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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 · 政书类

唐会要 第44页

宋·王溥 · 宋
《唐会要》为王溥所撰唐代典制专史,百卷,分目五百余,记唐代礼法、官制、选举、食货诸政之损益沿革。
◆ 全本 · 共 57 页 · 第 44 页

天宝十载。吏部选才多滥。选人刘乃献议于知铨舍人宋昱曰。虞书称知人则哲。能官人则巍巍。唐虞举以为难。今夫吏部既始之以抡才。终之以授位。是则知人官人。斯为重任。昔在禹稷皋陶之众圣。犹曰载采采有九德。考绩以九载。近代主司。独委一二小冢宰。察言于一幅之判。观行于一揖之内。古今迟速。何不侔之甚哉。夫判者。以狭辞短韵。语有定规为体。犹以一小冶而鼓众金。虽欲为鼎为镛。不可得也。故曰。判之在文。至局促者。夫铨者。必以崇文冠首。媒耀为贤。斯固士之丑行。君子所病。若引周公尼父于铨庭。则虽图书易象之大训。以判体措之。曾不及徐庾。虽有渊默罕言之至德。以喋喋取之。曾不若啬夫。呜呼。彼干霄蔽日。诚巨树也。当求尺寸之材。必后于椽杙。龙吟虎啸。诚希声也。若尚颊舌之感。必下于¨黾。观察之际。能不悲夫。执事虑过龟策。文含雅诰。岂拘以琐琐故事。曲折因循哉。诚能先咨以政事。次征以文学。退观其治家。进察其临节。则庞鸿深沈之士。亦可以窥其门户矣。 贞元四年八月。吏部奏。伏以艰难以来。年月积久。两都士类。散在远方。三库敕甲。又经失坠。因此人多罔冒。吏或诈欺。分见官者。谓之擘名。承已死者。谓之接脚。乃至制敕旨甲。皆被改张毁裂。如此之色。其类颇多。比来因循。遂使滋长。所以选集加众。真伪混然。实资检责。用甄泾渭。谨具由历状样如前。伏望委诸州府县。于界内应有出身以上。便令依样通状。限敕牒到一月内毕。务令尽出。不得遗漏。其敕令度支急递送付州府。州司待纳状毕。以州印印状尾。表缝相连。星夜送观察使。使司定判官一人。专使勾当都封印。差官给驿递驴送省。至上都五百里内。十二月上旬到。千里外。中旬到。每远校一千里外。即加一旬。虽五千里外。一切正月下旬到。尽黔中岭南。应不合北选人。不纳文状限。其状直送吏曹。不用都司发。人到日。所司造姓攒勘合。即奸伪必露。冤抑可明。如须盘问。即下所在州府责状。其隐漏未尽。及在远不及期限者。亦任续通。依前观察使与送所在勘责。必有灼然踰滥。事迹着明。据轻重作条件商量闻奏。庶稍澄流品。永息踰滥。敕旨。依奏。 六年二月诏。吏部续流选人新授官者。至来年二月之任。初。吏部侍郎刘滋李纾。以去冬选人无缺员。乃奏请代贞元五年授官计日成考者。三百五十员。令至今年八月之任。议者非之。于是谏议大夫韩章抗疏曰。窃见去年选授官者。多以六月七月方至任所。扶老携幼。不远数千里。以就一官。到纔经年。遂见停替。又见在留中人多者。有注贞元四年阙者。准格。至来年正月赴任。其续流人注五年缺者。遽以今年八月便任。一等用阙。两等授官。五年阙者授替在前。四年阙者授仍在后。事皆非允。理实可矜。今制命已行。难于改易。其所授官人。请令至来年二月赴任。从之。 元和八年十二月。吏部奏。比远州县官。请量减选。四选五选六选。请减一选。七选八选。请减两选。十选十一选十二选。各请减三选。伏以比远处都七十五州。选人试后。惧不及限者。即状请注拟。虽有此例。每年不过一百余人。其比远州县。皆是开元天宝中仁风乐土。今者或以俸钱减少。或以地在远方。凡是平流。从前不注。至若劝课耕种。归怀逃亡。其所择才。急于近地。有司若不注授。所在唯闻假摄。编甿益困。田土益荒。请减前件选。敕旨。宜依。 十一年九月。中书门下奏。字人之官。从古所重。遂许闻荐。冀得循良。其或不依节文。虚指事迹。既开缪举之路。是扇幸求之风。望自今已后。所举人事迹与节文不同。及检勘无据。并到官后不称职。及有负犯等事。并请量轻重坐其举主。轻则削夺。重则贬谪。伏以前后敕文。虽有条约。比来铨核。多务因循。今重申明。所期画一。其举人到省后。所司检勘。如与节文不同。仰具事由并举主名衔申中书门下。如所司卤莽。便与判成。察知事状违越。则所司与举主同坐。从之。 宝历二年十二月。吏部奏。伏以吏部每年集人。及定留放。至于注拟。皆约阙员。近者入仕岁增。申阙日少。实由诸道州府所奏悉行。致令选司士子无阙。贫弱者冻馁滋甚。留滞者喧诉益繁。至有待选十余年。裹粮千余里。累驳之后。方敢望官。注拟之时。别遇敕授。私惠行于外府。怨谤归于有司。特望明立节文。令自今以后。诸司诸使天下州府。选限内不得奏六品以下官。敕旨。依奏。 太和七年五月敕节文。县令。录事。参军。如在任绩效明着。兼得上下考及清白状陟状者。许非时放选。仍优与处分。其余官见任。得上下考。与减三选。如本官两选以下者同。非时人例处分。 开成二年四月。中书门下奏。天下之治。在能官人。古今以还。委重吏部。自循资授任。衡镜失权。立格去留。簿书得计。比缘今年三月。选事方毕。四月已后。方修来年格文。五月颁下。及到远地。已及秋期。今请起今月与下长定格。所在府州。榜门晓示。其前资官。取本任解黄衣。本贯解一千里内。三月十日解到省。二千里三千里递加十日。并本州岛赍送。选人发解讫。任各归家。其年七月十五日。齐于所住府。看吏部长榜。定留放。其得留人。并限其年十二月十日齐到省试注唱。正月内。铨门开。永为定例。如其年合用阙少。选人文书无违犯可较。则于本色阙内。先集选深人年长人。其余既无缺可集。南曹但为判成榜。示所住州府。许次年取本住州府公验。便依限赴集。更不重取本住本贯解。旧格已久。不便更改。事遂不行。 四年四月敕。吏部去冬粟错。及长名驳放选人等。如闻经冬在京。穷悴颇甚。街衢接诉。有可哀矜。宜委吏部检勘。条流钤辖。如非踰滥。正身不到。欠考欠选。大段瑕病之外。即与重收。以比远残阙注拟。不得用平留阙。如员阙不相当。不唱不伏官者。便任冬集。不复更论诉限。如未经中书门下陈状。敕下后。不得续收。今冬已后。不得以为例。 会昌六年五月赦书节文。吏部三铨选士。祇凭资考。多匪实才。许观察使刺史。有奇绩异政之士。闻荐试用。 大中六年五月敕。大功以上亲。连任停解。如已得资者。依本官选数集。如未得资。及未上并同非时人例放选。 天佑二年四月敕。应天下府州令录。并委吏部三铨注拟。自四月十一日以后。中书并不除授。或诸道荐奏量留。即度可否施行。   掌选善恶 贞观元年。温彦博为吏部郎中。知选事。意在沙汰。多所摈抑。而退者不伏。嚣讼盈庭。彦博唯骋辞办。与之相诘。终日喧扰。颇为识者所嗤。 四年。杜如晦临终。请委选举于民部尚书戴冑。遂以检校吏部尚书。及在铨衡。抑文雅而奖法吏。不适输辕之用。物议以为刻。 五年。杨铨为吏部侍郎。铨叙人伦。称为允当。然而抑文雅。进黠吏。观时任数。颇为时论所讥。 八年十一月。唐皎除吏部侍郎。尝引人铨问何方便稳。或云。其家在蜀。乃注与吴。复有云。亲老先任江南。即唱之陇右。论者莫能测其意。 十七年。杨师道为吏部尚书。师道贵公之子。四海人物。未能委练。所署用多非其才。而深抑势贵。及其亲党。将以避嫌。时论讥之。又其年。吏部尚书高季辅知选。凡所铨综。时称允协。十八年。于东都独知选事。太宗赐金背镜一面。以表其清鉴焉。 龙朔二年。司列少常伯杨思元。恃外戚之贵。待选流多不以礼。而排斥之。为选者夏侯彪所讼。而御史中丞郎余庆弹奏免官。中书令许敬宗曰。固知杨吏部之败。或问之。敬宗曰。一彪一狼。共着一羊。不败何待。 总章二年。司列少常伯李敬元。典选累年。铨综有序。天下称其能。参选者岁有万人。每于街衢见之。莫不知其姓名。其被放有诉者。即陈其书判错失。及身曾负殿。略无差舛。时人服其强记。莫之敢欺。 宏道元年十二月。吏部侍郎魏克己。铨综人毕。放长榜遂出得留人名。于是衢路諠哗。大为冬集人援引指擿。贬为太子中允。遂以中书舍人邓元挺替焉。元挺无藻鉴之目。又患消渴。选人因号为邓渴。 如意元年九月。天官郎中李至远知侍郎。时有选人姓刁。又有王元忠并被放。乃密与令史相知。减其点画。刁改为丁。王元忠改为士元中。拟授官后。即加文字。至远一览便觉曰。今年铨覆数万人。总识记姓名。安有丁士者。此刁某王某也。遽穷其奸。登时承服。省中以为神明。 长寿二年九月。许子儒除吏部侍郎。性无藻鉴。所视铨综。皆委令史纵直。谓直曰。汝平配也。 久视元年七月。顾琮除吏部侍郎。时多权幸。好行嘱托。琮性公方。不堪其弊。尝因官斋至寺。见壁上画地狱变相。指示同行曰。此亦称君所为。何不画天官掌选耶。 景龙三年。郑愔与崔湜同执铨管。数外倍留人。及授拟不遍。即探用三考。二百日阙。夏不行。又用两考。二百日阙。朝注夕改。无复准定。选人得官。乃有三考不得上者。有一人索远。得校书郎。其或未能处置者。即给公验。谓之比冬。故选司纲维紊乱。以崔郑为口实。自后颇难纲纪。 景云元年。卢从愿为吏部侍郎。精心条理。大称平允。其冒名伪选。及虚增功状之类。皆能擿发其事。典选六年。颇有声称。时人云。前有裴马。后有卢李。谓裴行俭。马戴。李朝隐。 开元十一年十二月。吏部侍郎崔林。以旧例有远恶官六七百员。常不用。此冬因选深人。以此阙铨。日对面注。各得稳便。不入长名。用此远阙都尽。 十八年。苏晋为吏部侍郎。而侍郎裴光庭每过官应批退者。但对众披簿。以朱笔点头而已。晋遂榜选院云。门下点头者。更引注拟。光庭以为侮己。不悦。时有门下主事阎麟之为光庭心腹。专知吏部过官。每麟之裁定。光庭随口下笔。时人语曰。麟之手。光庭口。 天宝元年冬选。六十四人判入等。时御史中丞张倚男奭判入高等。有下第者尝为蓟令。以其事白于安禄山。禄山遂奏之。至来年正月二十一日。遂于勤政楼下。上亲自重试。惟二十人比类稍优。余并下第。张奭不措一词。时人谓之曳白。吏部侍郎宋遥。贬武当郡太守。苗晋卿贬安康郡太守。考官礼部郎中裴朏。起居舍人张炟。监察御史宋昱。左拾遗孟国朝。并贬官。 十一载十一月。杨国忠为右相。兼吏部尚书。奏请两京选人。铨日便定留放。无长名。于宅中引注。虢国垂帘观之。或有老病丑陋者。皆指名以笑。虽士大夫亦遭诟耻。故事。兵部注官讫。于门下过。侍中给事中省不过者。谓之退量。国忠注官。呼左相陈希烈于坐隅。给事中列于前曰。既对注拟。即是过门下了。希烈等腹非而已。侍郎韦见素张倚。皆见衣紫。与本曹郎官。藩屏外排比案牍。趋走谘事。乃谓帘中杨氏曰。两个紫袍主事何如。杨乃大噱。选人郑昂等。附会其旨焉。二十余年。人率铨于勤政楼设斋帘。为国忠立牌于尚书省南。所注吏部三铨选人。务专鞅掌。不能躬亲。皆委与令史及孔目官为之。国忠但押一字。犹不可遍。 贞元九年正月。御史中丞韦贞伯劾奏。称吏部贞元七年冬以京兆府踰滥解送之人。已授官总六十六人。或有不到京铨试。悬授官告。文按选格铨状。选人自书。试日书迹不同。即驳放殿选违格文者。皆不覆验。及降资不尽。或与注官。伏以承前选曹乖误。未有如此。遂使衣冠以贫乏待缺。奸滥以贿赂成名。非陛下求才审官之意。由是。刑部尚书刘滋以前吏部尚书。及吏部侍郎杜黄裳。皆坐削阶。 太和二年三月。都省奏。落下吏部三铨注今春二月旨甲内超资官洪师敏等六十七人。敕。都省所执是格。铨司所引是例。互相陈列。颇似纷纭。所贵清而能通。亦由议事以制。今选已满。方此争论。选人可哀。难更停滞。其三铨已授官。都省落下者。并依旧注。重与团奏。仍限五日内毕。其如官超一资半资。以今授稍优者。至后选日。量事降折。尚书侍郎注拟不一。致令省都以此兴词。郑絪丁公着。宜罚一季俸。东铨所落人数较少。杨嗣复罚两月俸。其今年选格。仍分明标出近例。冀绝徼求。时尚书左丞崔宏景。以吏部注拟。多不守文。选人中侥幸者众。纠案其事。落下甲敕。选人辈惜已成之官。经宰相喧诉。故特降此勒。   吏曹条例 总章二年四月一日。司列少常伯裴行俭。始设长名牓。引铨注期限等法。又定州县升降官资高下。以为故事。仍撰谱十卷。 其年十一月。吏部侍郎李敬元。委事于员外郎张仁祎。仁祎有识略吏干。始造姓历。改修状样铨历等程序。敬元用仁祎之法。铨综式序。仁祎感国士见委。竟以心劳呕血而死。 开元十八年四月十一日。侍中兼吏部尚书裴光庭奏。用循资格。至二十一年。光庭薨。中书令萧嵩与光庭不协。以循资格取士不广。因奏事言之。六月二十八日诏。古者。诸侯举士。必本于乡曲。府庭署吏。亦先于行能。所以人自检修。官无败政。及乎魏承汉弊。权立九品。今之吏部。用是因循。入仕寖多。为法转密。然于济治求才。未闻深识。持衡处事。徒具繁文。朕寤寐永怀。每以惆怅。夫琴瑟不调者。改而更张。法令不便者。义复何异。顷者。有司限数。及拘守循资。遂令铨衡。不得拣拔天下贤俊。屈滞颇多。凡人三十始可出身。四十乃得从事。更造格限。分品为差。若如所制之文。六十尚不离一尉。有材能者。始得如此。稍敦朴者。遂以终身。由是取人。岂为明恕。自今以后。选人每年。总令赴集。依旧以三月三十日为限。其中有才优业异。操行可明者。一委吏部临时擢用。贵于取实。何限常科。虽远郡下寮。名迹稍着。亦须甄拔。令其劝勉。俾人思为善之利。俗知进取之途。朕所责成。实在吏部。可举其大略。令有所依。比者。流外奏甲。仍引过门下。簿书堆盈于琐闼。胥吏填委于掖垣。岂是合宜。过为烦碎。自今以后。亦宜依旧。 二十八年八月。以考功贡院地置吏部南院。以置选人文书。或谓之选院。其选院本铨之内。至是移出之。东都至二十一年七月。以太常园置之。 二十二年七月六日。吏部尚书李嵩奏曰。伏见告身印与曹印文同。行用参杂。难以区分。望请准司勋兵部印文。加告身两字。从之。 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敕。王子未出合者。侍讲。侍读。侍文。侍书。并取见任官充。经三周年放选。与处分。习艺馆诸色内教。通取前资及常选人充。经二年已上。选日。各于本色量减两选与处分。左右卫三卫及五品以上子弟。经七年。杂卫三卫经八年。勋官经九年。并放选。与处分。 贞元二年三月。吏部奏。伏准今年二月十三日敕。除台省常参官。余六品已下。并准旧例。都付本司处分者。其六品以下选人中。有人才书判。无阙相当。承前准格。皆送中书门下。又立功状奏请。要有褒扬等令。并委本司注拟。即不同常格选人。若无阙相当。一一令待续阙。事即停滞。必招喧诉。应缘功状。及非时与官。合授正员额。并选限内无阙注拟者。伏请量事计日。用成三考阙。如临时人数稍多。注拟不足。灼然须处置发遣。即请兼用两考以上得资阙。并量人才资序注拟讫。准敕送中书门下详定可否。其六品以下。有官资稍高。合入五品。纵非五品。亦请依前送名。敕旨。两考阙不在用限。其三考阙。如非当年准格令用。除别敕授官人外。亦不在用限。如阙员不足选人。事须处分者。临时奏听进止。余例依。其年三月敕旨。五品官。准式不合选补。使注拟。宜付吏部检勘讫。送中书门下。其据资叙。却合授六品已下官。任便处分。 其年五月。吏部奏。伏准贞元元年七月二十五日敕。诸州府及京五品已上官停。使下郎官御史等。宜付所司。作条件闻奏者。缘诸色功优。非时授官。阙员稍多。请作节限许集。上州刺史。两府少尹。四赤令。停替后。请许一月内于都省陈牒纳文状毕。检勘同具由历。每至月终。送名中书门下。仍请不试。太原。河中。凤翔。江陵。成都。兴元府少尹赤令。及京兆鴘赤令。中下州刺史。诸使下停减郎官御史等停官。当年并听集。六品以下常参官。以理去任者。当年听集。具员官京兆府先申中书门下省。检勘未成失文历者。其中先东西在远。不及选集。并请依后件合集人限。所在陈牒。随例赴集。选人有明经。进士。道举。明法出身。无出身人有经制举。宏词拔萃及第。判入等清白状。并有上下考校奏成。及孝义名闻。制及敕褒奖者。或曾任郎官。御史。起居。补阙。拾遗。太常博士。两府判司。两府畿赤官。使下郎官。观察使。节府。都团练。都防御。度支。水陆运盐铁使。留守判官。支使推官。书记等。制敕分明。贞元元年十二月已前离任者。一切听集。并六府少尹鴘赤令。并不在试例。应未及一考已下。被替丁忧服满。废省。患解侍亲。并隔绝不上州府县升降等官。并听当集。缘未得资望。准六品已下选人例。所试状纵入下等。望临时据人材定留放。其违程不上人。经免殿者。听集。仍却还本道本色官。应准格未合集人。其中有文词宏赡。学术精通。灼然为人所知。亦任于所在府州陈状。本州岛长官。精加选择。堪奖拔者。具解申送。依例赴集。至省审加考核。有才实相副。别状送名。如有踰滥。其本州岛署申解牒本判官。量事科罚。四品官中。有衰疾情愿任致仕官者。但是正员官。不限考数。任于所在州府陈牒。依合集人状样通由历。准前送本道察观察使上省。不用身到礼部。附学官先及第人荐关吏部者。并听集。准例试状定留放。应集合试官。并望准旧例状一道。仍准建中二年格例。及大历十一年六月敕。请条委左右仆射兵部尚书侍郎同考试。其状考入上等。具名所试状。依限送中书门下。其考入下等者。任还。 十一年十月。罢吏部兵部司封司勋写急获告身。凡九十员。 二十三年五月。齐抗以太常卿代郑余庆为中书侍郎平章事。先时。每岁吏部选人试判。别奏官考覆。第其上下。既考。中书门下覆奏。择官覆定。寖以为例。抗为相。乃奏言吏部尚书已是朝廷精选。不宜别差考官重复。其年他官考判讫。俾吏部侍郎自覆。明年。遂不置考判官。盖因抗所论奏也。 太和六年八月敕旨。凡权知授官。皆缘本资稍优。未合便得藉才。不遽擢用。故且权知。若通计五考。即便同正授。极为侥幸。自今以后。应请州府五品长马权知正授。通计六考满停。其勒留官如有未满六考。停给课料者。便准此却与支给。 四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准太和元年九月敕。厘革两畿及诸州县官。唯山剑三川峡内。及诸州比远。许奏县令录事参军。其余并停。自敕下以来。诸道并有奏请。如沧景德棣。敕后已三数员。伏以敕令颁行。不合违越。苟有便宜。则须改张。自今以后。山剑三川峡内。及诸道比远州县官。出身及前资正员官人中。每道除令录事外。望各许奏三数员。如河北诸道沧景德棣之类。经破荡之后。及灵夏邠宁麟坊等州。全无俸料。有出身及正员官。悉不肯去。吏部从前多不注拟。如假摄有劳。望许于诸色人中。量事奏三数员。其余勒约及期限。并请依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处分。从之。 其年七月。吏部应远道州县课料钱元额。计料支给。不得更欠折。当司据料前钱定数。牒示选人使知委。敕旨。宜依。 五年六月敕。南曹检勘。废置详断。选人傥有屈事。足以往覆辨明。近年以来。不问有理无理。多经中书门下接诉。致令有司失职。莫知所守。选人踰分。唯望哀矜。若无条约。恐更滋甚。起今以后。其被驳选人。若已依期限。经废置详断不成。自谓有屈。任经中书门下陈状。状到吏部后。铨曹及废置之吏。更为详断。审其事理。可收即收。如数至三人已上。废置郎官请牒都省罚直。如至十人已上。具事状申中书门下处分。如未经废置详断。公然越诉。或有已经详断不错。辄更有投论者。选人量殿两选。当日具格文榜示。冀无冤滥。亦免幸求。 八年正月敕。吏部疏理诸色入仕人等。令勘会诸司流外令史。府史。掌固。礼生。楷书。医工。及诸司流外令史等。总一千九百七十二员。六百五十七员请权停。一千三百一十五员。请令诸司守缺。除见在外。以后不得更置。委御史台察访。 开成二年六月。吏部南曹奏。准今年五月敕。长定选格。加置南曹郎一人。别制印一面。敕旨。依奏。 会昌五年七月敕。应在京百司官典优成授官人等。既云趋吏执举。簿书优成。命官须居散秩。近日僭越殊甚。条紊旧规。累资或至于登朝。班序岂容于杂类。自今以后。如有改转官。宜止于中下州长史司马。但不令登朝。事贵得体。永为例程。 天佑三年四月十九日。吏部奏。今后选人。如是格式申送员阙。任其稳便去处请官。不得妄指射诸道。假满抛官不到任。停留官元阙。及违程不上月限等阙。从之。 唐会要卷七十五  选部下   选限 武德初。因隋旧制。以十一月起选。至春即停。至贞观二年。刘林甫为吏部侍郎。以选限既促。选司多不究悉。遂奏四时听选。随到注拟。当时以为便。 贞观十九年十一月。马周为吏部尚书。以吏部四时持衡。略无暇休。遂奏请取所由文解。十月一日赴省。三月三十日铨毕。按工部侍郎韦述唐书云。贞观八年。唐皎为吏部侍郎。以选集无限。随到补职。时渐太平。选人稍众。请以冬初。一时大集。终季春而毕。至今行用之。诸史天云是马周。未知孰是。两存焉。 开元二十年正月二十二日。吏部尚书裴光庭奏。文武选人。承前三月三十日始毕。比团甲已至夏末。自今已后。并正月三十日内团甲。二月内毕。至二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萧嵩奏。吏部选人。请准旧例。至三月三十日团甲毕。 贞元八年春。中书侍郎平章事陆贽。始复令吏部每年集选人。旧事。吏部常每年集人。其后遂三数年一置选。选人并至。文书多。不可寻勘。真伪纷杂。吏因得大为奸巧。选人一蹉跌。或十年不得官。而官之阙者。或累岁无人。贽令吏部分内外官为三分。计阙集人。岁以为常。其弊十去七八。天下称之。 十五年六月敕。吏部奏。选人依前三月三十日已前团奏毕。其流外兵部礼部举人等。专委郎官。恐不详审。共为取舍。适表公平。每至流放之时。皆尚书侍郎对定。既上下检察。务在得人。 元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敕。今后宗正寺修选图谱官。知匦使判官。至考满日。各宜减两选也。   藻鉴非因铨选。藻鉴附。 武德七年。高祖谓吏部侍郎张锐曰。今年选人之内。岂无才用者。卿可简试。将来欲縻之好爵。于是遂以张行成张知运等数人应命。时以为知人。裴行俭为吏部侍郎。时李敬元盛称王勃。杨炯。卢照邻。骆宾王等。为之延誉。引以示裴行俭。行俭曰。才名有之。爵禄盖寡。杨应至令长。余并鲜能令终。是时苏味道。王剧未知名。因调选。行俭一见。深礼异之。仍谓曰。有晚生子息。恨不见其成长。二公十数年。当居衡石。愿记识此辈。其后果如其言。行俭尝引偏裨将。有程务挺。张虔勖。崔智。王方翼。党令毗。刘敬同。郭待封。李多祚。黑齿常之。尽为一时之名将。 证圣元年。刘奇为吏部侍郎。注张文成。司马锽为监察御史。二人因申屠玚以谢之。奇正色曰。举贤自无私。二君何为见谢。 圣历二年。吏部侍郎郑杲。注韩复为太常博士。元希声京兆士曹。尝谓人曰。今年掌选。得韩元二子。则吏部不负朝廷矣。 景云二年。卢从愿为吏部侍郎。杜暹自婺州参军调集。补郑县尉。后为户部尚书。从愿自益州长史入朝。暹立在卢上。谓曰。选人定如何。卢曰。亦由仆之藻鉴。遂使明公展千里足也。 开元八年七月。王邱为吏部侍郎。拔擢山阴尉孙逖。桃林尉张镜微。湖城尉张普明。进士王泠然。李昂等。不数年。登礼闱。掌纶诰焉。 十一年十二月。吏部侍郎崔林掌铨。收选人卢怡。裴登复。于儒卿等十数人。无何。皆入台省。众以为知人。 武德初。李绩得黎阳仓。就食者数十万人。魏征。高季辅。杜正伦。郭孝恪。皆客游其所。一见于众人之中。即加礼敬。及平武牢。获郑州长史戴冑。即释放。推荐之。当时以为有知人之鉴。 永徽元年。中书舍人薛元超。好汲引寒微。尝表荐任希古。高智周。郭正一。王义方。孟利贞十余人。时论称美。 圣历初。狄仁杰为纳言颇以藻鉴自任。因举桓彦范。敬晖。崔元暐。张柬之。袁恕己等五人。后皆有大勋。复举姚元崇等数十人。悉为公相。圣历中。则天令宰相各举尚书郎一人。仁杰独荐其子光嗣。由是拜地官员外。莅事有声。则天谓之曰。祁奚内举。果得人也。 长安二年。则天令雍州长史薛季昶择寮吏堪为御史者。季昶以问录事参军卢齐卿。举长安县尉卢怀慎。季休光。万年县尉李乂。崔湜。咸阳县丞倪若水。盩厔县尉田崇璧。新丰县尉崔日用。后皆至大官。 景云二年。御史中丞韦抗加京畿按察使。举奏奉天县尉梁日升。新丰县尉王倕。金城县尉王冰。华原县尉王焘为判官。其后皆著名位。 其年。朔方总管张仁愿。奏用监察御史张敬忠。何鸾。长安县尉寇泚。●县尉王易从。始平县主簿刘体微。分判军事。义乌县尉赵良贞为随军。后皆至大官。 先天元年。侍中魏知古尝表荐洹水县令吕太一。蒲州司功参军齐澣。右内率府骑曹柳泽。及为吏部尚书。又擢密县尉宋遥。左补阙袁晖。封希颜。伊阙县尉陈希烈。后咸居清要。 开元元年。卢齐卿为幽州刺史。时张守珪为果毅。特礼接之。谓曰。十年内当知节度。果如其言。   杂处置 干封三年十月敕。司戎诸色考满。又选司诸色考满入流人。并兼试一经一史。然后授官。 咸亨三年正月十八日。许雍洛二州人任本郡官。 天册元年十月二十二日敕。品藻人物。铨综士流。委之选曹。责成斯在。且人无求备。用匪一途。理当才地并升。轮辕兼授。或收其履历。或取其学行。糊名考判。立格注官。既乖委任之方。颇异铨衡之术。朕厉精思化。侧席求贤。必使草泽无遗。方员曲尽。改弦易调。革故鼎新。载想缉熙之崇。式伫清通之效。其常选人自今已后。宜委所司依常例铨注。其糊名入试。及令学士考判。宜停。 神功元年十月敕。选司抑塞者。不须请不理状。任经御史台论告。不得辄于选司喧诉。有凌突选司。非理喧悖者。注簿量殿。尤甚者。仍于省门集选人决三十。仍殿五六选。 其年闰十月二十五日敕。八寺丞。九寺主簿。诸监丞簿。城门符宝郎。通事舍人。大理寺司直。评事。左右卫千牛卫。金吾卫。左右率府。羽林卫长史。太子通事舍人。亲王掾属。判司。参军。京兆。河南。太原判司。赤县簿尉。御史台主簿。校书。正字。詹事府主簿。协律郎。奉礼。太祝等。出身入仕。既有殊途。望秩常班。须从甄异。其有从流外及视品官出身者。不得任前官。其中书主书。门下录事。尚书都事七品官中。亦为紧要。一例不许。颇乖劝奖。其考词有清干景行。吏用文理者。选日简择。取历十六考已上者。听量拟左右金吾长史及寺监丞。 圣历元年二月二十二日敕。选人无故。三试三注唱不到者。不在铨试重注之例。其过门下三引。不过者。亦不在更注之限。 三年正月三十日敕。监察御史。左右拾遗。赤县簿尉。大理评事。两畿县丞主簿尉。三任已上。及内外官经三任十考以上。不改旧品者。选叙日。各听量隔品处分。余官必须依次授任。不得超越。 大足元年正月十五日敕。选人应留。不须要论考第。若诸事相似。即先书上考。如书判寥落。又无善状者。虽带上考。亦宜量放。 开元二年二月十八日敕。繁剧司阙官。有灼然要籍者。听牒选司。于应得官人内。据材用资历相当者先补拟。 三年六月八日敕。吏部铨选。委任尤重。比虽守职。务在循常。既限之以选劳。或失之于求士。宜选日拔擢一二人。不须限资次放。 四年六月十九日敕。六品以下官。令所司补授员外郎御史。并余供奉。宜进名授敕 其年七月敕。如闻黔州管内州县官员多阙。吏部补人。多不肯去。成官已后。或假解。或从征。考满得资。更别铨选。自余管蛮獠州。大率亦皆如此。宜令所司。于诸色选人内。即召补。并驰驿发遣。至州。令都府勘到日申所司。如有迟违。牒管内都督决六十。追毁告身。更不须与官。 其年九月十二日敕。诸色选人纳纸保后五日内。其保识官各于当司具名品。并所在人州贯头衔。都为一牒。报选司。若有伪滥。先用缺。然后准式处分。 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敕。要官儿子。少年未经事者。不得作县官亲民。 十二年。初定兵吏两司员外郎专判南曹。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敕。比来所拟注官。多不慎择。或以资授。或未适才。宜令吏部每年先于选人内。精加简试。灼然明闲理法者。留拟其评事已上。仍令大理长官相加简择。并不授非其人。 十五年九月敕。今年吏部选人。宜依例糊名试判。临时考第奏闻。 十七年三月敕。边远判官。多有老弱。宜令吏部每年选人内。简择强干堪边任者。随缺补授。秩满。量减三两选与留。仍加优奖。 天宝四载九月二十一日敕。侍郎铨曹。入宿令史加转。 八载六月十六日敕旨。授官宜待攒符。 九载三月十三日敕。吏部取人。必限书判。且文学政事。本自异科。求备一人。百中无一。况古来良宰。岂必文人。又限循资。尤难奖擢。自今以后。简县令。但才堪政理。方圆取人。不得限以书判。及循资格注拟。诸畿望紧上中。每等为一甲。委中书门下察问。选择堪者。然后奏授。大理评事。缘朝要子弟中。有未历望畿县。便授此官。既不守文。又未经事。自今以后。有此色及朝要至亲。并不得注拟。 十一载七月敕。吏部选人书判滥。及杂犯不合得留者。不限选数。并放。除此之外。先后选深人。一概并留。其选深被放人。选浅得留人名。具留放逗留榜。示选人。各令知悉。仍以单状奏闻。不须更起条目。至十二月二日。吏部尚书杨国忠奏。请两京选人集铨日。便定留放。无长名。遂诏文部选人调集者。宜审定格限。令集铨日。各量官资书判状迹。功优据阙合留。对众集便定。其宏词博学。或书判特优。超越流辈者。不须定以选数。听集。武部选人集试日。校第功优。亦对众留放。 十三载三月二十八日敕旨。授官取蜀郡大麻纸一张写告身。 广德元年二月敕。诸州府及县。今后每有阙官。宜委本州岛府当日牒报本道观察节度。及租庸使。使司具阙由。附便使牒中书门下。送吏部。依阙准式处分。其所阙官。有职务稍重者。委本府长官。于见任及比司官中简择。权令勾当。正官到日停。不得更差前资及白身等摄。吏部及制敕所授官。委中书门下及吏部甲。制敕出后三日内下本州岛。准令式计程外一月不到。任本州岛报中书门下吏部用阙。如灼然事故。准敕勒留。不在此限。其违限程人。六品已下。本色内殿一两选。许同会阙不成人例。五品已上。停一二年。其殿选人。诸州诸使不得奏用。 大历元年二月敕。许吏部选人自相举。如任官有犯。坐举主。从吏部侍郎王延昌奏。十二年五月敕。见任中书门下两省五品以上。尚书省三品已上子孙。各授官者。一切拟京官。不得拟州县官。 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敕。大理法官。及太常礼官。宜委吏部每至选时。简择才识相当者。与本司商量注拟。贞元元年正月二十五日敕。宜令清资常参官。每年于吏部选人中。各举一人。堪任县令录事参军者。所司依资注拟。便于甲历。具所举官名衔。仍牒御史台。如到任政理尤异。及无赃犯。事迹明着。所司举录官姓名闻。当议褒贬。仍长名后二十日举。仍永为例程。七月。吏部奏。准今年五月敕节文。缘选人淹留多时。 理且权宜发遣。请量取建中四年授官。至今计日成三考。用阙注拟。其受替人皆于常例稍屈。亦宜量事优偿。委所司选限毕后。具所用阙人名衔闻奏。至选日各减一选。 三年七月。复置吏部小选。 九年十二月制。自今已后。应诸色使行军司马。判官。书记。参谋。支使。推官等。使罢者。如是检校试五品已上。不合于吏部选集。并任准罢使郎官御史例。冬季闻奏。 十三年三月。诏于吏部选人中。简择通事舍人。 十九年七月敕。以关辅饥。罢今岁吏部选集。 元和三年正月。吏部奏。准去年六月敕。元和元年下文状人。但有续阙。即便注拟。元和二年下文状人。均待有两季下续阙。至冬末合收用者注拟。伏以非时选集。见在无多。待阙多年。艰辛转甚。其元年二月十三日已前下文状。应未得官人。并请依当年平选得选留人例。一时注拟。其十月以后。及今年下文状人。如元敕即与处分。亦请准前注拟。其余并请待注平选人毕。有阙相当。便与注拟。如无阙相当。即请许待续阙。敕旨。依奏。 其年三月敕。秘书省。宏文馆。崇文馆。左右春坊。司经局。校书郎。正字。宜委吏部。自今平流选人中。择取志行贞进。艺学精通者注拟。 七年十二月。魏博奏。管内州县官二百五十三员。内一百六十三员见差假摄。九十员请有司注拟。从之。 八年八月。吏部奏。请差定文武官告纸轴之色物。五品已上。用大花异纹绫纸。紫罗里。檀木轴。六品下朝官。装写大花绫纸。及小花绫里。檀木轴。命妇邑号。许用五色笺。小花诸杂色锦褾。红牙碧牙轴。其它独窠绫褾。金银花笺。红牙。发镂轴钿等。除恩赐外。请并禁断。敕旨。依奏。 其年九月。刑部奏。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诸色左降官等。经五考满。许量移者。其降贬日授正员官。或无责词。亦是责授。并请至五考满。然后许本任处申阙。并余左降官。缘任处多在遐远。至考满日。其申牒稽迟。致使留滞者。其刺史录事参军等。并请与下考。如满后。虽已申牒。未量移间。其禄料并准天宝贞元两度敕文。依旧支给。其本犯十恶等罪。已有正名。请从旧。从之。 其年十一月敕。有司奏。申光蔡三州州县官。缘给复无税。应支俸料。今量定员额及课料。其六品以下官。仍令吏部于选人中。择优与注拟。每月课料钱。委所司量与支给。其员外课料等。本额待给复年满。一切仍旧。 十二年七月诏。入粟助边。古今通制。如闻定州侧近。秋稼未登。念切饥民。不同常例。有人能于定州纳粟五百石者。放同优比出身。仍减三选。一千石者。无官便授解。褐官。有官者。依资授官。纳二千石者。超两资。如先有出身及官。情愿减选者。每三百石与减一选。 十五年二月。中书门下奏。见任正员官充职掌等。比限两考。及授官经二周年已上。方许奏请。然后与依资改转。有才在下位者。不免留滞。请自今已后。诸道使应奏请正员官充职掌。经一年者。即依资与改转。如未周者。即量予同类试官。如此处分。庶将得中。敕旨。依奏。 宝历二年十一月敕旨。京百司应合带职事奏正员官者。自今己后。宜于诸司及府县见任官中选择。便以本官充职。如见任无相当者。即任于其年选人中奏用。便据资历与官。不要更待铨试。仍永为例程。 三年正月。山陵使奏。伏以景陵光陵以来。诸司诸使。所差补押当及杂掌官等。皆据旧例。合得减选。其中有无选可减者便放非时选。吏曹缘是承优放选。例多判成。有过格年深。名身踰滥。赴常选不得者。多求减选职掌。图得非时赴集。因缘优敕。成此幸门。其吏曹为弊颇甚。今请应差前资官充职掌。并不得取选数已过格人。庶绝奸冒。敕旨。依奏。 太和四年七月。吏部奏。当司两铨侍郎厅。伏以吏部居文昌首曹。侍郎为尚书贰职。铨庭所宜顺序。厅事固有等衰。旧以尚书厅之次为中铨。其次为东铨。自干元中。侍郎崔器以当时休咎为虞。奏改中为西诠。以久次侍郎居左。以新次侍郎居右。因循倒置。议者非之。伏请自今以后。以久次侍郎居西铨。以新除侍郎居东铨。敕旨。依奏。 其年七月。吏部奏。三铨正令史。每铨元置七人。今请依太和元年流外铨起请。置五人。减下两人。南曹令史一十五人。今请依太和元年流外铨起请节文。减下三人。奉敕依奏。 五年二月。吏部奏。请量抽太和三年终已来。至今年三月四月以来。得资及计入成三考阙四十五员。伏缘去冬。诸色黄衣参选者。倍多于常年。其间十七人。皆是勋臣贵戚。及常参官子弟。不可任远处州县官。三铨以当年合用阙。方圆发遣之外。每铨各有十余人未得官。今请准元和中及长庆初敕例。据见在人数。量抽前件阙注拟毕。具所用阙闻奏。敕旨。宜依。 其年六月敕。应选人未试以前。南曹驳放后。经废置详断。及准堂判却收。比来南曹据给帖人数。续到续试。铨司更不考判。便同平留选人例注拟。稍涉侥幸。自今以后。应有此色。并请待正月十日。准格详断限毕都引。试判不及格。并杂犯。及续检勘库报。并前选子案不同。并驳放。不任更陈状披诉。及重详断之限。 其年五月。吏部奏。准贞元十八年四月一日敕。诸亲注得外官。欲赴任。自今已后。每年须先奏闻者。今请至时准敕检勘闻奏。其诸亲薨殁。子弟注得外官。准先后敕合奏闻。起自今已后。请更赴集。更不在重奏限。其给解处审勘。仍于家状一一具奏诸亲等第。如违。驳放。敕旨。依奏。其月五日敕。应选人及冬集人子案。门下省检勘毕后。比来更差南曹令史收领。却纳门下甲库。在于公事。颇甚劳扰。自今已后。请勒吏部过院。本令史便自分付甲库。以备他年检勘。请门下省勒甲库令史。每过选照勘收拾。明立文案据。官吏等递相分付。不得妄有破除。南曹申请之时。如有称失落欠少。本令史专知官。准勘检揩改违条流例处分。 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中书门下奏。今后请令京兆河南尹及天下刺史。各于本府本道尝选人中。拣勘择堪为县令司录录事参军人。具课绩才能闻荐。其诸州先申牒观察使。都加考核。申送吏部。至选集日。不要就选场更试书判。吏部尚书侍郎引诣铨曹试时务状一道。访以理民之术。自陈历任以来课绩。令其一一条对。其治识优长者。以为等第。便以大县注拟。如刺史所举。并两人得上下考者。就加爵秩。在任年考已深者。优与进改。其县令录事得上下考。兼绩状者。许非时放选。如犯赃一百贯以下者。举主量削阶秩。一百贯以上者。移守僻远小郡。观察使望委中书门下听奏进止。所举人中。如有两人善政。一人犯赃。亦得赎免。其犯赃官。永不齿录。从之。 开成元年十月中书门下奏。两畿及两京奏六品以下官。除敕授外。并吏部注拟。准太和五年正月二十六日敕。中书门下奏。近敕隔绝诸司奏六品以下官。宽免占吏部阙员。亦稍绝邪滥。其两府司录及尉。知捕贼盗。皆藉干能。用差专任。吏部所注。或虑与事稍乖。自今已后。京兆府及河南府司录及尉。知捕贼盗。据官资合入者充。其余并准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及太和四年五月七日敕处分。 会昌二年四月赦文。准太和元年十二月十八日敕。进士初合格。并令授诸州府参军。及紧县尉。未经两考。不许奏职。盖以科第之人。必宏理化。黎元之弊。欲使谙详。近者。诸州长史。渐不遵承。虽注县寮。多縻使职。苟从知己。不念蒸民。流例寖成。供费不少。况去年选格。改更新条。许本郡奏官。便当府充职一人。从事两请。料钱虚占。吏曹正员。不亲本任公事。其进士宜至合选年。许诸道依资奏授。试官充职。如奏授州县官。即不在兼职之限。 广明元年敕。吏部选人粟错。及长名驳放者。除身名踰滥。及欠选欠考外。并以比远残阙注拟。   东都选 贞观元年。京师米贵。始分人于洛州置选。 永徽元年。始置两都举。礼部侍郎官号。皆以两都为名。每岁两地别放及第。自大历十二年。停东都举。是后不置。 开耀元年十月。崇文馆直学士崔融议选事曰。关外诸州。道里迢递。洛河之邑。天地之中。伏望诏东西二曹。两京都分简留放。既毕同赴京师。 开元元年十二月。遣黄门监魏知古。黄门侍郎卢怀慎。往东都分知选事。便令拟宋璟为东都留守。摄门监过官。 元和二年九月诏。东都留守赵宗儒。权知吏部。令掌东都选事。铨试毕日停。 太和二年九月敕。吏部今年东都选事。宜令河南尹王播权知侍郎。铨试毕日停。 三年四月敕。东都选事宜权停。   南选 上元三年八月七日敕。桂广交黔等州都督府。比来所奏拟土人首领。任官简择。未甚得所。自今已后。宜准旧制。四年一度。差强明清正五品已上官。充使选补。仍令御史同往注拟。其有应任五品已上官者。委使人共所管督府。相知具条景行艺能政术堪称所职之状奏闻。 大足元年七月二十九日敕。桂广泉建贺福韶等州县。既是好处。所有阙官。宜依选例省补。 开元八年八月敕。岭南及黔中参选吏曹。各文解每限五月三十日到省。八月三十日检勘使了。选使及选人。限十月三十日到选所。正月三十日内。铨注使毕。其岭南选补使。仍移桂州安置。 其年九月敕。应南选人。岭南每府同一解。岭北州及黔府管内州。每州同一解。各令所管勘责出身由历。选数考课优劳等级。作簿书。先申省。省司勘应选人曹名考第。一事以上。明造历子。选使与本司对勘定讫。便结阶定品。署印牒付选使。其每至选时。皆须先定所拟官。使司团奏后。所司但覆同。即凭进画。应给签告。所司为写。限使奏敕到六十日写了。差专使送付黔桂等州。州司各送本州岛府分付。 天宝十三载七月敕。如闻岭南州县。近来颇习文儒。自今已后。其岭南五府管内白身。有词藻可称者。每至选补时。任令应诸色乡贡。仍委选补使准其考试。有堪及第者。具状闻奏。如有情愿赴京者。亦听。其前资官并常选人等。有词理兼通。才堪理务者。亦任北选。及授北官。 大历十四年十二月二日敕。南选已差郎官。固宜专达。自今已后。不须更差御史监临。 兴元元年。敕吏部侍郎刘滋。知洪州选事。时京师寇盗之后。天下蝗旱。谷价翔贵。选人不能赴调。仍命滋江南典选。以便江岭之人。时称举职。 其年十一月。岭南选补使右司郎中独孤愐奏。伏奉建中四年九月敕。选补条件所注拟官。便给牒放上。至上都赴吏部团奏。给告身。敕旨。准敕处分。 贞元十二年十一月敕。岭南黔中选。旧例补注讫。给票放上。其俸除手力纸笔团除杂给之外。余并待奏申敕到后。据上日给付。其福建选补司宜停。其桂广泉建福贺韶等州。宜依选例称补。 二年三月。考功员外郎陈归。为岭南选补使。选人留放。注官美恶。违背令文。惟意出入。复供求无厌。邮传患之。监察御史韩参奏劾。得罪配流恩州。 元和二年八月。命职方员外郎王洁。充岭南选补使。监察御史崔元方监焉。 长庆二年正月敕。权停岭南黔中今年选补。 宝历二年二月。容管经略使严公素奏。当州及普宁等七县。乞准广韶贵贺四州例南选。从之。 太和三年敕。岭南选补。虽是旧例。远路行李。未免劳人。当处若有才能。廉使宜委推择。待兵息事简。续举旧章。其南选使。可更停一二年。 七年正月。岭南五管及黔中等道选补使。宜更权停一二年。 开成二年正月。又权停三年。 五年七月。潮州刺史林郇阳奏。州县官请同漳汀广韶桂贺等州吏曹注官。敕旨。潮州是岭南大郡。与韶州略同。宜下吏部。准韶州例收阙注拟。余依。 其年十一月。岭南节度使卢均奏。当道伏以海峤择吏与江淮不同。若非谙熟土风。即难搜求民瘼。且岭中往日之弊是南选。今日之弊是北选。臣当管二十五州。唯韶广两州官寮。每年吏部选授。道途遥远。瘴疠交侵。选人若家事任持。身名真实。孰不自负。无由肯来。更以俸入单微。每岁号为比远。若非下司贫弱令史。即是远处无能之流。比及到官。皆有积债。十中无一。肯识廉耻。臣到任四年。备知情状。其潮州官吏。伏望特循往例。不令吏部注拟。且委本道求才。若摄官廉慎有闻。依前许观察使奏正。事堪经久。法可施行。敕旨。依奏。   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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