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 第39页
十三年正月。京兆少尹知府事崔元略奏。诸司诸军诸使。追府县人吏所由。及百姓等。比来府县除贼盗外。所有推勘公事相关者。皆行公牒。近日多不行文牒。率自擒捉。禁系之后。府县方知。其中人吏所由。亦有奸猾。为无凭据。妄生推枉。又难辨明。其百姓等听被追捕。缘无公牒。多加恐动。致有逃匿。今后望降敕旨。应请诸军诸使要追府县人吏百姓等。非盗贼外。并令行移文牒。所冀官曹免相侵扰。从之。 长庆元年七月敕节文。京兆府百姓属诸军诸使者。宜令具挟名。敕下。一户之内。除已属诸军诸使。其余及父兄子弟。据令式。年几合入色役者。明立簿籍。同百姓例差遣。 二年闰十月。中书门下奏。伏以所立堤防。止缘权要。今一概防闲。事诚太过。今后请应宰臣。左右仆射。御史大夫。中丞。给事舍人。左右丞。诸司尚书。侍郎。度支。与盐铁使在城者。并诸王驸马期周以上亲并女婿外甥。请准前后敕。不得在京兆府判司次。畿令赤县簿尉。其余官不在此限。从之。 三年四月敕。京兆尹兼御史大夫韩愈。特放台参。以后不得为例。时议以为宪司之临府县。着自甲令。苟害于理。自当革之。暂便一人。不得为例。深非立制垂久之道也。 开成二年。崔珙为京兆尹。京畿旱。奏浐水入内者。十分请减九分。赐贫民溉田。从之。 三年正月。盗发亲仁里。欲杀宰相李石。其贼出于禁军。珙捕之不获。坐夺俸。 会昌三年五月。京兆府奏。两坊市闲行不事家业。黥刺身上。屠宰猪狗。酗酒斗打。及僦构关节。下脱钱物。摴蒱赌钱人等。伏乞今后如有犯者。许臣追捉。若是百姓。当时处置。如属诸军诸使禁司。奏闻。从之。 大中三年九月。中书门下奏。京兆府判司。及两县簿尉带诸司职事。伏以列官分职。各有司存。苟或侵踰。则乖彝宪。近日判府司及两县簿尉。多系诸司职掌。遂使额外假称。一人兼判数曹。易为因循。难以责办。臣等商量。自今以后。诸司职掌。改集贤馆宏文馆。并不得带府判司及两县簿尉。集贤馆宏文馆。仍每司不得过一员。见在诸司充职者。请勒归本司。敕旨。依奏。 唐会要卷六十八 河南尹 武德四年。平王世充。废东都。置总管府。以淮阳王道元为之。其年十一月十一日。置洛州大行台。改为东都。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改东都为洛州。九年六月十三日。废行台。置都督府。以屈突通为之。贞观十一年三月十日。改为洛阳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废都督府。复为洛阳州。以裴怀节为长史。 显庆二年六月五日敕。洛阳州及河南洛阳二县官。同京官。以段宝元为长史。其年十二月十三日敕。宜改洛阳州官为东都州县官员。阶品并准雍州。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为神州都。神龙元年二月五日复为东都。开元元年十二月一日。改为河南府。以李杰为尹。天宝元年二月二十日。改为东京。上元元年九月二十日。停东京之号。元年建卯月。改为中都。 少尹。 显庆二年置司马。以许力士为之。大足元年。加一员。分为左右司马。以孟诜为之。开元元年。改为少尹。以刘迪为之。 开成五年四月。东都奏。河南尹高铢。与知台御史卢罕街衢相逢。高铢乘肩舆。无所避。二人各引所见。台府喧竞。上乃下诏曰。尹正官重。台宪地高。道路相逢。仪制不定。各执词理。每有纷争。胜负取决于一时。参详未申于久制。委有司斟酌典故闻奏。都省议。台府相避。本无明令。按前后例。知杂御史与京兆尹相逢。京尹回避。今东都知台御史即一员。兼得行中丞公事。若不少加严重。即恐人不禀承。今据东台所由状。从前河南尹皆回避。请依上都知杂御史例为制。其上都御史。人数稍众。若令京兆尹悉皆回避。事恐难行请自今已后。京兆尹若逢御史。即下路驻马。其随从人亦皆留止。待御史过。任前进。其东都知台御史亦请准此为例。其京兆尹若趋朝及遇宣朝。不可留滞。即任分路前进。制可。 诸府尹 太原尹。 武德元年五月二十六日。并州置总管府。以窦静为长史。七年二月十七日。改为大都督府。以齐王元吉为之。贞观二年十月。去大字。为都督府。以李宏节为之。龙朔二年二月十六日。又加大字。长寿元年九月七日。置北都。改为太原府。都督为长史。以崔神庆为之。神龙元年二月四日。罢为大都督府。以宋璟为之。开元十一年正月二十日。置北都。以韦凑为尹。天宝元年正月二十日。改为北京。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停北京之号。寻却复为北京。 少尹。 开元已前为司马。与诸府同。开元十一年正月。改为少尹。以游子骞为之。 成都府。 武德三年四月九日。置益州行台。以魏王泰为之。九年六月十三日废。置大都督府。以窦轨为之。贞观二年二月二十日。去大字。龙朔二年十二月六日。又为大都督。以邱行恭为之。至德二载十二月十五日。改为成都府。称南京。以裴冕为尹。上元元年九月七日。去南京之号。 凤翔府。 武德元年六月十九日。改隋扶风郡为岐州。天宝元年正月二十日。改为扶风郡。刺史为太守。至德元载七月二十七日。改为凤翔郡。二载十二月十五日。改为凤翔府。称西京。以李煜为尹。上元元年九月。停西京之号。元年建卯月一日。改为西都。 兴德府。 垂拱元年十月七日。改为太州。华阴县为仙掌县。神龙元年二月五日。改为华州。四月二十八日。又改为太州。唐隆元年七月八日。复为华州。元年建子月。肃宗不豫。有术士复请改为太州。华阴县为太阴县。宝应元年。皆复旧名。光化元年六月。升为兴德府。刺史为尹。以韩建为之。左右司马为少尹。 河中府。 武德二年。置总管府。以襄陵王深为之。七年二月十八日。改为都督府。以杨福为之。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废都督府。景云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又置都督府。以崔元琮为之。十一月一日废。开元九年正月八日。改为河中府。号中都。以姜师度为尹。六月三日。停中都。却为州。干元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改为河中府。以萧华为尹。元年建卯月一日。号为中都。元和三年三月。复为河中府。 开元元年五月。杨州功曹参军丽正殿学士韩覃上疏曰。臣闻礼记月令曰。孟夏之月。无起土功。无聚大众。昔鲁夏城中邱。春秋书之。垂为后诫。今建国都。乃长久之大业也。犯天地之大义。袭春秋之所书。夺人盛农之时。愚臣窃以为甚不可也。至若两都旧制。分官众多。费耗用度。尚以为损。岂可更建中都乎。夫河东者。国之股肱郡也。劲锐强兵。尽出于是。其地隘狭。今又置都。使十万之户。将安投乎。一旦陋东都。而幸西都。而造中都。乐一君之欲。遗万人之患。务在郡国之多。不恤危亡之变。悦在游幸之丽。不顾兆庶之困。非所以深根固蔕。不拔之长策矣。昔汉帝感锺离之言。息事德阳之殿。赵主采续咸之谏。止造邺都之宫。臣愚诚愿下明诏。罢中都。则福履无疆矣。天下幸甚。至六月三日诏。其中都宜停。依旧为府。 江陵府。 武德四年。平萧铣。始置大总管。以赵郡王孝恭为之。七年二月十八日。改为大都督府。以濮阳王瑰为之。贞观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去大字。龙朔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又改为大都督府。以独孤云卿为之。上元元年九月七日。改为江陵府。称南都。以吕諲为尹。 兴元府。 武德元年六月十九日。置总管府。以李安远为之。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改为都督府。以韩文通为之。贞观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废。永徽七年正月六日。置都督府。以梁王忠为之。兴元元年六月十四日。改为兴元府。以严震为尹。 都督府 武德七年二月十二日。改大总管府为大都督府。管十州已上。为上都督府。不满十州。只为都督府。至开元元年着令。户满二万已上。为中都督府。不满二万。为下都督府。 景云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制。敕天下分置都督府二十四。令都督纠察所管州刺史以下官人善恶。 汴州。 管宋。蔡。曹。滑。许。陈。颍等七州。 齐州。 管青。淄。济。濮。登。莱等六州。 兖州。 管徐。亳。沂。密。海。泗。郓等七州。 魏州。 管卫。相。洺。德。贝。博。豫等七州。 冀州。 管恒。邢。赵。定。沧。瀛。鄚。易等八州。 并州。 管泽。潞。汾。仪。岚。忻。代。朔。蔚等九州岛。 蒲州。 管晋。绛。慈。隰。沁等五州。 鄜州。 管坊。延。绥。丹。银等五州。 泾州。 管陇。宁。庆。盐。原。会等六州。 秦州。 管成。武。河。渭。岷。兰。洮。扶。文。宕。迭等十一州。 益州。 管彭。蜀。汉。简。眉。邛。嘉。雅。陵等九州岛。 绵州。 管梓。隆。始。果。龙等五州。 遂州。 管资。荣。普。渝。合等五州。 荆州。 管硖。郢。澧。朗。岳。鄂等六州。 夔州。 管忠。万。归。涪。黔。施等六州。 通州。 管开。渠。巴。蓬。壁等五州。 梁州。 管利。兴。凤。洋。集等五州。 襄州。 管邓。金。商。均。唐。房等六州。 扬州。 管舒。和。滁。庐。楚。寿等六州。 安州。 管沔。复。随。黄。申。蕲。光等七州。 润州。 管苏。常。宣。歙。湖等五州。 越州。 管杭。婺。衢。温。处。台等六州。 洪州。 管袁。吉。虔。抚。饶。江等六州。 潭州。 管柳。衡。道。永。邵。连等六州。 其扬益并荆为大都督府。长史正三品。其雍洛州长史。亦加至从三品。汴。兖。魏。冀。蒲。绵。秦。洪。润。越。为中都督府。正三品。齐。鄜。泾。襄。安。潭。遂。通。梁。夔。为下都督府。从三品。改录事参军为司举从事。令纠察管内官人。每府置两员。并同京官。资望比侍御史。若纠不以实。奸不能禁者。令左右御史台弹奏。畿内州并不隶入都督府。其年七月。诏置都督。议者以为权重难制。所授多非精选。请罢之。诏令九品已上议其事。侍御史宋务光议曰。汉氏惩周之弊。矫秦之失。初置刺史十三州。任用得贤。海内称治。国家下明诏。发德音。悯黎元。修古法。而拘文牵俗之党。諠然以为非。期破其议。或云权归于下。或以授非其人。遂令方牧拜而未行。朝典疑而将寝。不其惜欤。且授非其才。或可详择。权归于下。未之前闻。且率计天下。三百余州矣。今补二十四都督。物议以为未可。则良二千石安得三百余人耶。苟不贤。则百姓怨而和气伤。比者雨旱不调。未必不由此。可建之理一也。巡察使人。数年一出。驰轩按俗。往复如飞。夫隐慝潜过。朋执不能知矣。况使者车不停轨。而能郡县攘讼遏狱乎。设有举按。多不周悉。使车朝返。奸吏夕生。而讼者亦不全其躯命矣。都督则不然。久于其职。无得苟且。岁时巡按。物无窜情。行者无远诣之劳。贪者有终身之惧。方伯以委之。御史以按之。至愚之人。犹知自勉。况朝廷妙选乎。可建之理二也。秦人以役烦流祸。岂监郡之过耶。汉室以外氏专宠。岂刺举之罪耶。古有明征。事无深惑。可建之理三也。今长史贪冒。百姓流亡。职所以安之者众矣。而多未安。近时之要。在兴古制。此又持疑。苍生何望。所愿率而行之。以俟成绩。太子右庶子李景伯。中书舍人卢补等议曰。牧伯之命。非不古也。洎秦罢侯置守。方制万里。以绥兆民。令出王廷。威行郡国。至汉初置刺史。秩六百石。掌察墨绶已下。其黄绶已上。则不察焉。所以全长吏之威。行不扰之政。至汉武帝时。改置州牧。秩二千石。遂以秩高自守。而功业不着。于是罢州牧。又置刺史。及东汉之时。复置州牧。王纲不振。寖以凌夷。则事之污隆。详于典策。今天下诸州。分隶都督。操纠举之柄。典刑赏之科。若委非其人。授受有失。权柄既重。疵衅或生。岂所以强干弱枝。经邦轨物者也。其所置都督。事恐不便。今巡察御史。秩卑任重。则汉代刺史之流也。委以时巡。奸宄自禁。伏愿慎考古道。率由旧章。法干元之简易。守前王之令典。俾夫化洽升平。务依贞观制度矣。吏部员外郎崔莅议曰。为政之道。尚简也。治人之道。尚宽也。宽则得众。简即易行。扇之以淳风。施之以惠化。务崇清净之教。不贵滋章之法。且贤良者。在君用与不用。邦国者。在君治与不治。岂宜察察而劳司举。孜孜而用督责者哉。老子曰。治大国者。若烹小鲜。诚哉是言。其可不信。往者。周武之有天下。封建子弟。以为藩翰。当其初也。亲以同忧。有盘石之固。及其末也。疏而相讨。成逆命之国。强侵弱。众暴寡。或诸侯犯境。或天子蒙尘。王室凌夷。终于倾覆者。实由枝繁必折。尾大不掉之所致也。前汉时。吴楚大族。山东诸豪。并令迁徙长安。充奉陵邑。盖以虚外实内。强干弱枝之计也。则天分割雍州为四。益州为三。所以减削其权。不使专统。盖以防微虑远。杜邪塞奸之策也。何则。惟名与器。不可以假人。宁容倒持太阿。而授其柄。虽初委任得士。政颇有方。后恐未必皆贤。弊从此起矣。贞观故事。足可依行。弃而不遵。臣所未取。 刺史上 武德元年六月十九日。改郡为州。置刺史。别驾。治中各一人。天宝元年正月二十日。改州为郡。改刺史为太守。至德元载十二月十五日。又改郡为州。太守为刺史。 贞观三年。上谓侍臣曰。朕每夜恒思百姓。阅事或至夜半不寐。唯思都督刺史。堪养百姓。所以前代帝王。称共治者。惟良二千石耳。虽文武百僚。各有所司。然治人之本。莫如刺史最重也。朕故屏风上录其姓名。坐卧常看。在官如有善恶事迹。具列于名下。拟凭黜陟。县令甚是亲民要职。昔孔宣父以大圣之德。尚为中都宰。至于升堂弟子。七十二人。惟有言偃子路宓子贱。始得相继为此官。乃诏内外五品已上。各举堪为县令者。以名闻。 十一年八月。侍御史马周上疏曰。治天下者。以民为本。欲令百姓安乐。惟在刺史县令。今县令既众。不能皆贤。若每州得良刺史。则境内苏息。天下刺史。悉称圣意。则陛下可端拱岩廊之上。百姓不虑不安。自古郡守县令。皆妙选贤德。欲有擢升宰相。必先试以临人。或有从二千石入为丞相及司徒太尉者。今朝廷独重内官。刺史县令。颇轻其选。刺史多是武夫勋人。或京官不称职。方始外出。边远之处。用人更轻。所以百姓未安。殆由于此。太宗因谓侍臣曰。刺史朕当自简。县令。诏京官五品已上。各举一人。 垂拱元年。秘书省正字陈子昂上疏曰。臣窃惟刺史县令之职。实陛下政教之首也。得其人。则百姓家见而户闻。不得其人。但委弃有司而挂壁耳。陛下欲使家传礼让。吏勖清勤。不重选刺史县令。将何道以致之也。臣比在草茅。为百姓久矣。刺史县令之化。臣实悉知。国之兴衰。莫不在此职也。何者。一州得贤明刺史。以至公循良为政者。则十万家赖其福。若得贪暴刺史。以徇私苛虐为政者。则十万家受其祸。一州祸福。犹且如是。况天下之众。岂得胜道哉。故臣以为陛下政化之首。国家兴衰。在此职也。伏愿深思妙选。以救此弊。 天授二年。获嘉县主簿刘知几上疏曰。臣闻汉宣帝云。与我共治天下。其良二千石乎。二千石者。今之刺史也。移风易俗。其寄不轻。求瘼字民。佥属斯在。然则历观两汉已降。迄乎魏晋之年。方伯岳牧。临州按郡。或十年不易。或一纪仍留。莫不尽其化民之方。责以治人之术。既而日就月将。风加草靡。故能化行千里。恩渐百城。今之牧伯。有异于是。倏来忽往。蓬转萍流。近则累月仍迁。远则踰年必徙。将厅事为逆旅。以下车为传舍。或云来岁入朝。必应改职。或道今兹会计。必是移藩。既怀苟且之谋。何假循良之绩。用使百城千邑。无闻廉杜之歌。万国九州岛。罕见赵张之政。臣望自今已后。刺史非三岁已上。不可迁官。仍以明察功过。精甄赏罚。冀宏共治之风。以赞垂衣之化。 长安四年三月。则天与宰相议及州县官。纳言李峤等奏曰。安人之方。须择刺史。窃见朝廷物议。莫不重内官。轻外职。每除牧伯。皆再三披诉。比来所遣外任。多是贬累之人。风俗不澄。实由于此。今望于台阁寺监。妙简贤良。分典大州。共康庶绩。臣等请辍近侍。率先具寮。则天曰。谁为此行。凤阁侍郎韦嗣立对曰。参知机务。非臣所堪。承乏外台。庶当尽节。傥垂采录。臣愿此行。于是以本官兼汴州刺史。 神龙元年正月。举人赵冬曦上疏曰。臣闻古之择牧宰者。皆出于台郎御史。以为荣迁。何者。以为亲民之职。人命所系。故贵其位而重其人也。今则不然。京职之不称者。乃左为外任。大邑之负累者。乃降为小邑。近官之不能者。乃迁为远官。夫常人之心。未可卒革。此之不称。彼焉能治。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何必贵大邑而贱小邑。重近民而弃远民耶。夫食君之禄。而冒君之荣。陛下赐之死可矣。流之边可矣。于左迁贬降之例。恶足为王者之政与。夫如是则上下相同。而官得其实。而天下治矣。 景龙二年。兵部尚书韦嗣立上疏曰。刺史县令。治人之首。近年已来。不存简择。京官有犯罪声望下者。方遣牧州。吏部选入。暮年无手笔者。方拟县令。此风久扇。上下同知。将此治人。何以致化。今岁非丰稔。户口流亡。国用空虚。租调减削。陛下不以此留念。将何以治国乎。臣望下明制。共论前事。使有司改换简择。天下刺史县令。皆取才能有称望者充。自今已后。应有迁除诸曹侍郎。两省两台。及五品已上清资望官。先于刺史内取。刺史无人。然后余官中求。其御史员外郎等诸清要六品已上官。先于县令中取。制中明言。如是则人争就刺史县令矣。得刺史县令。天下大治。万姓欣然。岂非太平乐事哉。其年。御史中丞卢怀慎上疏曰。臣窃见比来州牧上佐等。在任多者一二年。少者三五月。遂即迁改。不论课最。争求冒进。不顾廉耻。亦何暇为陛下宣风布化。求瘼恤民哉。户口所以流散。仓库所以空虚。百姓所以凋弊。日更滋甚。职为此也。昔汉宣帝时。黄霸增秩赐金。而不迁于颍川。可谓美政也。臣请望诸州都督刺史上佐等。在任未经四考已上。不许迁除。察其课效尤异者。或锡以车裘。或就加禄秩。或降使临问。并玺书慰勉。若公卿有缺。则擢以劝能。其政绩无闻。及犯贪暴者。放归田里。则万方之民。一变于道。致此之美。革彼之弊。易于反掌。陛下何惜而不行之哉。 其年十月十六日敕。内外之职。出入须均。更递往来。始闻政治。京官中有才干堪治人者。量与外官。外官中有清慎著称者。量与京职。至开元六年敕。刺史兼于京官中简择历任有善政者补署。其司农太尉府少府等司。既掌财物。已知次第。不在此限。 景云元年十一月。谏议大夫宁原悌上疏曰。今天下诸州。良牧益寡。何者。古难其选。今侮其职也。然而世所重于京都。时见轻于州县者何也。古者牧守政成。擢登三事。郎官特秀。光宰一同。诚愿尚书旷职。必于方伯求材。郎位阙官。必须循材擢用。兹令若行。仁风扇矣。 开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敕。自今已后。诸司清望官阙。先于牧守内精择。都督刺史等要人。兼向京官简授。其台郎下除改。亦于上佐县令中通取。即宜铨择。以副朕怀。 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敕。自今已后。三省侍郎有缺。先求曾任刺史者。郎官缺。先求曾任县令者。 十九年七月十四日敕。岭南及黔府管内诸州并蕃州。检校及摄刺史。皆录奏。待敕到然后准式。其岭南黔府蕃州等刺史在任。不得辄请宿卫。 二十二年八月敕。刺史到任。不得当年入考。县令阙。不得差使。 二十四年五月。夷州刺史杨浚犯赃。诏令杖六十。配流古州。左丞相裴耀卿曰。臣以为刺史县令。与诸吏稍别。人之父母。风化所瞻。一为本部长官。即令终身致敬。况本州岛刺史。百姓所崇。一朝对其吏人。即加杖屈。恐非敬官长劝风俗之意。伏望凡刺史县令于本部决杖。特乞停减。 二十九年正月十五日。令百官于亲属之中。举牧宰。乃下制曰。昔祁奚之举祁午。谢安之举谢元。宁限嫌疑。致有拘忌。其内外官有亲伯叔及兄弟子侄中。有材术异能。通闲政治。据资历可任刺史县令者。各以名闻。 天宝十一载十二月敕。牧宰字人。所寄尤重。至于禄料。颇亦优丰。自宜饬躬励节。以肃官吏。如闻或犯赃私。深紊纲纪。今后刺史犯赃。宜加例程一等。 十二载九月敕。简择刺史。冀令抚字。诸使等或奏兼别职掌。政治有妨。既阙亲人。仍乖本意。自今已后。更不得别奏请。 干元二年九月敕。比来刺史之任。皆先奏州县官属。今后除带使次判官外。一切不得奏改。官吏到任之后。察有罪累。及不称职者。任具状奏闻请。然后令所由与替。其刺史非兼节度。但有防御使者。副使判官。委于本州岛官中推择。亦不得别奏人。并委中书门下。着为例程。 永泰二年四月敕。郎中得任中州刺史。员外郎得任下州刺史。用崇岳牧之任。兼择台郎之能。 贞元二十年。赠故隋州刺史李惠登洪州都督。惠登少为平卢军裨将。安禄山反。遂从兵马使董泰。涉海战收沧隶等州。史思明反。复陷于贼。脱身投山南节度来瑱。瑱奏试金吾将军。李希烈反。授惠登兵。令镇隋州。贞元初。举州归顺。随授隋州刺史。时遭李希烈歼残后。野旷无人。惠登朴质。不知书。率心为政。皆与理顺。二十年间。田畴辟。户口加。人歌谣之。时于为山南东道节度。以其绩上闻。加御史大夫。升其州为上。及卒。故有是赠。 元和二年正月。制度支。如刺史于留州数内。妄有减削。及非理破使。委观察使风闻按举。必当料加量贬。以诫列城。如刺史不奉制敕。不得称有公事。请赴本使。其录事参军。亦不得擅离本州岛。 三年正月。许新除官及刺史等。假内于宣政门外谢讫进辞。便赴任。其日。授官于朝堂礼谢。并不须候假开。国朝旧制。凡命都督刺史。皆临轩册命。特示恩礼。近岁虽无册拜。而牧守受命之后。便殿召对。仍赐衣服。盖以亲民之官。恩礼不可废也。时新除河南尹裴复求。速之任。适遇寒食休假。李吉甫。复求之甥也。特为奏请。遂兼刺史有是命。非旧典也。 四年闰三月敕。如刺史不承使牒。擅于部内科率者。先加惩责。仍委御史台出使郎官御史察访闻奏。 其年十二月。岭南观察使杨于陵奏。贞元中。观察使李复奏。南方事宜素异。地土之卑。上佐多是杂流。大半刺史见阙。请于判官中拣择材吏。令知州事。臣伏见近日诸道。差判官监领州务。朝廷以为非宜。臣谓现今州县凋残。刺史阙员。动经数岁。至于上佐。悉是贬人。若遣知州。必致挠败。伏缘李复所奏。降敕年月稍远。惧违朝旨。伏乞天恩。许臣遵守当道所奏文。量才差择。以便荒隅。敕旨。依奏。 九年十二月。袁州刺史李将顺。坐掊敛扰人。贬道州司户参军。时大寮有诣执政者。以为刺史抵禁。不经按讯。遽贬官。恐不可。乃追诏。遣御史驰往推究。 十二年四月敕。自今已后。刺史如有利病可言。皆不限时节。任自上表闻奏。不须申报节度观察使。本任得替后。遂于当处置百姓庄园舍宅。或因替代情弊。便破除正额两税。不出差科。自今已后。此色并勒依元额输税。 宝历元年正月七日敕节文。刺史县令。若无犯。非满三年。不得替。如治行尤异。但议就加奖。其有才宜他职。灼然章著者。中书门下。先具事由。及授上年月日。奏听进止。满岁迁代。无阙失者。即与进改。 其年九月。御史台奏。近日新除刺史赴官。多违条限。请准旧制。不逾十日。如妄称事故不发。常参官奏听进止。敕旨。从之。 太和三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增秩赐金。有故事。前史所载。得者甚希。近日方镇所奏。人数渐多。自今已后。刺史在任。政绩尤异。检勘不虚者。观察使具事状。及所差检勘判官名衔同奏。若他时察勘不实。本判官量加削夺。观察使奏听进止。所陈善状。并须指实而言。如增加户口。须云本若干户。在任增加若干户。如称垦辟田畴。则云本垦田若干顷。在任已来。加若干顷。并须申所司。附入簿籍。如荒地及复业户。自有年限。未合科配者。亦听申奏。明言合至其年。并收租赋。如称营田课则所效。须云本合得若干万石。在任已来。加若干万石。其所加配斛斗。便请准数落下。支所供本道本军斛斗数。如不是供本军本道斛斗。则申所司收管支遣。以凭考覆。不得虚为文饰。谬有荐论。敕旨。依奏。 四年八月。御史台奏。谨按大历十二年五月一日敕。刺史有故及缺。使司不得差摄。但令上佐依次知州事。其上佐等。多非其才。亦望委外道使臣。精加铨择。不胜任者。具以状闻。昨者。宣州观察使于敖所差周墀知池州。若据敕旨。便合奏剖。今勘其由长史司马。并在上都守职。有录事参军顾复元在任。若不重有条约。所在终难守文。伏请自今已后。刺史未至。上佐阙人。及别有句当处。许差录事参军知州事。如录事参军又阙。则任别差判官。仍具阙人事由。分析闻奏。并申中书门下御史台。所冀诏旨必行。绳违有据。敕旨。依奏。 其年九月。比部奏。准太和三年十一月十日赦文。天下州府回残羡余。准前后赦文。许充诸色公用。刺史每被举按。即以公坐论赃。其应合用羡余钱物。并令明立条件。散下州府者。谨具起请条件如后。应有城郭及公廨屋宇器械舟车什物等。合建立修理。须创置添换者。或有公私使客。兼遇征拜朝官。送故迎新。旧例合有供应。宴饯赠贶者。或官属将校所由等。有巡检非违。追捕盗贼。须行赏劝。合给程粮者。或百姓贫穷。纳税不逮。须有矜放。要添填元额者。或遇年丰谷熟。要收籴贮备。以防灾敝者。并任用。当州所有诸色正额数内回残羡余钱物等。如不依此色。即同赃犯。其所费用者。并须立文案。以凭勘验。敕旨。宜依。仍委御史台准此句当。 五年五月。御史台奏。应诸州刺史谢官后。限发赴任日。准敕例。刺史谢官后。不计近远。皆限十日内发。伏以刺史治民之官。分陛下忧。受命之后。固宜速行。或以道途稍遥。私室贫乏。限内不能办集事宜。须假故淹留。虚悬促期。多不遵守。今请量其远近。次第限日。应去京一千里内者。限十日。二千里内者。限十五日。三千里内。限二十日。三千里以外者。限二十五日。如限内遇延英不开。亦请准常例进状候进止。便发。更有妄托事故逗留。伏请当时奏闻。量加惩责。其贬授刺史。即请准旧例发遣。不依此限。所冀事得中道。久而不隳。敕旨。宜依。 七年七月。中书门下奏。应诸州刺史除授序迁。须凭显效。若非责实。无以劝人。近者受代归朝。皆望超擢。在郡治绩。无由尽知。或自陈制置事条。固难取信。或别求本道荐状。多是徇情。将明宪章。在核名实。伏请自今已后。刺史得替代。待去郡一个月后。委知州上佐。及录事参军。各下诸县。取耆老百姓等状。如有兴利除害。惠及生民。廉洁奉公。肃清风教者。各具事实。申本道观察使检勘得实。具以事条录奏。不得少为文饰。其荐状仍与观察使判官联署。如事不可称者。不在荐限。仍望委度支盐铁分巡院内官同访察。各申报本使录奏。如除授后。访知所举不实。观察判官分巡院官。及知州上佐等。并停见任一二年。不得叙用。如缘在郡赃私事发。别议处分。其观察使奏取进止。敕旨。依奏。 开成元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应诸州刺史。诸府少尹。次赤县令。州府五品以上官。并常参官等。在任之例。约是三载。命代之后。遽即到京。人数既多。员缺常少。稍经时月。则诉饥寒。伏准汉法。免罢郡守。自非诏征。不得到京师。建中初。敕常参官及外五品以上。替后不得擅至京师。自今已后。请据旧章。刺史及五品以上常参官。在外应受替去任。非有征诏。不得到京。宜委所在州府。取其由历。每两月一度。附驿申中书门下。其初状仍具前任政绩。受代日月。申中书门下。准前置具员。量人才据缺除授。其有家在上都。因自归止者。正衙见后。仍令京兆府依外州府例与申。敕旨。依奏。 其年闰五月。中书门下奏。伏准旧例。刺史授官后。皆于限内待延英开日。候对奏发日。详度朝旨。盖重治人之官。欲陛下观其去就。察其言语。亦所以杜塞宰相陈情。故除刺史。并往往进状便辞。盖恐对奏之时。错失乖误。自今已后。除刺史并望延英对了。奏发日。地近限促。不遇坐日。亦望许于台司通状。待延英开日。辞了进发。敕旨。依奏。 其年八月。中书门下奏。致治亲民。属在守宰。朝廷近日命官。颇加推择。从今已后。望令诸观察使。每岁终。具部内刺史县令。司牧方策。政事工拙上奏。其有教化具修。人知敬让。贼盗逃去。遗赂不行。刑狱无偏。赋税平允抚绥孤弱。不虐幼贱。奸吏黠胥。侵牟止绝。田畴垦辟。逃户归复。道路平治。邮传修节。府无留事。狱去系囚。纠慝绳违。嫉恶树善。以公灭私。绝去货殖。夙兴夜寐。宴戏省少。人无谤议。家有盖藏。是谓循良之吏。恺悌君子。其能备此具美者。仰以其尤荐闻。朝廷特加褒赏。增秩改章。征受显重。如或数科之中。粗有提举。勤恪不怠。处事无阙者。仰以次等荐闻。量加宠赏。偕留未替。以候成绩。其有昧此政经。所向无取。循资待录。无补于治。散材凡器。长在人上。亦仰以实奏闻。当请移于散秩。如有贪残黩货。枉法受赃。冤诉不伸。拷笞无罪。有一于此。具状以闻。当加峻刑。投诸荒裔。赏善惩恶。期于必行。掾曹邑佐。善恶特异者。亦仰闻状请。颁示四方。专委廉察。仍令两都御史台。并出使郎官御史。及巡院法宪官。常加采访。具以事状奏申中书门下。都比较诸道观察使承制勤怠之状。每岁孟春。分析闻奏。因议惩奖。敕旨。依奏。 三年三月敕。新授刺史。如遇入阙申谢者。其日。各随本班引入。候班退。刺史便接次对官立。候次对官班讫。通事舍人引至横阶前。通事舍人口奏云。新授某州刺史某人等申谢。如唤近前。即引上龙墀。如不唤。即各自奏发日讫。通事舍人即宣某人等申谢。如去。赞拜讫。使引出。 其年五月。中书门下奏。旧制。刺史已除。替人未到。依前管一应务。并给俸料。待替到交割。便听东西。据山南道所奏。刺史得便令牒州停务。别差官知州事。待到交割。方可东西。臣以为刺史禄俸固薄。留滞可矜。又岭南诸管。及福建黔府。皆是远僻。须有商量。并请除到后未交割已前。据俸料杂给之中。三分支一。以资其停费。惟戒所由。不可比例。制可。 四年三月。中书门下奏。岭南小州。多是本道奏散试官。及州县官。充司马知州事。不三两考。便请正除。侥幸之门。莫甚于此。须作定制。令其得中。应奏授上佐知州事。起今已后。一周年在本任无破缺。即任奏请充权知刺史。宦途之内。犹甚径捷。仍须事一周年考。不得将两处相续。敕旨。依奏。 唐会要卷六十九 刺史下 会昌元年正月制。刺史虽非假日。或有宾客。须申宴饯者。听之。 四年八月。中书门下奏。比缘向外除授刺史。多经半年已上。方至本任。或称敕牒不到。或作故滞留。刺史未到前。知州官事。惟务因循。不急于治。百姓受弊。莫不由兹。臣等商量。自今已后。敕到南省。限两日内牒本道。便令进奏院递去。到本道后。委观察使勾当。去任一千里内。限十日进发。二千里已上。限十五日。三千里已上。限二十日。仍并勒取便进发。不得托以事故。别取他路经过。刺史于先。三十个月为限。向后并望以任后计日。如有前刺史诸道居住。未赴阙廷者。各委观察使。每季具管内有无申台。或忧制及疾废者。并须一一具言。台司待诸处报。都申中书门下。所冀人皆守法。朝免遗才。敕旨。依奏。 六年五月敕。诸州刺史。委中书门下切加选择。非奉公洁己。素效彰著者。不得妄有除授。到官之后。理行事称。未三周年。勿使移改。如有才用堪拔擢驱使。及无政绩须替换者。不在此限。又刺史交代之时。非因灾沴。大郡走失七百户以上。小郡走失五百户以上者。三年不得录用。兼不得更与治民官。增加一千户以上者。超资迁改。仍令观察使审勘。诣实闻奏。如涉虚妄。本判官重加贬责。 大中元年正月敕。古者。郎官出为邑宰。公卿外领郡符。以重治民之官。急为政之才也。自浇风兴扇。此道稍消。颉颃清途。便至显贵。治民之术。未尝经心。欲使究百姓之艰危。通天下之利病。不可得也。朕为政之始。思厚时风。轩墀近臣。盖备顾问。如不周知病苦。何以应朕访求。自今以后。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门下舍人。未尝曾任刺史县令。及在任有败累者。并不在进拟之限。 三年二月中书门下奏。诸州刺史到郡。有条流。须先申观察使。与本判官商量利害。皎然分明。即许施行。如本是前政利物徇公事。不得辄许移改。不存勾当。踵前因循。判官重加殿责。观察使听进止。仍委出使郎官御史。常切询访举察。敕旨。依奏。 五年九月。中书门下奏。诸州刺史交割。及初到任下担。得替后资送装事。应诸州刺史除替后。新人在远者。动经三四个月不到任。从便近处。亦或一两个月不到。旧人在任。既不理务。又须一切州县祗供。将吏依旧衙参祗候。守分者固难自处。多端者犹能害人。自今已后。望令应诸州刺史得替已除官者。即敕到后交割了。便赴任。如未除官者。敕到后。与知州官分明交割仓库及诸色事。如不分明交割。便令旧刺史离本任。不要更待新刺史到。交割公事后。称有小小异同。即令勘问知州官。并任行牒听勘问。诘前刺史。如大段差谬。即委具事状奏闻。其知州官别议推。罢郡刺史未别除官者。准会昌九年赦文。令所司在州县供给。伏恐日月久深。不遵旧制。望令所在经过州县。准旧节文处分。勿使羇旅。州许供三日。县许供二日。应诸州刺史初到任准例。皆有一担什物。离任时亦例有资送。成例已久。州司各有定额。准干元元年。及至德二载。并会昌元年制敕。只禁科率所由。抑配人户。至于用州司公廨。及杂利润。天下州郡。皆自有矩制。缘曾未有明敕处分。多被无良人吏百姓。便致词告云是赃犯。自今已后。应诸州刺史下担什物。及除替送钱物。但不率敛官吏。不科配百姓。一任各守州郡旧规。亦不分外别有添置。若辄率敛科。故违敕条。当以入已赃犯法。余望准前后敕处分。敕旨。宜依。仍编入格令。永为例程。 六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岭南。桂管。容管。黔中。安南等道刺史。自今已后。伏请于每年终。荐送各官。选择校量资序。稍议迁奖。本道或知有才能。亦许论荐。仍须量资相送。历任分明。更不在奏散试官充司马权知州事限。敕旨。依奏。 其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奏。诸州刺史。仰到任后一季以来。寻访凋瘵之由。搜求疾苦之本。两季以后。可以周知。伏以古之报政。备在典章。后代因循。曾无实效。今请观察使刺史到任一年。即悉具厘革制置诸色公事。逐件分析闻奏。并申中书门下。视其所司。真伪自分。才能可辨。事有可行者。着为令典。使久遵守。既欲责其洁己。须令俸禄少充。以厚薄不同。等级无制。致使俸薄者无人愿去。禄厚者终日争先。应中下州司马。与军事俸料。共不满一百千者。请添至一百千。其上中州不满一百五十千者。请添至百五十千。其雄望州不满二百千者。请添二百千。其先过者。仍旧。并于军事杂钱中。方圆置本收利充给。如别带使额者。并依旧。不在添限。其无明文。额外征求。或送故迎新。广为率敛。或因征发顿近。横有破除。皆是贫户出钱。惟使奸人得计。其它侵扰。色目至多。不问公私。一切禁断。其刺史为政。必除其民瘼。在官必励于公心。日限纔终。即议迁奖。其或不出常流。全无政绩。须知事分。合守田园。不可得替求官。稍迟即兴怨谤。自今已后。应诸刺史得替求官者。亦准前任年月为限。满者。即量才除授。使免饥寒。未满者。任其东西。使营生计。其有课绩殊异。廉使荐论。校勘不虚。诚可优升者。不在此限。若授任之后。声实相乖。即是廉使别带私情。或因权势论说。上罔明主。下困齐民。所罪并归举主。敕旨。卿等所条流。廉问牧宰等。实系生灵之惨舒。化源之切务。并依所奏。 大中九年二月。除醴泉县令李君奭为怀州刺史。非常例也。初。上校猎渭上。见近县父老于村寺设斋。为君奭祈福。恐秩满受代。上异之。踰年。宰相以怀州缺刺史上闻。御笔除之。 都督刺史已下杂录 武德元年六月七日。诸州总管加号使持节。刺史加号持节。 显庆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制。督府及上州。各置执刀五十人。中州下州。各置十人。令于衙内祗承都督刺史。至贞元元年废。从福建观察使王雍奏也。 咸亨五年九月敕。诸州都督刺史及上佐。见执鱼契者。中间选改。须有分付。其有选改无三官者。且留知州事。待摄官及三官内一人至任。依常。 垂拱元年七月。诸州置录事。 二年正月。诸州都督刺史。宜准京官带鱼袋。 三年二月。上州置市令。 先天二年敕。河北诸州。加团练兵马。本州岛刺史押当。 其年七月二十四日敕。自今已后。都督刺史。每欲赴任。皆引面辞。朕当亲与畴咨。用观方略。至任之后。宜待四考满。随事褒贬。与之改转。 开元元年十二月三十日敕。都督刺史都护。每欲赴任。皆引面辞讫。侧门取候进止。 八年二月十二日敕。都督刺史品卑者。借绯鱼袋。 十七年二月敕。诸州都督刺史上佐等官员。缺非安稳者。所授官在任。经一考已上。宜量与改转。 干元元年六月六日敕。今冬入考刺史。自今已后。并宜停。至大历十四年六月一日敕。诸州刺史上佐。并许每年入计。至七月四日敕。宜起十五年已后。已依例程。至建中元年三月二十五日敕。各委本州岛。定上佐入考。 宝应二年七月十一日敕文。自今已后。改转刺史。三年为限。县令四年为限。至贞元元年十一月十一日敕文。自今已后。刺史县令。未经三考。不得改移。至六年十一月八日敕文。自今已后。刺史县令。以四考为满。 永泰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诸府刺史。都护。大都督府长史有犯者。自今已后。降鱼书停务讫。然后推勘闻奏。如未降鱼书。不在推限。至大历十二年五月十日敕。诸州刺史替代。及别追。皆降鱼书。然后离任。无事不得辄追赴使及出境。刺史有故阙。使司不得差摄。但令上佐知州事。从宰相常衮奏也。至贞元三年十月敕。刺史停务。则降鱼书。先是。此制自广德已后。多不施行。又节将怙权。刺史悉由其令。鱼书皆废。至是。漳州刺史张逊。坐事将鞫之。有司请举旧制也。 贞元四年正月一日敕文。自今已后。刺史不得辄离本界。如是缘司使。任以文牒计会。应缘州事巨细。听闻奏。如刺史阙上佐。当日闻奏。并牒报中书门下省。 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考功奏。所在长史。请立德政碑。并须去任后申请。仍须有灼然事迹。乃许奏成。若无故在任申请者。刺史县令。委本道观察使勘问。 太和二年二月。宰臣李绛进则天太后删定兆人本业记三卷。宜令诸州刺史写本。散配乡村。 别驾 武德元年六月。置别驾。贞观二十三年七月五日。改别驾为长史。上元二年十月十日。又置别驾。其长史如故。上州从四品。中州五品。下州从五品。止以诸王子为之。至永隆元年又废。至永淳元年七月八日。复置别驾官。至景云元年。始用庶姓为之。至开元六年二月十二日敕。旧例。别驾皆是诸亲。近年已来。颇多诸色。先授者未能顿辍。已后者自循旧章。去冬。有因计入朝。不可更令却往。宜并量材叙用。至天宝八载八月二十六日敕。诸郡各置三官。别驾不烦更置。政存省要。岂在多员。其别驾随缺便停。下州置长史一员。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赦文。其别驾依却置。六年四月敕。别驾录事参军有犯赃者。禁身推问。疾患者。准式不称所职者。户口流散者。并委本处闻奏。其赃犯者。禁身推问。疾患者。准式解所职。老耄暗弱。才不称职者。量资考改与员外官。 大历十四年六月赦文。诸州刺史上佐。自今已后。准入计。 建中元年正月十九日。诸州府五品已上正员内。上佐宜四考满停。左降官不在限。 太和元年正月。宰相韦处厚奏。请复置六雄十望十紧三十四州别驾。先是。贞元中。宰相齐抗奏减冗员。罢诸州别驾。其京百司。合入别驾。多处之朝列。及元和已后。两河用兵。偏裨立功者。率以储寀王官杂补之。处厚乃复请置别驾以处焉。 七年八月九日敕。诸王等今后相次出阁。且授紧望已上州刺史上佐。 开成三年十二月敕。今后诸道节度团练防御等使。不得更奏大将元巡内上佐官。 大中四年六月敕。光州比是中州。停废司马员额。今以升为上州。宜令却置司马。 判司 景云三年八月二日敕。诸州置司田参军一员。唐隆元年七月十九日废。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又置。并置田正三人。 开元十五年四月十三日。朔方五城。各置田曹参军一员。阶品俸料一事已上。同军家判司。专知营田。 干元二年四月十四日敕文。录事参军。自今已后。宜升判司一秩。 大历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诸州府学博士。改为文学。品秩同参军。位在参军上。 县令 武德元年六月八日。大兴长安二县令。改为正五品。雍州诸县令。为从五品。至天宝元年六月九日敕。长安万年县令。授任京剧。职在养人。有不躬亲。甚妨缉理。况道路遥远。往来淹滞时日。百姓披陈。未免停止。至于疏决。固在及时。自今已后。专令在县理事。每五日听一入朝。开元四年十一月敕。抚字之道。在于县令。不许出使。多不得上考。每年选补。皆不就此官。若不优矜。何由奖劝。其县令在任。户口增益。界内丰稔。清勤著称。赋役均平者。先与上考。不在当州考额之限。 二十八年六月。淮南道采访使李知柔奏。县令考满。准格交付户口食粮。臣近巡按诸州。多有考秩向终。替人未到。请假便去。望每至考满年。州司不得给假。如有先请假未还。考满者。勒到百日内却赴任。准格交户口食粮。违者量殿三数选。敕旨。依奏。诸道亦宜准此。 二十九年七月敕。天下诸州县望乡。上县不得过二十人。中县不得过十五人。下县不得过十人。仍委采访使与州县长官相知选。申中书门下。 天宝九载三月十二日敕。亲民之官。莫过于县令。比来选司取人。必限书判。且文学政事。本是异科。求备一人。百中无一。况古来良宰。岂必文人。自今已后。郎官御史。先于县令中三考已上。有政绩者取。仍永为例程。 其载十二月敕。郡县官寮。共为货殖。竟交互放债侵人。互为征收。割剥黎庶。自今已后。更有此色。并追人影认一匹以上。其放债官先解见任。物仍纳官。有剩利者。准法处分。 上元元年正月敕。丞簿等有犯赃私。连坐县令。其罪减所犯官一等。便递相管辖。不敢为非。 干元元年三月五日敕。县令录事参军。自今已后。选司所拟。宜准故事。过中书门下。更审详择。仍永为例程。 广德二年六月敕。诸州府录事参军。及县令。其有带职兼官判试权知检校等官者。自今已后。吏部不在用缺之限。 永泰元年正月敕。诸州府县。今后有才不称职。及犯赃私。即任本使及州府奏人请替。余并不在奏请其所许奏人。仍须灼然公清。曾经驱使者。课效资历当者。兼具历任申授年月。并所替官合替事由同奏。 建中元年六月。中书门下省奏。录事参军县令。三考无上考。两任共经五考以上。无三上考。及不带清白陟状者。并请不重注令录。敕旨。依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