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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 · 政书类

唐会要 第53页

宋·王溥 · 宋
《唐会要》为王溥所撰唐代典制专史,百卷,分目五百余,记唐代礼法、官制、选举、食货诸政之损益沿革。
◆ 全本 · 共 57 页 · 第 53 页

长安元年十一月十三日敕。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并法外生利。仍令州县。严加禁断。 开元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敕。应天下诸州县官。寄附部人兴易。及部内放债等。并宜禁断。 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诏。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已后。天下负举。祗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取利。 二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敕。绫罗绢布杂货等交易。皆合通用。如闻市肆必须见钱。深非通理。自今后。与钱货兼用。违者准法罪之。 元和五年十一月敕。应中外官有子弟凶恶。不告家长。私举公私钱。无尊长同署文契者。其举钱主并保人。各决二十。仍均摊货纳。应诸色买卖相当后。勒买人面付卖人价钱。如违。牙人重杖二十。京兆尹王播所奏也。 宝历元年正月七日敕节文。应京城内有私债。经十年已上。曾出利过本两倍。本部主及元保人死亡。并无家产者。宜令台府勿为征理。 唐会要卷八十九   疏凿利人 武德元年。长孙操除陕东道行台金部郎中。遂自陕东引水入城。以代井汲。百姓赖之。 七年四月九日。同州治中云得臣。开渠。自龙门引黄河。溉田六千余顷。 贞观十一年。扬州大都督府长史李袭誉。以江都俗好商贾。不事农业。誉乃引雷陂水。又筑勾城塘。溉田八百余顷。百姓获其利。 大历四年五月十五日敕。泾堰监先废。宜令却置。 十二年。京兆尹黎干开决郑白二水支渠。及稻田硙碾。复秦汉水道。以溉陆田。 建中元年四月。宰相杨炎不习边事。请于丰州置屯田。发关辅民开陵阳渠。人颇苦之。京兆尹严郢。常从事朔方。晓其利害。乃奏五城旧屯。及兵募仓储等数。奏曰。按旧屯沃饶之地。今十不耕一。若力可垦辟。不俟浚渠。其诸屯水利。可种之田甚广。盖功力不及。因致荒废。今若发两京关辅民。于丰州浚泉营田。徒扰兆庶。必无其利。臣不敢远引他事。请以内园植稻明之。其秦地膏腴田。称第一。其内园丁皆京兆人。于当处营田。月一替。其易可见。然每人月给钱八千。粮食在外。内园丁犹僦募不占奏。令府司集事。计一丁一岁当钱九百六十。米七斛二。计所僦丁三百。每岁合给钱二万八千八百贯。米二千一百六十斛。不知岁终收获几何。臣计所得。不补所费。况二千余里发人出屯田。一岁方替。其粮谷从太原转饷漕运。价值至多。又每岁人须给钱六百三十。米七斛二斗。私出资费。数又倍之。据其所收。必不登本。而关辅之民。不免流散。是虚扰畿甸。而无益军储。与天宝以前屯田事殊。臣至愚。不敢不熟计。惟当省察。疏奏不报。郢又上奏曰。伏以五城旧屯。其数至广。臣前挟名闻奏讫。其五城军士。若以今日所运。开渠之粮。贷诸城官田。至冬输之。又以所送开渠功直布帛。先给田者。至冬令据时估输谷。如此。则关辅免于征发。五城丰厚。力农辟田。比之浚渠。十倍利也。郢奏不省。卒开陵阳渠。而竟弃之。 贞元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泾阳县三白渠限口。京兆尹郑叔则奏。六县分水之处。实为要害。请准诸堰例。置监及丁夫守当。敕旨。依。 八年三月。嗣曹王皋为荆南节度使观察。先是。江陵东北七十里。废田旁汉古堤。坏决凡二处。每夏则为浸溢。皋使命塞之。广良田五千顷。亩收一锺。又规江南废洲为庐舍。架江为二桥。流人自占者。二千余户。自荆至乐乡。凡二百余里。旅舍乡聚。凡十数。大者皆数百家。楚俗佻薄。旧不凿井。悉饮陂泽。乃令合钱凿井。人以为便。 十三年七月。诏曰。昆明池俯近都城。蒲鱼所产。宜令京兆尹韩皋充使修堰。 十六年十一月。以东渭桥纳给使徐班。兼白渠漕渠及升原城国等渠堰使。 元和八年。孟简为常州刺史。开漕古孟渎。长四十里。得沃壤四千余顷。观察使举其课。遂就赐金紫焉。其年四月。以神策军士修城南之洨渠。 其年十二月。魏博观察使田宏正奏。准诏开卫州黎阳县古黄河道。从郑滑节度使薛平之请也。先是。滑州多水灾。其城西去黄河二里。每夏涨溢。则浸坏城郭。水及羊马城之半。平询诸将吏。得古河道于卫州黎阳县界。遣从事裴宏泰以水患告于宏正。请开古河。用分水力。宏正遂与平皆上闻。诏许之。乃于郑滑两郡。征徒万人。凿古河。南北长十四里。东西阔六十步。深一丈七尺。决旧河以注新河。遂无水患。诏并褒美焉。 十三年。湖州刺史于。复长城县方山之西湖。西湖南朝疏凿。溉田三十顷。岁久堰废。至是复之。稻蒲鱼之利。赖以济。 长庆二年。温造为朗州刺史。奏开复乡渠九十七里。溉田二千顷。郡人利之。名为右史渠。至太和五年七月。造复为河阳节度使。奏浚怀州古渠枋口堰。役功四万。溉济源河内温武陟四县田五千顷。 四年七月。诏疏灵州特进渠。置营田六百顷。 大历二年二月。以诏应令刘仁师充修渠堰副使。初。仁师为高陵令。上言三白渠可利者远。而泾阳独有之。条理上闻。其弊遂革。关中大赖焉。 其年三月。内出水车样。令京兆府造水车。散给沿郑白渠百姓。以溉水田。   硙碾 开元九年正月。京兆少尹李元纮奏。疏三辅诸渠。王公之家。缘渠立硙。以害水功。一切毁之。百姓大获其利。至广德二年三月。户部侍郎李栖筠。刑部侍郎王翊。充京兆少尹崔昭。奏请拆京城北白渠上王公寺观硙碾七十余所。以广水田之利。计岁收粳稻三百万石。 大历十三年正月四日奏。三白渠下碾。有妨合废拆。总四十四所。自今以后。如更置。即宜录奏。 其年正月。坏京畿白渠八十余所。先是。黎干奏以郑白支渠硙碾。拥隔水利。人不得灌溉。请皆毁废。从之。时升平公主。上之爱女。有硙两轮。乞留。上曰。吾为苍生。尔识吾意。可为众率先。遂即日毁之。 元和六年正月。京城诸僧。有请以庄硙免税者。宰臣李吉甫奏曰。钱米所征。素有定额。宽缁徒有余之力。配贫下无告之甿。必不可许。从之。 八年十二月敕。应赐王公郡主并诸色庄宅硙碾等。并任典贴货卖。其率税夫役。委府县收管。   泉货 武德四年七月十日。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钱。径八分。重二铢四絫。十文重一两。一千文重六觔四两。以轻重大小。最为折衷。远近甚便之。其钱文。给事中欧阳询制词及书。时称其工。其字含八分及篆隶三体。其词先上后下。次左后右。读之自上及左。回环读之。其义亦通。流俗谓之开元通宝钱。鄭虔會云。询初进样。自文德皇后搯一甲迹。故钱上有搯文。十八日。置钱监于洛并幽益等诸州。秦王齐王赐三炉铸钱。裴寂赐一炉。敢有盗铸者。身死。家口籍没。至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桂州置钱监。 显庆五年九月。以天下恶钱多。令官私以五恶钱酬一好钱赎取。至十月。以好钱一文博恶钱两文。至仪凤四年四月。以天下恶钱甚多。令东都出远年糙米及粟。就市粜斗。别纳恶钱百文。其恶钱令少府司农相知。即令铸破。其厚重径合觔两者。任将行用。至先天元年九月二十七日。京中用钱恶。货物踊贵。谏议大夫杨虚受上疏曰。伏见市井用钱。不胜滥恶。有加铁锡。即非公铸。亏损正道。惑乱平民。铜锡乱杂。伪钱丰多。正刑渐失于科条。明罚未加于守长。帝京三市。人杂五方。淫巧竞驰。侈伪成俗。至于商贾积滞。富豪藏镪。兼并之人。岁增储蓄。贫素之士。日有空虚。公钱未益于时。须禁法不当于世要。其恶钱臣望官为博取纳铸钱州。京城并以好钱为用。书奏。付中书门下详议。以为扰政不行。至开元六年正月十八日。敕禁断恶钱。行三铢四絫已上旧钱。更收人闲恶钱。镕破复铸。准样式钱。敕禁出之后。百姓喧然。物价摇动。商人不甘交易。宰相宋璟苏颋奏。请出太府钱五万贯。分于南北两京。平价买百姓闲所卖之物。堪贮掌官须者。庶得好钱散行人闲。从之。又降敕近断恶钱。恐人少钱行用。其两京文武官夏季防合庶仆。宜即先给钱。待后季任取所配物货卖。准数还官。 七年二月诏。天下恶钱。并令禁断。钱令初下。或恐艰辛。宜量出米十万石。令府县及太府寺选交易稳便处所分置。依时价粜与百姓。收取恶钱。便送少府监搥碎。 干封元年五月二十三日。盗铸转多。遂改铸新文曰干封泉宝。钱径寸。重二铢六分。其开元通宝必旧钱并行用。其新钱一文。当旧钱之十。周年之后。旧钱并废。其后悟钱文之误。米帛增价。乃议却用旧钱。至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比以伪滥斯起。所以采干封之号。改铸新钱。静而思之。将为未可。高祖拨乱反正。爰创轨模。太宗立极承天。无所改作。今废旧造新。恐乖先旨。其开元通宝。宜依旧施行。为万世法。干封新铸钱。令所司贮纳。更不须铸。仍令天下置铸之处。并铸开元通宝钱。至干元元年七月十六日诏。钱货之兴。其来久矣。盖代有沿革。时为重轻。周兴九府。实启流泉之利。汉造五铢。亦宏改铸之法。必令大小兼适。母子相权。事有益于公私。理宜循于通变。但以干戈未息。帑藏犹虚。卜式献军之诚。宏羊兴国之算。静言立法。谅在便民。御史中丞第五琦奏。请改钱以一当十。别为新铸。不废旧钱。冀实三官之资。用收十倍之利。所为于民不扰。从古有经。宜听于诸监别铸一当十钱。其文曰干元重宝。而重其轮以别之。一当五十。以二十斤成贯。仍令铸钱使即勾当起铸。至三年十二月诏。顷属权臣。变法非良。遂使货物相沿。谷帛腾踊。求之舆议。獘实由斯。今欲仍从旧贯。渐罢新钱。又虑权行。转资艰急。如或犹循所务。未塞其源。实恐物价虚腾。黎元失业。静言体要。用藉良图。宜令文武百官九品以上。并于尚书省集议。委中书门下详议闻奏。至上元元年六月七日诏。其重棱五十价钱。宜减作三十文行用。其开元旧钱。宜一钱十文行用。干元当十钱。宜依前行用。仍令京中及畿县内依此处分。诸州待后进止。至七月二十五日敕。先造重棱五十价钱。先令畿内减三十价行。其天下诸州。并宜准此。至十二月二十九日诏。应典贴庄宅店铺田地硙碾等。先为实钱典贴者。令还以实钱价。先以虚钱典贴者。令以虚钱赎。其余交关。并依前用当十钱。由是钱有虚实之称。至宝应元年五月十九日赦文。集开元干元重棱钱。并宜准一文用。不须计以虚数。 开元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敕。布帛不可以尺寸为交易。菽粟不可以秒忽贸有无。古之为钱。以通货币。岂无变通。往者汉文之时。已有放铸之令。虽见非于贾谊。亦无费于贤君。古往今来。时移事异。亦欲不禁私铸。其理如何。公卿百寮详议可否。秘书监崔沔议曰。夫国之有钱。时所通用。若许私铸。人必竞为。各徇所求。小如有利。渐忘本业。大计斯贫。是以贾生之陈七福。规于更汉令。太公之创九府。将以殷贫人。况依法则不成。违法则有利。谨按汉书。文帝虽除盗铸钱令。而不得杂以铅铁为他巧者。然则虽许私铸。不容奸钱。钱不容奸。则铸者无利。铸者无利。则私铸自息。斯则除之与不除。为法正等。能谨于法。而节其用。则令行而诈不起。事变而奸不生。斯所以称贤君也。今若听其私铸。严断恶钱。官必得人。人皆知禁诫。则汉政可侔。犹恐未若皇唐之旧也。今若税铜折役。则官冶可成。计估度庸。则私钱无利。易而可久。简而难诬。谨守旧章。无越制度。且钱之为物。贵以通货。利不在多。何待私铸。然后足用也。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议曰。古者。以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管子曰。夫三币。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舍之则非有损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故与之在君。夺之在君。是以民戴君如日月。亲君如父母。用此术也。是为人主之权。今之钱。即古之下币也。陛下若舍之任人。则上无以御下。下无以事上。其不可一也。夫物重则伤农。钱轻则伤贾。故善为国者。观物之贵贱。钱之轻重。夫物重则钱轻。钱轻由乎物多。多则作法收之使少。少则钱重。重则作法布之使轻。轻重之本。必由乎是。奈何而假于人。其不可二也。夫铸钱不杂以铅铁则无利。杂以铅铁则恶。不重禁不足以惩恶。方令塞其私铸之路。人犹冒死以犯之。况启其源。而欲人之从令乎。是设陷阱而诱之入。其不可三也。夫许人铸钱。无利则人不铸。有利则人去南亩者众。去南亩者众。则草莱不垦。草莱不垦。又邻于寒馁。其不可四也。夫人富溢则不可以赏劝。贫馁则不可以威禁。故法令不行。民之不治。皆由贫富之不齐也。若许其铸钱。则贫者必不能为。臣恐贫者弥贫。而服役于富室。富室乘之则益恣。昔汉文之时。吴濞。诸侯也。富埒天子。邓通。大夫也。财侔王者。此皆铸钱所致也。必欲许其私铸。是与人利权而舍其柄。其不可五也。陛下必以钱重而伤本。工费而利寡。则臣愿言其失。以效愚计。夫钱重者。犹人铸日滋于前。而炉不加于旧又公钱重。与铜之价颇等。故盗铸者。破重钱为轻钱。禁宽则行。禁严则止。止则弃矣。此钱之所以少也。夫铸钱用不赡者。在乎铜贵。铜贵之由。在于采用者众矣。夫铜以为兵。则不如铁。以为器。则不如锡。禁之无害。陛下何不禁于人。禁于人。则铜无所用。铜无所用。则铜益贱。铜贱则钱之用给矣。夫铜不布下。则盗铸者无因而铸。无因而铸。则公钱不破。公钱不破。则人不犯死刑。钱又日增。不复利矣。是一举而四善兼也。伏维陛下熟察之。 其年十月六日敕。货物兼通。将以利用。而布帛为本。钱刀是末。贱本贵末。为弊则深。法教之闲。宜有变革。自今已后。所有庄宅。以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绵等其余。市价至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兼用。违者科罪。 二十六年。于宣润等州置钱监。 干元元年七月。户部侍郎第五琦。以国用未足币重货轻。乃先铸干元重宝钱。以一当十用。行之。及作相。请更铸重轮干元钱。以一当五十。与干元开元宝钱。三品并行。既而物价腾贵。饿迫死亡。枕籍道路。又盗铸争起。中外皆以为琦变法之弊。封奏日闻。遂贬忠州长史。 建中元年九月。户部侍郎韩洄上言。江淮钱监。岁出钱四万五千贯。输于京师。度工用转送之费。每贯计钱二千。是本倍利也。今商州红崖冶。出铜益多。又有洛源监。久废不治。请增工凿山以取铜。洛源故监置十炉铸之。岁计出钱七万二千贯。度工用转送之费。贯计钱九百。则利浮本矣。其江淮七监。请皆停罢。从之。 二年八月。诸道盐铁使包佶奏。江淮百姓。近日市肆交易钱。交下粗恶。拣择纳官者。三分纔有二分。余并铅锡铜荡。不敷斤两。致使绢价腾贵。恶钱渐多。访闻诸州山野地窖。皆有私钱。转相货易。奸滥渐深。今委本道观察使明立赏罚。切加禁断。 四年六月。判度支侍郎赵赞。以常赋不足用。乃请采连州白铜。铸大钱。以一当十。权其轻重。 贞元九年正月。张滂奏。诸州府公私诸色铸造铜器杂物等。伏以国家钱少。损失多门。兴贩之徒。潜将销铸。每销钱一千。为铜六斤。造写杂物器物。则斤直六千余。其利既厚。销铸遂多。江淮之闲。钱实减耗。伏请准从前敕文。除铸镜外。一切禁断。 十年六月敕。今后天下铸造买卖铜器。并不须禁止。其器物约每斤价值。不得过一百六十文。委所在长吏。及巡院同勾当访察。如有销钱为铜。以盗铸钱罪论。 十四年十二月。盐铁使李若初奏请。诸道州府。多以近日泉货数少。缯帛价轻。禁止见钱。不令出界。致使课利有缺。商贾不通。请指挥见钱。任其往来。勿使禁止。从之。 元和元年二月。以钱少禁用铜器。 二年二月。诏曰。钱贵物贱。伤农害工。权其轻重。须有通变。比者铅锡无禁。鼓铸有妨。其江淮诸州府。收市铅铜等。先已令诸道知院官勾当。缘令初出。未各颁行。宜委诸道观察使等。与知院官专切。当事毕日。仍委盐铁使据所得数类会闻奏。四月。禁铅锡钱。 三年五月。盐铁使李巽上言。得湖南院申。郴州平阳高亭两县界。有平阳冶及马迹曲木等古铜坑。约二百八十余井。差官检覆。实有铜锡。今请郴州旧桂阳监置炉两所。采铜铸钱。每日约二十贯。计一年铸成七千贯。有益于民。从之。 其年六月。诏曰。泉货之法。义在通流。若钱有所壅。货当益贱。故藏钱者。得乘人之急。居货者。必损己之资。今欲着钱令以出滞藏。加鼓铸以资流布。使商旅知禁。农桑获安。义切救时。情非欲利。若革之无渐。恐人或相惊。应天下商贾。先蓄见钱者。委所在长吏。令收市货物。官中不得辄有程限。逼迫商人。任其货易以求便利。计周岁之后。此法遍行。朕当别立新规。设蓄钱之禁。所以先有告示。许其方圆。意在他时。行法不贷。又天下有银之山。必有铜矿。铜者可资于鼓铸。银者无益于生民。权其重轻。使务专一。天下自五岭以北。见采银坑。并宜禁断。恐所在坑户。不免失业。各委本州岛府长吏劝课。令其采铜。助官中铸作。仍委盐铁使作法条流闻奏。 四年闰三月。京城时用钱。每贯头除二十文。陌内欠钱及有铅锡钱。准贞元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敕。陌内欠钱。法当禁断。虑因捉搦。或亦生奸。使人易从。切于不扰。自今以后。有因交关用欠陌钱者。宜但令本行头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如有容隐。兼许卖物领钱人纠告。其行头主人牙人。重加科罪。府县所由祗承人等。并不须干扰。若非因买卖。自将钱于街衢行者。一切勿问。 其年六月。敕五岭已北所有银坑。依前任百姓开采。禁见钱出岭。 六年二月制。公私交易十贯钱已上。即须兼用疋段。委度支盐铁使及京兆尹即具作分数条流闻奏。茶商等公私使换见钱。并须禁断。 其年三月。河东节度使王锷奏。请于当管蔚州界加置炉铸铜钱。废管内锡钱。诏许之。仍令加至五炉。 七年五月。兵部尚书判户部事王绍。户部侍郎判度支卢坦。盐铁使王播等奏。伏以京都时用。多重见钱。官中支计。近日殊少。盖缘比来不许商人使换。因兹家有滞藏。所以物价转轻。钱多不出。臣等今商量。伏请许令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任便换见钱。一切依旧禁约。伏以比来诸司诸使等。或有使商人钱多留城中。逐时收贮。积藏私室。无复流通。伏请自今以后。严加禁约。从之。 八年四月敕。以钱重货轻。出内库钱五十万贯。令两常平收市布帛。每疋段估加十之一。 十一年九月敕。今后应内外支用钱。宜每贯除垫一陌外。量抽五十文。仍委本道本司本使。据数逐季收计。其诸道钱便差纲部送度支收管。以备军需。时以淮西用兵。从有司之请也。 十二年正月敕。泉货之设。古有常规。将使重轻得宜。是资敛散有节。必通其变。以利于人。今缯帛转贱。公私俱弊。宜出见钱五十万贯。令京兆府拣择要便处开场。依市价交易。选择清强官吏。专切勾当仍各委本司先作处置条件闻奏。必使事堪经久。法可通行。又敕。近日布帛转轻。见钱渐少。皆缘所在拥塞。不得通流。宜令京城内自文武官寮。不问品秩高下。并公郡县主中使等已下。至士庶商旅等。寺观坊市所有私贮见钱。并不得过五十贯。如有过此。许从敕出后。限一月内任将别物收贮。如钱数校多。处置未了。其任便于限内于地界州县陈状。更请限。纵有此色。亦不得过两月。若一家内别有宅舍店铺等。所贮钱并须计同此数。其兄弟本来异居。曾经分析者。不在此限。如限满后。有误犯者。白身人等宜付所司。痛杖一顿处死。其文武官及公主等。并委有司闻奏。当重科贬。戚属中使。亦具名衔闻奏。其剩贮钱不限多少。并勒纳官。数内五分。取一分充赏钱数。其赏钱止于五千贯。此外察获及有人论告。亦重科处。并量给告者。时京师里闾区肆所积。多方镇钱。如王锷。韩宏。李惟简。少者不下五十万贯。于是竞买第屋。以变其钱。多者竟里巷佣僦。以归其直。而高赀大贾者。多依倚左右军官钱为名。府县不得穷验。法竟不行。 十四年六月敕。应属诸军诸使。更有犯时用钱。每贯除二十文足陌内欠钱。及有铅锡钱者。宜令京兆府枷项收禁。牒报本军本使。府司差人就军及看决二十。如情状难容。复有违拒者。仍令府司闻奏。 十五年八月。中书门下奏。伏准群官所议铸钱。或请收市民闲铜物。令州郡铸钱。当开元以前。盐铁使未置。亦令州郡勾当铸造。今若两税纳疋段。或虑兼要通用见钱。欲令诸道公私铜器。各纳所在节度团练防御经略使。便据元敕给与价直。并折两税。仍令本处军民镕铸。其铸本请以留州留使年支未用物充。所铸钱便充军府州县公用。当处军人。自有粮赐。亦校省本。所资众力。并收众铜。天下并功。速济时用。待一年后。铸器物尽。则停。其州府有出铜铅。可以开炉铸处。具申有司。便令同诸监冶例。每年与本充铸。其收市铜器期限。并禁铸造买卖铜物等。待议定便令有司条流闻奏。其上都铸钱及收铜器。请各处分。将欲行尚资周虑。请令中书门下两省尚书省御史台。并诸司长官商量。重议闻奏。从之。 宝历元年八月敕令。销铸见钱为佛像者。同盗铸钱论。 长庆元年九月敕。泉货之义。所贵流通。如闻比来用钱。所在除陌不一。与其禁人之必犯。未若从俗之所宜。交易往来。务令可守。其内外公私给用钱。从今以后。宜每贯一例除垫八十。以九百二十文成贯。不得更有加除。及陌内少欠。 太和三年六月。中书门下奏。准元和四年闰三月敕。应有铅锡钱。并合纳官。如有人纠得一钱。赏百钱者。当时敕条。贵在峻切。今详事实。必不可行。祇如告一钱赏百钱。则有告一百贯锡钱。须赏一万贯铜钱。执此而行。事无畔际。昨因任清等犯罪。施行不得。遂参酌事理。量情科赏。或恐已后民闲更有犯者。宜立节文。令可遵守。臣等商量。自今已后。有用铅锡钱交易者。一贯已下。以州府常行杖决脊杖二十。十贯以下。决六十。徒三年。过十贯以上。所在集众决杀。其受铅锡钱交易者。亦准此处分。其所用铅锡钱。仍纳官。其能纠告者。每贯赏钱五千文。不满一贯。准此例。累赏至于三百千。仍且取当处官钱给付。其所犯人罪不至死者。征纳家资。充填赏钱。其元和四年闰三月敕。便望删去。可之。 四年十一月敕。应私贮见钱家。除合贮数外。一万贯至十万贯。限一周年内处置毕。十万贯至二十万贯以下者。限二周年内处置毕。如有不守期限。安然蓄积。过本限。即任人纠告。及所有觉察。其所犯家钱。并准元和十二年敕。纳官。据数五分取一分。充赏纠告人赏钱。数止于五千贯。应犯钱法人。色目决断科贬并准元和十二年敕处分。其所由觉察。亦量赏一半。事竟不行。 五年二月。盐铁使奏。湖南管内诸州百姓。私铸造到钱。伏缘衡道数州。连接岭南。山洞深邃。百姓依模监司钱样。竞铸造到脆恶奸钱。转将贱价博易。与好钱相和行用。其江西鄂岳桂管岭南等道。应有出铜锡之处。亦虑私铸滥钱。并请委本道观察使条流禁绝。敕旨。宜依。 会昌六年二月敕。缘诸道鼓铸佛像钟磬等。新钱已有次第。须令旧钱流布。绢价稍增。文武百僚俸料。宜起三月一日。并给见钱。其一半先给虚估疋段。对估价支给。敕。比缘钱重币轻。生民坐困。今加鼓铸。必在流行。通变救时。莫切于此。宜申先甲之令。以戒居货之徒。京城及诸道起今年十月以后。公私行用。并取新钱。其旧钱权停三数年。如有违犯。同用铅锡恶钱例科断。其旧钱并纳官。事竟不行。 天佑二年四月敕。准向来事例。每贯抽除外。以八百五十文为贯。每陌八十五文。如闻坊市之中。多以八十为陌。更有除折。今后委河南府指挥市肆交易。并须以八十五文为陌。不得更有改移。 唐会要卷九十   闭籴 开元二年闰二月十八日敕。年岁不稔。有无须通。所在州县。不得闭籴。各令当处长吏检校。 上元元年九月敕。先缘诸道闭籴。频有处分。如闻所在米粟。尚未流通。宜令诸节度观察使。各将管内捉搦。不得辄令闭籴。 大历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敕。自今以后。所在一切不得闭籴。及隔绝榷税。 贞元九年正月诏。诸州府不得辄有闭籴。 太和三年九月敕。河南河北诸道。频年水患。重加兵役。农耕多废。粒食未丰。比令使臣分路赈恤。冀其有济。得接秋成。今诸道谷尚未减贱。而徐泗管内。又遭水潦。如闻江淮诸郡。所在丰稔。困于甚贱。不但伤农。州县长吏。苟思自便。潜设条约。不令出界。虽无明榜。以避诏条。而商旅不通。米价悬异。致令水旱之处。种植无资。宜令御史台拣择御史一人。于河南巡察。但每道每州界首。物价不等。米商不行。即是潜有约勒。不必更待文榜为验。便具事状。及本界刺史县令观察判官名衔闻奏。河南通商之后。淮南诸郡。米价渐起。展转连接之处。直至江西湖南荆襄以东。并须约勒。依此举勘闻奏。仍各委观察使审详前后敕条。与御史相知。切加访察。不得稍有容隐。 咸通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御史台奏。今后如有所在闻闭籴者。长吏必加贬降。本判官录事参军并停见任。书下考。仍勒州县各以版榜写录此条。悬示百姓。每道委观察判官。每州委录事参军勾当。逐月具申闭籴事由申台。从之。   和籴 证圣元年三月二十一日敕。州县军司府官等。不得辄取和籴物。亦不得遣人替名代取。 兴元元年闰十月诏。江淮之间。连岁丰稔。迫于供赋。颇亦伤农。收其有余。济彼不足。宜令度支于淮南浙江东西道加价和籴三五十万石。差官般运。于诸处减价出籴。贵从权便。以利于民。 贞元二年九月。度支奏。京兆。河南。河中。同。华。陕。虢。晋。绛。鄜。坊。丹。延等州府。夏秋两税青苗等钱物。悉折籴粟麦。所在储积。以备军食。京兆府兼给钱收籴。每斗于时估外。更加钱纳于太仓。诏可之。 其年十一月。度支奏。请于京兆府折明年夏税钱二十二万四千贯文。又请度支给钱。添成四十万贯。令京兆府今年内收籴粟麦五十万石。以备军仓。诏从之。 四年八月诏。京兆府于时价外。加估和籴。差清强官先给价直。然后贮纳。续令所司。自般运。载至太仓。并差御史分路访察。有违敕文。令长以下。当重科贬。先是。京畿和籴。多被抑配。或物估踰于时价。或先敛而后给直。追集停拥。百姓苦之。及闻是诏。莫不欢忻乐输焉。 元和七年七月。户部侍郎判度支卢坦奏。今冬诸州和籴贮粟。泽潞四十万石。郑滑易定各一十五万石。夏州八万石。河阳一十万石。太原二十万石。以今秋丰稔。必资蓄备。其泽潞易定郑滑河阳。委本道差判官和籴。各于时价每斗加十文。所冀民知劝农。国有常备。从之。 长庆元年二月敕。春农方兴。种植是切。其京北京西和籴使宜勒停。先是。度支以边储无备。请置和籴使。经年无效。徒扰边民。故罢之。 四年八月。诏于关内及关外。折籴和籴粟一百五十万石。用备饥歉。其和籴价。以户部钱充。收贮。寻常不得支用。 宝历元年八月。敕以两京河西大稔。委度支和籴二百万斛。以备灾沴。 大中六年五月敕。自收关陇。便讨党项。边境生民。皆失活业。连属艰食。遂不宁居。兼军储未得殷丰。切在多方赡助。今年京畿及西北边。稍似时熟。即京畿人家。竞搬运斛入城。收为蓄积。致使边塞粟麦。依前踊贵。兼省司和籴。亦颇艰难。其弊至深。须有厘革。其京西北今年夏秋斛。一切禁断。不得令入京畿两界。 其年六月敕。近断京兆斛入京。如闻百姓多端以麦造¥入城货易。所费亦多。切宜所在严加觉察。不得容许。   食实封数 旧例。凡有功之臣。赐实封者。皆以课户先准户数。州县与国官邑官。执帐供其租调。各准配租调。远近州县官司。收其脚直。然后付国邑官司。其下亦准此。入国邑者。收其庸。 安国相王。太平公主。各一万户。神龙元年十一月六日敕。安乐公主四千户。长宁公主三千五百户。神龙元年十二月二日敕。 卫王温王各二千五百户。同上月敕。 宁王宪。薛王业。庆王潭。忠王亨。棣王洽。鄂王清。各二千户。开元二十一年四月一日敕。 荣王琬以下。各三千户。开元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敕。 楚王豫。一千户。至德二载十二月十五日敕。 雍王适。二千户。宝应二年七月十一日敕。 郭子仪。二千户。大历十四年闰五月十五日敕。 浑瑊。一千八百户。检年月未获。 裴寂。一千五百户。贞观二十三年九月八日敕。 荆王元景。二千五百户。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 武三思。一千五百户。神龙元年正月五日敕。 李光弼一千五百户。广德二年七月十一日敕。 仆固怀恩。一千五百户。同上月日敕。 长孙无忌。王君廓。尉迟敬德。房元龄。杜如晦。各一千三百户。并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至永徽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房元龄所封。不须依例减降。 新都。宜城。定安公主。各一千三百户。并神龙元年十月三日敕。 长孙顺德。柴绍。罗艺。赵郡王孝恭。各一千二百户。同上敕。 王武俊。一千二百户。检敕未获。 刘宏基。一千一百户。显庆元年敕。 李绩。一千一百户。总章元年十二月敕。 韩游瑰。一千一百户。检敕未获。 侯君集。张公谨。刘师立。各一千户。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 武士。一千户。显庆四年七月敕。 武攸暨。一千户。神龙元年正月十八日敕。 宣城公主。一千户。神龙元年十二月二日敕。 薛崇简。一千户。唐隆元年六月二十五日敕。 邠王守礼。一千户。唐隆元年七月四日敕。 永穆公主。一千户。开元十年敕。 乐安王瑗。一千户。开元二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敕。 高都公主以上。各一千户。开元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敕。 鱼朝恩。一千户。大历五年三月敕。 田承嗣。一千户。大历八年二月三日敕。 高士廉。九百户。段志元。九百户。贞观元年敕。 魏征。九百户。贞观十七年正月敕。 李晟。李元谏。各九百户。检敕未获。 李湛。八百户。神龙元年正月十八日敕。 李辅国。八百户。宝应元年三月三日敕。 宇文士及。秦叔宝。程知节。各七百户。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 李多祚。敬晖。桓彦范。张柬之。崔元暐。并七百户。神龙元年十二月二日敕。 姜皎。七百户。先天二年七月十八日敕。 刘幽求。七百户。先天二年八月十一日敕。 马燧。七百户。唐朝臣。五百五十户。检敕未获。 安兴贵。安修仁。唐俭。窦轨。屈突通。萧瑀。封德彝。刘义节。各六百户。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 温嘉顺。六百户。检敕未获。 魏元忠。五百五十户。神龙元年十二月二日敕。 李靖。五百户。贞观四年八月敕。永徽二年十月九日诏。李靖所食封。不须减。 段秀实。五百户。李抱真。五百户。兴元二年二月敕。 陈仙奇。五百户。贞元二年四月敕。以杀李希烈功也。 李愬。五百户。元和十二年十一月敕。 刘悟。五百户。元和十四年二月敕。以杀李师道功也。 田宏正。三百户。张子良。田少卿。李奉仙。各一百五十户。元和二年十一月敕。以擒李锜功也。 史奉敬。五十户。长庆元年二月敕。以破吐蕃功也。   缘封杂记 贞观二十三年九月八日敕。诸王并宜食一千户封。霍王元轨常使国令征封。令自请依诸国赋。贸易取利。元轨曰。汝为国令。当正吾失。反说吾以利耶。 神龙二年七月十四日制。功臣段志元。屈突通。萧瑀。李靖。秦叔宝。长孙顺德。刘宏基。宇文士及。钱九陇。程知节。庞卿恽。窦悰。苑君璋。李子和。张平高。张公谨。梁恪仁。安修仁。秦行师。独孤卿云。苏定方。李安远。郑仁泰。杜君绰。李孟尝等二十五家。所食实封。并依旧给。 其年十一月一日敕。皇太子在藩府日。所食卫府封物。每年便纳东宫。给事中卢灿驳奏曰。伏以皇太子处继明之重。当主鬯之尊。岁时限用。自可有司供拟。又据周礼。诸司应财器。岁终则会。唯王及太子不会。此则储蓄之费。咸与王同。今与列国诸侯齐衡食封。岂所谓宪章古昔。垂法将来者也。上纳其言。十一月五日敕停。 景龙二年九月敕。诸色应食实封。一定以后。不得辄有移改。三年敕。应食封邑者。一百四十余家。应出封户凡五十四州。皆天下膏腴物产。其安乐太平公主封。又取富户。不在损免限。百姓着封户者。甚于征行。十一月。河南巡院监察御史宋务光上疏曰。臣闻分珪列土。各有方位。通邑大都。不以封锡。前猷未远。古义亦深。自顷命侯。稍殊旧式。莫居硗瘠。专择雄奥。徐州贡土。方色已乖。寝邱辞封。让德不嗣。且滑州者。国之近甸。密迩帝畿。地出缣纨。人多趋附。所以列县惟七。分封有五。王赋少于侯租。入家倍于输国。求诸既往。实所未闻。每科封丁。有甚征艺。因而失业。莫返其居。此土风俗。逃者旧少。顷日波散。良缘封多。伏愿稍减封户。散配余州。下息疲甿。上尊古制。则公侯不失于采地。流民得还于故乡。诸州封户。亦望准此。又征封使者。往来相继。既劳传驿。甚扰公私。请附租庸。每年送纳。望停封使。以静下人。仍编入新格。庶为永例。又闻五等崇荣。百王盛典。自非荆茅懿戚。寇邓鸿勋。无以誓彼山河。酬其爵土。近者封建。颇缘恩泽。功无横草。人已分茅。遂使沃壤名藩。多入侯国。邑收家税。半于天府。经费不足。盖亦有由。窃见武德之初。建侯故事。于时天室新定。王业开创。佐命如云。谋臣如雨。然而封者。不过十数人。今礼乐承平。邦家继世。有象贤旧德之裔。无野战攻城之勤。至于命封。不合全广。论功谢于前业。食邑多于往时。既减边储。实亏国用。伏惟酌宗周之前训。咨武德之旧章。地匪宗盟。勋殊社稷。不宜加于实邑。自可宠以虚名。如此则庶绩其凝。彝伦攸叙。臣忝当廉问。备采风谣。见此不安。岂敢自默。知必被封家所疾。顾尝以报国为心。乞择愚言。访诸朝宰。秋毫有益。夕死无忧。兵部尚书韦嗣立上疏曰。臣窃见食封之家。其数甚众。昨闻户部云。用六十余万丁。一丁两疋。计一百二十万疋以上。臣顷在太府。知每年庸调。绢数多不过百万。少则七八十万以来。比诸封家。所入全少。臣闻自古封茅土。列山河。皆须业着经纶。功申草昧。然后配宗庙之享。承带砺之恩。往者皇运之初。功臣共定天下。当食封纔祇三二十家。今以恩泽受封。至百十四家以上。国家租赋。大半私门。私门资用有余。国家支计不足。有余则或致奢僭。不足则坐致忧危。制国之方。岂谓为得。封户之物。诸家是征。或是官典。或是奴仆。多挟势骋威。凌蔑州县。凡是封户。不胜侵渔。若户不满丁。物送太府。封家但于右藏请受。不得辄自征催。则不免侵渔。人冀苏息。 唐隆元年六月十三日敕。安国相王。镇国太平公主。宜各食一州全封。其州公主自简。 太极元年正月制。皇太子妃王氏。预闻秘策。潜图义举。父仁皎食实封三百户。 开元三年五月敕。封家总合送入京。其中有别敕许人就领者。待州征足。然后一时分付。征未足闻。封家人不得辄到出封州。亦不得因有举放。违者禁身闻奏。 四年三月十八日。宰臣奏对。诸国请自始封至曾孙者。其封户三分减一。制可之。 十年十一月敕。中书门下。宜共食实封三百户。自我礼贤。为百世法。其年。加永穆公主封一千户。初。永穆等各分五百户。左右以为太薄。上曰。百姓租赋者。非吾有也。斯皆宗庙社稷。苍生是为尔。边隅战士。出万死不顾一生。所赏赐纔不过一二十疋。此辈何功于人。顿食厚封。约之使知俭啬。不亦可乎。左右以长公主皆二千户。请与比。上曰。吾尝读后汉书。见明帝曰。朕子不敢望先帝。车服皆下之。未尝不废卷叹息。汝柰何欲令此辈望长公主乎。左右不敢复言。至是。公主等车服殆不给。故加焉。自后公主皆封一千户。遂成其例。至干元元年三月一日。诸公主宜各给五百户。郡主县主据元赐户数三分各给二分并以宣越明衢婺等州给。 十一年五月十日敕。请诸食实封。并以丁为限。不须一分入官。其物仍令出封州随庸调送入京。其脚以租脚钱充。并于太府寺纳。然后准给封家。 其年九月十二日敕。亲王公主等封物。宜随官庸调。随驾所在。送至京都赐坊。令封家就坊请受。余食封家。不在此限。仍令御史一人。及太府寺官检校分付。使给了牒。 二十二年九月敕。诸王公以下食封薨。子孙应承袭者。除丧后十分减二。仍具所食户数奏闻。无后者。百日后除。诸名山大川及畿内县。并不封。 天宝六载三月六日。户部奏。诸道请食封人。准长行旨。三百户已下。户部给符就州请受。三百户已上。附庸使送两京太府寺赐坊给付者。今缘就州请受。有损于人。今三百户以下。尚许彼请。公私之间。未免侵扰。望一切送至两京。就此给付。即公私省便。侵损无由。又准户部式节文。诸食封人身殁以后。所得封物。随其男数为分。承嫡者加一分。至元孙即不在分限。其封总入承嫡房。一依上法为分者。若如此。则元孙诸物。比于嫡男。计数之间。多校数倍。举轻明重。理实未通。望请至元孙以下。准元孙直下一房。许依令式。余并请停。唯享祭一分。百世不易。自然争竞永息。勋庸无替。 永泰二年正月十六日敕。自今已后。子孙袭实封。宜减半。永为例程。至三月十八日敕。应请封家。三分给二分。待兵革稍宁。即当全给。 大历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敕。诸公主封物。公主薨后。三年不须停。 兴元元年正月敕。诸军诸道诸使应付奉天及进收京城将士等。或百战摧敌。或万里勤王。扞国全城。驱除大憝。济危难者其节着。复社稷者其业荣。我图尔功。特加彝典。锡名酬赋。永世无穷。宜并赐名奉天定难功臣。其有食实封者。子孙相继。世世不绝。 贞元二年五月。故尚父汾阳王子仪。实封二千户。宜准式减半。余以分袭。暧可袭代国公。通前袭三百户。晞可袭二百五十户。曙可袭二百五十户。可袭二百二十五户。 七年三月。户部奏。伏以周汉故事。有功即加地。有罪即夺国。即明赏罚。方申沮劝。其犯除名以上罪。有实封。准法合除。比来因循。兼不申举。自今以后。应实封人。或人缘罪犯。其尚书省及本军本使本贯奏状。请令并标实封户数。本配州名同奏。敕下户部。以为凭据。其犯徒罪。三分望夺一分。流罪夺一半。除名以上罪。即准法悉除。并以本犯条论。不在减赎之限。其奉特敕贬谪。验制词内所犯无正条者。伏请准流罪夺一半。敕旨。依奏。 其年十一月敕。诸公主每年各给封物七百端疋屯。依旧例。春秋两限支给。诸郡主每季各赐钱一百贯文。县主每季各赐钱七十贯文。 八年八月。户部奏。准贞元七年三月二十日敕节文。比来食实封人。多不依令式。皆身殁之后。子孙目申请传袭。伏请自今以后。并今日以前。应食实封人。并一年内。准式具合袭子孙官品年名。并母氏嫡庶。于本贯陈牒。如无本贯。即于食封人本任本使申牒。如合袭人有罪疾及身死者。亦限一周年内申牒。请立以次合袭人。仍具家口陈牒。请附籍帐。本贯勘责当家及亲近。如实是嫡长。即与责保。准式附贯。然后申省。到后即取文武职事三品正员一人充保。敕旨。宜依。 二十一年七月六日敕。应食实封。其节度使宜令百户给八百端疋。若是绢。兼给绵六百两。伏以食封本因赏功。封之多少。视功之厚薄。不以官位散要。别置等差。其节度使兼宰相。准贞元二十年以前旧例处分。从之。 元和五年六月。户部侍郎判度支李夷简奏。应给食实封官。自贞元十三年以后。节度使宰相。每百户给八百端疋。若是绢。更给绵六百两。节度使不兼宰相。每百户给四百端疋。军使及金吾诸卫将军大将军。每百户给三百五十端疋。   内外官禄 武德元年十二月。因隋制。文武官给禄。正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百石。正二品。五百石。从二品。四百六十石。正三品。四百石。从三品。三百六十石。正四品。三百石。从四品。二百六十石。正五品。二百石。从五品。一百六十石。正六品。一百石。从六品。九十石。正七品。八十石。从七品。七十石。正八品。六十石。从八品。五十石。正九品。四十石。从九品。三十石。并每年给。 贞观二年二月二十日诏。官人得上考。给一季禄。至三年正月十一日。官得上下考。亦给。其年六月诏官人出使。皆廪其妻子。至十二月诏。外官新任。多有匮乏。准品计日给粮。 八年。中书舍人高季辅上表曰。仕以应务。亦以代耕。外官卑品。犹未得禄。既离乡井。理必贫煎。但妻子之恋。贤知犹累其怀。饥寒之切。夷惠罕全其行。为政之道。期于易从。若不恤其匮乏。唯欲励其清俭。凡在末品。中庸者多。正恐巡察岁出。輶轩继轨。不能肃其侵渔。何以求其政术。今户口渐殷。廪仓已实。斟量给禄。使得养亲。然后督以严科。责其报效。则庶官毕力。物议斯允。 永徽元年八月诏。文武五品以上。解官充待者。宜准致仕人例。给半禄。 光宅元年十月二十日敕。诸内外官禄料赐会。二事已上。皆据上日给。新授官未上。所司及承敕使差充使者。禄料并考第。一事已上。并不在与限。如别敕应差使者。京官以敕出日。外官以敕符到日。为上日。若新授外仍直诸司者。上日同京官。即旧人应替。先别敕定名。充使未回。两应给而无正课料者。以当处官料充。职田据新人上日为断。不别给旧人。因使应别给者。经一季虽未了。不在给限。其制敕授官。虽敕符先到。未上者。旧人无犯。不在停限。 天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敕。京官兼太守等官。俸料两给者。宜停其外官。太守兼京官。除准式。亲王带京官。外任官。副大将军。副使。知军。及正事京官兼内外官知政事。据文合兼给者。余并从一处给。任逐稳便。 十四载八月敕。在京文武九品以上正员官。既亲于职务。可谓勤心。自今以后。每月给俸食杂用防阁庶仆等。宜十分为率。加二分。其同正员官。加一分。仍永为例程。 至德二载四月敕。天下郡府及县官禄。白直品子等课。从今年正月一日以后。并量给一半。事平之后。当续支还。 贞元七年十二月敕。郡主婿授检校四品京官。户部每月给料钱三十贯文。度支给禄粟一百二十石。县主婿检校五品京官。户部每月给料钱一十贯文。度支给禄米一百石。 大中三年九月敕。秦州刺史禄粟。每月给五十一石。原州威州刺史禄粟。每月各给四十一石。 唐会要 唐会要卷九十一   内外官料钱上 武德已后。国家仓库犹虚。应京官料钱。并给公廨本。令当司令史番官回易给利。计官员多少分给。 贞观十二年二月。谏议大夫褚遂良上疏曰。为政之本。在于择人。不正其源。遂差千里。汉家以明经拜职。或四科辟召。必择器任使。量才命官。然则市井子孙。不居官吏。大唐制令。宪章古昔。商贾之人。亦不居官位。陛下近许诸司令史。捉公廨本钱。诸司取此色人。号为捉钱令史。不简性识。宁论书艺。但令身能估贩。家足赀财。录牒吏部。使即依补。大率人捉五十贯已下。四十贯已上。任居市肆。恣其贩易。每月纳利四千。一年凡输五万。送利不违。年满受职。然有国家者。尝笑汉代卖官。今开此路。颇类于彼。在京七十余司。大率司引九人。更一二载后。年别即有六百余人输利受职。伏惟陛下治致升平。任贤为政。或文学高第。或诸州进士。皆策同片玉。经若悬河。奉先圣之格言。慕昔贤之廉耻。拔十取五。量能授官。然犯禁违公。辄罹刑法。况乎捉钱令史。主于估贩。志意分毫之末。耳目廛肆之间。输钱于官。以获品秩。荏苒年岁。陛下能不使用之乎。此人习以性成。惯于求利。苟得无耻。莫蹈廉隅。使其居职。从何而可。将来之弊。宜绝本源。臣每周游人间。为国视听。京司寮庶。爰及外官。异口同词。皆言不便。伏愿敕朝臣遣其详议。上纳之。其月二十三日。敕并停。改置胥士七千人。以诸州上户充。准防阁例。输课二年一替。计官员多少分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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