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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 · 政书类

唐会要 第37页

宋·王溥 · 宋
《唐会要》为王溥所撰唐代典制专史,百卷,分目五百余,记唐代礼法、官制、选举、食货诸政之损益沿革。
◆ 全本 · 共 57 页 · 第 37 页

天宝元年五月。中书门下奏。两京及诸郡崇元馆学生等。准开元二十九年正月十五日制。前件举人。合习道德南华通元冲虚等四经。又准天宝元年二月十日制。改庚桑子为洞灵真经。准条补。崇元学生亦合集读。伏准旧制。合通五经。其洞灵真经。人闲少本。近令诸观寻访。道士等全无习者。本既未广。业实难成。并通元冲虚二经。亦恐文字不定。元教方阐。学者宜精。其洞灵真经等三经。望付所司。各写十本。校定讫。付诸道采访使颁行。其贡举司及两京崇元学。亦望各付一本。今冬。崇元学举人。望准开元二十九年敕条考试。其洞灵真经。请待业成。然后准式。从之。 二年正月十五日。改崇元学为崇元馆。博士为学士。助教为直学士。置大学士二员。天下诸郡崇元学。改为通道学。博士为学士。二月四日。以门下侍郎陈希烈兼崇元馆学士。 其年二月十二日。敕两京元元宫及道院等。并委崇元馆学士都检校。 贞元六年十二月。给事中卢微奏。太清宫崇元馆。元置楷书二十人写道经。已足。请不更补置。敕旨。依奏。 唐会要卷六十五   秘书省 龙朔二年二月四日。改为兰台。其监为兰台太史。少监为兰台侍郎。丞为兰台大夫。咸亨元年十月二十三日。各复旧额。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为麟台。监等并随名改。神龙元年二月五日。复改为秘书监如旧。 少监。 武德初。因隋旧制。号秘书少令。七年省。贞观四年十一月。复置一员。以虞世南为之。太极元年二月。加一员。以崔琳为之。 秘书郎。 本四员。开元二十八年减一员。 校书郎。 本八员。开元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省四员。天宝十三载正月十三日却置。 正字。 本二员。开元二十六年减一员。天宝十三载正月十三日却置。贞元八年六月十三日割校书四员。正字两员。属集贤院。 著作局。 龙朔二年。改为司文局著作郎。咸亨元年却依旧。 著作郎。 本四员。开元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减两员。掌修史。贞观二十三年闰十二月。置史馆于门下省。宰臣监史。自是著作罢史任。 贞观六年三月。上幸九成宫。宫人还京憩于围川县官舍。俄有右仆射李靖。侍中王珪复至。官属移宫人别所而舍靖等。唯参靖等。又不礼敬宫人。上闻之。怒曰。威福之柄。岂由靖等。何为礼靖而轻我宫人。即令按问。秘书监魏征谏曰。靖等陛下心膂大臣。宫人皇后埽除之隶。论其委付。事理不同。又靖等出外。官吏访闻。朝廷法式。归来。陛下问疾苦。靖等自当与官吏相见。官吏亦不可不谒。至于宫人。供食之外。不合参承。若以此罪责县官。恐不益德音。徒骇天下耳目。 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上谓侍臣曰。朕因暇日。每与秘书监虞世南商量今古。朕一言之善。虞世南未尝不悦。有一言之失。未尝不怅恨。尝戏作艳诗。世南进表谏曰。圣作虽工。体制非雅。上之所好。下必随之。此文一行。恐致风靡。轻薄成俗。非为国之利。赐令继和。辄申狂简。而今之后。更有斯文。继之以死。请不奉诏旨。群臣皆若世南。天下何忧不治。因顾谓世南曰。朕更有此诗。卿能死否。世南曰。臣闻诗者。动天地。感鬼神。上以风化下。下以俗承上。故季札听诗。而知国之兴废。盛衰之道。实基于兹。臣虽愚诚。愿不奉诏。 大历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敕。秘书省书阁内书。自今后不得辄供诸司及官人等。每月两衙及雨风。委秘书郎典书等同检校。递相搜出。仍旧封闭。 贞元二年七月。秘书监刘太真上言。请择儒者。详校九经于秘书省。令所司陈设。及供食物。宰臣录其课效。从之。议者谓秘书省有校书正字官十六员。职在校理。今授非其人。乃别求儒者详定。费于供应。烦于官寮。太真之请。失之甚矣。寻阻众议。果寝不行。 三年八月。秘书监刘太真奏。准贞元元年八月二日敕。当司权宜停减诸色粮外。纸数内停减四万六千张。续准去年八月十四日敕。修写经书。令诸道供写书功粮钱。已有到日。见欲就功。伏请于停减四万六千张内。却供麻纸及书状藤纸一万张。添写经籍。其纸写书足日。即请停。又当司准格。楷书八年试优。今所补召。皆不情愿。又准今年正月十八日敕。诸道供送当省写经书。及校勘五经学士等粮食钱。今缘召补楷书。未得解书人。元写经书。其历代史所有欠阙。写经书毕日余钱。请添写史书。从之。 元和三年三月诏。秘书省。宏文馆。崇文馆。左春坊司经局。校书正字。宜委吏部。自今以后。于平留选人中。加功访择。取志行贞退。艺学精通者注拟。综核才实。惟在得人。不须限以登科。及判入等第。其校书正字。限考入畿县尉簿。任依常格。 长庆三年四月。秘书少监李随奏。当省请置秘书阁图书印一面。伏以当省御书正本。开元天宝以前。并有小印印缝。自兵难以来。书印失坠。今所写经史。都无记验。伏请铸造。敕旨。依奏。 开成元年七月。分察使奏。秘书省四库见在杂旧书籍。共五万六千四百七十六卷。并无文案。及新写书文历。自今以后。所填补旧书。及别写新书。并随日校勘。并勒创立案。别置纳历。随月申台。并申分察使。每岁末课申数并具状闻奏。敕旨。宜依。 九月敕。秘书省集贤院。应欠书四万五千二百六十一卷。配诸道缮写。   殿中省 武德初。因隋旧制。为殿内省。三年。改殿中省。龙朔二年。改为中御府。监为中御大监。咸亨元年复旧。 少监。 上元元年八月加一员。以唐修睦为之。 丞。 龙朔二年。改为中御大夫。咸亨元年复旧。 尚膳局。 龙朔年。改为奉膳局。奉膳为大夫。诸局并准此。咸亨年并复旧。天宝元年五月二十九日。唯留一员。其余并停。 尚医局。 龙朔年改为奉医局。 尚衣局。 准上改为奉冕局。 尚舍局。 准上改为奉宸局。 尚辇局。 准上改为奉辇局。 尚乘局。 准上改为奉驾局。 开元二年。初以尚乘局隶闲厩使。 奉御。 本二员。高宗加置四员。分掌六闲。一曰飞黄闲。二曰吉良闲。三曰龙媒闲。四曰騊駼闲。五曰駃騠闲。六曰天苑闲。 神龙元年八月二十三日敕。内宴王公日。尚食局进供客食于阁门。付品官将入。其局官等。非别敕唤不得辄自下饮食。 开元五年十月二日敕。尚药局医官。王公已下。不得辄奏请将外医疗。 十年五月九日敕。尚药局御药库。每月支监门二人守当。 二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殿中监奏。尚食局无品直司六人。并是巧儿曹司。要籍一任直司。主食十年。考满。同流外授官。仍补额内直驱使。比来有阙。多被诸色人请射。此辈遂无进路。今后有阙。望请先授。妄来请射。不在补限。敕旨。从之。 贞元十五年四月敕。殿中省尚药局司医。宜更置一员。医佐加置两员。仍并留授翰林医官。所司不得注拟。 十二月。殿中省初置奉御尚医四员。每月各给料钱二十五贯文。资品同詹事府丞。 元和三年五月。殿中省奏。敕当司尚食尚衣尚舍尚药尚辇等。共五局伎术直官。听在外州府官来直本司。伏以五局所置官。不请课料。若不授伎术官。即多逃散。伏请宣付吏部。准旧例处分。敕旨。依奏。 长庆三年三月诏。每日供御及供宫内食料等。一物已上。各委本司商量节减。仍具所费用数。速分析闻奏。当付度支管计。添充经费。 开成三年八月。殿中省奏。尚食局旧额。主膳八百四十人。充三番。每月役使二百八十人。今请条流。量闲剧。分为四番。每月敕二百一十人当上。即每日有主膳七十人粮。请回给正额。未请粮色巧儿。添主膳驱使。更不别申请度支粮。伏乞圣慈许臣当司自图圆融。冀得均济。又免占破府县人户色役。敕旨。依奏。 进马。 天宝八载七月二十五日敕。自今南衙立仗马。宜停。其进马官亦省。十二载正月。杨国忠奏置立仗马及进马官。 贞元七年十二月五日。兵部奏。进马所用荫同千牛。仍兼取任御史中丞给事中中书舍人子。余条例及简试。并用千牛例。 太和八年三月。殿中省奏。千牛元额四十八员。左右仗各二十四员。准敕。每仗各减一十四员讫。又进马元额一十八员。当司六员。今准敕减一员。仆寺准减一员。敕旨。宜依。   闲厩使 万岁通天元年五月。置仗内闲厩。令殿中丞袁怀哲检校。未置使。至圣历三年二月。改殿中少监。充闲厩使。乃改名袁忠臣。已后使具名于后。袁忠臣。冉任。田归道。翟无言。又宗晋卿。武崇训。贺兰爽。张涉。虢王邕。孙佺。平王隆基。宋王成器。新兴王晋。崔日知。王毛仲。皇甫忠。姜皎。王暐。杨崇庆。来曜。牛仙客。李元佑。韦衢。章仇兼琼。安禄山。吕崇贲。李辅国。彭礼盈。乐子昂。韦谦光。常休明。崔宣。张献恭。李齐运。 大历十四年七月十日。闲厩使奏置马随仗。当使准例。每日于月华门立马八匹。仗下归厩去。广德元年。蕃寇后。使司无使。频申论飞龙不支。自后未至。臣忝职司。不敢不奏。敕旨。宜付飞龙使。依旧支置。 元和十二年十月敕。闲厩使所理岐阳马旧地。方三百四十七顷。据监察御史范传式奏。岐阳马坊地。既不妨百姓租佃。又不阙官中赋税。宜据数交付闲厩使收管。开元中。以国马尚多。自长安至陇右。置七马坊。为计会所都领。岐下岐陇间。善水草及膏腴田。皆属七马坊。至德已后。监牧使与七马坊。名额尽废。其地利因归于闲厩使。宝应中。凤翔节度请监牧废田给贫人。及军吏已上者。相承数十年矣。又别有敕赐诸寺观。凡千余顷。至是。闲厩使张茂宗。恃藩邸之旧。举故事尽收之。 太和九年十一月。闲厩宫苑等使奏。京兆府合供当使诸门守当三卫八十人。准旧例。京兆府取诸县百姓。供前件三卫充门仗诸杂役。每月交替者。伏以百姓往来。费损至多。非惟频与追呼。实亦难虞寇盗。伏请从今年十二月起。省停供。臣于当司召至子弟一百人。每人每月。使于当司。方图与粮六斗。亦不要府县资陪。取其情愿。永绝扰人。伏乞允臣管见。敕旨。依奏。 开成四年正月。闲厩宫苑使柳正元奏。当使东都留后知院官郑镒。每月院司给料钱三十四贯文。兼请本官房州司马料钱。今请于使司所给料钱数。克减十千。添给所由二十人粮课。巡官二人。请勒全停。郢州旧因御马。配给苜蓿丁三十人。每人每月纳资钱二贯文。都计七百二十贯文。其州司先以百姓凋残阙本额。量送三百九十六贯文。今请全放。当管修武马坊田地。伏准太和二年河阳节度使杨元卿奏。请权借耕佃。充给闲用。今缘安利一军。伏请永配主管。伏以当司应属东都宫苑闲厩事务管。系旧额。名数尚多。苟在影占之门。是启非违之路。但系务繁地远。访察尤难。况推禁罪人。动经旬月。因缘流滞。移牒用情。事务委留守主管。曹司烦职。官吏冗名。俾无尸素之员。又去申报之滞。其东都院每年合送宫苑使加给钱一百二十千文。亦请停送。当司方图羡余。自备课料。伏乞圣慈。允臣所奏。敕旨。正元条陈利病。实谓推公。所请割属留守。及停废职员。并依。粮并宜停。其新差知院郑镒。亦是冗员。宜勒赴任。仍委留守于见在职事人中。差补勾当。郢州每年送苜蓿丁资钱。并请全放。实利疲甿。宜依。其修武马坊田地。河阳节度近年权借。依前勒闲厩宫苑使。且存借名收管。   内侍省 龙朔二年。改为内侍监。咸亨元年。改为内侍省。光宅元年。改为司宫台。神龙元年。复为内侍省。天宝十三载十一月二十八日。置内侍监二员。三品。贞元四年二月四日。内侍省内给事加二员。谒者监加四员。内侍伯加置四员。 内坊。 开元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敕。义方之训。固在亲承。太子既绝外朝。中官自通禁省。有何殊异。别立主司。其内坊宜复内侍省为局。 护军中尉监。 贞元十二年六月六日置。以监勾当左右神策军。以窦文场霍仙鸣为之。 中护军监。 同前日月置。以左右神威军使张尚进焦希望为之。 监军。 垂拱三年十二月。停御史监军事。在御史台卷。神龙元年以后。始用中官为之。 唐制。内侍省。其官有内侍四人。内常侍六人。内谒者监六人。内给事十八人。谒者十二人。典引十八人。内侍伯二人。寺人六人。别有五局。掖廷局掌宫人簿籍。宫闱局掌宫内门禁。其属有掌扇给使等员。奚官局掌宫人疾病死丧。内仆局掌宫中舆辇导从。内府局掌宫中供帐灯烛。五局有令丞。皆内官为之。贞观中。太宗定制。内侍省不置三品官。内侍是长官。阶四品。其职但在合门守御。黄衣廪食而已。则天称制二十年。差增员数。神龙中。宦官三千人。超授七品以上员外官者千余人。元宗在位。中官稍稍称旨者。即授三品左右监门将军。得门施棨戟。及李辅国从幸灵武。程元振翼卫代宗。遂至守三公。封王爵。干预国政。郭子仪北伐。遂立观军容宣慰使。命鱼朝恩为之。然自有统帅。亦监领而巳。贞元之后。天子爪牙之士。悉命统之。于是畜养假子。传袭爵土。跋扈之兆。萌于兹矣。而中外党锢。恣为不法。虽朝廷之令。渐不能制。文宗即位。以仇士良等威福任己。思渐除之。卒有李训之败。公卿辅相。赤族受祸。暨武宣之际。阉竖辈尝切齿于南衙官属。光化中。昭宗授政于宰相崔允。尤忌宦官。于是左右军容使刘季述王仲先。深不自安。幽帝于东内。册皇太子裕监国。崔允乃外协朱氏。密图匡复。潜构护驾监州雄毅军使孙德昭。诛季述等。昭宗返正。改元天复。至三年。大惩其弊。收中官第五可范已下七百余人。于内侍省同日诛之。诸道监军使。亦令剿戮。炎炎之势。因斯息矣。 贞观十四年。司门员外郎韦元方。不过所给使。见左右仆射而去。给使奏之。上大怒。出元方为华阴令。特进魏征言曰。帝王震怒。动若雷霆。何可妄发。为前给使一言。夜出敕书。事似军机。外人谁不惊骇。但宦省之徒。古来难近。轻为言语。易生患害。独行远使。深非事宜。渐不可长。所宜深慎。上纳之。遂停贬黜。 万岁登封元年二月十九日敕。诸道逆人。给使配役。送内侍省者。不得于州县附贯。亦不得共中官给使。结义往来。 景龙元年。酸枣县尉袁楚客。奏记于中书令魏元忠曰。内竖者。给宫掖之事。供埽除之役。上古皆备此职。但以仆隶畜之。岂及于官次。中古以来。大道乖丧。不重贤哲。惟亲近习。或委之以军。或授之以权。遂使竖刁乱齐。伊戾败宋。君侧之人。众所畏惧。葛洪所谓鹰头之蝇。庙垣之鼠。无拳无勇。职为乱阶者也。洎乎后汉。用事尤甚。时君既不知其失。大臣又畏罪不言。是以害及生灵。毒流天下。至于晚节。竟乱中朝。各相朋党。屠害良善。当此时也。忠臣义士。睹斯慷慨。不得不权行杀戮。至以无须而横死者。不可胜言。岂非结祸之深。自危之速。易曰。小人用壮。斯之谓也。自大君受命。中兴成务。独有阉竖。坐升班秩。既无正阙。多授员外。举其全数。向满千人。苟绾青紫。蚕食府藏。既非致治之道。诚谓长乱之阶。此则朝廷之失。君侯不正。谁正之哉。 景云二年四月二日敕。内侍省令史资劳。宜同殿中省令史。其五局令史。同殿中省诸局。 开元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敕内侍省内坊单身给使。有品无品。并免户例差科。 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敕。内侍省内坊给使。遭忧百日满。勒上。 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敕。内侍省将军。中郎。内侍。内给事。五品已上官。宜准宿卫官给酒料。 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敕内侍省品官遭忧。宜待终服还官勒上。如有灼然要籍者。临时奏。 宝应元年五月十九日敕。诸道州府所承上命。须凭正敕。后可施行。不得悬信中使宣言敕。即便遵行。 贞元七年三月十三日敕。内侍省五品已上。许养一子。仍以同姓者。初养日不得过十岁。 十一年正月。初铸河东监军印。监军有印。自兹始也。 十五年四月诏。内侍省内给事。加置二员。至元和十五年四月。内侍省奏。应管高品品官白身。共四千六百一十八人。数内一千六百九十六人。高品诸司使并内养诸司判官等。余并单贫。无屋室居止。须稍优恤。宜各加衣粮半分。度支据数支给。谨按旧史。天宝末。品官黄衣以上三千余人。下文已云盛矣。今则又踰其数焉。 二十年十二月。诏加掖庭局令四员。 宝历二年十一月。诏朝官及方镇之家。不得私置白身。 太和四年八月。内侍省奏。当省官员。从掖庭局令以下至监作。并居本品之下。或注拟难于区别。伏乞请重下有司详定。敕旨。宜付所司。详定闻奏。 大中三年九月敕。杨施礼缑氏县庄。宜赐东都内侍省新配恭陵守当贫穷官正居住。 天复三年二月敕。诸道监军使副监判官并停。其院印当日差人赍纳礼部销毁。   太常寺 龙朔二年。改为奉常正卿。咸亨元年复旧。光宅元年。改为司礼寺。神龙元年。复为太常卿。 少卿。 神龙元年七月三十日加一员。徐彦伯为之。 衣冠署。 贞观元年省。 太庙署。 登封元年正月。改为清庙台。神龙元年。复为太庙署。开元二十四年四月四日废。以太常寺奉宗庙。 太公庙署。 神龙二年。始分两京置。 博士。 本四员。开元二十七年省一员。干元元年二月十五日。卿韦陟奏请依旧四员。一人分京留守。 丞。 皇朝因隋旧制。置丞二人。 太祝。 本每室一人。共六人。开元十年七月二日。加至九员。二十七年。减六员留三员。 奉礼。 本名治礼。贞观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改为奉礼。本四员减两员。 贞观十二年四月敕。每荐新于太庙。令太常卿及少卿一人行事。 景云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敕。太常寺所须粢盛。今总计料定。每年所司差纲一人。典二人。一时部送。不得更有零迭。亦不得辄差使催。 开元八年四月一日敕。诸陵主衣主辇主药。每色各八员。分为四番。季上其考第。仍隶太常寺。其陵署若更有执掌。亦于此三色内通融驱使。 干元元年七月二十八日。太常寺先置礼直五人。宜并停废。 建中元年正月五日。大理法官太常博士。委吏部择才。与本司同商量注拟。 贞元七年正月二十六日。复置礼仪直两员。礼院直两员。并停礼院修撰官一人。检讨官一人。孔目官一人。院典三人。 八年四月。太常寺奏。本置礼生。是资赞相。东都既无祠祭。不合虚备阙员。且无功劳。妄计考课。年满之日。一例授官。比来因循。实长徼幸。其东都太庙及郊社斋郎。先并准敕停讫。惟礼生尚在。伏请下吏部。自今以后。不得更有注拟。其先补者。并请追赴上都。已满者。伏望量留四年。未满者。请折听。或入考。如有情涉规避。委托事由。两月内不赴西都。即请牒吏部注申解退。收实本色。冀循事实。永绝奸源。敕旨。依奏。 九年四月敕。自今以后。太常寺宜署礼院修撰检讨官各一员。便为定额。 十九年敕。太常博士。其位虽卑。所任颇重。至于选择。不易得人。郊祀礼仪。朝廷典法。举措取则。职事实繁。所请俸料。宜准六品已下常参官例处分。 元和六年闰十二月。以皇太子薨。敕国子司业裴。权摄太常博士。西内勾当。通习古今礼仪。常为太常博士。及官至郎中。每兼其职。至改国子司业。方罢兼领。久居礼官。颇详仪制。国典无太子薨礼。故又命领之。其废朝十三日。盖用期服易月之制也。 十年正月。赠故太常卿崔邠吏部尚书。初。邠为太常卿。初上。大阅四部乐于大乐署。观者咸纵观焉。自私第去帽。亲导母轝。公卿逢者。为回骑避之。衢路以为荣。 长庆二年闰十月。太常寺奏。两院礼生元额三十五人。请准元和十二年敕。置守阙人。即免散阙。敕旨。依奏。 四年七月敕。吏部所注太常寺伎术官直殿。中既准格。未为乖越。宜并待考满日停。太常寺所论员阙。从来年以后。并任本寺收管。诸司更不得占授。 大中四年七月。御史台奏。司农寺文案。少卿不通判。有乖六典。敕旨。自今已后。九寺三监少列。宜与大卿通判文案。 九年八月。太常卿高铢。决罚礼院礼生。博士李悫引故事。见执政。以礼院虽系太常寺。从来博士自专。无关白者。太常三卿始莅事。博士无参集之礼。今之决罚。有违故典。时宰相以铢旧德。不能诘责。铢惭而请退。 十二年十月。太常卿封敖。左授国子祭酒。旧式。太常卿上事。庭设九部乐。时敖拜命后。欲便于观阅。移就私第视事。为御史所举。遂有此责。   光禄寺 龙朔元年。改为司宰寺。卿为正卿。咸亨年复旧名光禄寺。光宅年改为司膳寺。卿随寺改。神龙年复为光禄寺。 少卿。 本一员。景龙二年十一月四日加一员。以刘正为之。 珍羞署。 旧为肴藏署。垂拱九年二月二日改。 景云二年正月敕。左右厢南衙廊中食。每日常参官职事五品以上。及员外郎。供一百盘。羊三口。余赐中书门下供奉官。及监察御史。太常博士。百官每日常供具。三羊。六参日节日。加羊一口。冬月。量造汤饼及黍臛。夏月冷淘粉粥。其栗黄文桃梨榴湿柿等。择不堪供进者。亦供衙前食。若御内坐当参日。即于外廊设食。并给门下中书。有余赐供奉官六品已下。及在仗三卫主兵帅漏生漏刻直官等食。不须回折。东宫衙前食。并准此。仍每坐日。职事五品已上赐食。供十盘。六参日。供四日五盘有余赐左右春坊供奉官詹事直。若非坐日。设三盘。诸节日应设食者。准料即造。不须奏闻。其断屠日。各于衙内设两口羊食。其六品已下。于光禄食者。每正冬寒食三节。皆给饼。内作节食。三月十七日敕。每御承天门楼。朝官应合食。并蕃客辞见。并令光禄准旧例。于朝堂廊下赐食。其朝官食。回衙内食充。 开成四年正月。光禄寺奏。当司伏准大历八年四月十八日敕。令主办百寮廊下赐食。仍委御史台勾当。至于补置所由。计料费用。即是当司本事。自从台司自置。都一人管计。今造膳支办。尽非有司阙败。罪归当寺。比于台司论请。因循竟未却还。今御史中丞丁居晦。深知前弊。悉还所职。其廊下食料钱。敕今见于台司交割。次又御史台奏。伏准大历八年元敕。任委御史台勾当。本虑事有阙违。自后因循。遂成侵占。人吏虽隶光禄寺。补署多出台司。谨详敕旨根寻。应申归有司。方可求理。已牒光禄寺自部置。若有阙失。责在本司。仍依前差御史一人充使勾当。奏讫。可。   卫尉寺 龙朔二年。改为司卫寺。卿为正卿。咸亨元年复旧。光宅元年改为司卫寺。神龙二年。复旧为卫尉寺。 少卿。 本一员。景云二年十一月四日。加一员。以傅忠孝为之。 武库署。 开元中分两京置。 武器署。 贞观年中分东都置。 开元二十七年十一月。武库置应诸卫行从及冬正等甲仗袍袄旛旗幕等。卫府卿李升奏。上件物。每年行幸温汤。及冬正陈设。两京来往。诸卫将军事毕后。多有污损。逾限不纳。又比年因温汤行幸。所由便奏勒留。充冬至及元日队仗用。以此淹久。便长奸源。兼恐回换。望自今以后。每事了。限五日内送纳武库。如有违限。所由长官及本官。望请科违敕罪。其典量决杖。仍不在奏留之限。敕旨。依奏。 天宝八载十一月敕。卫尉幔幕毡褥等。所由多借人。非理损污。因循日久。为弊颇深。爰及幕士。私将驱使。并广配充厅子马子。并放取资。近今推问。事皆非缪。今后其幔幕毡褥等。辄将一事借人。并同盗三库物科罪。并使幕士与人张设。及自驱使。擅取放资。计受赃数。以枉法论。其借人及借与人等。六品已下非清资官。决放。余听进止。仍委左右巡使常加纠察。 十一年十二月奏。幕士供膳掌闲。取浮逃无籍人充。敕旨。幕士供膳掌闲并杂匠等。比来此色。缘免征行。高户以下例皆情愿。自今已后有阙。各令所由。先取浮逃及无籍实堪驱使人充使。与编附。仍委御史中丞都充勾当。 广德元年二月二十一日赦文。京兆诸司使幕士丁匠。总八万四千五百人。数内宜每月支二千九百四十四人。仍令河东关内诸州府。据户口分配。不得编出京兆。余八万一千一百一十四人。一切并停。 其年。卫尉寺奏。当寺管幕士。总八百六十九人。其七百八十九人停。八十人依旧。定四十人长上幕士。本司招补。不差百姓。并请依旧定四十人。减外请留。其幕士申请停差。每人每月别官给钱三千五百文。付本司通勘处置。共据计一年当一千六百八十贯文。骑先支五人。本司既有幕士充勾当。骑请停。敕旨。依奏。   宗正寺 龙朔元年。改为司宗寺。卿为宗正卿。咸亨元年。改为宗正寺。光宅元年。为司属寺。天宝七载五月十一日。升同太常寺。少卿及丞准此。 少卿。 本一员。景云二年十一月四日。加一员。以姜晞为之。 丞。 开元二十五年二月八日。加一员。 崇元署。 开元二十五年二月二日。宗正卿鲁王道坚奏。今年正月七日敕。道士女冠。并隶宗正寺。其崇元署今既鸿胪不管。其署请属宗正寺。敕旨。依奏。 天宝二年三月十二日。道士女冠。宜令司封检讨。不须更隶宗正寺。其崇元署并停。 旧例。太皇太后皇后之亲。分为五等。皆定于司封。宗正受而统焉。若皇周亲。皇后父母为第一等。准三品。皇大功亲。皇小功亲尊属。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周亲。为第二等。准四品。皇小功亲。皇缌麻尊属。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大功亲为第三等。准五品。皇缌麻亲。为第四等。皇袒免亲。太皇太后小功卑属。皇太后皇后缌麻亲。及舅母姨夫为第五等。并准六品。其籍如州县之法。 武德元年十月二十四日诏。太仆少卿安康公袭誉。我之同姓。派别支分。惟厥祖考。世敦恭睦。特听合谱宗正。恩礼之差。同诸服属。 其年十二月六日。义安郡王李孝常。赐属籍宗正寺。 二年二月十六日。诏曰。宗绪之情。义超常品。宜有旌异。以明等级。天下诸宗姓任官者。宜在同列之上。无职任者。不在徭役之限。每州置宗师一人。以相统摄。 其年十二月四日。幽州总管燕都王罗艺。赐姓李氏。属籍宗正寺。 其月十三日。曹国公徐世绩。赐姓李氏。属籍宗正寺。 三年六月一日。楚王杜伏威。赐姓李氏。进封吴王。属籍宗正寺。 其年九月十九日。蔚州总管高开道。赐姓李氏。属籍宗正寺。 四年正月十四日。窦建德行台尚书令胡大恩。以安镇来降。赐姓李氏。属籍宗正寺。 永徽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召宗正卿李博文问曰。比闻诸亲何以得有除属者。对曰。以属疏降尽故除。总三百余人。上曰。追远之感。实切于怀。诸亲服属虽疏。理不可降。并宜依旧编入属籍。 开元十三年四月。诏嗣王有傍继者。并宜总停。 二十年七月七日诏。宗正寺官员。悉以宗子为之。 二十五年七月敕。其宗正卿丞及主簿。择宗室中才行者补授。 天宝元年七月二十三日诏。殿中侍御史李彦允等奏称。与朕同承凉武昭王后。请甄叙者。源流实同。谱牒犹着。自今已后。凉武昭王孙宝已下。绛郡姑臧炖煌武阳等四公子孙。并宜隶入宗正寺。编入属籍。 五载正月十三日敕。九庙子孙。宜并升入五等亲。永为例程。至建中元年正月五日赦文。入庙子孙。非五等亲。任用如始封王荫。不限年代。补斋郎三卫。至简选日。量文武稍优与处分。 其载十一月。宗正寺奏。录事先有一员。请更置一员。从之。 七载五月二十九日。宗正卿褒信王璆奏。皇妹及女。准礼出嫁后。各降本亲一等。今后并降为第二等。臣以为执礼破亲。有亏常典。宜请一切依服属等第为定。不在降服限。仍望永为例程。敕旨。依奏。 大历十三年正月。淄青节度使李正己。请附入属籍。敕旨。从之。 贞元八年。太常寺奏。乃者宗子名衔。皆云皇某亲。行于文疏曹署。此非避嫌自卑之道也。谨按仪礼曰。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称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别尊者也。又礼记曰。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郑元注云。皆臣也。不得以父兄子弟之亲。戚于君位。谓齿列也。所以尊君别嫌。今宗子若以皇字为称。以首从数为序亲。诚非卑别于尊。不戚君位之意。又按仪礼。从父昆弟。则今同堂也。从祖昆弟。则今再从也。族昆弟。则今三从也。圣朝方崇敦叙。宜辨等威。其三从内。伏请仍旧。其余各以祖祢本封某为某王公子孙。则亲疏有伦。名礼归正。从之。 元和四年四月诏。故奉天定难功臣太尉兼中书令西平郡王李晟。宜编入属籍。又成德军节度使张宝臣。依旧赐姓李。列于属。宝臣本名忠志。初事安禄山。后事史思明。宝应初。史朝义败。宝臣开城门以纳王师。因授成德军节度使。故有是赐。 七年十二月。宗正寺奏。当司图谱官一人。准元敕。官满宜减两选。其孔目官比类。请一概例处分。敕旨。依奏。 十一年六月。宗正寺奏。当司府史元额一十六员。内八员先停减。更请二人。通前十员。从之。 长庆元年三月。宗正寺奏。贞元二十一年敕。宗子陪位。放五百七十人出身。今年敕放三百人。伏缘人数至多。不沾恩泽。白身之辈。将老村闾。乞降特恩。更放二百人出身。许之。 太和二年六月。修玉牒官屯田郎中李衢等奏。窃以圣唐玉牒。与史册并驱。立号建名。期于不朽。伏乞付宰臣商量。于玉牒之上。特创嘉名。以光帝籍。敕旨。宜以皇唐玉牒为名。 开成三年正月。宗正卿李玭奏。宗子诸亲。斋郎室长选人。准格。每年遣诸陵庙丞等充保识官。今请选人自于诸司求觅清资。及在任宗子京官。充保识。以凭给解。伏乞编入吏部选格。以为久例。敕旨。依奏。 五年正月。中书门下奏。宗子每进文疏。及举选文状。例皆称皇从高叔祖曾叔祖。既是人臣。颇乖礼敬。臣等延英已具陈奏。伏请令自今已后。应宗子文状。并令具姓氏。不得更言皇从。但令各于姓名下。称某王房。即便可以辨别。敕旨。依奏。 咸通九年敕。沙陀朱耶赤心。赐姓李氏。名国昌。籍系郑王房。以讨平徐州叛卒庞勋功也。 唐会要卷六十六   太仆寺 龙朔二年。改为司驭寺。卿为正卿。咸亨元年。复为太仆寺。光宅元年。改为司仆寺。神龙元年。复为太仆寺。 少卿。 景云元年八月。加一员。韩思复为之。 丞。 大足元年三月六日。加一员。 开成三年。太仆卿赵蕃奏。请差少卿一人。用随年铁印印见在牛羊。堪祠祭及鸣牛。并不印。敕旨。从之。   群牧使 贞观十五年。尚乘奉御张万岁。除太仆少卿。勾当群牧。不入官衔。至麟德元年十二月。免官。三年正月。太仆少卿鲜于正俗。检校陇右群牧监。虽入衔未置使。上元五年四月。右卫中郎将邱义。除检校陇右群牧监。仪凤三年十月。太仆少卿李思文。检校陇右诸牧监使。自兹始有使号。其后苏干。夏侯亮。阳道昕。张仁德。张思廉。宗元爽。周履冰。魏元忠。李道广。贺兰爽。姚元之。宗楚客。平王隆基。宋王成器。王晙。王毛仲。牛仙客。席楚珍。薄承祧。韦衢。章仇兼琼。王。安禄山。王凤。董佚。唐钦。吕崇贲。李辅国。彭礼盈。乐子昂。相次为之。暨至德后。西戎陷陇右。国马尽没。监牧使与七马坊名额皆废。今又有楼烦监牧使。龙陂监牧使等。检校起置年月未获。 开元三年四月八日敕。诸道牧监官。有阙紧要者。委本使简择明闲牧养者。奏付选司勘实补拟。如非其材。所由科贬。经负犯者。不在奏补之限。牧尉有阙。亦委使司差补。申牒所由。如不足。并申省司速访补拟。 天宝十一载十一月二十五日敕。两京去城五百里内。不得置私牧地。如有。一改官牧。 贞元二十年。福建观察使柳冕奏。置万安监牧于泉州界。悉索部内马五千七百匹。并驴牛八百头。羊三千口。以为监牧之资。人情大扰。经年无所生息。诏罢之。 元和十一年正月。楼烦监牧使中官党文楚。以供征马羸瘠。为诸军所奏。夺绯。没其家财。配隶南衙。 十四年五月。置临海监牧使。命淮南节度使兼之。至太和二年十一月废。 其年八月。于襄州谷城县置临海监牧。以牧马。仍令山南东道节度使兼充监牧使。至太和七年正月。山南东道节度使裴度奏。请停临汉监牧。先置牧养马三千三百匹。废百姓田四百余顷。诏许停之。 太和七年十一月。度支盐铁等使奏。以银州是牧放之地。水草甚丰。国家自艰虞以来。制置都阙。每西戎东牧。常步马相凌。致令外夷寖骄。边备不立。臣得银州刺史刘源状。计料于河西道侧。近市孳生堪牧养马。每匹上不过绢二十疋。下至十五疋。臣已于盐铁司方图收拾羡余绢。除正进外。排比得五万疋。约得三千余疋。今于银州置银州监使。委刘源充使勾当。冀得三数年外。蕃息必多。敕旨。刘源宜兼充银州监牧余委度支使条流讫闻奏。 开成二年七月。夏绥银宥等州节度使刘源奏。伏准太和七年十一月敕。委臣于银州监置监城一所。收管群牧。自立务以后。今计蕃息孳生马。约七千余匹。若雨泽及时。水草丰茂。即并于当监四远牧放。或遇天时亢阳。水草枯竭。即须散将监马。直至绥州界内以来。就远水草。伏以所管官马。其数益多。出于远界须有凭倚。今访择得绥州南界。有空地周回二百余里。堪置马务。四面悬险。贼路不通。纵有突过剽掠。临时度其要害。只着三五十人防捍。即可固守其地。是臣当管界内空地。并非百姓见佃田畴。今请割隶。永属监司。伏乞圣慈。允臣所奏。敕旨。宜委本道差人。与本州岛刺史勘验。如实无主。使任监司收管。   大理寺 龙朔二年。改为详刑寺。卿为正卿。咸亨元年。复为大理寺。光宅元年。改为司刑寺。神龙元年。复为大理寺。 少卿。 本一员。永徽六年八月十二日。初置。神龙元年。加一员。以侯善业为之。 正。 龙朔二年。改为详刑大夫。咸亨年复旧。 丞。 本八员。天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省两员。 司直。 武德初。因隋旧制。置六员。 评事。 贞观二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置十员。掌出使推覆。后加二员。为十二员。 贞观元年二月二十八日。上谓封德彝曰。大理之职。人命所悬。此官极须妙选。公宜陈其堪者。德彝未对。上曰。戴冑忠正清直。每事用心。即其人也。于是除大理少卿。咸亨三年十月。张文瓘兼大理卿。旬日决疑狱事四百条。莫不允当。皆无怨言。文瓘尝有疾。系囚相与设斋。愿其视事。上元二年疾卒。大理诸囚。一时恸哭。 开元八年敕。内外官犯赃贿。及私自侵渔入己。至解免已上。有诉合雪及减罪者。并令大理审详犯状。申刑部详覆。如实冤滥。仍录名送中书门下。其有远年断雪。近请除罪。亦准此。其余具刑部格。 二十一年七月。大理卿袁仁敬暴卒。系囚闻之。皆恸哭悲歌曰。天不恤冤人兮。何夺我慈亲兮。有理无由申兮。痛哉安诉陈兮。 天宝九载三月十三日敕。大理评事。今后子弟及至亲中。有未历畿县者。不得注授。 建中元年正月敕。大理司评事直。授讫三日内。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 贞元四年十月。大理卿于颀奏。诸处推事不尽。须重勘覆。或有诬告等。每失程期。稽滞既多。冤滥难息。诸司及诸馆驿。多以大理为闲司。文牒递报。颇至稽滞失望。今后各令别置文例。切约所由。稍涉稽迟。许本寺差官累路勘覆。如所稽迟处分。州县本判官。请书下考。诸司使本推官。夺一季俸料。敕旨。依奏。 元和四年九月敕。刑部大理。覆断系囚。过为淹滞。是长奸幸。自今以后。大理寺检断。不得过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过十日。如刑部覆有异同。寺司重断。不得过十五日。省司重复。不得过七日。如有牒外州府看勘节目。及于京城内勘。本推即以报牒到后计日数。被勘司却报。不得过五日。仍令刑部大理寺具初授文牒月日。及有牒勘者。具遣牒及报牒到月日。牒报都省。及牒访察使。各准敕文。勾举纠访。如有违越。奏听进止。其有狱情可疑。宜再三详审。非限内可毕者。即别状分析。寺司每月具已断未断囚姓名事由闻奏。并申报中书门下。 五年二月。大理寺奏。当寺狱丞四员。准六典。合分直守狱。承前虽俸料寡薄。当寺自有诸色钱物优赏。免至虚贫。十年以来。曹司贫迫。无肯任者。遂令狱务至重。检校绝官。今伏请省两员。置两员。取所省员料钱。并以优给见置者。庶令吏曹可注。职事得人。敕旨。依奏。 十五年。大理寺奏。当司府史。许七考入流。敕旨。依奏。 其年六月。敕减大理评事两员。以增六丞之俸。 太和元年十月。大理寺奏。准吏部起请。当司府史二十员。减下三员。又勒转选。请准敕附甲。及不减员。敕旨。依奏。 开成四年二月。刑部奏。大理司直张黔牟。在寺宿直。以婢自随。合判官一任。当徒一年。从之。 其年十一月赦节文。刑法之官。人命所系。顷频有诏旨。令择才能。每当朔望。须备顾问。宜令中书门下。更加选择。 会昌元年六月。大理寺奏。当寺司直评事。应准敕差出使。请废印三面。比缘无出使印。每经州县及到推院。要发文牒追获等。皆是自将白牒。取州县印用。因兹事状。多使先知。为弊颇深。久未厘革。臣今将请前件废印。收锁在寺库。如有出使官。便令赍去。庶免刑狱漏泄。州县烦劳。敕旨。依奏。仍付所司。 其年十一月。又奏请创置当寺出使印四面。臣于六月二十八日。伏缘当寺未有出使印。每准敕差官推事。皆用州县印。恐刑狱漏泄。遂陈奏权请废印三面。伏以废印经用年多。字皆刓缺。臣再与当司官吏等商量。既为久制。犹未得宜。伏请准御史台例。置前件出使印。其废印却送礼部。敕旨。宜量置出使印三面。 二年十月。中书门下奏。大理寺法官。伏见卫觊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任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臣等商量。望委中书门下。精择法官。选任不得在文学官之后。如有缺员。兼委大理卿自举所知。举不得人。显加殿罚。向后御史台取御史。数至三人以上。即须取法官一人。所冀刑法之官。皆知劝励。敕旨。从之。 大中三年三月。大理寺奏。当寺司直评事。从前不循公理。到官便求分司。回避出使。致令官职失守。劳逸不均。伏请从今以后。待次充使后。即往分司。如未出使。不在分司限。敕旨。依奏。 四年七月。大理寺卿刘蒙奏。准文明元年四月敕。律令格式。为政之先。有类准绳。不可乖越。如闻内外官寮。多不习律。退食之暇。各宜寻览。仍以当司格式。书于厅之壁。俯仰观瞻。免使遗忘。今以年代遐旷。屋壁改移。文字不修。瞻仰无所。就中大理寺评断之司。尤为要切。臣已于本寺厅粉壁。重写律令格式。敕旨。尚书省郎官。亦委都省检勘。依旧抄撮要。即写于厅壁。 其年十月。大理少卿崔杞奏。当寺官人。今后在寺详断。或出使推案。有犯赃私者。请于例程加罪一等。余犯即准旧式。从之。   鸿胪寺 龙朔二年。改为司宾寺。卿为正卿。咸亨元年。复为鸿胪寺。光宅元年。改为司宾寺。神龙元年。复为鸿胪寺。 少卿。 本一员。景云二年十一月四日。加一员。以刘兴为之。 开元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敕。鸿胪当司官吏以下。各施门籍出入。其译语掌客出入客馆者。于长官下状牒馆门。然后与监门相兼出入。 天宝八载三月二十七日敕。九姓坚昆诸蕃客等。因使入朝身死者。自今后。使给一百贯充葬。副使及妻。数内减三十贯。其墓地。州县与买。官给价直。其坟墓所由营造。 十三载二月二十七日。礼宾院。自今后。宜令鸿胪勾当检校。应缘供拟。一物已上。并令鸿胪勾当。 大历四年七月。诏罢给客省之廪。每岁一万三千斛。永泰已后。益以多事。四方奏计。或连岁不遣。仍于右银台门置客省以居之。上书言事者。常百余人。蕃戎将吏。又数十百人。其费甚矣。至是皆罢。 建中元年七月。以鸿胪寺左右威远营隶金吾。 元和九年六月。置礼宾院于长兴里之北。   司农寺 龙朔二年。改为司稼寺。卿为正卿。咸亨元年。改为司农寺。 少卿。 武德初四员。贞观二年减两员。   木炭使 天宝五载九月。侍御史杨钊。充木炭使。永泰元年闰十月。京兆尹黎干。充木炭使。自后京兆尹常带使。至大历五年停。贞元十一年八月。户部侍郎裴延龄。充京西木炭采造使。十二年九月停。 景云二年六月十三日敕。中书门下。御史台。尚书省。造食户衣粮。令司农每季给付。 天宝元年六月。司农少卿王翼奏。应请司诸禄。望准开元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敕。并令孟月三旬内给了。仍望预分请日。每司一时分付讫。其历便封送当寺。若逢阴雨。仓司灼然事故未得给者。当日牒上所由。待给诸司毕后。准前勘会分付。敕旨。依奏。 天宝五载三月敕。司农钱谷是司。其官人等。并不在差使限。 干元元年十月。司农寺奏。旧规名额。仍为中署。特望升入上署。敕旨。依奏。 贞元五年。司农少卿李坚。立太仓石柱记云。贞元五年。四海文明。天子唯谷是恤。思富国便民之事。莫若端本。尊以农事。故廪庾囷仓。尤切圣虑。俾少卿一人。专领其署。盖欲难其任。而重其事也。 七年十月。司农卿李模。有罪免官。 初。司农当供三宫冬菜二千车。以度支给车直稍贱。又阻雨不时。菜多伤败。模以度支为辞。上责其不先闻奏。故免之。于是模奏司农菜不足。请京兆市之。京兆尹薛。万年令韦彤。禁有菜者私卖。上令夺俸一月。彤俸三月。 元和三年八月。司农少卿崔酆奏。停太仓一员。监事二员。从之。 太和七年八月九日敕。司农寺每年供宫内。及诸厨各藏菜。并委本寺自供。其菜价。委京兆府约每年时价支付。更不得配京兆府和市。太仓出给纳。   太府寺 龙朔二年。改为外府寺。卿为正卿。咸亨元年。复为太府寺。光宅元年。改为司府寺。神龙元年。复为太府寺。 少卿。 武德初。置二人。贞观元年。省两员。龙朔二年正月十五日。加一员。以韦思齐为之。太极元年十二月十八日。又加一员。分为两京检校。以崔谔为之。 丞。 武德初五员。贞观元年省一员。 常平署。 显庆三年十月三日置。 武德八年九月敕。诸州斗秤。经太府较之。 开元九年敕格。权衡度量。并函脚杂令。诸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三尺为大尺。诸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粒为龠。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十斗为斛。诸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诸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冕服制用之外。官私悉用大者。京诸司及诸州。各给秤尺。及五尺度斗升合等样。皆铜为之。关市令。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诣金部太府寺平较。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较。并印署。然后听用。 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敕。左右藏官。典职在出纳。不得判摄外事。及帖诸司。 天宝九载二月十四日敕。自今以后。¥皆以三斤四两为斗。盐并勒斗量。其车轴长七尺二寸。除陌钱每贯二十文。余¥等同。 大历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敕。自今以后。应付行用斗秤尺度。准式取太府寺较印。然后行用。至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太府少卿韦光辅奏称。今以上党羊头山黍。依汉书律历志。较两市时用斗。每斗小较八合三勺七撮。今所用秤。每斤小较一两八铢一分六黍。今请改造铜斗斛尺秤等行用。制曰。可。至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敕。公私所用旧斗秤。行用已久。宜依旧。其新较斗秤宜停。 太和五年八月。太府奏。斗秤旧印。本是真书。近日已来。假伪转甚。今请省寺各撰新印。改篆文。敕旨。宜依。六年四月敕。金部所奏条流。诸州府斗秤等。诸州皆有太府寺先颁下铜升斗及秤见在。每年较勘。合守成规。今若忽重条流。又须别有征敛。无益于事。徒为扰人。宜并仍旧。但令所在长吏。切加点检。不得致有差殊。   少府监 武德初。以兵革未定。置军器监。废少府监。贞观元年正月。分太府中尚方。左尚方。右尚方。织染方。掌治方五署。置少府监。通将作国子为三监。龙朔二年。改为内府监。咸亨元年。复为少府监。光宅元年。改为尚方监。神龙元年。复为少府监。其令少随监名改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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