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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 · 政书类

文献通考 第19页

元·马端临 · 元
《文献通考》承《通典》而广之,分二十四考,引经史、采群言,为古代典章制度之集大成。
◆ 全本 · 共 206 页 · 第 19 页

【卷二十六 国用考四】

○振恤 《周礼》: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厄;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委积者,禀人、仓人计九之数足国用,以其馀共之,所谓馀法用也。职内邦之移用亦如此也,皆以馀财共之。少曰委,多曰积)。禀人掌九之数,以待国之匪颁,赐稍食。以岁之上下数邦用,以知足否,以诏用,以治年之丰凶。凡万民之食食者,人四,上也;人三,中也;人二,下也(此皆谓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若食不能人二,则令邦移民就,诏王杀邦用。 汉高祖二年,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令民就食蜀汉。 文帝六年,大旱,蝗。发仓庾以振贫民。 武帝四年,山东被水灾,民多饥乏。於是天子遣使虚郡国仓禀,以振贫民。犹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贷。尚不能救,乃徒贫民於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士十馀万口,衣食皆仰给於县官,数岁,贷与产业,使者分部护,冠盖相望,费以亿计。 元鼎二年,诏曰:“水潦移於江南,迫隆冬至,朕惧其饥寒不治。江南之地,火耕水耨,方下巴蜀粟致之江陵,遣博士中等分循行,谕告所抵,无令重困。吏民有救振饥民免其厄者,具以名闻。” 河内贫民伤水旱万馀家,汲黯以便宜持节发河内仓粟,以振贫民,请归节伏矫制罪。上贤而释之。 昭帝元凤三年,诏曰:“乃者民被水灾,颇匮於食,朕虚仓禀,使使者振困乏,其止四年毋漕。三年以前所振贷,非丞相、御史所请,边郡受牛者勿收责(武帝始开边,徒民屯田,皆与犁、牛。後丞相、御史复有所请。令敕自上所赐予勿收责,丞相所请乃令其顾税耳)。” 宣帝本始四年,诏曰:“今岁不登,己遣使者振贷困乏,使农移就业。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书入,输长安仓,助贷贫民,以车船载入关,得无用传(传,传符也。欲之多,故不问其出入)。” 元帝初元元年,诏振业贫民,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 永光元年,赦天下,令各务农,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 永光四年,诏所贷贫民勿收责。 成帝河平四年,振贷濒河郡水伤不能自存者,避水他郡国,所在冗食之(冗,散。禀食使生活,不占著户给役使也)。 永始二年,诏曰:“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十万以上,家无出租赋三岁。万钱以上,一年。” 光武建武六年,令郡国有者,给禀高年、鳏、寡、孤、独、笃癃,无家不能自存者。 明帝永平十八年,赐鳏、寡、孤、独、笃癃不能自存者,人三斛。 章帝建初十六年,诏贫民有田业而匮乏者贷种粮,勿收责。 以後,以各处水旱、饥馑,振贷非通行天下者不书。 献帝兴平元年,三辅大旱,帝出太仓米豆作糜食饥人。 时一斛五十万,豆麦一斛二十万,人相食啖,白骨委积。帝使侍御史侯汶出太仓米豆,为饥人作糜粥,经日而死者如故。帝疑振恤有虚,乃亲於御座前量试作糜,乃知非实,使侍中刘艾出责有司,收侯汶考实,杖五十。自是之後,多得全济。 魏文帝黄初二年,冀州大蝗,民饥,遣使开仓禀以振之。 明帝景初元年,冀、兖、徐、豫四州遇水,遣使循行。没溺死亡及失产财者,所在开仓振给之。 吴大帝赤乌三年,民饥,诏开仓禀以振贫穷。 晋成帝咸康元年,扬州诸郡饥,遣使开仓振给。 宋文帝元嘉中,三吴水潦,贵人饥。彭城王义康立议:“以东土灾荒,人稠踊,富商蓄米,日成其价。宜班下所在,隐其虚实,令积蓄之家,听留一年储,馀皆勒使粜货,为制平价。又沿淮岁丰,令三吴饥人,即以贷给,使强壮转运,以赡老弱。”又诏以会稽、宣城二郡米百万斛赐遭水人。 二十年,诸州郡水旱,人大饥,遣使开仓振恤。 魏孝文太和元年,诏州郡水、旱、蝗,人饥,开仓振恤。 七年,以冀、定二州饥,诏郡县为粥於路以食之。定州上言,为粥所活者,九十四万七千馀口。冀州上言,为粥所活者,七十五万一千七百馀口。 宣武延昌元年,州郡十一大水,诏开仓振恤,以京师贵,出仓粟八十万石以振恤贫民。 隋文帝开皇十四年,关中大旱,民饥,上遣左右视民食,得豆屑杂糠以献,为之流涕,不御酒,殆将一期。乃帅民就食於洛阳,敕斥候不得辄有驱逼,男女参厕於仗卫之,遇扶老携幼,辄引马避之,慰勉而去;至艰险之处,见负担者,令左右扶助之。 唐太宗谓黄门侍郎王曰:“开皇大旱,隋文帝不许振给,而令百姓就食山东,比至末年,天下储积可供五十年。炀帝恃其富饶,侈心无厌,卒亡天下。但是仓庾之积足以备凶年,其馀何用哉!” 唐太宗贞观二年,山东旱,遣使振恤饥民,鬻子者,出金宝赎还之。 以後,发常平义仓振恤事,并见《市粜考》,兹不再录。 周显德六年,淮南饥,上命以米贷之,或曰:“民贫,恐不能偿。”上曰:“民犹子也,安有子倒悬而父不为解者!安责其必偿也?” 致堂胡氏曰:“称贷所以惠民,亦以病之。惠者纾其目前之急也,病者责其他,日之偿也。其责偿也,或严其期,或徵其耗,或取其息,或予之以米而使之归钱,或贫无可偿而督之不置,或胥吏诡贷而徵诸编民。凡此皆民之所甚病也。有司以丰取约予为术,聚敛之臣以头会箕敛为事,大旱而税不蠲,水涝而税不蠲,蝗、蝻、螟、贼而税不蠲。长官督税不登数,则不书课;民户纳欠不破产,则不落籍。出於民力尚如此,而况贷於公者,其责偿固不遗馀力矣!世宗视民犹子,匡救其乏而不责其必偿,仁人之心,王者之政也。”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遣使振贷扬、泗饥。户部郎中沈义伦使吴越还,言:“扬、泗饥民多死,郡中军储尚有馀万斛,倘以贷民,至秋收新粟,公私俱利。”有司沮之曰:“若来岁不稔,孰任其咎?”义伦曰:“国家以廪粟济民,自当召和气,致丰年,宁忧水旱邪?此当断自宸衷。”上从之。三月,诏赐沂州饥民种、食。又诏振宿、蒲、晋、慈、隰、相、卫州饥。 开宝四年,刘钅长平,诏振广南管内州县乡村不接济人户,委长吏於省仓内量行振贷,候丰稔日令只纳元数。 八年,平江南,诏出米十万石振城中饥民。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以粟四万石振同州饥。 淳化二年,诏永兴、凤翔、同华陕等州岁旱,以官仓粟贷之,人五斗,仍给复三年。 五年,命直史馆陈尧叟等往宋、亳、陈、颍等州,出粟以贷饥民。每州五千石,及万石仍更不理纳。 真宗咸平二年,诏出米十万石振两浙贫民。 五年,遣中使诣雄、霸、瀛、莫等州为粥,以振饥民。 两浙提刑锺离瑾言:“百姓阙食,官设糜粥,民竞赴之,有妨农事。请下转运司量出米振济,家不得过一斗。”从之。 仁宗、英宗一遇灾变,则避朝变服,损膳彻乐。恐惧修省,见於颜色,恻怛哀矜,形於诏令,其德厚矣。灾之所被,必发仓禀振贷,或平价以粜;不足,则转漕他路粟以给;又不足,则诱富人入粟,秩以官爵。灾甚,则出内藏或奉宸库金帛,或鬻祠部度僧牒,东南则留发运司岁漕米,或数十万,或百万石济之。赋租之未入、入未备者,或纵不取,或寡取之,或倚格以须丰年。宽逋负,休力役,赋入之有支移、折变者省之;应给蚕盐若和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农者罢之。薄关市之征,鬻牛者免算。利有可与民共者不禁,水乡则蠲蒲、鱼、果、之税。民流亡者,关津毋责渡钱;过京师者,分遣官诸城门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为淖靡食之,或赋以田,或听隶军籍。老幼不能自存者,听官司收养,因饥役若厌溺死者,官为瘗理祭之,厌溺死者加赐其家钱粟。蝗为害,则募民捕,以钱若粟易之,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升或五升。下诏州郡戒长吏存拊其民,缓缧系,省刑罚,饥民劫窖者薄其罪。且以戒监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罢懦不任职者。遣内侍存问,灾甚则遣使安抚。其前後所施,大略如此。 初,天下没入户绝田,官自鬻之。至嘉二年,枢密使韩琦请留勿鬻,募人耕,收其租,别为仓贮之,以给州县郭内之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谓之广惠仓,领以提点刑狱,岁终具出纳之数,以上三司。户不满万,留田租千石,万户倍之,户二万留三千石,三万留四千石,五万留六千石,七万留八千石,十万以上留万石。田有馀,则鬻如旧。四年,诏改隶司农寺,州选官二人,主出纳。岁十月,则遣官验视应受米者,书其名於籍。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给米,人一升,幼者半之,次年二月止。有馀乃及诸县,量其大小而均给之。其大略如此。 庆历八年,河北、京东西大水,大饥,人相食。诏出二司钱帛振之。流民入京东者不可胜数,知青州富弼择所部丰稔者五州劝民出粟,得十五万斛,益以官廪,随所在贮之。择公私庐舍十馀万区,散处其人,以便薪水。官吏自前资、待阙、寄居者,皆给其禄,使即民所聚,选老弱者廪之。山林河泊之利,有可取以为生者,听流民取之,其主不得禁。官吏皆书其劳,约为奏请,使他日得以次受赏於朝,率五日辄遣人以酒肉粮饭劳之,人人为尽力。流民死者为大冢葬之,谓之“丛冢”。自为文祭之。及流民将复其又业,各以远近受粮。凡活五十馀万人,募而为兵者又万馀人。上闻之,遣使慰劳,就迁其秩。弼曰:“救灾,守臣职也。”辞不受。前此救灾者皆聚民城郭中,煮粥食之,饥民聚为疾疫。及相蹈籍死,或待次数日不食,得粥皆僵仆,名为知人,而实杀之。弼所立法简便周至,天下传以为法。时救郓州刘夔亦发廪振饥,民赖全活者甚众,盗贼衰止,赐书褒奖。 曾巩《救灾议》曰:“河北地震、水灾,隳城郭,坏庐舍,百姓暴露乏食,主上忧悯,下缓刑之令,遣持循之使,恩甚厚也。然百姓患於暴露,非钱不可以立屋庐;患於乏食,非粟不可以饱。二者不易之理也。非得此二者,虽主上忧劳於上,使者旁午於下,无以救其患、塞其求也。有司建言,请发仓廪与之粟,壮者人日二升,幼者人日一升,主上不旋日而许之赐之,可谓大矣!然有司之所言,特常行之法,非审计终始,见於众人之所未见也。今河北地震、水灾,所毁坏者甚众,可谓非常之变也。遭非常之变者,必有非常之恩,然後可以振之。今百姓暴露乏食,己废其业矣,使之相率日待二升之廪於上,则其势必不暇乎他为。是农不复得修其畎亩,商不复得治其货贿,工不复得利其器用,民不复得转移执事,一切弃百事而专意於待升合之食,以偷为性命之计,是直以饿殍之义养之而已,非深思远虑为百姓长计也。以中户计之:户为十人,壮者六人,月当受粟三石六斗,幼者四人,月当受粟一石二斗,率一户月当受粟五石,难可以久行也,则百姓何以赡其後?久行之,则被水之地既无秋成之望,非至来岁麦熟之时,未可以罢。自今至於来岁麦熟,凡十月,一户当受粟五十石。今被灾者十馀州,州以二万户计之,中户以上,及非灾害所被,不仰食县官者去其半,则仰食县官者为十万户。食之不遍,则为施不均,而民犹有无告者也;食之遍,则当用粟五百万石而足,何以办?此又非深思虑为公家长计也。至於给授之际,有淹速,有均否,有真伪,有会集之扰,有辨察之烦,措置一差,皆足致弊。又群而处之,气久蒸簿,必生疾疠,此皆必至之害也。且此不过能使之得旦暮之食耳,其馀屋庐构筑之费,将安取哉?屋庐构筑之费既无所取,而就食於州县,必相率而去其故居,虽有颓墙坏屋之尚可完者,故材旧瓦之尚可因者,什器众物之尚可赖者,必弃之而不暇顾,甚则杀牛马而去者有之,伐桑枣而去者有之,其害可谓甚也。今秋气己半,霜露方始,而民露处,不知所蔽,盖流亡者亦己众矣,如是不可止,则将空近塞之地。空近塞之地,失战斗之民,此众士大夫之所虑而不可谓无患者也。空近塞之地,失耕桑之民,此众士大夫所未虑而患之尤甚者也。何则?失战斗之民,异时有警,边戍不可以不增尔;失耕桑之民,异时无事,边籴不可以不贵矣。二者皆可不深念欤?万一或出於无聊之计,有窥仓库,盗一囊之粟、一У之帛者,彼知己负有司之禁,则必鸟骇鼠窜、窃弄锄挺於草茅之中,以游徼之吏。强者既嚣而动,则弱者必随而聚矣。不幸或连一二城之地,有χ鼓之警,国家胡能晏然而己乎!况今外有夷狄之可虑,内有郊祀之将行,安得不防之未然,销之於未萌也!然则为今之策,下方纸之诏,赐之以钱五十万贯,贷之以粟一百万石,而事足矣。何则?今被灾之州为十万户,如一户得粟十石,得钱五千,下户常产之赀,平日未有及此者也。彼得钱以完其居,得粟以给其食,则农修其畎亩,商得治其货贿,工得利其器用,民得转移执事,一切得复其业,而不失其常生之计,与专意以待二升之禀於上,而势不暇乎他为,岂不远哉?此可谓深思远虑为百姓长计者也。由有司之说,则用十月之费,为粟五百万石,由今之说,则用两月之费,为粟一百万石,况贷之於今而取之於後,足以振其艰乏,而终无损於储蓄之实,所实费者钱五钜万贯而已,此可谓深思远虑为公家长计者也。又无给授之弊、疾疠之忧,民不必去其故居,苟有颓墙坏屋之尚可完者,故材旧瓦之尚可因者,什器众物之尚可赖者,皆得而不失,况於全牛马,保桑枣,其利又可谓甚也。虽寒气方始而无暴露之患,民安居足食,则有乐生自重之心,各复其业,则势不暇乎他为,虽驱之不去,诱之不为盗矣。夫饥寒饿殍之民,而与之升合之食,无益於救灾补败之数,此常行之弊法也。今破去常行之弊法,以钱与粟一举而振之,足以救其患,复其业。河北之民,闻诏令之出,必皆喜上之足赖,而自安於畎亩之中,负钱与粟而归,与其父母妻子脱於流离转死之祸,则戴上之施而怀欲报之心,岂有己哉!天下之民闻国家措置如此,恩泽之厚,其孰不震动感激,悦主上之义於无穷乎?如是而人和不可致,天意不可悦者,未之有也。” 英宗治平四年,河北旱,民流入京师。待制陈荐请以粜使司陈粟贷民,户二石。从之。 御史中丞司马光上疏曰:“圣王之政,使民安其土,乐其业,自生至死,莫有离散之心。为此之要,在於得人。以臣愚见,莫若谨择公正之人为河北监司,使之察灾伤州县,守宰不胜者易之,然後多方那融斗斛,各使振济本州县之民。若斗斛数少不能周遍者,且须救土著农民,各据版籍,先从下等次第振济,则所给有限,可以豫约矣。若富室有蓄积者,官给印历,听其举贷,量出利息,候丰熟曰,官为收索,示以必信,不可诳诱,则将来百姓争务蓄积矣。如此,饥民知有可生之路,自然不弃旧业,浮游外乡。居者既安,则行者思反,若县县皆然,岂得复有流民哉?” 神宗熙宁元年,降空名度牒五百道付两浙运司,令分赐本路,召人纳米或钱振济。 帝以内侍有自淮南来者,言宿州民饥多盗,系囚众,本路不以闻。诏遣太常博士陈充等视宿、亳等州灾伤。又诏河北灾伤州军劫盗死罪者并减死,刺配广南牢城,年丰如旧。 司马光上疏论曰:“臣窃闻降敕下京东、京西灾伤州军,如人户委是家贫,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未知虚的,若果如此,深为不便。臣闻《周礼》荒政十有二:散利、簿征、缓刑、弛力、舍禁、去几,率皆推宽大之恩,以利於民,独於盗贼愈更严急。所以然者,盖以饥馑之岁,盗贼必多,残害良民,不可不除也。顷年尝见州县官吏有不知治体,务为小仁者,或遇凶年有劫盗斛斗者,小加宽纵,则盗贼公行,更相劫夺,乡村大扰,不免广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然後稍定。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是劝民为盗也。百姓乏食,官中当轻徭簿赋,开仓振贷,以救其死,不当使之相劫夺也。今岁府界、京东、京西水灾极多,严刑峻法以除盗贼,犹恐春冬之交,饥民啸聚,不可禁御,又况降敕以劝之,臣恐国家始於宽仁而终於酷暴,意在活人而杀人更多也。” 按:温公此奏,乃言之於英宗治平年,非此时所上,今姑附此。 六年,诏:“自今灾伤,用司农常法振救不足者,并预具当修农田水利工役募夫数及其直上闻,乃发常平钱斛募饥民兴修,不如法振救者,委司农劾之。” 七年,赐环庆路安抚司度僧牒千,以备振济汉蕃饥民。 元丰元年,诏以滨、棣沧州被水灾,令民第四等以下立保贷请常平粮有差,仍免出息。 帝曰:“振济之法,州县不能举行,夫以政杀人与刃无异。今出入一死罪,有司未尝不力争,至於凶年饥岁,老幼转死沟壑,而在位者殊不恤,此出於政事不修而士大夫不知务也。” 九年,知太原府魏绛言:“在法,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给米豆,至次年三月终止。河东地寒,与诸路不同,乞自十一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终止;如有馀,即及三月终。”从之。 振贫始於嘉中罢鬻诸路户绝田,以夏秋所输之课,给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神宗以来,其法不废。自蔡京置居养院、安济坊,给常平米,厚至数倍。差官卒充使令,置火头,具饮膳,给以衲衣絮被。州县奉行过当,费用既多,不免率敛,贫者乐而富者扰矣。 元丰,诏青、齐、淄三州被水之民老幼疾病无依者,给口食,如乞丐法。 哲宗元六年,翰林学士承旨、知杭州苏轼言:“浙西二年诸郡灾伤,今岁大水,苏、湖、常三州水通为一,杭州死者五十馀万,苏州三十万,未数他郡。今既秋田不种,正使来岁丰稔,亦须七月方新,其间饥馑变故,未易度量。乞令转运司约度诸郡合粜米斛数目,下诸路封椿,及年计上供赴浙西诸郡粜卖。”诏赐米百万斛,钱二十馀万缗,振济灾伤。 绍圣元年,帝以京东、河北之民乏食,流移未归,诏给空名假承务郎敕十、太庙斋郎补牒十、州助教不理选限敕三十、度牒五百,付河北东、西路提举司,召人入钱粟充振济。 东莱吕氏曰:“荒政条目,始於黎民阻饥,舜命弃为后稷,播时百,其详见於《生民》之诗。到得後来,如所谓禹之水,汤之旱,民无菜色(《荀子》:“禹十年水,汤七年旱,而天下无菜色者”),其荒政制度不可考。及至成周,自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周礼 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簿征,三曰缓刑),其详又始错见於六官之书。然古者之所谓荒政,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则有九年之蓄(出《礼记 王制》),遇岁有不登,为人主者则贬损减省丧荒之式,见於小行人之官,札丧凶荒厄穷为一书(《周礼 秋官》)。当时天下各自有廪藏,所遇凶荒则振发济民而己。当时措置与後世不同,所谓移民、平籴,皆後世措置。且自周论之,太宰以九式均节物用,三曰丧荒之式,又遗人掌县鄙之委积,以待凶荒,而大司徒又以簿征、散利。凡诸侯莫不有委积,以待凶荒,凶荒之岁,为符信发粟振饥而己。当时敛散轻重之式未尝讲。侯甸采卫皆有馈遗,不至於价翔踊,如弛张敛散之权亦不曾讲。惟到春秋、战国,王政既衰,秦饥乞籴於晋,鲁饥乞籴於齐(出《左传》),岁一不登,则乞籴於邻国,所谓九年之制度,已自败坏。见《管子 轻重》一篇,无虑百千言,不过君民互相攘夺。收其权於君上,己非君道。所谓荒政,一变为敛散轻重,先王之制因坏。到後来敛散轻重之权又不能操,所以启奸民幸凶年以谋祸害,民转死於沟壑,至此一切急迫之政。五代括民粟,不出粟者死,与敛散轻重之法又殆数等,大抵其法愈坏,则其术愈粗。论荒政古今不同,且如移民、易粟,孟子特指为苟且之政,己非所以为王道,秦汉以下,谓之善政。汉武帝诏令:‘水潦移於江南,方下巴蜀之粟,致之江陵(本纪元鼎二年诏)。’唐西都至岁不登,关中之粟不足以供万乘,荒年则幸东都。自高祖至明皇,不特移民就粟,其在高宗时,且有‘逐粮天子’之语。後来元宗溺於苟安,不出长安(并出《通鉴》。)。以此论之,时节不同,孟子所谓苟且之政,乃後世所谓善政。且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须必世百年而可行,亦未易及此。後之有志之士,如李悝之平粜法,非先王之政,丰年收之甚贱,凶年出之振饥,此又思其次之良规。到得平粜之政不讲,一切趣办之政,君子不幸,遇凶荒之年,不得己而讲,要之,非常行。使平籴之法常行,则价不贵,四民各安其居,不至於流散,各可以自生养。至於移民、移粟,不过以饥殍之养养之而已,若设糜粥,其策又其下者(王莽末年,民愈贫困,常若枯旱,价翔贵,北边及青、徐地人相食,雒阳以东,米石二千。莽遣三公、将军开东方诸仓,振贷穷乏。又分遣大夫、谒者,教民煮木为酩,酩不可食。流民入关者数十万人,置养赡宫以廪之。吏盗其廪,饥死者十七八)。大抵荒政,统而论之,先王有预备之政,上也;使李悝之政修,次也;所在蓄积有可均处,使之流通,移民、移粟,又次也;咸无焉,设糜粥,最下也。虽然如此,各有差等。有志之士,随时理会便其民。战国之时,要论三十年之通计,此亦虚谈,则可以行平籴之法。如汉、唐坐视无策,则移民、通财虽不及先王,亦不得不论。又不得已而为糜粥之养,随所遇之时,就上面措置得有法亦可。大抵论荒政,统体如此。今则所论,可行者甚多,试举六七条。且如汉载粟入关中无用传(宣帝本始四年,岁不登,民以车船载入关,毋得用传。出《本纪》)。後来贩粟者免税,此亦可行之法。此法一行,米粟流通。如後世劝民出粟,散在乡里,以田里之民,令豪户各出,散而与之,此一条亦可行。又如富郑公在青州,处流民於城外所谓“室庐”,措置种种有法,当时寄居游士分掌其事,不以吏胥与於其(富郑公自郭移青,会河朔大水,民流京东。公以为从来拯救,当聚之州县,人既猥多,仓廪不能供,散以粥饭,欺弊百端,由此人多饥死;死者气薰蒸,疾疫随起,居人亦致病弊。是时方春,野有青菜,公出榜要路,令饥民散入村落,择所部丰稔者三州,劝民出粟,得十五万斛,益以官廪,随所在贮之。各因坊村,择寺庙及公私空屋,又因山岩为窟室,以处流民。富民不得陂泽之利,分遣寄居官往主其事,有健吏,募流民中有曾为吏胥、走隶者,皆给其食,令供簿书、给纳、守御之役。借民仓以贮,择地为场,掘沟为限,与流民约,三日一支,出纳之详,一如官府。公推其法於境内,吏之所至,手书其劳,酒炙之馈日至,人人忻戴,为之尽力。比麦熟,人给路粮遣归,饿死者无几,为大冢葬之。谓之“丛冢”。其强壮堪为禁卒者,募得数千人,奏乞拨充诸军。自是天下流民处,多以青州为法)。又如赵清献公在会稽,不减价,四方商贾辐辏(出《言行录》。熙宁中,以大资政知越州,两浙旱蝗,米价踊贵,饿死者十五六。诸州皆榜衢路,禁人增米价,公独榜衢路,令有米者增价粜之。於是诸州米商辐辏诣越,米价更贱,民无饿死者)。此一条亦是可行之法。凡六七条皆近时可举而行者。自此推之,不止六七条,亦见《历世大纲》,须要参酌其宜於今者。大抵天下事虽古今不同,可行之法,古人皆施用得遍了,今但则举而措之而己。今所论荒政,如平籴之政,条目尤须讲求。自李悝平籴至汉耿寿昌为常平仓,元帝以後或废或罢,到宋朝遂为定制。仁宗之世,韩魏公请罢鬻没官之田,募人承佃,为广惠仓,散与鳏寡孤独。庆历、嘉,既有常平仓(国朝淳化三年置。景德三年,於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两浙置。天禧四年,诏益、梓、夔州,荆湖南北、广南东西路并置),又有广惠、广济仓振恤,所以仁宗德泽洽於民,三仓盖有力。至王荆公用事,常平、广惠量可以支给,尽粜转以为钱,变而为青苗,取三分之息,百姓遂不聊生。广惠之田卖尽(熙宁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言:“乞令河南、京东、淮南转运司施行常平、广惠仓出纳乃预备之法。广惠仓斛斗,除依律合支老疾、乞丐人,据数量留外,其馀并令常平仓监官通管,一般转易。其两仓见钱,依陕西出青苗钱例,每於夏秋未熟以前,召人户请领,令随税送纳斛斗;内有愿请本色斛斗,或纳时价贵,愿纳见钱,皆听。仍於京东、淮南、河西三路先行此法措置。”四年,诏卖广惠仓田),虽得一时之利,要之竟无根底。元虽复,章又继之,三仓又坏,论荒政者不得不详考。” 高宗建炎元年,诏劝诱富豪出粟米济粜饥民,赏各有差。 粜及三千石以上,与守阙进义校尉;一万五千石以上,与进武校尉;二万石以上,取旨优异推赏;已有官荫不愿补援名目,当比类施行。 绍兴二十八年,浙东、西田苗损於风水。诏出常平米振粜,更令以义仓振济。在法,水旱检放及七分以上者济之,诏自今及五分处,即拨义仓米振济。 孝宗隆兴二年,霖雨害稼,出内帑银四十万两,付户部变籴以济之。其年,淮民流於江、浙十数万,官司虽济而米斛有限,乃诏民不曾经水灾处占田万亩者,粜三千石;万亩以下,粜一千石。 乾道三年,臣僚言:“日前富家放贷,约米一斗,秋成还钱五百。其时米价既平,粜四斗始克偿之,农民岂不重困?”诏应借贷米只还本,取利不过五分。 七年,中书门下省言:“湖南、江西旱伤,立赏格以劝积粟之家。凡出米振济,系崇尚义风,不与进纳同。” 无官人:一千石补进义校尉,愿补不理选限将仕郎者听,以上补官或进士,则免文解及补上州文学、迪功郎各有差。文臣:一千石减二年磨勘,选人转一官,以上循资及占射差遣有差。武臣亦如之。五千石以上,文武臣并取旨优与推恩。 臣僚言:“诸路旱伤,乞以展放,展阁责之运司,籴给、借贷责之常平司,觉察妄滥责之提刑司,体量措置责之安抚司。”上谕宰执曰:“转运只言检放一事,恐他日振济之类必不肯任责。”虞允文奏曰:“转运司管一路财赋,谓之省计。凡州郡有馀、不足,通融相补,正其责也。” 淳熙八年,诏支会子二十二万,并浙东路常平义钱内支一十万贯,付提举朱熹,措置振粜。 十年,江东宪臣尤袤召人,言:“东南民力凋弊,中人之家至无数月之储。前年旱伤,江东之南康、江西之兴国俱是小垒,南康饥民一十二万二千有奇,兴国饥民七万二千有奇。且祖宗盛时,荒政著闻者,莫如富弼之在青州,赵之在会稽,在当时已是非常之灾,夷考其实,则青州一路饥民止十五万,几及南康一军之数;会稽大郡,饥民才二万二千而已,以兴国较之,已是三倍。至於振赡之米弼,用十五万,用三万六千。今江东公私合力振救,为米一百四十二万,去岁江西振济兴国一军,除民劝诱所得,出於官者自当七万,其视青州一路、会稽一郡,所费实相倍蓰,则知今日公私诚是困竭,不宜复有小歉。国家水旱之备止有常平义仓,频年旱,发之略尽。今所以为预备之计,唯有多出缗钱,广储米斛而己。”又言:“救荒之政,莫急於劝分。昨者朝廷立赏格以募出粟,富家忻然输纳,故庚子之旱不费支吾者,用此策也。自後输纳既多,朝廷吝於推赏,多方沮抑,或恐富家以命令为不信,乞诏有司施行。” 浙东提举朱熹与丞相王淮书曰:“今上自执政,下及庶僚,内而侍从,外而牧守,皆可以交结附而得。明公不此之爱,而顾爱此迪功、文学、承信、校尉十数人之赏,以为重惜名器之计,愚亦不知其何说也。大抵朝廷爱民之心,不如惜费之甚,是以不肯为极力救民之事;明公忧国之念,不如爱身之切,是以但务为阿谀顺旨之计。此其自谋,可谓尽矣,然自旁观论,则亦可谓不思之甚也。” 宁宗嘉定二年,起居郎贾从熟言:“出粟振济,赏有常典,多者至命以官,固足示劝,然应格г赏者未有一二。偏方小郡,号为上户者,不过常产耳,今不必尽责以振济,但随力所及,或粜或贷,广而及於一乡,狭而及於一都,有司核实量多寡与之免役一次,少者一年或半年,庶几官不失信,民必乐从。”从之。

【卷二十七 国用考五】

○蠲贷 汉文帝二年,民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 十二年,赐天下民田租之半。 十三年,除民之田租。 右除田租,始於汉文,以後或因行幸所过除田租,或各处灾伤除田租,非遍及天下者不录。详见《田赋考》。 武帝元朔元年,诸逋贷在孝景後三年以前,皆勿收。 昭帝始元二年,诏所振贷种食勿收责。 按:汉以来始有蠲贷之事,其所蠲贷者有二:田赋一也,逋债二也,何三代之时独不闻有所蠲贷邪?盖三代之所以取民,田赋而已,贡、助、彻之法虽不离乎什一,然往往随时随地为之权衡,未尝立为一定不易之制,故《禹贡》九州之地,如人功多则田下而赋上,人功少则田上而赋下。兖州之地,盖十有三载而後可同於他州,又有杂出於数等之,如下上、上错、下中三错之类,可见其未尝立为定法。孟子以为治地莫不善於贡,亦病其较数岁之中以为常,然则数岁之外亦未尝不变易,非如後世立经常之定额,其登於赋额者,遂升合不可悬欠也。盖其所谓田赋者,既随时斟酌而取之,则自不令其输纳不敷而至於逋悬,既无逋悬,则何有於蠲贷?而当时之民,亦秉义以事其上,所谓“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所谓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农,则又不至如後世徇私忘公,而徼幸其我蠲。至於田赋之外,则未尝他取於民,虽有春省耕,补不足;秋省敛助不给之制,然未闻责其偿也。春秋时,始有施舍己责之说,家量贷而公量收之说。秦、汉而下,赋税之额始定,而民不敢逋额内之租,征敛之名始多,而官复有税外之取。夫如是,故上之人不容不视时之丰歉、民之贫富而时有蠲贷之令,亦其势然也。由唐以来,取民之制愈重,其法愈繁,故蠲贷之令愈多,或以水旱,或以乱离。改易朝代,则有所蠲;恢拓土宇,则有所蠲;甚至三岁祀帝之赦,亦必有所蠲,以为常典。盖征敛之法本苛,逋欠之数日多,故蠲贷之令不容不密,而桀黠顽犷之徒,至有故逋常赋以待蠲,而以为得策,则上下胥失之矣。 宣帝元康元年,诏所振贷勿收。 神爵元年,诏所振贷物勿收。 元帝永光四年,诏所贷贫民勿收责。 鸿嘉元年,诏逋贷未入者勿收。 四年,逋贷勿收。 成帝河平四年,诏诸逋租赋所振贷勿收。 後汉章帝元年,诏以大旱,勿收兖、豫、徐州田租。 和帝永元四年,诏郡国秋稼为旱蝗所伤者,什四以上,勿收田租。九年,诏如之。 顺帝永建元年,诏以疫疠水旱,令人半输今年田租;其伤害什四以上,勿收责;不满者,以实除之。 桓帝延熹九年、灵帝熹平四年,皆有是诏。 魏陈留王景元四年,取蜀,赦。益州士民,复除租税之半。 吴大帝嘉禾三年,宽民逋赋,勿复督课。 十三年,诏原逋责。 晋武帝泰始元年,受禅。复天下租赋及关市之税一年,逋债宿负皆勿收。 太康元年,平吴,将吏渡江复十年;百姓及百工复二十年。 二年,诏四方水旱甚者,无出田租。 五年,减天下户课三分之二。 六年,以岁不登,免租贷宿负。 惠帝永平元年,除天下户调绢绵。 成帝咸和四年,诏遭贼州县,复租税三年。 孝武太元四年,郡县遭水旱者,减租税。 五年,以比岁荒歉,大赦。自太元三年以前逋租宿债,皆蠲除之。 十七年,大赦。除逋租宿债。 宋武帝即位,大赦。逋租宿债勿收。 齐高帝即位,大赦,除逋租宿债(梁、陈受禅,皆然)。 魏道武天兴元年,诏大军所经州郡,皆复赀租一年,除山东人租赋之半。 二年,又除州郡租赋之半。 太武延和三年,诏以频年征伐,有事西北,运输之役,百姓勤劳,令郡县括贫富,以为三级,富者租赋如常,中者复二年,下穷者复三年。 孝文帝太和六年,分遣大使巡行州县,遭水之处免其租赋。 隋文帝开皇九年,以江表初平,给复十年;自馀诸州并免当年租赋。 十二年,诏河北、河东今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调全免。 唐高祖武德元年,即位。诏义师所过给复三年,其馀给复二年。 四年,平王世充、窦建德,大赦。百姓给复一年,陕、鼎、函、虢、虞、芮、七州转输劳费,幽州管内久隔寇戎,并给复二年。 太宗即位,免民逋租宿负。又免关内及蒲、芮、虞、秦、陕、鼎六州二岁租,给复天下一年。 贞观元年,以山东旱,免今年租。 中宗复位,免民一年租赋。 睿宗即位,免天下岁租之半。 元宗开元五年,免河南、北蝗水州今岁租。 八年,免水旱州逋负。 九年,免天下七年以前逋负。 十七年,免今岁租之半。 二十七年,免今年租。 天宝十四载,免今年租、庸半。 肃宗乾元二年,免天下租、庸,来岁三之一;陷贼州,免三岁租。 代宗即位,免民逋负租宿负。次年,又诏免之。 宪宗元和四年,免山南东道、淮南、江西、浙东、湖南、荆南今岁税。 十四年,大赦。免元和二年以前逋负。 武宗会昌六年,以旱,免今年夏税。 宣宗大中四年,蠲度支、盐铁、户部逋负。 九年,以旱,遣使巡抚淮南,减上供馈运,蠲逋租。又罢淮南、宣歙、浙西冬至、元日常贡,以代下户租税。 懿宗咸通七年,大赦。免咸通三年以前逋负。 後唐庄宗天成二年,诏免三司逋负近二百万缗。 潞王即位,以刘句判三司,钓考旧逋,必无可偿者请蠲之。诏长兴以前,户部及诸道逋租三百三十万石咸免之。贫民大悦,三司吏怨之。 致堂胡氏论见《田赋考》。 宋太宗皇帝至道二年,秘书丞高绅上言:“受诏诣江南诸州,首至宣州,检责部内逋官物千二百四十八万。”即日诏太常丞黄梦锡乘传案其事,皆李煜日吏掌邮驿、盐铁、酒榷、供军秸等,以铁钱计,其数逮四十年,州郡不为削去其籍。梦锡检勘合理者才三四万,民贫无以偿。乃诏悉除逋籍。 真宗咸平元年,判三司催欠司王钦若上言:“诸路所督逋负并十保人偿纳未尽者,请令保明闻奏;均在吏属科理者,请蠲放之。”诏可。又令川峡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以偿。自是,每有大赦,必令台省官与三司同详定逋负,引对蠲放。天书降,放五百八十万;东封,放五百四十九万;汾阴,放五百九十四万。其後所放,大约准此。 巽岩李氏《送汤司农归朝序》曰:“侧闻真宗初即位,王文穆公与毋宾古同佐三司。宾古谓:‘天下宿逋自五代讫咸平理督未己,民病不能胜,将启蠲之。’文穆得宾古言,即夕俾吏治其数。翌日具奏,真宗愕曰:‘先帝曷不知此?’文穆曰:‘先帝固知之,特留遗陛下收天下心耳!’真宗感悟,因遣使四出蠲宿逋,凡一千馀万,释系囚三千馀人,由是遇文穆甚异,卒用为相。仁宗继立,推广先志,亟改追欠司曰蠲纳司,旋命近臣详定应在名物,下诸路转运使,期以三年悉蠲之。每三年复一大赦,凡宿逋之总於蠲纳司者,苟非侵盗,皆得除洗。历圣相授,率由旧章,所蠲当以数百万计,究其本原事迹,实自文穆发之。文穆晚缪所为,要不合古,而真宗独加宠待,亦惟文穆旱有恤民之言,宜为宰相故尔。” 仁宗天圣六年,诏:“天下应在物,转运司选所部官,期三年内悉除之。百万以上,岁中除十之八者升陟;不及百万,而岁中悉除者录其劳;过期者劾其罪。”是岁,有司言所蠲二百三十六万。 嘉四年,蠲三千二百一十六万,其馀或千万,或数百万,推是以知四十馀年之,以恩释者多矣。然有司或务聚敛,有尝以恩除而追督不舍者,朝廷知其弊,下诏戒饬。 英宗治平三年,诏逋负非侵盗皆除之。或请所负须嘉七年赦後己输十之三,乃以赦除端明殿学士钱明逸言:“此非赦意,请如初令。”诏可。 神宗熙宁元年,释逋负贷粮一百六十二万八千五百石有奇,钱十一万七千四百缗有奇。 元丰五年,诏内外市易务,在京酒户罚息钱并除之。後又诏倍罚麴钱三分己放一分外更免一分。 哲宗元元年,右司谏苏辙言:“乞将民官本债负出限役钱,及酒坊元额罚钱,见今资产耗竭,实不能出者,令州县监司保明除放。”诏令户部勘会。辙谓此事惟州县可见,若令户部取之,州县文字,往来问难,淹延岁月,救民之急,不当如此,乞与一切放免。於是诏户部勘会应系诸色欠负窠名,数目若干,系息或罚,及逐户己纳过息罚钱数,并抛下免役及坊场净利等钱,仍以欠户见有无抵抵当物力,速具保明以闻。寻诏内外见监理市易官钱,特许以纳过息罚钱充折,如己纳及官本,即便与放免,并坊场净利钱亦依此。 五年,诏府界诸路人户,积年负欠,以十分为率,每年随夏、秋料各带纳一分,愿并纳者听。又诏诸路负欠,许将斛斗增价折纳。 御史中丞傅尧俞言:“风闻逐处监司,以今岁蚕麦并熟,催督积年逋负,百姓必不能用一熟之力,了积年之欠,徒费鞭朴,长公人贪暴乞取之弊。诸路监司且令带纳一料,候秋成更令带纳。” 知杭州苏轼言:“二圣嗣位以来,恩贷指挥多被有司巧为艰阂,故四方皆有黄纸放白纸收之语。虽民知其实,止怨有司,然陛下未尝峻发德音,戒饬大臣,令尽理推行,则亦非独有司之过也。况臣所论市易、盐钱、酒税、和买绢四事,钱物虽多,皆是虚数,必难催理。除是复用小人如吴居厚、卢秉之类,假以事权,济其威虐,则五七年,或能索及三五分。若官吏兵循常法,何缘索得,三五年後,人户竭产,伍保散亡,势穷理尽,不得不放。当此之时,亦不得谓之圣恩矣。伏乞留神省览,或执政只作常程文字行下,一落胥吏庸人之手,则茫然如堕海中,民复何望矣!” 七年,轼又上言曰:“臣闻之孔子曰:‘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矣。’夫民既富而教,然後可以即戎,古之所谓善人者,其不及圣人远甚。今二圣临御,八年於兹,仁孝慈俭,可谓至矣,而帑廪日益困,农民日益贫,商贾不行,水旱相继,以上圣之资无善人之效,臣窃痛之。所至访问耆老有识之士,阴求其所以,皆曰:‘方今民荷宽政,无他疾苦,但为积欠所压,如负千钧而行,免於僵仆则幸矣,何暇举首奋臂,以营求於一饱之外哉!’今大姓富家,昔日号为无比户者,皆为市易所破,十无一二矣,其馀自小民以上,大率皆有积欠。监司督守令,守令督吏卒,文符日至其门,鞭笞日加其身,虽有白圭、倚顿,亦化为筚门圭窦矣。自祖宗以来,每有赦令,必曰凡欠官物,无侵欺盗用,及虽有侵盗而本家及五保人无家业者,并与除放。祖宗非不知官物失陷,奸民幸免之弊,特以民既乏竭,无以为生,虽加鞭挞,终无所得,缓之则为奸吏之所蚕食,急之则为盗贼之所凭籍,故举而放之,则天下悦服。虽有水旱盗贼,民不思乱,此为捐虚名而收实利也。自二圣临御以来,每以施舍己责为先务,登极赦令,每次郊赦,或随事指,皆从宽厚。凡今所催欠负,十有六七,皆圣恩所贷矣,而官吏刻簿,与圣意异,舞文巧诋,使不该放。监司以催欠为职业,守令上为监司之所迫,下为胥吏之所使,大率县有监催千百家,则县中胥徒,举欣欣然日有所得,若一旦除放,则此等皆寂寥无获矣。自非有力之家纳赂请求,谁肯举行恩贷,而积欠之人,皆邻於寒饿,何赂之有?其贫困扫地,无可蚕食者,则县胥教令通指平人,或云衷私擅买,抵当物业;或虽非衷私,而云买不当价。似此之类,蔓延追扰,自甲及乙,自乙及丙,无有穷己。每限皆空身到官,或三五限得一二百钱,谓之破限。官之所得至微,而胥徒所取,盖无虚日,俗谓此等为县胥食邑户。嗟乎!圣人在上,使民不得为陛下赤子,而皆为奸吏食邑户,此何道也!商贾贩卖,例无见钱,若用见钱,则无利息,须今年索去年所卖;明年索今年所赊,然後计算得行,彼此通济。今富户先已残破,中民又有积欠,谁敢赊卖物货?则商贾自然不行,此酒税课利所以日亏,城市房廊所以日空也。诸路连年水旱,上下共知,而转运司窘於财用,例不肯放税,纵放亦不尽实,虽无明文指,而以喜怒风晓官吏,孰敢违者?所以逐县例皆拖欠两税,较其所欠,与依实检放无异,於官了无所益,而民有追扰鞭挞之若。近者诏旨凡积欠皆分为十料催纳,通计五年而足,圣恩隆厚,何以加此?而有司以谓有旨倚阁者,方待依十料指,馀皆并催。纵使尽依十料,吏卒乞觅,必不肯分料少取。人户既未纳足,则追扰常在,纵分百料,与一料同。臣顷知杭州,又知颍州,今知扬州,亲见两浙、京西、淮南三路之民,皆为积欠所压,日就穷蹙,死亡过半,而欠籍不除,以致亏欠两税,走陷课利。农末皆病,公利并困,以此推之,天下大率皆然矣。臣自颍移扬州,舟过濠、寿、楚、泗等州,所至麻麦如,臣每屏去吏卒,亲入村落,访问父老,皆有忧色,云丰年不如凶年,天灾流行,民虽乏食,缩衣节口,犹可以生。若丰年举催积欠,胥徒在门,枷棒在身,则人户求死不得,言讫泪下。臣亦不觉流涕。又所至城邑,多有流民,官吏皆云以夏麦既熟,举催积欠,故流民不敢归乡。臣闻之孔子曰:‘苛政猛於虎。’昔尝不信其言,以今观之,殆有甚者。水旱杀人,百倍於虎;而人畏催欠,乃甚於水旱。臣窃度之,每州催欠吏卒不止五百人,以天下言之,是常有二十馀万虎狼散於民,百姓何由安生?朝廷仁政何由得成乎?臣自到任以来,日以检察本州积欠为事,内己有条贯除放,而官吏不肯举行者,臣即指本州一面除放去讫。其於理合放而於条未有明文者,即且令本州权住催理,听候指;其於理合放而於条有碍者,臣亦未敢住催,各具利害,奏取圣旨。” 元符三年十二月(时徽宗己即位),诏两浙转运司应旧欠朝廷及他司钱物斛斗总计六百五十馀万,分作十五年拨还,仍自建中靖国元年为始。 时右司员外郎陈进《国用须知》,言帝嗣位之初,肆赦天下,大弛逋负,其数太多,不无侥亻幸,方国用匮乏之时,倾天下之财而无孑遗,大臣为无益之举,以坏先宪,不可以不虑。会御史中丞赵挺之亦言:“契勘元七年所放,不问系与不系欠负,凡民钱物宜输於官者,一切均放之。然所放欠,乃元丰八年三月己前,盖七年已前也,今元符三年乃放元符三年已前者,则所放不赀矣。祖宗以来,放欠自有程式,今不取祖宗以来旧法,而独取元七年之法,其放欠,止依所放名件,而不依所放年岁,显有情弊。乞并送户部勘当,将建隆以来至元六年赦敕契勘,如不曾放过名件,并合依祖宗以来赦敕催纳。方当内外告乏之时,朝廷能收宜取之物,以助国用,非小补也。” 宣和六年,臣僚言:“京西等处二税,及坊场、酒税拖欠贯万不少,悉非良民不纳,多是形势顽猾,人户欺隐。又高邮县共欠一十馀万贯石,作逃移者四万七千馀户,每岁辄除额税五万二千馀贯石。盖州县之官不能治豪右,抑兼并,贫下之户为豪右兼并,其籍必妄申逃移,失陷省税。乞诏有司驱磨按治,庶使贫下之民,均被圣泽。”从之。 高宗建炎二年,诏元年夏秋税租及应欠负官物并除放。 绍兴二年,诏遣范汝为平,蠲本州路上四州今年夏、秋税及夏料役钱。下四州曾遭寇掠者,蠲今年夏税。 三年,诏诸州军所欠绍兴元年夏秋二税并和买,上三等人户与倚阁一半,第四等以下并倚阁,分限三年带纳。又诏潭、郴、鼎、澧、岳、复、循、梅、惠、英、虔、吉、抚、汀、南雄、荆南、南安、临江皆盗贼所蹂践,及军行经历处,与免科差及催欠各二年。 六年,诏去年旱伤及四分己上州县,绍兴四年已前积欠租税皆除之。执政初议倚阁,上曰:“若倚阁州县,因缘为奸,又复催理扰人。”乃尽蠲之。 七年,诏:“驻跸及经由州县,见欠绍兴五年已前赋税,并坊场净利所负并蠲之。” 二十一年,诏:“自绍兴十一年至十七年诸色拖欠钱物,除形势及公吏、乡司,与第二等已上有力之家,馀并蠲之。” 二十三年,温州布衣万春上书,言:“乞将民有利债欠,还息与未还息,及本与未及本者并除放,庶少抑豪右兼并之权,伸贫民不平之气。”上谓辅臣曰:“若止偿本,则上户不肯放债,反为细民害。”乃诏私债还利还本者,并与依条除放。 二十六年,吏部侍郎许兴古言:“今铨曹有知县、县令共二百馀阙,无愿就者,正缘财赋督迫,民官被罪,所以畏避如此。若罢献羡馀,蠲民积欠,谨择守臣,戒饬监司,奉法循理,则称民安矣。”诏行之。 二十八年,三省言:“平江、绍兴府,湖、秀州被水,欲除下户积欠,拟令户部开具有无侵损岁计。”上曰:“不须如此,止令具数,便於内库拨还。朕平时不妄费内库所积,正欲备水旱。本是民钱,为民用,何所惜?”乃诏平江等处,应日前积久税赋并蠲之。 二十九年,诏诸路州县,绍兴二十七年前积欠官钱三百九十七万馀缗,及四等以下户系官所欠皆除之。 三十年,臣僚言:“自岳飞得罪,湖北转运司拘收前宣抚司库务金币物斛,计置六百九十馀万缗,有未输纳者八十九万缗,至是一十年,拘催不已。此皆出军支使及回易逃亡之数,即非侵盗,无所追偿,望即除放。”从之。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赦文:“应官司债负房赁、税赋、和买、役钱及坊场、河渡等,截止绍兴三十二年以前并除放。如别立名额追纳者,许越诉官吏,并坐之。” 乾道元年正月,有事于南郊赦,蠲减并循旧制。自後每三岁郊赦皆如之。 诏蠲福建路寺、观宽剩钱。 先是闽部寺、观计口给食,常住所馀,尽为官拘。是致僧道不肯留心管业,田多不耕,耕者旋复逃弃,抑勒邻保补欠,累及乡民,乃有是命。 广东帅臣林安宅言:“近者湖南凶贼奔冲本路,韶、连、南雄、封州,德庆、肇庆府之西,会广州之怀集、清远,皆遭蹂践,或被焚荡。乞依广西例,免今年夏秋二税,并命应副转运司,供赡荆南及本路大兵钱粮。”诏并英、贺、郴州,桂阳军未起钱物悉蠲之。十二月,宰执进呈立皇太子赦内一项,应为人曾孙,如祖孙四世见在,特与免本身色役、二税、诸般科敷一年。户部虑亏损岁计,欲每户放止五十干。上曰:“岂可失信於人?虽数多亦不柰何。” 乾道二年,诏饶州岁进金一千两,特减七百两。 五年,蠲诸路州军隆兴元年至乾道二年终拖欠上供诸色窠名钱粮,及乾道二年己前上供、科籴纲运欠米。又蠲江淮等路绍兴二十七年至乾道二年终拖欠内藏库岁额钱共八十七万五千三百缗有奇。 六年,户部侍郎王佐等言:“军兴以後,行在省仓、诸路总所借兑过钱一百九十六万馀缗、银三十八万五千馀两、金二百馀两、度牒五千道。殿步马军司元借过酒本钱二十二万五千馀缗,及诸郡寄招军兵兑支钱五万八千缗,起发忠勇军衣,赐绵一万二千九百馀两、绢三千八百馀疋,并乞蠲放。”从之。 九年,诏大理寺见追赃钱自乾道七年二月以前并蠲之。 淳熙四年,臣僚言:“屡赦蠲积欠,以苏疲民,州县不能仰体圣意,至变易名色以取之。宜下诸路漕司,如合该除放无得更取之於州,州无得更取之於县,仍督逐县销豁欠簿,书其名数,榜民通知。”诏可。 七年,池州言:“检放旱苗米四万五千馀石,其经总制钱二万六千馀贯,系於苗上,收趁无所从出。”诏蠲之。 浙东提举朱熹言:“去年水旱相继,朝廷命检放秋苗,蠲阁夏税。缘起催在前,善良畏事者多己输纳,其得减放者皆顽猾人户,事件不均。望诏将去年剩纳数目,理作八年蠲豁。”诏户部看详。 诏:“淳熙七年、八年,诸路州军,应住催并,权免拘催,候秋成理纳,或随料留纳。苗税缘系连年旱伤,可特与蠲放。” 十年,先是,户部尚书曾怀申请:“妄诉灾伤,侥幸减免税租,许人告,依条断罪,仍没其田一半充赏。”至是,江东运副苏谔奏:“昨称灾伤,止是规免本年一料税租,断罪给赏,己是中,难以拘没其田。”从之。 朱熹戊申封事:“臣伏见祖宗旧法,凡州县催理官物,己及九分以上,谓之‘破分’,诸司即行住催,版曹亦置不问。由是州县得其赢馀,以相补助,贫民些小拖欠亦得迁延,以待蠲放。恩自朝廷,惠及闾里,君民两足,公私两便,此诚不刊之令典也。昨自曾怀用事,始除此法,尽刷州县旧欠,以为隐漏,悉行拘催,於是民税物,豪分铢两,尽要登足。怀以此进身,遂取宰相,而生灵受害,冤痛日深。得财失民,犹为不可,况今政烦赋重,民卒流亡,所谓财者,又无可得之理,若不早救,必为深害。” 按:以此二事观之,曾怀之为刻剥小人可知矣。 淳熙十六年二月,光宗受禅即位。蠲赦条画一依寿皇登极赦事理。 臣僚言:“绍兴三十二年赦止放官司债负,今乃易官司之司为公私之私。赦下之後,并缘昏赖者众,乃诏私债纳息过本者放,未过本者,免息还本,并缘昏赖者科罪。” 绍熙元年,臣僚言:“陛下嗣位之初,首议蠲贷,意州县可以均受其赐。今郡之督责於县者如故,县之诛求乎民者无所遗也。乞令诸路监司,将知名阙乏,县、道、诸郡公心共议蠲减无名之供,而後禁戢不止之取。一郡则通一郡之事力,而宽融所当减之县;监司则通一路之事力,而宽融所当减之州。期以一季,开具减放名色钱数闻奏。”诏可。 绍熙五年,宁宗即位登极赦,蠲放一如淳熙十六年故事。 庆元五年,臣僚奏:“乞蠲潭州科纳、承平时黄河筑埽铁缆钱、宁国府抱认废圩米。”从之(二项系攸县及宣城县民田亩内抱认科纳,今除之)。 嘉泰四年,前知常州赵善防言:“贫民下户,每岁二税但有重纳,未尝拖欠,朝廷蠲放,利归揽户、乡胥,而小民未尝沾恩。乞明诏自今郊霈与减放次年某料官物,或全料,或一半,其日前残零,并要依数纳足,则贫民实被宽恩,官赋亦易催理。”从之,开禧元年,诏免两浙身丁钱绢,自来年并除之。 右宋以仁立国,蠲租己责之事,视前代为过之,而中兴後尤多。州郡所上水旱、盗贼、逃移,倚阁钱,则以诏旨径直蠲除,无岁无之,殆不胜书。姑撮其普及诸路与所蠲名目颇大者登载於此。盖建炎以来,军兴用度不给,无名之赋稍多,故不得不时时蠲减数目,以宽民力。又西蜀自张魏公屯军关陕,以赵开为随军转运,军前支使馈,馈饷尤浩。故赋税茶、盐,榷酤,和买布、绢,对籴米粮,及其他名色钱物,锱铢必取,率是增羡,蜀民颇困。事定之後,凡无名横敛,不急冗费,多从蠲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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