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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 · 政书类

文献通考 第4页

元·马端临 · 元
《文献通考》承《通典》而广之,分二十四考,引经史、采群言,为古代典章制度之集大成。
◆ 全本 · 共 206 页 · 第 4 页

【卷四 田赋考四】

○历代田赋之制 晋天福四年,敕:“应诸道节度使、刺史,不得擅加赋役及於县邑别立监徵。所纳田租,委人户自量自概。” 吴越王钱弘佐年十四即位,问仓吏:“今畜积几何?”对曰:“十年。”王曰:“然则军食足矣,可以宽吾民。”乃令复其境内税三年。 致堂胡氏曰:“钱氏当五代时,不废中国贡献,又有四邻之交,史氏乃谓:‘自武穆王Α常理重敛以事奢侈,下至鱼鸡卵っ,必家至而日取。每笞一人以责其负,则诸案吏各持簿立於庭,凡一簿所负,唱其多少,量为笞数,已,则以次唱而笞之,少者犹积数十,多至百馀,人不堪其苦。’信斯言也,是取之尽锱铢,用之如泥沙,安得仓廪有十年之积,而又复境内三年之税,则其养民亦厚矣。故以史所载,则钱氏宜先亡,而享国最久,何也?是故司马氏记弘佐复税之事,而《五代史》不载;欧阳公记钱氏重敛之虐,而《通鉴》不取,其虚实有证矣。” 吴徐知诰用歙人汪台符之策,括定田赋,每正苗一斛,别输三斗,官授盐二斤,谓之“盐米”。入仓则有“{废}米”。 吴氏《能改斋谩录》曰:“今所在输秋苗,一斛之外,则别纳‘盐米’三斗,亦始於《五代史》南唐耳。《江南野史》:李先主世括定田产,自正斛上别输三斗,於官廪受盐二斤,谓之‘盐米’,百姓便之。及周世宗克淮南,盐货遂艰,官无可支,至今输之,犹有定制,此事与太宗朝和买绢无异。”余考《东齐记事》载夏秋沿纳之物,如盐钞之类,名件颇碎,庆历中有司建议并合归一名,以省帙钞。程文简公为三司使,独以为仍旧为便,若没其旧名,异日不知,或再敷盐麴,则致重复。此亦善虑者也。 宋咸淳六年,江东饶州乐平县士民白子陈:“恭惟公朝勤恤民隐,比年以来,宽恩屡下,有如郊则预放明年之租,秋苗则痛除斛面之取,快活条贯,诚前所无,惠至渥也。今有五代以来所未蠲之苛政,四海之内所未有之暴赋,而独於小邑不得免焉。倘不引首一鸣,是疲民永无苏醒之期矣。窃见五季暴政所兴,江东、西酿酒则有‘麴引钱’,食盐则输‘盐米’,供军须则有‘鞋钱’,入仓库则有‘{废}钱’。宋有天下,承平百年,除苛解饶,麴、盐、鞋、{废}之征,一切削去。独盐、{废}米一项,诸路皆无,而江东独有之;江东诸郡皆无,而饶州独有之;饶州六邑皆无,而乐平独有之。照得本州元起催苗额十有八万,此正数也。乐平正苗二万七千五百馀石,每石加‘盐米’四斗、‘{废}米’二斗八升二合,於是一石正苗,非三石不可了纳。夫所谓正苗者,隶之上供,籍之纲解,颗粒不敢言蠲减者也。加盐、{废}米者,上供纲解未尝取诸此,徒以利郡县而已。夫均为王土,而使此邑独受横敛,岂理也哉!士民怀此,欲陈久矣。徒以前此版籍不明,苗额失陷,政复哀,必遭沮格。今推排成矣,租额登矣,正赋之毫不遗者,民既不敢亏官,则加赋之苦乐不均者,官稍捐以子民,宜无不可。且此项重敛,利归州郡,害在闾阎,其於朝廷纲解,曾无损益。用敢合词控告,欲望特赐指挥,行下本州,契勘乐平每年输纳盐、{废}米一项,诣实供申,从朝廷斟酌蠲减施行。” 右盐、{废}米为南唐横赋,艺祖平南唐,首命樊知古将漕江南,访求民瘼,而樊非其人,讫不能建明蠲除。继而运使陈靖言之於祥符,提举刘谊言之於元丰,盖南唐正赋之外,所取不一,宋因之,名曰“沿纳”,盐、{废}米其一也。在後沿纳之赋多从蠲减,至中兴後,内翰洪公、敷文魏公又尝言之,则专指盐、{废}米而言。而此米独饶州有之,而饶州所徵,则乐平独重。洪、魏以乡寓公知之为详,言之亦恳切,而未有中主其事者,遂抑不复行。先公丁卯居忧,时与郡士李君士会讨究本末,戊辰入觐,继登揆席,讽李拉邑之士友请於郡,俾郡上其事,而久之未有发喙者。先公乃自草白子,作士民所陈,径自朝省下本州契勘。而郡守回申,止欲少作豁除,具文塞责。盖此米虽不系上供纲解,而州县经费所仰,故郡难其事。先公回元奏,俾从实再申。守知不可拒,乃再诣实申上,即进呈,奉旨蠲除。盖自晋天福时创例,至是凡三百一十四年而始除云(据吴虎臣《能改斋谩录》称,今所在有之。虎臣此书,作於绍兴,则知南渡後此赋之未减者,非独饶州而已。而洪、魏二公则谓独饶有此,当考)。此宋咸淳年事,《通考》所载,本不及咸淳,但欲见此项蠲除之难,故述其本末,附创法之後。 汉隐帝时,三司使王章聚敛刻急。旧制,田税每斛更输二斗,谓之“雀鼠耗”,章始令更输二斗,谓之“省耗”。旧钱出入皆以八十为陌,章始令入者八十,出者七十七,谓之“省陌”。 致堂胡氏曰:“百姓输税足,雀鼠耗蠹仓廪,乃有司之责,而亦使百姓偿之,敛税重矣。然称之曰‘雀鼠耗’,尚为有名,章乃使十倍而偿。十、百、千、万,有定数矣。以八十为百,既非定数,然出入皆然,尚为均一,章乃於出者特收其三。省耗不已,於是有一斛之税,又取其三斛者。省陌不已,於是有一千之省,又取其头子者。故曰作法於贪,敝将若何!章以此佐国用於一时,信号为能臣,然国所以兴而遂亡,身所以贵而遂杀者,乃自於此。故言利之臣,自以谓时之不可少我,而不知人之不多我也,可不戒哉!” 周广顺二年,敕:“约每岁民所收牛皮,三分减二,计田十顷,税取一皮,馀听民自用及买卖,惟禁卖於邻国。”先是,兵兴以来,禁民私卖牛皮,悉令输国受直。唐明宗之世,有司止偿以盐。晋天福中,并盐不给。汉法,犯牛皮一寸抵死。然民日用,实不可无,帝素知其,至是,李建议均於田亩,公私便之。 显德二年,敕:“应自前及今後有逃户庄田,许人请射承佃,供纳租税。如三周年内本户来归业者,其桑土不以荒熟,并庄园交还一半;五周年後归业者,三分交还一分;其承佃户自出力盖造到屋舍,及栽种树木园圃,并不在交还之限。如五周年後归业者,庄田除本户坟茔外,不在交付,如有荒废桑土,承佃户自来无力佃莳,仰交割与归业户佃莳。其近北诸州陷番人户来归业者:五周年内,三分交还二分;十周年内,还一半;十五周年内,三分还一分;此外不在交还之限。应有冒佃逃户物业不纳租税者,其本户归业之时,不计年限,并许总认。” 洪氏《容斋随笔》曰:“国朝当五季衰乱之後,随宜损益,然一时设施,固亦有可采取。”今观周世宗显德二年射佃逃田诏敕,其旨明白,人人可晓,非若今之令式文书盈几阁,为猾吏舞文之具,故有舍去物业三五十年,妄人诈称逃户子孙,以钱买吏,而夺见佃者,为可叹也。 三年,宣三司指挥诸道州府,今後夏税以六月一日起徵,秋税至十月一日起徵,永为定例。又敕:“旧制,织造纟、纟由、绢、布、绫、罗、锦、绮、纱、等,幅阔二尺。起来年後,并须及二尺五分,不得夹带粉药。宜令诸道州府,来年所纳官绢,每匹须及十二两;其纟、纟由只要夹密停匀,不定斤两;其纳官纟由、绢,依旧长四十二尺。” 洪氏《容斋随笔》曰:“今之税绢,尺度长短阔狭、斤两轻重,颇本於此。” 显德四年,敕节文:“诸道州府所管属县,每年夏税徵科了毕,多是追县典上州会末文钞,因兹科配敛掠。宜令今後科徵了足日,仰本州但取仓场库务纳欠文钞,如无异同,不在更追官典。诸道州官管内县镇,每有追催公事,自前多差衙前、使院职员及散从、步奏官。今後如是常程追催公事,令府望知後承受递送,不得更差专人,若要切公事及军期,不在此限。” 按:五季离乱之时,世主所尚者,用兵争强而已。其唐明宗、周世宗粗为有志於爱民重农者。有如农务未开而受理词讼,徵科既足而追会科敛,皆官吏奸贪之情,为闾里隐微之害。而天成、显德之诏敕,丁宁禁切之,於倥偬日不暇给之时,而能及此,可谓仁矣。 显德五年,赐诸道均田诏,曰:“朕以干戈既弭,寰海渐宁,言念地征,罕臻艺极,须议并行均定,所冀求轻重。卿受任方隅,深穷治本,必能副寡昧平分之意,察乡闾致之源,明示条章,用分寄任。伫聆集事,允属惟公。”乃命左散骑常侍艾颖等三十四人使诸州检定民租。 先时,上因览元稹《长庆集》,见在同州时所上《均田表》,因令制素成图,直考其事,以便观览,遍赐诸道,议均定民租。至是,乃诏行之。 宋太祖皇帝建隆二年,遣使度民田。周末,遣使度田不实,至是,上精择其人,仍加戒饬。未几,馆陶令坐括田不实,杖流海岛,人始知畏。 五代以来,常检视见垦田,以定岁租,吏缘为奸,税不均,由是百姓失业,田多荒莱。上悯之,乃诏禁止,许民辟土,州县无得检括,止以见佃为额。 止斋陈氏曰:“按孔氏《阙里志》云:先是,历代以圣人之後,不预庸调,至周显德中遣使均田,遂抑为编户。又按:太平兴国中,遣左补阙王永、太仆寺丞高象先均福建田税,岁蠲伪闽钱五千三百二十一贯、米七万一千四百馀石。用知周朝均田,孔氏抑为编户,本朝至蠲伪闽之敛以数千万计,以其政之宽猛,足以卜其受命之长短矣。” 又命课民种树,每县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桑枣半之,令、佐春秋巡视。宣州言州境无隙地种莳,虑不应诏旨。乃令诸州随风土广狭,不宜课艺者,不须责课。太平兴国二年,又禁伐桑枣为薪。 遣使监输民租,惩五代藩镇重敛之。阎式等坐监输增羡贬杖,常盈仓吏以多入民租弃市。 建隆四年,诏令逐县每年造形势门内户夏、秋税数文帐,内顽滑逋欠者,须於限内前半月了足(系见任文武职官及州县势要人户。雍熙四年,又诏形势户纳租於三限前半月足。) 诏诸州勿得追县吏会末(即周显德四年所禁)。 令诸州受民租籍,不得称分、毫、合、勺、铢、、丝、忽,钱必成文,绢帛成尺,粟成升,丝绵成两,薪蒿成束,金银成钱。 诏曰:“自顷兵荒,人民流徙,州县未尝检覆,亲邻代输其租。自今民有逃亡者,本州具户籍顷亩以闻,即检视之。” 乾德四年,诏曰:“出纳之吝,谓之有司。倘规致於羡馀,必深务於掊克。知光化军张全操上言,三司令诸处仓场主吏,有羡馀粟及万石,刍五万束以上者,上其名,请行赏典。此苟非倍纳民租,私减军食,何以致之?宜追寝其事,勿颁行,除官所定正耗外,严加止绝。” 大中祥符八年,复诏禁诸仓羡馀。 开宝三年,诏诸州府两税所科物,非土地所宜者,不得抑配。 六年,诏诸仓场受纳所收头子钱,一半纳官,一半公用,令监司与知州、通判同支使。头子钱纳官始於此。 止斋陈氏曰:“是岁,令川陕人户,两税以上输纳钱帛,每贯收七文,每匹收十文,丝绵一两、茶一斤、秆草一束各一文。头子钱数始略见於此。” 谨按:咸平三年十月,三司权判孙冕等奏:“天下诸夏秋税斛斗收仓耗例,并夏秋税斛斗、匹帛诸般物色等收头子钱,遍令检寻,不见元定宣敕。”又按:後唐天成二年,户部奏:“苗子一布袋,令纳钱八文,三文仓司吃食补衬。”长兴元年,见钱每贯七文,秆草每束一文盘缠,其所收与开宝数同,则头子旧有之,至此稍条约之耳。康定元年三月,三司子,除利、益、梓、夔四路外,馀路自今头子钱并令纳官。头子钱尽纳官始於此。熙宁二年十月,提举河北常平广惠仓皮公弼请今来给纳,欲每贯、石收五文足。诸路依此。则给纳并收头子钱始於此。政和四年四月,湖南转运司奏,应给应系省钱物,许每贯、石、匹、两各收头子钱五文,乞专充补助。直达纲之费增收钱始於此。自增收之请,起宣和六年闰三月,发运判官卢宗原欲於淮、浙、江、湖、广、福九路应出纳钱物,每一月交收头子钱一文,充籴本。靖康元年罢。绍兴五年四月,总制司状:“赋入之利,莫大於杂税、茶盐出纳之,若每贯增头子钱五文,有益於国计。”专切措置财用所看详:“系省钱物,依节次指挥,每贯共收二十三文省,一十文作经制起发。今相度将杂税出纳每贯收见钱上增作二十三文足,除漕司并州县旧得一十三文省,经制一十文省,馀入总制窠名。”十年七月,应官司收支钱物,量添头子钱每贯一十文足。至绍兴十年,诸司钱物不复分别,并每贯收四十三文矣。乾道元年十月,复添收一十文足,至今为定制。 八年,诏今後民输税纟由不满半匹,绢不满匹者,许计丈尺纳价钱,得以三户五户聚合成匹送纳烦扰。 三月,诏曰:“中国每租二十石输牛革一,准千钱。西川尚存伪制,牛驴死者,革尽输官,宜蠲去之,每民租二百石输牛革一,准钱千五百。” 太平兴国二年,江南西路转运使上言:“诸州蚕桑素少,而金价颇低,今折税,绢估小而伤民,金估高而伤官。金上等旧估两十千,今请估八千;绢上等旧估匹一千,今请估一千三百,馀以次增损。”从之。 景德五年,知袁州何蒙上言,本州二税请以金折纳。上曰:“若是,则尽废耕农矣。”不许。 端拱元年,诏纳二税於各路元限外,可并加一月限(元限见後唐天成四年)。或值闰月,其田蚕亦有早晚,令有司临时奏裁。纳租,官吏以限外欠数差定其罚。 淳化元年,诏江南、两浙承伪制重赋流亡田废者,宜令诸州籍顷亩之数,均其赋,减十分之三,以为定制。召游民劝其耕种,给复五年,州县厚慰抚之。 淳化四年,诏曰:“户口之数,悉载於版图;军国所资,咸出於租调。近年赋税减耗。簿书纠纷,州县之吏非其人,土地之宜不尽出,小民因以多辟,下吏缘而为奸,乃有匿比舍而称逃亡,挟他名而冒耕垦,征役不均於苦乐,收敛未於轻重。宜示询求,以究情伪。今诸路知州、通判,限诏到具如何均平赋税,招辑流亡,惠恤鳏穷,窒塞奸幸,及民未便等事,限一月附疾置以闻。” 先时,知封邱县窦比上言:“畿甸民苦税重,兄弟既壮乃析居,其田亩聚税於一家即弃去。县案所弃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及冒名佃作。愿一切勘责。”上颇闻其,乃赏擢比,俾案察京畿诸县田租。比专务苛刻,以求课最,民实逃亡者,亦搜索於邻里亲戚家,益造新籍,甚为烦扰,凡数月,罢之。 五年,宋、亳诸州牛多死,官借钱令市牛。有太子中允武允成献踏犁,不用牛,以人力运之。诏依其制造成以给,民甚赖之。 五月,诏曰:“作坊工官造弓弩用牛筋,岁取於民,吏督甚急,或杀耕牛供官,非务农重之意。自今後官造弓弩,其纵理用牛筋,他悉以马筋代之。” 至道元年,除兖州岁课民输黄{艹剖}、荆子、茭芟十六万四千八百围,因令诸道转运使,检案部内无名配率如此类者以闻,当悉蠲之。 六月,诏曰:“近岁以来,天灾相继,民多转徙,田卒莱,招诱虽勤,逋逃未复,宜申劝课之旨,更示蠲复之恩。应州县旷土,并许民请佃为永业,仍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二分之一。州县官吏劝民垦田之数,悉书於印纸,以俟旌赏。” 开封府言:“京畿十四县,自今年二月以前,民逃者一万二百八十五户。访闻多有坐家申逃,及买逃户桑土,不尽输税,以本户挟佃诡名,妄破官租,及侵耕冒佃,近居遥佃,妄称逃户,并以己租妄保於逃籍者。”诏殿中丞王用和等十四人分行检视,限一月,许其首露,不复收所隐之税。诏下,归业者甚众。 二年,以陈靖为劝农使。 靖时为直史馆,上言曰:“谨按天下土田,除江淮、湖湘、浙右、陇蜀、河东等处,地里远,虽加劝督,未能遽获其利。古者强弱枝之法,必先富实於内。今京畿周环三二十州,幅员数千里,地之垦者十才一二,税之入者又十无五六。复有匿里舍而称逃亡,弃耕农而事游惰。逃亡既众,则赋税岁减而国用不充,敛收科率,无所不行矣。游惰既众,则地利岁削而民食不足,寇盗杀伤,无所不至矣。臣望择大臣一人有深识远略者,兼领大司农事,典领於中,又於郎官中选才智通明,能抚字役众者为副,执事於外,皆自京东、京西择其膏腴未耕之处,申以劝课。臣又尝奉使四方,深见民田之利害,莱极目,膏腴坐废,亦加询问,颇得其由,皆诏书累下,许民复业,蠲其租调,宽以岁时,然乡县之,扰之尤甚。每一户归业,则刺报所由。朝耕尺寸之田,幕入差徭之籍,追胥责问,继踵而来,虽蒙蠲其常租,实无补於损益。况民之流徙,始由贫困,或避私债,或逃公税。亦既亡Т,则乡里检其资财,至於室庐、什器、桑枣、材木,咸计其直,或乡官用以输税,或债主取以偿逋,生计荡然,还无所诣,以兹浮荡,绝意归耕。如授臣斯任,则望备以闲旷之田,广募游惰之辈,诱之耕垦,未计赋税,许令别置版图,便宜从事。耕桑之外,更课令益种杂木、蔬果,孳畜羊犬、鸡豚。给授桑土,潜拟井田,营造室居,使立保伍,逮於养生送死之具,庆吊问馈之资,咸俾经营,并令条制。俟至三五年,生计成立,恋家怀土,即计户定征,量田输税,以司农新附之名籍,合计府旧收之簿书,斯实敦本化人之宏量也。若民力有不足,官借缗钱,或以市糇粮,或以营耕具。凡此给受,委於司农,比及秋成,乃令偿直,依时价折估,纳之於仓,以成数开白户部。”上览之喜,谓宰相曰:“靖此奏甚有理,可举而行之,正朕之本意。”因召对奖谕,令条对以闻。靖又言:“逃民复业及浮客请佃者,委农官勘验,以给授田土收附版籍,州县未得议其差役。其乏粮种、耕牛者,令司农以官钱给借。其田验肥瘠为三品;上田人授百亩,中田百五十亩,下田二百亩,并五年後收其租,亦只计百亩,十收其二。其室庐、蔬韭及桑枣、榆柳种艺之地,每户及十丁者给百五十亩,七丁者百亩,五丁七十亩,三丁五十亩,二丁三十亩。除桑功五年後计其租,馀悉蠲。令常参官於幕职州县中各举所知一人堪任司农丞者,分授诸州通判,即领农田之务。又虑司农官属分下诸州,或张皇纷扰,其事难成,望许臣领三五官吏於近甸宽乡设法招携,俟规画既定,四方游民必尽麇至,乃可推而行之。”吕端曰:“靖所立田制,多改旧法,又大费资用,望以其状付有司详议。”乃诏盐铁使陈恕等共议,请如靖之奏。乃诏以靖为劝农使,按行陈、许、蔡、颍、襄、邓、唐、汝等州,劝民垦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选、光禄寺丞何亮副之。选、亮上言功难成,愿罢其事。上志在勉农,犹诏靖经度。未几,三司以为费官钱多,万一水旱,恐遂散失,其事遂寝。 按靖所言,与元魏孝文时李安世之策略同,皆是官取荒闲无主之田以授民。但安世则仿井田,立还授之法,而此则有授无还,又欲官给牛、种等物贷之,而五年後,方收其租,责其偿,此所以费多而难行。然前乎此,有至道元年之诏;後乎此,咸平二年之诏。至道之诏,劝诱之词意恳切;咸平之诏,关防之规画详明。虽不必如靖所言张官置吏,计口给田,多费官钱,而自足以收劝农之效矣。 真宗咸平二年,诏曰:“前许民户请佃荒田,未定赋税,如闻抛弃本业,一向请射荒田。宜令两京诸路晓示,应从来无田税者,方许请射系官荒土及远年落业荒田,候及五年,官中依前敕,於十分内定税二分为永额。如见在庄田土窄,愿於侧近请射,及旧有庄产,後来逃移,已被别人请佃,碍敕无路归业者,亦许请射,州县别置籍钞上,逐季闻奏。其官中放收要用田土,及系帐逃户庄园、有主荒田,不得误有给付。如抛本业,抱税东西,改易姓名,妄求请射者,即押归本贯勘断。请田户吏长常切安抚,不得搅扰。” 咸平六年,广西转运使冯琏上言:“廉、横、宾、白州民田虽耕垦,未尝输送,已命官检括,令尽出常租。”上曰:“遐方之人,宜省徭赋。”亟命停罢。 大中祥符元年,诏:“版籍之广,赋调方兴,尚虑有司有循旧式,资一时之经费,俾邻郡以均输。况稼穑之屡登,宜庶民之从便,宜蠲力役,用示朝恩。应诸路今年夏税赋,止於本州军输纳。”又诏:“河北罢兵,其诸州赋税,止於本处送纳。” 诏:“夏税,诸州军所纳大小麦,纳外残欠,许以秋色斛斗折纳。” 四年,诏诸州所须繁碎物折便以正税折斛者皆罢。大中祥符五年,上以江、淮、两浙路稍旱即水田不登,乃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万斛,分给三路为种,择民田之高仰者莳之。盖旱稻也。内出种法,令转运司揭榜示民。其稻比中国者穗长而无芒,粒差小,不择地而生。 六年,知滨州吕夷简请免税河北农器,诸路农器悉免输算。 天禧四年,诏诸路提点刑狱朝臣为劝农使,使臣为副使,取民籍视其差等,不如式者惩革之。劝恤农民,以时耕垦,招集逃散,检括陷税,凡农田事悉领焉。自景德中置劝农之名,然无职局,至是,始置局案,铸印给之。 开宝末,天下垦田二百九十五万三千三百二十顷六十亩。 至道二年,垦田三百一十二万五千二百五十一顷二十五亩。 天禧五年,垦田五百二十四万七千五百八十四顷三十二亩。 大凡租税有、帛、金铁、物产四类。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麦,四曰黍,五曰祭,六曰菽,七曰杂子(粟之品七:曰粟、小粟、梁、硷、┒粟、秫米、黄米。稻之品四:粳米、糯米、水、旱稻。麦之品七:曰小麦、大麦、青稞麦、<麦广>麦、青麦、白麦、荞麦。黍之品三:曰黍、蜀黍、稻黍。祭之品三:曰祭、秫祭、{麻黍}祭。菽之品十六:曰豌豆、大豆、小豆、绿豆、红豆、白豆、青豆、褐豆、赤豆、黄豆、胡豆、落豆、元豆、荜豆、巢豆、杂豆。杂子之品九:曰脂麻┒子、稗子、黄麻子、苏子、苜蓿子、莱子、荏子、草子)。布帛丝绵之品十:一曰罗,二曰绫,三曰绢,四曰纱,五曰纟,六曰纟由,七曰杂折,八曰丝线,九曰绵,十曰布葛。金铁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银,三曰铁、钅,四曰铜、铁钱。物产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齿、革、翎毛,三曰茶、盐,四曰竹木,麻草、刍菜。五曰果、药、油、纸、薪、炭、漆、蜡。六曰杂物(六畜之品三:曰马、羊、猪。齿、革、翎毛之品七:曰象牙,麂皮,鹿皮,牛皮,狨、鹅翎、杂翎。竹之品四:曰{冉}竹、箭竹、箬叶、芦{废}。木之品三:曰桑、橘、楮皮。麻之品五:曰青麻、白麻、黄麻、冬、苎麻。草之品五:曰紫苏、茭、紫草、红花、杂草。刍之品四:曰草、稻草、穰、茭草。油之品三:曰大油、桐油、鱼油。纸之品五:曰大灰纸、三钞纸、刍纸、小纸、皮纸。薪之品三:曰木柴、蒿柴、草柴。杂物之品十:曰白胶、香桐子、麻鞋、版瓦、堵笪、器、苕帚、麻翦、蓝淀、草荐)。至道末,岁收三千一百七十万七千馀石,钱四百六十五万六千馀贯,绢一百六十二万五千馀匹,纟、纟由二十七万三千馀匹,布二十八万二千馀匹,丝线一百四十一万馀两,绵五百一十七万馀两,茶四十九万馀斤,刍茭三千馀万围,蒿二百六十八万馀围,薪二十八万馀束,炭五十三万馀秤,鹅翎、杂翎六十二万馀茎,箭八十九万馀只,黄铁三十万馀斤,此皆逾十万之数者,他物不复纪。天禧末所收:增一百七万五千馀石,钱增二百七十万八千馀贯,绢减一万馀匹,纟、纟由减九万二千馀匹,丝线减五十万五千馀两,布增五万六千馀匹,绵减一百一十七万五千馀两,茶增一百一十七万八千馀斤,刍茭减一千一百万五十馀围,蒿减一百万馀围,炭减五十万四千馀秤,鹅翎、杂翎增一十二万九千馀茎,箭增四十七万馀只,黄铁增五万馀斤。又鞋八十一万六千馀量,麻皮三十九万七千馀斤,盐五十七万七千馀石,纸十二万三千馀幅,芦{废}二十六万馀张。大率名物约此,其折变及移输比壤者,视当时所须焉。 岁时其类有五:曰公田之赋,官庄、屯田、营田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曰杂变之赋,牛革、蚕盐、食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者是也;曰丁口之赋,计丁率米是也。其输有常处,而以有馀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时所须,则变而取之,使其直轻重相当,谓之“折变”。其输之迟速,视收成早暮而宽为之期,夏有至十月,秋有至明年二月者,所以纾民力也。自祖宗承五代之乱,王师所至,首务去民疾苦,无名苛细之敛,革几尽,尺缣斗粟,无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则蠲除、倚阁,殆无虚岁,倚阁者,後或岁凶,亦辄蠲之。而又田制不立,畎亩转易,丁口隐漏,兼并伪冒者,未尝考按,故赋入之利,视古为薄。丁谓尝曰“二十而税一者有之,三十而税二者有之”,盖谓此也。 乾兴元年十一月(时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诏限田:公卿以下过三十顷,衙前将吏应复役者过十五顷,止於一州之内。而任事者以为不便,寻废(详见《差役门》)。又禁近臣置别业京师,又禁寺观得市田。 天圣初,诏民流积十年者,其田听人耕,三年而後收赋,减旧额之半。後又诏流民能自复者,赋亦如之。既而又与流民期,百司复业,蠲赋役五年,减旧赋十之八,期尽不至,听他人得耕。 时天下生齿日蕃,田野多辟,独京西唐、邓尚多旷土,唐州闲田尤多,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请徙户实之,或议以卒屯田,或请废为县。嘉中,赵尚宽守唐州,劝课劳来,岁馀,流民自归及自他所至者二千馀户,引水溉田或数万顷。诏增秩赐钱,留再任。 宝元中,诏诸州旬上雨雪,著为令。 皇中,作宝岐殿於苑中,每岁诏辅臣观刈麦,罕复出郊矣。 皇中,垦田二百二十八万馀顷。 治平中,四百四十馀万顷。 皇、治平,三司皆有《会计录》,其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垦田之数增倍。以治平数视天禧则犹不及,而叙《治平录》者,以为此特计其赋租以知顷亩之数,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计之,则天下垦田无虑三千馀万顷矣。盖祖宗重扰民,未尝穷按,故莫得其实,姑著其可见者如此。治平中,废田见於籍者,犹四十八万馀顷。景时,谏官王素言,天下田赋轻重不等,请均定。而欧阳修亦言:“秘书丞孙琳尝往州肥乡县,与大理寺丞郭谘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愿召二人者。”三司亦以为然,且请於亳、寿、蔡、汝四州择尤不均者均之。於是遣谘蔡州。谘首括一县,得田二万六千九百三十馀顷,均其赋於民。既而谘言州县多逃田,未可尽括,朝廷亦重劳人,遂罢。 自郭谘均税之法罢,论者谓朝廷徒恤一时之劳,而失经远之虑。至皇中,天下垦田视景德增四十一万七千馀顷,而岁入九乃减七十一万八千馀石,盖田赋不均,故其弊如此。其後田京知沧州,均无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唐田。岁增赋帛之类,无棣总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唐总万四千八百四十七。既而或言沧州民以为不便,诏如旧。嘉时,复诏均定,命三司使包拯与吕居简、吴中复总之,继以命张、吕公弼,乃遣官分行诸路,而秘书丞高本在遣中,独以为不可均。已而复罢,才均数郡田而已。 天圣时,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税,谓之‘罚税’,他州无此比,请除之。”诏可。自是州县有言税之无名若苛细者,所蠲甚众。 自唐以来,民计日输赋外,增取他物,复折为赋,所谓“杂变之赋”也,亦谓之“沿纳”而名品烦细,其类不一。官司岁附帐籍,并缘侵扰,民以为患。明道中,因诏三司,“沿纳”物以类并合。於是三司请悉除诸名品,并为一物,夏秋岁入,第分粗细二色,百姓便之。 凡岁赋,以石计,钱以缗计,帛以匹计,金银、丝绵以两计,藁秸、薪蒸以围计,他物各以其数计。皇中比景德之数,增四百四十一万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万九千三百六十四。其以赦令蠲除,以便百姓,若逃移、户绝不追者景德中总六百八十二万九千七百,皇中三十三万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万八千七百。每岁以灾害蠲减者,又不在此,盖不可悉数云。 神宗熙宁元年,京西转运使谢景温言:“在法,请田户五年内,凡科役皆免。今汝州四县,如有客户不过一二年,便为旧户纠决,与之同役,以此即又逃窜,田土多荒,乞仍旧法五年内无差科。”从之。 初,赵尚宽、高赋为唐州守,流民自占者众,凡百亩起税四亩而已。税轻而民乐输,境内无旷土。至是,转运司以土辟税百亩增至二十亩。御史翟恩言,恐再致转徙,宜戒饬使者,量加以宽民。诏从之。 唐、邓、襄、汝州,自治平以後,开垦岁增,然未定税额。元丰中,乃以所垦新田差为五等输。元元年罢之,大观三年复元丰法,俄又罢之。 二年,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事。应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圩旱、堤堰、沟洫之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 六年,司农寺请立劝民种桑法,天下民种桑柘,得增赋。先时,河东等户以桑之多寡为高下,故植桑者少,蚕织益微。至和中,诏罢之。时又立法劝民栽桑,有不趋令,则仿屋粟、里布为之罚,民以为病。既而诏罢之。 五年,重修定方田法。八月,诏司农以《方田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辩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旧尝取蹙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凡越额增数皆禁之。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路沟、坟墓,皆不立税。凡田方之角,立土为,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生、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令既具,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六年,诏土色分五等,疑未尽,下郡县物其土宜,多为等以期均当,勿拘以五。七年,诏从邓润甫之请,京东十七州选官四员,各主其方,分行郡县,各以三年为任。又诏每方差大甲头二人、小甲头三人,同集方户,令各认步亩,方田官验地色,各勒甲头、方户同定。诏灾伤路分权罢。司农寺言:“乞下诸路及开封府界,除秋田灾伤三分以上县权罢外,馀候农隙。”河北西路提举司言,乞通一县灾伤不及一分勿罢。 元丰元年,诏:“京东东路民诉方田未实,其先择词讼最多一县,据各等第,酌中立税,候事毕无讼,即案以次县施行。” 五年,开封府言:“方田法,取税之最不均县先行,即一州而及五县,岁不过两县。今府界十九县,准此行之,十年乃定。请岁方五县。”从之。其後必岁稔农隙乃行,而县多山林者或行或否。 七年,京东东路提举常平等事燕若古言:“沂、登、密、青州田讼最多,乞择三五县先方田。”诏候丰岁推行。 八年,帝知官吏奉行多致骚扰,诏罢方田。天下之田已方而见於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顷云。 五年,都水使者范子渊奏:“自大明抵乾宁,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顷,乞募人耕植。”从之。先是,中书言:“黄河北流,今已淤断,恩、冀下流,退皆田土,顷亩必多。深虑权豪横占,及旧地主未归,乞诏河北转运司,候朝廷专差朝臣同司职官同立标识,方许受状,定租给授。” 天下总四京一十八路,田四百六十一万六千五百五十六顷,内民田四百五十五万三千一百六十三顷六十一亩,官田六万三千三百九十三顷。 右此元丰天下垦田之数,比治平时所增者二十馀万顷。按:前代混一之时,汉元始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千馀顷,隋开皇时垦田一千九百四十万四千馀顷,唐天宝时应受田一千四百三十万八千馀顷,其数比之宋朝或一倍,或三倍,或四倍有馀。虽曰宋之土宇北不得幽、蓟,西不得灵、夏,南不得交趾,然三方之在版图,亦半为边障屯戍之地,垦田未必多,未应倍蓰於中州之地。然则其故何也?按:《治平会计录》谓田数特计其赋租以知其顷亩,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计之,则天下垦田无虑三千馀万顷。盖祖宗重扰民,未尝穷按,故莫得其实。又按:《食货志》言天下荒田未垦者多,京襄唐、邓尤甚,至治平、熙宁,相继开垦,然凡百亩之田,起税止四亩,欲增至二十亩,则言者以为民苦赋重,再至转徙,遂不增。以是观之,则田之无赋税者,又不止於十之七而已。盖田数之在官者,虽劣於前代,而遗利之在民多矣,此仁厚之泽所以度汉唐欤! 二税:熙宁十年见催额五千二百一万一千二十九贯、石、匹、斤、两、领、团、条、角、竿。 夏税一千六百九十六万二千六百九十五贯、匹等: 内银三万一千九百四十两钱 三百八十五万二千八百一十七贯 斛斗三百四十三万五千七百八十五石 匹帛二百五十四万一千三百匹 丝绵五百八十四万四千八百六十一两 杂色(茶盐 蜜 麴 麸 面 椒 黄蜡 黄蘖 甘草 油子 菜子 蓝 纸 苎麻 木 柴 茆铁 地灰 红花 麻皮 鞋 板 瓦)百二十五万五千九百九十二斤、两、石、角、筒、秤、张、塌、条、檐、团、束、量、口。 秋税三千五百四万八千三百三十四贯、匹等: 内银二万八千一百九十七两 钱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二贯 斛斗一千四百四十五万一千四百七十二石 匹帛一十三万一千二十三匹 绵五千四百九十五两 草一千六百七十五万四千八百四十四束 杂色(茶 盐 酥 蜜 青盐 麴 油 椒 漆 蜡 枣 苎麻 柿子 木板 瓦 麻皮 柴 炭 蒿 茅 茭 草 蒲席 铁 翎毛 竹 木 芦{废} 鞋)一百九十四万四千三百一斤、两、石、口、根、束、领、茎、条、竿、只、檐、量。 开封府界田一十一万三千三百三十一顷六十七亩,官田五百一十六顷六十四亩,见催额四百五万五千八十七贯、石、匹、两、束、量(夏税九十九万八千九百二十四贯、石、匹、两、束、量。秋税三百五万六千一百六十三贯、石、束、斤、量、两)。 京东路田二十五万八千二百八十四顷六十亩,官田八千九百九顷一亩,见催额三百万九百一贯、匹、两、石、束、量(夏税一百五十五万五千八百八十贯、匹、两、石。秋税一百四十四万五千二十一贯、石、束、量)。 京西路田二十万五千六百二十六顷三十八亩,官田七千二百八顷八十八亩,见催额四百六万三千八百七十贯、石、匹、两、量、角、束(夏税一百四十四万九百三十二贯、石、匹、两、量、角、个。秋税二百六十二万二千九百三十八贯、石、匹、束、量、两、个)。 河北路田二十六万九千五百六十顷八亩,官田九千五百六顷四十八亩,见催额九百一十五万二千贯、石、匹、两、量、斤、束、端(夏税一百三十九万三千九百八十三贯、石、匹、两、量、斤。秋税七百七十五万八千一百七贯、匹、石、斤、束)。 陕府西路田四十四万五千二百九十八顷三十八亩,官田一千八百五顷二十二亩,见催额五百八十万五千一百一十四贯、石、匹、端、两、斗、量、口、斤、根、束(夏税一百一十一万一百五贯、石、匹、端、两、斗、量、口、斤。秋税四百六十九万五千九贯、石、匹、端、量、束、斤、口、根)。 河东路田十万二千二百六十七顷三十亩,官田九千四百三十九顷三十亩,见催额二百三十七万二千一百八十七贯、石、匹、量、两、斤、束(夏税四十万三千三百九十五贯、匹、石、两、量。秋税一百九十六万八千七百九十二贯、石、匹、量、两、斤、束)。 淮南路田九十六万八千六百八十四顷二十亩,官田四千八百八十七顷一十三亩,见催额四百二十二万三千七百八十四贯、石、匹、两、斤、秤、角、量、领(束夏税二百五十五万八千二百四十九贯、石、匹、两、斤、秤、角、量。秋税一百六十六万五千五百三十五贯、石、匹、束、领、量)。 两浙路田三十六万二千四百七十七顷五十六亩,官田九百六十四顷四十二亩,见催额四百七十九万九千一百二十二贯、石、匹、两、领(夏税二百七十九万七百六十七贯、石、匹、两、斤。秋税二百万八千三百五十五贯、石、匹、领)。 江南东路田四十二万一千六百四顷四十七亩,官田七千八百四十四顷三十一亩,见催额三百九十六万三千一百六十九贯、石、匹、两、斤、束、领(夏税二百万四千九百四十七贯、石、匹、两、斤。秋税一百九十五万八千二百二十二贯、石、束、匹、领、斤)。 江南西路田四十五万四百六十六顷八十九亩,官田一千七百六十四顷五十七亩,见催额二百二十二万六百二十五贯、匹、石、两、斤、领(夏税七十四万八千七百二十八贯、匹、石、两、斤。秋税一百四十七万一千九百三十七贯、石、斤、领)。 荆湖南路田三十二万四千二百六十七顷九十六亩,官田七千七百七十二顷五十九亩,见催额一百八十一万六千六百一十二贯、石、匹、串、斤、束、茎、两(夏税四十四万八千三百六十四贯、石、匹、两、串、斤。秋税一百三十六万八千二百四十八贯、石、匹、斤、束、茎)。 荆湖北路田二十五万八千九百八十一顷二十九亩,官田九百三顷七十八亩,见催额一百七十五万六千七十八贯、石、匹、两、张、量、塌、条、束、斤、领、竿、只(夏税五十一万五千二百七贯、石、匹、两、张、量、塌、条。秋税一百三十六万八千二百四十八贯、石、匹、斤、束、茎)。 福建路田一十一万九百一十四顷五十三亩,官田五顷三十七亩,见催额一百一万六百五十贯、石、匹、斤(夏税一十八万六千二百九十二贯、石、匹、斤。秋税八十四万四千三百五十八贯、石)。 成都路田二十一万六千六十二顷五十八亩,官田六十五顷一十九亩,见催额九十二万六千七百三十二贯、石、匹、两、张、斤、担(夏税七万五千八百贯、石、匹、两、张、斤。秋税八十五万九百三十二贯、石、匹、束、斤、担)。 梓州路田为山崖,难计顷亩,见催额八十三万四千一百八十七贯、石、匹、两、斤、担、束、量(夏税二十三万八千九百八十三贯、石、匹、两、斤、担。秋税五十九万三千二百四贯、石、匹、束、量、斤、担)。 利州路田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一顷五亩,官田一千九十九顷八十四亩,见催额六十六万五千三百六贯、石、匹、两、斤、束、等(夏税一十八万六千七百二十四贯、石、匹、两、斤。秋税四十七万八千五百八十二贯、石、匹、束、斤、)。 夔州路田二千二百四十四顷九十七亩,官田二百二十三亩,见催额一十四万一千一百八十二贯、石、匹、两、团、斤、角、束(夏税七万四千二百九贯、石、匹、两、团、斤、角。秋税六万六千八百七十三贯、石、匹、束)。 广南东路田三万一千一百八十五顷一十八亩,官田二百七十顷七十二亩,见催额七十六万五千七百一十五贯、匹、斤、石(夏税一十三万五千七百六十四贯、匹、斤。秋税六十二万九千九百五十一贯、石)。 广南西路田一百二十四顷五十二亩,官田四百二十七顷二十八亩,见催额四十三万八千六百一十八贯、石、斤、束、领(夏税九万五千三百四十二贯、石、斤。秋税三十四万三千二百七十六贯、石、束、领、斤)。 右以上系元丰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毕仲衍投进《中书备对》内所述天下四京一十八路垦田并夏、秋二税见催额数目,《国朝会要》及《四朝食货志》并不曾登载如此详密,故录於此。

【卷五 田赋考五】

○历代田赋之制 哲宗元初,御史论陕西转运使吕太中假支移之名,实令农户计输脚钱十八,百姓苦之。乃下提刑司体量,均其轻重之等:以税赋户籍在第一、等二等者支移三百里。第三等、第四等二百里,第五等一百里。不愿支移而愿输道里脚钱者,亦酌度分为三,各从其便焉。 六年,用有司议,河东助军粮草,支移无得输三百里,灾伤五分以上,免其折变。 绍圣元年,臣僚言:“元敕,典卖田宅,遍问四邻,乃於贫而急售者有害。乞用熙宁、元丰法,不问邻以便之。应问邻者,止问本宗有服亲,及墓田相去百户内与所断田宅接者,仍限日以节其迟。”宋初,亦有问亲邻之法。 徽宗崇宁三年,宰臣蔡京等请复行方田,从之。推行自京西、河北两路始。 四年,尚书省言:“诸妄说方田条法,扇惑愚民,致贱价卖断田业,或毁伐桑柘者,杖以晓众。”从之。监察御史宋圣宠言:“元丰方田之法,废且二十年,猾吏毁去案籍,豪民毁坏界,乞按视补葺。”诏行下。 七月,诏:“方田路分,令提举司视税最不均县,每州岁方一县或两县,遇灾伤权罢。” 知开封府太康县李百宗上言:“州县官吏有苟简怀异之人,往往以本县丰熟妄为灾伤,以避推行。或有好进之徒,以人户实被灾伤妄为丰熟,务要邀求恩赏,殊不能体朝廷使民之美意。乞觉察禁治。”从之。 五年,诏:“诸路见行方田,切虑民被方不均,公吏骚扰乞取难禁,除已方外权罢。” 大观二年,诏复行方田。 四年,诏:“去岁诸路灾伤,应已经方量而高下失当,见有陈诉,未为毕事,合依,已命权罢。其赋税,依未方时旧则输纳。”又诏:“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税,又兼不食之山而方之,俾出刍草之直,民户因此废业失所。监司其推原本制,悉加改正,毋失其旧。”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极多,不下百数,及至均税,不过十等。第一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壤,尚以为轻;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卤,出税虽少,犹以为重。若不入等,而依条只收柴蒿钱,每顷不过百钱至五百,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税,其下色之地,与柴蒿之地不相远,乃一例每亩均税一分,上轻下重,故人户不无词诉。欲乞依条据土色分外,只将第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谓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一亩,即第十等内上等依元数,中等以十五亩,下等以二十亩折地一亩之类是也。”诏诸路概行其法。 五月,臣僚上言:“朝廷推行方田之初,外路官吏不遵诏令,辄於旧管税额之外,增出税数,号为‘蹙剩’,其多有一邑之及数万者。欲望下逐路提举司,将应有增税县分,并依近降指挥,重行方量,依条均定税数,不得於元额外别有增损。”止令提刑司体量诣实闻奏。 大观二年,诏:“天下租赋科拨支折,当先富後贫,自近及远。乃者漕臣失职,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为令。”所谓支移,视地远近,递迁有无,以便边饷,内郡罕用焉。有移用,则任民以所费多寡自择,故或输本色於支移之地,或输脚费於所居之邑。折变之法,纳月初旬估中价折准,仍视岁丰凶定物之低昂,官吏得私其轻重。 初,京西旧不支移,崇宁中,将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也,今特免,若地里脚钱则宜输。”自是岁以为常。脚钱之费,斗为钱五十六,比元丰既当正岁之数,而反覆纽折,数倍於昔,农民至鬻牛易产犹不能继,漕司乃用是取办理之誉,言者极论其害。政和元年,遂诏支移而所输地里脚钱不及斗者,免之。寻诏五等户税不及斗者,支移皆免。 重和,言者谓:“物有丰匮,价有低昂,估丰贱之物,俾民输送,折价既贱,输官必多,则公私乏利。而州县之吏,但计一方所乏,不计物之有无,责民所无,其患无量。至於支移,徙丰就歉,理则宜然。豪民赃吏故徙歉以就丰,挟轻货以贱价输官,其利自倍。而下贫之户各免支移,估直既高,更益脚费,视富户反重,因之逋负,困於追胥。”又非法折变,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绢较钱,钱倍於绢;以钱较麦,麦亿於钱。展转增加,民无所诉。”前後奏请,帝必为之申禁且定法,而有司终不承恻怛之意焉。 宣和元年,臣僚言:“方田以均天下之税,神考良法,陛下推行,今十年,告成者六路,可谓缓而不迫矣。御史台受诉,乃有二百馀亩方为二十亩者,有二顷九十六亩方为七十亩者,虔州之瑞金是也。有租税一十三钱而增至二贯二百者,有租税二十七钱则增至一贯四百五十者,虔之会昌是也。盖方量官惮於跋履,并不躬亲,而行纟拍,验定土色,一任之胥吏。望诏常平使者密行检察,若未按举,他时有诉不平,则明加贬黜改正。”诏令诸路提刑司体问。 二年,诏罢诸路方田。又诏:“自今诸司得起请方田。诸路未方田县分已方量,赋役不以有无论诉,悉如旧额输税。民因方田而逃移归业者,逋欠并放。” 高宗绍兴元年,江西、湖南宣抚大使朱胜非言:“民之病,正税外科敷烦重。税米一斛有输至五六斛,税钱一缗有输及十八缗者,和籴与正税等,而未尝支钱。他皆类此。”又言:“输苗请以限前听民从便纳早占米充支用。”从之。江东帅臣李光言:“广德县秋苗旧纳水阳镇,乡民惮远。乞每一石贴三斗七升充脚剩,就本军送纳。自是立为年额。”诏蠲其半。 六年,殿中侍御史周秘言:“昨朝廷展放淮南税限,闻州县有收撮课子之例,夏则撮麦,秋则撮。又有助军米、借牛租,名色十一,往往取至四五分。重敛如此,乃以爱惜民力欺朝廷,使百姓虚被放免之惠。盖税赋则所取少而有限,收撮则所取多而无时,今欲信朝廷宽恤之令,宽百姓输纳之力,除已立定课子合官私中分外,馀宜一切禁止。”权发遣淮南两路张成宪言:“还业之人税额未定,乞据实种顷亩权纳课子五年。”并从之。 七年,知扬州晁公武言:“朝廷以沿淮荒残,未行租税,民复业与创户者,虽阡陌相望,惧後来税重,闻之官者十才见一二。昔晚唐民务稼穑则增其租,故播种少;吴越民垦荒田而不加税,故无旷土。望诏两淮更不增赋,庶民知劝。”诏可。 二十年,用正言章夏奏,诏州县收纳二税出剩数并附赤历,无得拨归公使库。 二十三年,张守帅江西,奏请蠲积欠预和买、和籴,上欲行之,时秦桧为相,方损度为月进,且日虞四方财用之不至,怒而不行。是时,两浙州县合纳绵、纟由、税绢、茶绢、杂钱、白米六色,皆以市价折钱,别科米麦,有一亩地纳四五斗者。京西根括隐田,增添租米,加重於旧。湖南有土户钱、折纟钱、醋息钱、麴引钱,名色不一。曹泳为户部侍郎,又责荆南已蠲口赋二十馀万缗甚急。桧晚年怒不可测,而泳其亲党,凶焰炽然。盖自桧再相,密谕诸路暗增民税七八,尝建言:国家经费,惟仰二税,乞蠲免,理宜禁绝。虽经界之行,或谓但求括摘漏税,亦无实惠及民,故民力重困,饥死者众,皆桧之为也。 绍兴三年,户部言:“人户抛弃田产,已诏三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已请射及拨充职田者,并听理认归业,官司占田不还,许越诉。如孤幼儿女及亲属依例合得财产之人,委守令面问来历,取索契照。如无契照,句勒耆保邻佐照证得实,即时给付,或伪冒指占者论如律。如州县沮抑,及奉行不虔,隐匿晓示,委监司按治。”从之。 绍兴二年,工部侍郎李擢言:“平江府东南有逃田,湖浸相连,塍岸久废,岁失四万三千馀斛。乞招诱流民疏导耕垦,其不可即工者蠲其额。又郡民之陷虏者,弃田三万六千馀顷,皆掌以旧佃户,诸县已立定租课,许以二年归业。圭田瘠薄,民以旧籍为病,愿除其不可耕之田,损其已定过多之额。”後皆次第行之(此经界张本也)。 十二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一、侵耕失税;二、推割不行;三、衙门及坊场户虚供抵当;四、乡司走弄税名;五、诡名寄产;六、兵火後税籍不信,争讼日起;七、倚阁不实;八、州县隐赋多,公私俱困;九、豪猾户自陈,税籍不实;十、逃田税偏重,人无肯售。经界正则害可转为利。且言:“平江岁入,昔七十万斛有畸,今按籍虽三十万斛,然实入才二十万斛耳。询之土人,皆欺隐也。望考按实自平江始,然後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椿年尝知宁国县,宣谕使刘大中荐其练习民事,稽考税额,各有条理。五年秋九月召对,椿年奏:“州县不治,在不得人,若於二税稍加措置,不至大陷,用度自足。”寻通判洪州,屡迁浙东提举。八年春三月,三省奏:“台州有匿名书,称椿年刻薄等事,欲率众作过。”上曰:“兵火以来,官物多失陷,既差官检察,若稍留心,便生诬毁,此必州县吏所为。万一作过,当遣兵剿杀。”後卒无事。至是,乃建此议)。”上谓宰执曰:“椿年之论,颇有条理。”秦桧曰:“其说简易可行。”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止缘经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翌日甲午,以椿年为两浙运副,专委措置经界。椿年条画来上,请先往平江诸县(朱熹所谓“先自其家田上量起”者是也),俟其就绪,即往诸州,要在均平,为民除害,更不增税额。如水乡秋收後妄称废田者,许人告;陂塘塍埂之坏於水者,官借钱以修之;县令、丞之才短者听易。置图写墟亩,选官按覆,令各户各乡造砧基簿,仍示民以赏罚,开谕禁防,靡不周尽。吏取财者论如法。 诏:“人户田产多有契书,而今来不上砧基簿者皆没官。”又诏:“州县租税簿籍,令转运司降样行下,真谨书写。如细小草书,官吏各科罪。其簿限一日改正,有欺弊者依本法。”并用椿年请也。 初,椿年置经界局於平江府,守臣周葵问之曰:“公今欲均赋邪,或遂增税也?”椿年曰:“何敢增税。”葵曰:“苟不欲增,胡为言本州七十万斛?”椿年曰:“当用图经三十万斛为准。” 仓部员外郎王循友言:“国家平昔漕江、淮、荆、浙六路之粟六百二十馀万,加以和籴,而近岁上供才二百八十馀万,两浙膏腴沃衍,无不耕之土,较之旧额亦亏五十万石。此盖税籍欺隐,豪强诡挟所致。比漕臣建议正经界,朝廷从之,望敕诸路漕臣各根检税籍。” 十四年,椿年权户部侍郎,仍旧措置经界。十二月,椿年以母忧罢,两浙运副王权户部侍郎,措置经界。 十七年,李椿年再权户部侍郎,专一措置经界。自椿年去位,有司稍罢其所施行者,及是免丧还朝,复言:“两浙经界已毕者四十县,其未行处,若止令人户结甲,虑形势之家尚有欺隐,乞依旧图画造簿,本所差官覆实。先了而民无争讼者推赏,弛慢不职者劾奏。”皆从之。椿年又言:“已打量及用砧基簿计四十县,乞结绝。其馀未打量及不曾用砧基簿,止令结甲县分,欲展期一月,许人户首实。昨已起新税,依额理纳,俟打量宽剩亩角,即行均减,更不增添税额。仍令都内人各书诣实状,遇有两争,即对换产税。”并诏可。 十九年,诏:“汀、漳、泉三州据见今耕种田亩收纳二税,未耕种者权行倚阁。”行经界法於诸路,而剧盗何白旗扰汀、漳诸郡,故有是旨。然汀在深山穷谷中,兵火之馀,旧籍无有存者,豪民漏税,常赋十失五六,郡邑无以支吾,於是计口科盐,大为民害。是年冬十一月,经界之事始毕。 初,朝廷以淮东西、京西、湖北四路被边,姑仍其旧,又漳、汀、泉三州未毕行。明年,诏琼州、万安昌化吉阳军海外土产瘠薄,已免经界,其税额悉如旧。又泸南帅臣冯揖抗疏论不便,於是泸叙州、长宁军并免,渠果州、广安军既行亦复罢。自馀诸路州县皆次第有成。二十一年,前权发遣临江军王伯淮代还,言:“本州倚郭清江县修德乡有税钱四十馀贯、苗米四百馀石,人烟、田产并在筠州高安县祈丰乡。上项苗税,在经界法谓之‘佃’,在乡村谓之‘包套’。经界既定,两县随产认税,於是清江有税无田,高安有田无税,清江不免以无田之税增均於元额之田,高安即以无税之田减均於元额之税,是高安得偏轻之利,清江得偏重之害矣。谨按:国朝淳化癸巳岁,诏建临江军,取筠之潇滩镇为清江县,割高安之建安、修德两乡隶之。新丰与修德接壤,故有交乡佃之弊,乞究实改正。”诏委转运卢奎措置。 ◎受纳税限 建炎四年,右谏议大夫黎确言:“近岁贪吏至与专库分利,凡民户自诣输纳夏税,和买缣帛等,往往多端沮抑,不堪留滞之苦,则委之揽纳之家而去。民有倍称之出,官受滥恶之物。”诏物帛非纰疏滥恶,官吏过有抑退者,许越诉。 绍兴三年,诏:“江、浙诸州县帛及折帛钱,并以七月中旬到行在。不足者,守、贰窜黜。”用户部请也。 四年,右司谏刘大中言:“契勘租税条限,系五月半起催,八月半纳毕,灾伤放免不尽者限一月。祖宗以来,未之有改。今户部令七月终以前数足,迫促太甚。纳毕者,人户送纳到官之期也;起发数足者,诸州团并起发到行在之期也。且以道里远近酌中言之,吉州陆路到临安二十八程,水程倍之。若依此,则须五六月纳足,岂不大段迫促?今户部不过以大礼赏格未足,上动朝廷,不知本部平时所管何事!平时蠹耗,未尝讲究;平时失陷,未尝稽考;乃临时画旨促限,变乱祖宗旧制,全不恤民。夫祀所以为民祈福也,迫取物帛,反为民害,有伤和气,有累圣德。”诏展限一月。 二十五年,户部看详,令文思院造一石斛斗,用火印下诸转运司依式制造,付州县行用输纳,庶免吏胥轻重其手,重为民病。 绍兴十年,臣僚言:“赋税之输,止凭钞旁为信,以升,帛以尺,钱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钞受纳,亲用团印:曰‘户钞’,则付人户收执;曰‘县钞’,则关县司销籍;曰‘监钞’,则纳官掌之;曰‘住钞’,则仓库藏之,所以防伪冒、备毁失也。今所在监、住二钞废不复用,而县司亦不即据钞销簿,方且藏匿以要赂。望申严法令,戒监司、郡守检察受纳官司,凡户、县、监、住四钞皆存留,以备互照。”从之。 三十二年,诏:“诸县人户已纳税租钞(和、预买纟由绢之类同),不即销簿者,当职官吏并科罪。人户赍出户钞,不为照使,抑令重纳者,以违制论,不以赦原。著为令。” 绍兴二十六年,户部言:“今年人户畸零租税,欲令依法折纳价钱,如愿与别户合钞送纳本色者听。”初,秦桧画旨,不得合零就整。至是,锺世明权侍郎,恐奉行抵捂扰民,乃奏行之。 ◎预借 建炎四年,上初自海道回跸,夏五月壬寅,用江浙制置司随军转运刘议,於民预借秋科苗米。壬子,御史沈与求奏罢之。 绍兴五年,诏预借民户和买纟由绢二分,止输见缗,得抑纳金银。每千除头子钱外,縻费过十文。 十九年,诏禁止镇江府预借苗米。 ◎支移折变 绍兴二年,左司谏吴表臣言:“诸州折变有至数倍者,请今後并以中价细估。”诏违法漕、宪各罚铜十斤。 三年,诏婺州额上供罗并权折价钱,以州人言每岁输纳两数太重故也。令二广人户税租合支移者,量地里远近递趱,无得过三百里。 四年,起四川布估钱。初,成都崇庆府、彭汉邓州、永康军六郡,自天圣官以三百钱市布一匹,民甚便之,後不复予钱。至是,宣抚司又令民每匹输估钱三引,岁七十万匹,估钱二百馀万引(庆元初,累减至一百三十馀万引)。 六年,右谏议大夫赵霈言:“岳州自版籍不存,不以田亩收税,惟种一石作七亩科敷,而反覆纽折,有至数十倍者。”诏本路宪臣体究改正。 十年,明堂赦:“诸路州县人户合纳田税免收头子、市利、船脚等钱。” 十一年,臣僚言:“昨诏折帛钱以十分为率,纟由折二分,绢折三分,绵折五分,所以宽民力也。今州县乃尽令折钱,抵价收买,以取出剩。民户积欠许逐年随税带纳,今州县乃一并督输。乞诏有司禁约。” 十八年,知蕲州吕延年代还,言:“五季时,江南李氏暴敛害民,江西一路税苗数外倍借三分,以应军须。本朝官司名为‘沿纳’,盖谓事非创立,特循沿李氏旧法也。积岁既久,又以此项钱米支移折变,里巷之民,怨声犹在。乞量与裁定,仍将沿纳钱米免支移折变。” 二十八年,右正言朱倬奏:“福建米斗折纳八百有畸,倍於广右;近饶州乐平县亦科四百五十,恐别郡承风,有亏仁政。欲依祖宗折科法,合纳初定实价,耗费共不得过百钱,非紧急无得折科。”从之。 孝宗淳熙三年,刘邦翰、林枢奏:“湖北州县请佃官田,未归业人户见耕田,期以一年自陈,分三限起税;不实,许人告。” 臣僚言:“湖北人户广占官田,量输官赋,似为过优,此议者所以开陈告之门,而欲从实起税也。不思朝廷往日经界,独两淮、京西、湖北仍旧,盖以四路被边,土广人稀,诱之使耕,犹惧不至,若复履亩而税,孰肯远从力耕,以供上之赋哉?今湖北惟鼎、沣地接湖南,垦田犹多,自荆南、安、复、岳、鄂、汉、沔,莱弥望犹昔,户口稀少,且非土著,皆江南狭乡百姓,老耄携幼远来请佃,所籍田亩宽而税赋轻也。若立限陈首,诱人告讦,恐於公家无一毫之补,而良民有无穷之扰矣。且当诱以开耕,不宜恐以增税。使田畴尽辟,岁收滋广,一遇丰稔年岁,平籴以实边,则漕运所省亦博。望依绍兴十六年诏旨,以十分为率,每年增额一分,或不愿开耕,即许退佃。期限稍宽,取之有渐,远民安业,一路幸甚!” 浙西提举颜师鲁奏:“今乡民於闲旷硗确之地,积日累月,垦成田围,用力甚勤,或未能以自陈起税,为人告首,即以盗耕罪之,给半充赏,其何以劝力田者哉?”上曰:“农民开垦旷土,岂可以盗耕之法治之!可止令打量起税。” 七年夏,大旱,知南康军朱熹应诏上封事言:“今日民特以税重为害,正缘二税之入,朝廷尽取以供军,州县无复赢馀,不免於二税之外别作名色巧取。今民贫赋重,惟有兵籍,广屯田,练民兵,乃可以渐省列屯坐食之兵,损省州县供军之数。使州县事力渐舒,然後可以禁其苛敛,责其宽恤,庶几穷困之民得保生业,无流徙之患。” 隆兴元年,诏:“应人户抛下田屋,如有归者依旧主,业已请佃者即时推还,出二十年无人归认,依户绝法。” 又诏:“贫乏下户,或因赋税,或因饥馑逃亡,官司即时籍其田土,致令不复归业。今州县申严赦文五年之限,应归业者即给还。” ◎受纳税限 绍兴三十二年,诏:“州县受纳青苗,官吏并缘多收加耗,规图滥数,肆为奸欺,虚印文钞给与人户,民相传,谓之‘白钞’。方时艰虞,用度未足,欲减常赋而未能,岂忍使贪赃之徒重为民蠹!今後违犯官吏并坐重典,仍没其家(此孝宗即位初诏)。” 乾道七年修《受纳苗米纵吏乞取法》,受纳官比犯人减一等,州县长官不觉察,同罪。 淳熙四年,执政奏:“往年谏官论州县先期趣办催科之弊,而户部长、贰执奏不行,谓递年四月五月合到行在折帛钱,共六十一万贯,指拟支遣,若不预催,恐致缺课。”上曰:“既是违法病民,朝廷须作措置,安可置而不问?”次日,奏:“户部每年八月於南库借六十万缗应副支遣,次年正月至三月拨还。今若移此六十万缗於四月上旬支借,则户部自无缺用,可以禁止预催之弊。”上喜曰:“如此措置,不过移後就前,得民力少宽,於公私俱便。”乃诏诸路州县并依条限催理二税,违者劾奏。十三年,赵汝愚守成都,民当输纳,使自概量,各持羡米去,民甚便之。 淳熙十一年,诏:“受纳绵并依法:夏税重十二两,和买重十一两,得过行拣择。如有纰疏糊药合退者,勿用油墨印,违许越诉。” ◎受纳税粮 十二年,臣僚言:“州郡取民无制,其尤害民者,改钞一事也。县以新钞输之州,州改为旧钞以受之。夫一岁止有一岁之财赋,一政止有一政之财赋,顾乃今岁所输,改以补去岁之亏,甚者以补数岁之缺;後政所输,改以偿前政之欠,甚者以偿累政之欠。而广右有此弊,而江浙此弊尤甚也。伏乞禁戢州郡,今後得改钞。”诏付户部。 光宗绍熙元年,秘书监杨万里上言:“民输苗则以二斛输一斛;税绢则正绢外有和买,而官未尝给直,又以绢估直而倍折其钱。旧税亩一钱输免役一钱,今岁增其额,不知所止,既一倍其粟,数倍其帛,又数倍其钱,而又有月桩钱、板帐钱,不知几倍於祖宗之旧,又几倍於汉唐之制乎?此犹东南之赋可知者也,至於蜀赋之额外无名者,不得而知也。陛下欲薄赋敛,当节用度,而後财可积,国可足,然後赋可减,民可富,邦可宁。不然,臣未知其所终也!” 时金主新立,万里迓使客於淮,闻其蠲民房园地基钱,罢乡村官酒坊,减盐价,又除田租一年,窃仁义以诳诱中原之民,使虚誉达於吾境,故因转对而有是奏。 臣僚言:“今州县守令皆以财赋为先,不以民事为意。上供有常额,而以出剩为能;省限有定期,而以先期为办;斛、斗、升、合所以准租,而对量加耗;尺、寸、铢、两所以均税,而展取畸零。不求羡馀之献,则为乾没之谋,民财既竭,民心亦怨,饥寒迫之,不去为盗者鲜矣!” 绍兴元年,臣僚言:“诸路逃绝田产,自经界以来,今四十年,未闻一丁一户复业。夏秋官课,州责之县,县责之保、正长,其为扰甚大。乡村父老谓当春时布种,无一亩一角不耕之地。望下诸路县道,勒令乡胥指定逃田坐落,就令见耕种人请佃输官。”从之。 知漳州朱熹奏言:“经界最为民莫大之利,绍兴已推行处,图籍尚存,田税可考,贫富得实,诉讼不繁,公私两便。独漳、泉、汀三州未行,细民业去税存,不胜其苦,而州县坐失常赋,日月削,安可底止!臣不敢先一身之劳佚,而後一州之利病,切独任其必可行也。然行之详则足为一定之法,行之略则滋他日之弊,故必推择官吏,委任责成,打量亩步,算计精确,攒造图帐,费从官给,随产均税,特许过乡通户均纽,庶几百里之内,轻重齐同。本州有产田,有官田,有职田,有学田,有常租课田,名色不一,税租轻重亦各不同。比来吏缘为奸,实佃者或申逃阁,无田者反遭寄。今欲每田一亩随九等高下定计产钱几文,而总合一州诸色税租钱米之数,以产钱为母,每一文纳米几何,只就一仓一库受纳。既输之後,照元额分隶为省计,为职田,为学粮,为常平,各拨入诸色仓库。除二税簿外,每三年乡造一簿,县造都簿,通载田亩产钱实数,送州印押,付县收管,民有交易,对行批凿,则版图一定,而民业有经矣。又有废寺田为人侵占,许本州召人承买,不惟田业有归,亦免税赋失陷,又合韩愈氏‘人其人,庐其居’之遗意。但此法之行,贫民下户皆所深喜,然不能自达其情;豪家猾吏实所不乐,皆善为辞说,以惑群听;贤士大夫之喜安静、厌纷扰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风沮怯,此则不能无虞。今已仲秋,向去农隙只有两月,乞即诏监司州郡施行。”又贻书宰辅云:“经界事讲究巨细本末,不敢不尽,规画措置,十已八九。盖以本州田税不均,州县既失经常之入,至取所不应取之财,以足岁计,如县科罚,州卖盐之类是也。上下莫能相正,穷民受害,有不忍闻。若不经界,实无措手。”先是,漳、泉二州被命相度,而泉州操两可之说,朝廷疑焉。著作郎黄艾轮对,又言之,且云:“今日以天下之大,公卿百官之众,商量一经界,累年而不成,大於此者若之何!”上乃谕辅臣令先行於漳州。明年春,诏漕臣陈公亮同熹协力奉行,南方地暖,农务既兴,非其时也。熹犹冀嗣岁可行,益加讲究,每谓:“经界半年可了,以半年之劳,而革数百年之弊,向後亦须五十年未坏,合令四县作四楼以宁簿籍,州作一楼以贮四县图帐。”条画既备,遍榜郡境,细民知其不扰而利於己,莫不鼓舞,而贵家豪右占田隐税,侵渔贫弱者,胥为异论以摇之,至有进状言不便者,前诏遂格。阅两月,熹请祠去,寻命持湖南使者节,犹以经界不行自劾,议者惜之。 ◎预借 乾道三年,知常州钱建入对,奏:“县令佐、税役、乡胥,陪贴钱物,至借贷税户,暗销官物,洎监司、州郡催督,又贴大胥以缓之,所以版曹财赋每每不足,其患起於细微,而所侵蠹甚大。”上然之。 淳熙十六年,两浙转运使耿秉奏,宜兴县预借今年、明年折帛钱共三万一千二百馀贯,望与除豁。诏令封椿库照数支还会子,付本县理还,今後再有预借,并知、通坐之。又诏令南库支还户部所借江山县折帛钱,其诸县预借,并令各州措置补还,庶绝其弊。 嘉定五年,臣僚言:“预借非法也,顽民、豪户易预借之名,而以寄库为说。当催夏绢,则曰有钱在官;及督秋苗,则曰未曾倒折。所寄者一半,而所逋者亦一半。今预借之弊在在有之,而江西特甚,乞严切禁止。预借之弊除,而输借之名正。”从之。 臣僚言:“四川州县二税积欠,其弊在吏。去去年预借今年秋科,今年预借明年夏科,有给钞而不销簿者,有盗印钞而匿财者,有私立领而官不受理者,有公吏揽取而不归公上者。一遇赦恩,吏之罪释然,而民之忧如故。乞下诸路遵守条约,得预借。”诏制、总两司觉察。 四川宣抚虞允文言:“州县预借人户税赋,合於总领所椿管,添造钱引三百万贯,委制、总及漕臣考实数补填。自今後预借,官以违制论,吏以盗论。”从之。 ◎支移折变 隆兴三年,太府少卿鲁奏:“乞下户部将折帛以匹计者为钱有几,以尺计者为钱有几,自来全折钱处依旧外,馀丁盐、绵、绢及下户不成匹两者尽折钱。盖零细者利於纳钱,端匹者利於纳绢,出产去处便於本色,不出产去处便於折钱。若以见价纽折,其直必轻,则折帛之弊可革。请下诸路运司条约州县,劾其违者。”诏可。又诏今後折帛银并依左藏库价折纳,不得辄有减降。 淳熙八年,诏申严许从民便之制,若愿纳本色,州县勒令折钱,或愿纳价钱,揽户过数乞取,许诣转运司诉。 嘉泰三年,知绍兴府辛弃疾奏:“州县害农之甚者六事,如输纳岁计有馀,又为折变高估趣纳其一也。往时有大吏为郡四年,多取斗面米六十万斛及钱百馀万缗,别贮之仓库,以欺朝廷曰‘用此钱籴此米’,还盗其钱而去。愿明诏内外台察劾无赦。”从之。 嘉定三年,江淮制置使黄度奏:“福州长溪县去州七八百里,苗米不能至州送纳,遂为揽户高价售钞,县又纵吏为奸。请照绍兴府新昌县例,明许折纳,县以钱上之州,州置场籴米。”从之。其後谏议大夫郑昭先奏:“福州苛取十一县输纳之赢,以补长溪折纳之数,是仅免长溪一邑跋涉之劳,而使十一县阴受侵渔之害。盖米可无籴,钱可无出,而自足支遣。望严行约束,违者重坐之。” 绍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赋租出於民之所有,不强其所无,如税绢出於蚕,苗米出於耕是也。今一倍折而为钱,再倍折而为银,银愈贵,钱愈艰得,愈不可售,使民贱粜而贵折,则大熟之岁,反为民害。愿明诏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於罚。”从之。 庆元六年,臣僚言:“折科太重,名目不一,州则增省额以敷於县,县则增州额以敷於民,反覆细折,何啻三倍!民困重敛,莫此为甚。”诏户部条约。 宁宗嘉定六年,监察御史倪千里言:“民常赋,丈尺版籍,自有定数。今催科故存畸欠,异日追畸零,或欠零寸,必纳全尺,此畸税漏催之弊。帛之尺寸,米之合勺,划刷根括,秋毫尽矣,乃於既足之馀,复有重催之害,一追再追,乞取浩瀚。此文引乞觅之弊。乞诏诸监司禁戢州县,措置更革,奉行不虔者劾治。”从之。 △代输 隆兴二年,知赣州赵公称收到宽剩钱十万馀缗,请为民代输今年夏税。 乾道二年,知邵州李元老奏,节省剩钱五十馀贯,乞理纳向後年分下户税赋。 淳熙五年,知昭州王光祖将郡计馀剩为民送纳夏料役钱。知隆兴府张子颜为八县人户代输二税旧欠。知江阴军林元奋将公使库趱到钱补足人户所欠上供本色夏税。八年,知泉州程大昌奏:“本州岁为台、信等州代纳上供银二万四千两,系常赋外白科,苦民特甚。盖科取一害,先期预借一害,不给钞或勒重纳又一害。臣已措画为民代输淳熙九年一年上供银数齐足,乞从今禁预借,及不即给钞者官吏并坐之,许民越诉。” 十二年,知隆兴府程叔达乞蠲淳熙十年未纳苗税,其未纳苗税及上管分隶之数自行管认。赵汝愚知太平州、郑侨知建宁府、韩同卿知泰州、曾知婺州、宇文绍彭知太平州任内,俱撙节浮费,将州用钱为下等人户代输,并补还各郡积欠税赋、折帛等钱。谏议大夫郑昭先言,诸路县道抑令户长代输逃绝之户,往往破家。诏申严禁戢。 ◎畸零 淳熙六年,临安府守臣吴渊言:“准乾道令:人户纳二税,每贯收朱墨钱二十文足,不成贯者收十五文,不成百者免收。今自九百九十文至一百文例取十五文足,显有不均。乞一百文收二文足,每一百增二文,至七百文省,即收十五文足,委是利民,且不冲改条令。”上曰:“畸零税赋纳钱不及一贯者,皆贫民下户,所当矜恤。”乃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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