然,其後,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 《会稽典录》曰:杨矫为右丞,诣南宫取急案条ト旧事,於复道中逢太常羊柔不避车,又下矫纠奏柔以为知丞郎应行威仪有序,九列外官而公干犯,请廷尉治柔罪。诏勿治,以三月俸赎罪。 《晋律》曰:其年老小笃癃病及女徒,皆收赎。 又曰:诸应收赎者,皆月入中绢一匹,老小女人半之。 又曰:赎死,金二斤也。 又曰:失赎罪囚,罚金四两也。 又曰:以金罚相代者,率金一两以当罚十也。 禁锢 《传》曰:楚共王即位,将为阳桥之役,使屈巫聘于齐,且告师期。巫臣尽室以行。遂奔晋,晋人使为邢大夫。子反请以重币锢之,(禁锢勿令仕。)王曰:“其自为谋也,则过矣;其为吾先君谋也,则忠。忠,社稷之固也,所盖多矣。(盖,覆也。)且彼若能利国家,虽重币,晋将可乎?(言不许。)若尾於晋,晋将弃之,何劳锢焉?” 又曰:会于商任,锢栾氏也。(禁锢栾盈,使诸候不得授之。)二十二年,会于沙随,复锢栾氏也。(晋知栾盈在齐,故复锢也。) 《後汉书》曰:河内张成善说风角,推占当赦,遂教子煞人。李应为河南尹,督促收捕,既而逢宥获免。应愈怀愤疾,竟案煞之。初,成以方艰嗷通宦官,帝亦颇讯其占。成弟子牢循因上书诬告应等养太学游士,交结诸郡生徒,更相驱驰,共为部党,诽讪朝廷,疑乱风俗。於是天子震怒,班下郡国,逮捕党人,布告天下,使同忿疾,遂收执应等。其辞所连及陈实之徒二百馀人,或有逃遁不获,皆悬金购募。使者四出,相望於道。明年,尚书霍、城门校尉窦武并表为请,帝意稍解,乃皆赦归田里,禁锢终身,而党人之名犹书王府。熹平五年,永昌太守曹鸾上书大讼党人,言甚方切。帝省奏大怒,即诏司隶益州槛车收鸾,送槐里狱,掠煞之。於是又诏州郡,更考党却逝生故吏父子兄弟,其在位者,免官禁锢,爰及五属。(谓斩、齐、大功、小功、缌麻也。) 又:韩棱初为郡功曹,太守葛兴中风,病不能听政,棱阴代兴视事,出入二年,令无违者。兴子尝发教欲署吏,棱拒执不从,因令怨者章之。(章谓令上章告言之。)事下案验,吏以棱掩兴病,专典郡职,遂致禁锢。显宗知其忠,後诏特原之。 又曰:弟五伦上疏云:“三辅论议者,至云以贵戚废锢当复,以贵戚浣濯之,犹解酲当以酒也。(病酒曰醒。)讠皮险趋势之徒,诚不可亲近。” 《齐书》曰:王宴弟诩,位少府卿。敕未登黄门郎,不得畜女伎。诩与射声校尉阴玄知坐畜伎免官,禁锢十年。敕特原。 《典略》曰:马骋在东观十六年,以为久费精思,非养生之道,擅去离署,免官,禁六年。 崔鸿《前燕录》曰:辽东内史宋该举侍郎韩偏为孝廉,慕容俊令曰:“夫孝廉者,道德沉敏,贡之王庭,偏往助叛徒迷固之罪。及王威临讨,凭城鬼詈,此则勃之甚,奈何举之?该下吏可正四岁刑,行财祈进,亏乱王典,可免官,禁锢终身。” 《晋令》曰:犯免官,禁锢三年。 《郑玄别传》曰:玄病笃,与益恩书曰:“吾预党禁锢十四年也。”
【卷六百五十二 刑法部十八】
赦 《易》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书》曰:眚灾肆赦。(眚,过;灾,害;肆,缓。言大过害当缓赦之。)又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其当伺察,能得其礼。) 《周礼》曰:国君过市,刑人赦。 又曰:司刺,掌三宥三赦之法。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尔雅》曰:赦,舍也。(舍,放置也。) 《论语》曰:子路问政。子曰:“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 《史记》曰:陶朱公子煞人,囚於楚。公曰:“煞人而死,职也。”使少子往视之,乃装黄金千溢以置褐器中。载以一牛车,遣其少子。朱公长男固请欲行,公不许。长男曰:“长子,家督也。今弟有罪,大人不遣,是吾不肖。”欲自煞,其母为言,不得己而遣长子。为一封书及金,令遗故所善庄生。生乃见楚王曰:“某星犯某宿,独以德为可以除之。”王乃使封三钱之府。长男以为赦,弟固当出也,重千金虚弃无所为也,乃复见庄生曰:“弟今自赦,故辞去。”生知其意曰:“自入室取金。”庄生耻为儿所卖,乃入见楚王曰:“臣出,道路皆言陶之富人朱公子多将金赂王左右,王非能恤楚而恩赦,乃以陶朱公子也。”楚王大怒,遂煞陶朱公子。明日乃赦,令长子持其弟丧归也。 《汉书》曰:惠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如淳曰:秦皇令,敢有挟持书偶语者,为城旦舂。) 又曰:惠帝崩,太子立为皇帝,年幼,太后临朝称制,大赦天下。 又曰:武帝元封二年四月,临决河塞堤,作《瓠子歌》,赦所过徒。六月,诏曰:“甘泉宫内铜池中产芝,九茎连叶,赦天下。”作《芝房之歌》。五年冬,行南巡,还至泰山,增修封禅,赦天下。六年,诏曰:“朕礼首山,昆田出珍物,化为黄金。祭后土,神光三烛。其赦汾阴殊死以下,赐天下贫民布帛人一匹。益州、昆明反,赦京师亡命令从军,击之。後元元年三月,诏曰:”朕郊见上帝,巡于北边,见群鹤留止,以不罗网,靡所获。献荐于泰,光景并见,其赦天下也。” 又曰:宣帝地节元年四月,凤凰集鲁,群鸟从之。戊申,立皇太子,赦天下。神爵四年春二月,诏曰:“嘉瑞并见,修兴太一、五帝、后土之祠,祈为百姓蒙福。鸾凤万舞,集止于旁。斋戒之暮,神光显着。荐献之夕,神光交错,或降於天,或登于地,或从四方来集于坛。上帝嘉飨,海内承福,其赦天下。” 又曰:成帝建始元年二月,诏曰:“乃者火灾降于祖庙,有星孛于东井,其大赦天下,咸得自新。”永嘉元年丙寅,立皇后赵氏,大赦天下。四年正月,行幸甘泉,郊泰,神光降集紫殿,大赦天下。 又曰:哀帝建平二年四月,诏曰:“汉家之制,推亲亲以显尊尊。定陶恭皇之号,不宜复称定陶。尊恭皇太后,称永信宫,立恭皇后庙于京师。赦天下。” 《东观汉记》曰:吴汉疾笃,上乃亲自临问所欲言。对曰:“臣愚,无所知识,惟愿无赦而己。” 又曰:郭躬家世掌法,务在宽平。章和元年,赦天下系囚,在四月丙子以前,减死罪一等,勿笞,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躬上封事曰:“伏惟天恩莫不荡宥,死罪以下并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独不沾泽。臣以为赦前犯死罪而系在赦後者,可皆勿笞,诣金城,以全民命益於边。”上善之,即下诏赦焉。 谢承《後汉书》曰:学士中诸生与李应等更相褒重,莫不畏其贬议。时河内张成善说风角,推占当赦,遂教子煞人。李应为河南尹,督促收捕,既而逢宥获免。应愈怀愤疾,竟案煞之。 又曰:度尚为荆州刺史。尚见胡兰馀党南走苍梧,惧为己负,仍伪上言苍梧贼入荆州界,於是徵交趾刺史张磐下廷尉。辞状未正,会赦见原,磐不肯出狱,方更牢持械节。狱吏谓磐曰:“天恩旷然,而君不出,何乎?”磐因自列曰:“前长沙贼胡兰作难荆州,馀党散入交趾。磐身婴甲胄,涉危履险,讨击凶患,斩殄渠帅,馀烬鸟窜,冒遁还奔。荆州刺史度尚惧磐先言,怖畏罪戾,伏奏见诬。磐备位方伯,为国爪牙,而为尚所枉,授罪牢狱。夫事有虚实,法有是非,磐实不辜,赦无所除。如忍以荀免,永授侵辱之耻,生为恶吏,死为弊鬼。乞传尚诣廷尉,面对曲直。”廷尉以其状上,诏书徵尚到廷尉,辞穷授罪,以先有功得原。 又曰:董卓死,陕中诸将后共相要,遣使诣长安相闻,求乞大赦。尚书令王允等以为煞卓时己赦,今复求,一岁不可再赦。李亻等曰:“京师不赦我,我当死,不若决之。若攻长安,克之则可大得天下;不克则尽钞取三辅妇女财物西上陇,归乡里作贼,延命尚可数年。”於是帅兵西向长安。 《魏志》曰:文帝延康元年,授禅即位,改延康为黄初,大赦天下。 又曰:陈留王奂即位,咸熙二年二月,加相国晋王冕十二旒、天子旌旗、出警入跸、乘金银车等。癸未,大赦。八月辛卯,晋王薨。壬辰,晋太子炎绍封袭位。襄武县言有大人见,长三丈馀,迹长尺二寸,白,着黄单衣,黄巾,柱杖,呼人王,始语云,今当太平。九月乙未,大赦。 《吴志》曰:吕蒙病发,孙权迎置内厩,夜不能寐,病中有瘳,为下赦令。 又曰:孙皓天玺元年,吴都言临平湖自汉末草秽拥塞,令更开通。长老相传,此湖边石函中有小石,青白色,长四寸,广二寸余,刻作皇帝字。於是改年,大赦。 《蜀志》曰:孟光字孝裕,河南人延熙九年秋,大赦。光责大将军费曰:“大赦者,偏枯之物,非明世所宜有也。衰弊穷极,必不得己,然後乃可权而行之耳。今主上仁贤,百僚称职,有何旦夕之危,倒悬之急,而数施非常之恩,以惠奸宄之恶乎?又鹰隼始击,而更原宥有罪,上犯天时,下违人理。老夫耄朽,不达治体,窃谓斯法难以经久,岂具瞻之高美所望於明德哉?”但顾谢昔而己。 干乏《晋纪》曰:庶人杨氏卒于金墉城。陈留董仲道游於太学,喟然而叹曰:“建斯室也,何为者乎?每见国家赦书,谋反大逆皆除,其煞祖父母父母者不除,以为道法所不容也。何今日公卿而处议,文饰礼典,以至此事乎?天人之理既惑,大乱将作矣。”顾谓谢鲲、阮千里等曰:“《易》称知几其神,卿等各可深逃。”乃身荷担,妻子推鹿车以入於蜀山,莫知所至。 王隐《晋书》曰:武帝咸熙二年十二月丙寅,上乃设坛授命於郊,即洛阳宫,幸太极前殿,大赦天下。 又曰:愍帝建兴元年夏四月壬申,上即位于长安宫,改年,大赦天下,与之更始,前後不及者,皆除之。 崔鸿《前秦录》曰:王猛疾病未瘳,符坚大赦死己下。 又曰:永兴元年,符坚将为赦,与尚书左仆射王猛、右仆射符融密议於露堂,屏左右为赦文。有一大苍蝇入自牖间,鸣声甚大,集於笔端,驱而复来,久之乃去。俄而长安市里相告曰:“官今大赦。”有司以闻,坚惊谓猛、融曰:“禁中何从泄也?”於是敕外推之,咸言有一小人衣黑衣,大呼於市曰:“官今大赦。”须臾不见。坚叹曰:“其向者苍蝇也。” 《後魏书》曰:崔玄伯,太宗时,郡国豪右大为人蠹,乃优诏徵之。人多恋本而长吏逼遣,於是轻薄少年因相扇动,所在聚结,讨之不能禁,太宗乃引玄伯及元成侯屈等议赦之。屈曰:“人逃不罪,而反赦之,似若有求於下,不如先诛首恶,赦其党类。”玄伯曰:“王者治天下,安人为本,何能顾小曲直也?譬琴瑟不调,必改弦而更张。夫赦虽非正道,而可以权行,自秦汉已来,莫不相踵。屈言先诛後赦,会於不能两去,孰与一行便定?若其赦而不改者,诛之不晚。”太宗从之。 《後周书》曰:明帝三年夏,诏:“比屡有纠发官司赦前事。此虽意在疾恶,但先王制肆眚之道,令天下自新。若又推问,自新何由哉?如此之徒,有司勿为推究。惟库厩仓廪与海内所共,汉帝有云,朕天下守财耳。若有侵盗公家财畜钱粟者,魏朝之事,年月既远,一不须问。自周有天下以来,虽经赦宥,而事迹知者,有司宜即推穷。得实之日,但便免其罪,徵备如法。 《北齐书》曰:宋世良,字元友。为清河太守,甚有善政。天保初,大赦,清河狱内蓬蒿但满,无囚可赦,惟率将吏拜诏而己。 又曰:後主将大赦,时临漳令李世业为台所劾,赃多至死。世业即穆提婆对门陆令宣言於齐主,所以大赦。後由是频赦,遂以为常。平恩县功曹贺肫,小人奸贪,数犯刑宪,但入狴牢,无不遇赦,故世人以肫为赦之候。 又曰:赦日,武库令设金鸡及鼓於阊阖门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阙前,挝鼓千声,脱枷锁遣之。 《隋书》曰:张为天官司会,与宗伯斛斯徵素不协。徵出为齐州刺史,坐事下狱,自知罪重,遂逾狱而走。帝大怒,购之急。上密奏曰:“徵自以负罪深重,惧死遁逃,若不北窜匈奴,则南投吴越。徵虽愚陋,久历清显,奔波敌国,尾圣朝。今者炎旱为灾,可因兹大赦。”帝从之。徵赖以获免,卒不言。 《唐书》曰:太宗以法吏舞文,尤留意於刑政,每亲录囚徒。贞观初,时方发生,乃悉放京城死罪系囚徒归家,期以秋分还系所囚,敕天下皆放之。是岁,天下死罪囚如期而还者,凡二百九十人。太宗愍其奉法,悉赦之。自是犯法者鲜。贞观二年,上谓侍臣曰:“凡殊,惟及不轨之辈。古语曰:‘小人之幸,君子不幸。一岁再赦,奴人喑哑。’凡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人。昔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夫小仁者,大仁之贼。故我有天下以来,不甚放赦。今四海安静,礼义兴行,数赦则愚人常冀侥幸,惟欲犯法,不能改过。当须慎赦。” 《尚书大传》曰:有过必赦,小罪勿增,大罪勿增,老弱不授刑,有过不授罚。故老而授刑谓之悖,弱而授刑谓之克,不赦有过谓之贼。故与其煞不辜,宁失有罪;与其增以有罪,宁失过以有赦。 《家语》曰:孔子为司寇,有父子讼者,夫子同狴(狴,狱也。)而执之,三月而不别也。其父请止,夫子赦焉。季孙闻之不悦,曰:“司寇欺余。曩告余曰:‘为国家必先以孝。’余今戮一不孝以教民孝,不亦可乎?又赦之,何哉?”冉有以其言告,孔子喟然叹曰:“上失其道而煞其下,非理也。不教以孝而听以狱,是煞不辜;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犴不理,不可刑也。何者?上教之不行,罪不在民故也。 《管子》曰:凡殊者,小利而大害也,故久而不胜其祸。无赦者,小害而大利也,故久而不胜其福。故赦者,奔马之委辔也。无赦者,痤疽之砭石也。 又曰:赦者,先易後难;法者,先难後易。故惠者,民之仇雠也;法者,民之父母也。 《庄子》曰:闻在宥天下,不闻治天下。(郭家注曰:宥使自有则治,法治之则乱。)在也者,恐天下之淫其性也。宥也者,恐天下之迁其德也。天下不淫其性也,不迁其德,有治天下者哉!(无治乃不迁淫耳。) 《淮南子》曰:或曰知天且赦也而煞人,或曰知天且赦而活人,其望赦同,其所利害异。故或吹火而灯,或吹火而灭,所以吹者异也。 《李燮别传》曰:燮年逃亡,匿临淄界为酒家佣。灵帝即位,时月经阴道晕五车,史官曰:“有流星汉而北,阳芒迫卯,荧惑入大角,犯帝座,其占当有大臣被诛者。故太尉李固,西土人,占在固。今月经阴道,围五车,宜有赦令,以除此异。”上感此变,大赦天下,求公子孙,酒家且车乘厚送之。 《汉旧仪》曰:践祚改元,立皇后、太子,赦天下。每赦,自殊死以下及谋反,大逆、不道、诸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令下,丞相御史复奏可,分遣丞相御史乘传驾行郡国,解囚徒,布诏书。郡国各分遣吏,传厩车马,行属县,解囚徒。 《海内先贤传》曰:王允字子师,诛董卓。阻喃郭汜、李亻等闻卓死,引兵还围长安,燔掠官省,死者万数,大赦天下。允忠节三朝,更赦书云:“其赦射帝营宫阙,不从此令。”是日遂及於难。 《华阳国志》曰:丞相诸葛亮,时有言公惜赦,亮答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吴汉不愿为赦。先帝亦言吾周旋陈元方、郑康成间,每见启乱之道悉矣,曾不语赦也。若刘景升父子岁岁赦宥,何益於治也?” 王符《潜夫论》曰:凡治疾者,必先知脉之虚实,气之所结,然後为之方,故疾可愈也。为国者,必先知人之所苦,祸之所起,然後为之禁,故奸可塞也。夫贼良人之甚者,莫大数赦。赦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人。《书》曰: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孝明帝时,荆州举茂才。初过谢恩赐食。事讫,问何异闻,曰:“巫有剧贼九人,刺史数以互郡,讫不能得。”帝曰:“汝非部南郡从事耶?”对曰:“是。”帝乃震怒曰:“贼发部中不能擒,煞才何以为茂?”乃捶数百,便免官,而切让州郡。十日之间,贼即伏诛。由此观之,擒盗贼在於明法,不在数赦。 崔实《政论》曰:孝文皇帝即位二十三年乃赦,示不废旧章而己。近永平、建初之际,亦六七年乃赦,亡命之子皆老於草野,穷困惩艾皆至于死。顷间以来,岁旦赦,百姓轻为奸非。前年一期之中,大小四赦。谚曰:“一岁再赦,奴儿喑哑。”况不轨之民,孰不肆意?遂赦为常俗,赦以趣赦,转相驱而不得息,虽日赦之,乱甫繁击耳。 郭子曰:孙秀降晋,武帝厚存宠之,撇姨妹蒯氏,室家甚睦。妻尝怒,乃骂秀为貉子,秀大不平,遂出不复入。蒯氏自悔责,遂请救於帝。时大赦,群臣咸见。既出,帝独留秀,从容言天下旷荡,蒯夫人可得从其例不。秀免冠谢,为夫妇如初。 《傅子》曰:若亲贵犯罪,大丈必议,小丈必赦,是纵封豕於境内,放长蛇於左右也。 荀悦《汉纪论》曰:大赦,权时之宜,非常典也。汉兴,承兵革之後,大过之代比屋可刑,故设三章之法,申以大赦之令,荡涤秽流,与人更始,时势然也。後代承业,习而不革,失时宜矣。 《风角书》曰:春甲寅日,风高去地三四丈,鸣条从甲上来,为大赦期六十日。 又曰:候赦法,冬至後尽丁巳之日,南风从己上来,满三日以上,必有大赦。 《望气经》曰:黄气四出,注期五十日,赦。 《古乐府歌》诗曰:始出上西门,遥望秦氏楼。秦氏有好女,自名为女休。女休年十五,为宗行报雠。左执白杨刀,右援宛景矛。上山四五里,问吏得女休。女休前置辞:平生为燕王妇,於今为诏狱囚。刀矛本及下,忄龙ㄅ击鼓赦书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