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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 · 正史类

晋书 第10页

唐·房玄龄等撰 · 唐
《晋书》为唐修官史,记两晋之兴亡,载清谈风度与十六国事,文采斐然。
◆ 全本 · 共 61 页 · 第 10 页

【晋书‧卷十八 志第八 律历下】

魏尚书郎杨伟表曰:「臣览载籍,断考历数,时以纪农,月以纪事,其所由来,遐而尚矣。乃自少昊,则玄鸟司分,颛顼、帝喾,则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则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则世有日官。日官司历,则颁之诸侯,诸侯受之,则颁于境内。夏后之世,羲和湎淫,废时乱日,则书载胤征。由此观之,审农时而重人事,历代然之也。逮至周室既衰,战国横鹜,告朔之羊,废而不绍,登台之礼,灭而不遵,闰分乖次而不识,孟陬失纪而莫悟,大火犹西流,而怪蛰虫之不藏也。是时也,天子不协时,司历不书日。诸侯不受职,日御不分朔,人事不恤,废弃农时。仲尼之拨乱于春秋,托襃贬纠黜,司历失闰,则讥而书之,登台颁朔,则谓之有礼。自此以降,暨于秦汉,乃复以孟冬为岁首,闰为后九月,中节乖错,时月纰缪。加时后天,蚀不在朔,累载相袭,久而不革也。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悟其缪焉,于是改正朔,更历数,使大才通人,更造太初历,校中朔所差,以正闰分,课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为正朔,以黄钟之月为历初。其历斗分太多,后遂疏阔。至元和二年,复用四分历,施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蚀,率常在晦,是则斗分太多,故先密后疏而不可用也。是以臣前以制典余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验之以蚀朔,详而精之,更建密历,则不先不后,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协日正时,允厘百工,咸熙庶绩也。欲使当今国之典礼,凡百制度,皆韬合往古,郁然备足,乃改正朔,更历数,以大吕之月为岁首,以建子之月为历初。臣以为昔在往代,则法曰颛顼,曩自轩辕,则历曰黄帝,暨至汉之孝武革正朔,更历数,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历。今改元为景初,宜曰景初历。臣之所建景初历,法数则约要,施用则近密,治之则省功,学之则易知。虽复使研桑心筭,隶首运筹,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验日月,究极精微,尽术数之极者,皆未能并臣如此之妙也。是以累代历数,皆疏而不密,自黄帝以来,常改革不已。」 壬辰以来,至景初元年丁已岁,积四千四十六,筭上。此元以天正建子黄钟之月为历初,元首之岁,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万一千五十八。 纪法,千八百四十三。 纪月,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岁,十九。 章月,二百四十五。 章闰,七。 通数,十三万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余数,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万三千一百五十一。 纪岁中,十二。 气法,十二。 没分,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没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万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会通,七十九万百一十。 朔望合数,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数,七十三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一。 周日日余,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虚,二千三十一。 斗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纪第一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四十一万二千九百一十九。 迟疾差率,十万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纪第二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五十一万六千五百二十九。 迟疾差率,七万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纪第三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六十二万一百三十九。 迟疾差率,四万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纪第四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七十二万三千七百四十九。 迟疾差率,一万三千四百七。 甲辰纪第五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三万七千二百四十九。 迟疾差率,一万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纪第六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十四万八百五十九。 迟疾差率,十万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会纪差十万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会通去之,所去之余,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加前纪,则得后加之未满会通者,则纪首之岁天正合朔月在日道里;满去之,则月在日道表。加表,满在里;加里,满在表。 迟疾纪差三万一百八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通周去之,余以减通周,所减之余,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减前纪,则得后纪。不足减者,加通周。 求次元纪差率,转减前元甲寅纪差率,余则次元甲子纪差率也。求次纪,如上法也。 推朔积月术曰:置壬辰元以来,尽所求年,外所求,以纪法除之,所得筭外,所入纪第也,余则入纪年数也。以章月乘之,如章岁而一,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十二以上,其年有闰。闰月以无中气为正。 推朔术曰:以通数乘积月,为朔积分。如日法而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积日,余为大余。大余命以纪,筭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月朔日也。小余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加朔大余七,小余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满二从小余,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筭外,上弦日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朔。其日蚀望者,定小余如在中节者定小余如所近中节间限数、限数以下者,筭上为日。望在中节前后各四日以还者,视限数;望在中节前后各五日以上者,视间限。 推二十四气术曰:置所入纪年,外所求,以余数乘之,满纪法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筭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气,加大余十五,小余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满气法从小余,小余满纪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气日也。 推闰月术曰:以闰余减章岁,余以岁中乘之,满章闰得一月,余满半法以上,亦得一月。数从天正十一月起,筭外,闰月也。闰有进退,以无中气御之。 大雪十一月节 限数千二百四十二  间限千二百四十八 冬至十一月中 限数千二百五十四  间限千二百四十五 小寒十二月节 限数千二百四十五  间限千二百二十四 大寒十二月中 限数千二百一十三  间限千一百九十二 立春正月节  限数千一百七十二  间限千一百四十七 雨水正月中  限数千一百二十九  间限千九十二 惊蛰二月节  限数千六十七    间限千四十六 春分二月中  限数千八      间限九百七十九 清明三月节  限数九百五十一   间限九百二十五 谷雨三月中  限数九百      间限八百七十九 立夏四月节  限数八百五十七   间限八百四十 小满四月中  限数八百二十三   间限八百一十三 芒种五月节  限数八百      间限七百九十九 夏至五月中  限数七百九十八   间限八百一 小暑六月节  限数八百五     间限八百一十五 大暑六月中  限数八百二十五   间限八百四十五 立秋七月节  限数八百五十九   间限八百八十三 处暑七月中  限数九百七     间限九百三十五 白露八月节  限数九百六十三   间限九百九十三 秋分八月中  限数千二十一    间限千五十一 寒露九月节  限数千八十     间即千一百七 霜降九月中  限数千一百三十二  间限千一百五十七 立冬十月节  限数千一百八十一  间限千一百九十八 小雪十月中  限数千二百一十五  间限千二百三十九 推没灭术曰:因冬至积日有小余者,加积一,以没分乘之,以没法除之,所得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筭外,即去年冬至后日也。 求次没,加大余六十九,小余五百九十二,小余满没法得一,从大余,命如前。小余尽,为灭也。 推五行用事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者,即木、火、金、水始用事日也。各减其大余十八,小余四百八十三,小分六,命以纪,筭外,各四立之前,土用事日也。大余不足减者,加六十;小余不足减者,减大余一,加纪法;小分不足减者,减小余一,加气法。 推卦用事日:因冬至大余,六其小余,即坎卦用事日也。加小余万九十一,满元法从大余,即中孚用事日也。 求次卦,各加大余六,小余九百六十七。其四正各因其中日,六其小余。 推日度术曰:以纪法乘朔积日,满周天去之,余以纪法除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分。命度从牛前五起,宿次除之,不满宿,则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日,日加一度,分不加,经斗除斗分,分少,退一度。 推月度术曰:以月周乘朔积日,满周天去之,余以纪法除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分,命如上法,则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八百六,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六百七十九;分满纪法得一度,则次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分及也。其冬下旬,月在张、心署之。 推合朔度术曰:以章岁乘朔小余,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为小分。以大分从朔夜半日度分,分满纪法从度,命如前,则天正十一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九百七十七,小分四十二,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分满纪法从度,经斗除其分,则次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推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大分七百五,小分十,微分一,微分满二从小分,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分满纪法从度,命如前,则上弦日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也。 推弦望月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千二百七十九,小分四十四,数满命如前,即上弦月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也。 推日月昏明度术曰:日以纪法,月以月周,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分。日以减纪法,月以减月周,余为昏分。各以分加夜半,如法为度。 推合朔交会月蚀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下交会差率之数加之,以会通去之,余则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通数加之,满会通去之,余则次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朔望合数各加其月合朔去交度分,满会通去之,余则各其月望去交度分也。朔望去交分,如朔望合数以下,入交限数以上者,朔则交会,望则月蚀。 推合朔交会月蚀月在日道表里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下交会差率之数加之,倍会通去之,余不满会通者,纪首表,天正合朔月在表;纪首里,天正合朔月在里。满会通去之,表满在里,里满在表。 求次月,以通数加之,满会通去之,加里满在表,加表满在里。先交会后月蚀者,朔在表则望在表,朔在里则望在里。先月蚀后交会者,看蚀月朔在里则望在表,朔在表则望在里。交会月蚀如朔望合数以下,则前交后会;如入交限数以上,则前会后交。其前交后会近于限数者,则豫伺之;前会后交近于限数者,则后伺之。 求去交度术曰:其前交后会者,今去交度分如日法而一,所得则却交度分也。其前会后交者,以去交度分减会通,余如日法而一,所得则前去交度也。余皆度分也。去交度十五以上,虽交不蚀也,十以下是蚀,十以上,亏蚀微少,光晷相及而已。亏之多少,以十五为法。 求日蚀亏起角术曰:其月在外道,先交后会者,亏蚀西南角起;先会后交者,亏蚀东南角起。其月在内道,先交后会者,亏蚀西北角起;先会后交者,亏蚀东北角起。亏蚀分多少,如上以十五为法。会交中者,蚀尽。月蚀在日之冲,亏角与上反也。 月行迟疾度 损益率 盈缩积分 月行分 一日十四度十四分 益二十六 盈初 二百八十 二日十四度十一分 益二十三 盈积分十一万八千五百四十四 二百七十七 三日十四度八分 益二十 盈积分二十二万三千三百九十二 二百七十四 四日十四度五分 益十七 盈积分三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一 二百七十一 五日十四度一分 益十三 盈积分三十九万二千七十四 二百六十九 六日十三度十四分 益七 盈积分四十五万一千三百四十一 二百六十一 七日十三度七分 损一 盈积分四十八万三千三百五十四 二百五十四 八日十三度一分 损六 盈积分四十八万三千三百五十四 二百四十八 九日十二度十六分 损十 盈积分四十五万五千九百 二百四十四 十日十二度十三分 损十三 盈积分四十一万三百一十 二百四十一 十一日十二度十一分 损十五 盈积分四十五万一千四十二 二百三十九 十二日十二度八分 损十八 盈积分二十八万二千六百五十八 二百三十六 十三日十二度五分 损二十一 盈积分二十万五百九十六 二百三十六 十四日十二度三分 损二十三 盈积分十万四千八百五十七 二百三十一 十五日十二度五分 益二十一 缩初 二百三十三 十六日十二度七分 益十九 缩积分九万五千七百三十九 二百三十五 十七日十二度九分 益十七 缩积分十八万二千三百六十 二百三十七 十八日十二度十二分 益十四 缩积分二十五万九千八百六十三 二百四十 十九日十二度十五分 益十一 缩积分三十二万三千六百八十九 二百四十一 二十日十二度十八分 益八 缩积分四十七万三千八百四十八 二百四十六 二十一日十二度三分 益四 缩积分三十一万三百二十 二百五十 二十二日十二度七分 损一 缩积分四十二万八千五百四十六 二百五十四 二十三日十三度十二分 损五 缩积分四十二万八千五百四十六 二百五十九 二十四日十三度十八分 损十一 缩积分四十万五千七百五十一 二百六十五 二十五日十四度五分 损十七 缩积分三十五万五千六百三 二百七十一 二十六日十四度十一分 损二十三 缩积分二十七万八千九十九 二百七十七 二十七日十四度十一分 损二十四 缩积分十七万三千二百四十 二百七十八 周日十四度十三分,有小分六百二十六 损二十五有小分,六百二十六 缩积分六万三千八百二十六 二百七十九有小分,六百二十六推合朔交会月蚀入迟疾历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下迟疾差率之数加之,以通周去之,余满日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筭外,则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入历日也。 求次月,加一日,日余四千四百五十。求望,加十四日,日余三千四百八十九。日余满日法成日,日满二十七去之。又除余如周日余,日余不足除者,减一日,加周虚。 推合朔交会月蚀定大小余:以入历日余乘所入历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为定积分。以章岁减所入历月行分,余以除之,所得以盈减缩加大小余。加之满日法者,交会加时在后日;减之不足者,交会加时在前日。月蚀者,随定大小余为日加时。入历在周日者,以周日日余乘缩积分,为定积分。以损率乘入历日余,又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日度小分并之,以损定积分,余为后定积分。以章岁减周日月行分,余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度小分并之,以除后定积分,所得以加本小余,如上法。 推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数从子起,筭外,则朔望加时所在辰也。有余不尽者四之,如日法而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有余者三之,如日法而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满半法废弃之。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强者为少弱,以之并少为半弱,以之并半为太弱,以之并太为一辰弱。以所在辰命之,则各得其少、太、半及强弱也。其月蚀望在中节前后四日以还者,视限数;在中节前后五日以上者,视间限。定小余如间限、限数以下者,以筭上为日。 斗二十六分四百五十五 牛八 女十二 虚十 危十七 室十六 辟九 北方九十八度分四百五十五 奎十六 娄十二 胃十四 昴十一 毕十六 觜二 参九 西方八十度 井三十三 鬼四 柳十五 星七 张十八 翼十八 轸十七 南方百十二度 角十二 亢九 氐十五 房五 心五 尾十八 箕十一 东方七十五度 中节 日行所在度 日行黄道去极度 日中晷影 昼漏刻 夜漏刻 昏中星 明中星 冬至十一月中 斗二十少 百一十五度 丈三尺四寸 四十五 五十五 奎六弱 亢二少强 小寒十二月节 女二少 百一十三强 丈二尺三寸 四十五八分 五十四二分 娄半强 氐七强 大寒十二月中 虚半强 百一十一太强 丈一尺 四十六八分 五十二二分 胃十一太强 心半 立春正月节 危十太弱 百六少弱 九尺六寸 四十八六分 五十一四分 毕五少弱 尾七半弱 雨水正月中 室八太弱 百一强 七尺九寸五分 五十六分 四十九二分 参六半弱 箕半 惊蛰二月节 辟八强 九十五强 六尺五寸五分 五十三三分 四十六七分 井十七少弱 斗少 春分二月中 奎十四少强 八十九少强 五尺二寸五分 五十五八分 四十四二分 鬼四 斗十一弱 清明三月节 胃一半 八十三少弱 四尺一寸五分 五十八三分 四十一七分 星四太 斗二十一半 谷雨三月中 昴二太 七十七太强 三尺二寸 六十五分 三十九五分 张十七 牛六半 立夏四月节 毕七 七十三少弱 二尺五寸二分 六十二四分 三十七六分 翼十七太 女十少弱 小满四月中 参四少弱 六十九太 尺九寸八分 六十三九分 三十六一分 角太弱 危太弱 芒种五月节 井十半弱 六十七少弱 尺六寸八分 六十四九分 三十五一分 亢五太 危十四强 夏至五月中 井二十五半弱 六十七强 尺五寸 六十五 三十五 氐十二少弱 室十二强 小暑六月节 柳三太弱 六十七太强 尺七寸 六十四七分 三十五三分 尾一太强 奎二太强 大暑六月中 星四强 七十 二尺 六十三八分 三十六二分 尾十五半强 娄三太 立秋七月节 张十二少 七十三半强 二尺五寸五分 六十二二分 三十七八分 箕九太强 胃九太强 处暑七月中 翼九半 七十八半强 三尺三寸三分 六十三二分 三十九八分 斗十少 毕三太 白露八月节 轸六太 八十四少强 四尺二寸五分 五十七八分 四十二二分 斗二十一强 参五少强 秋分八月中 角五弱 九十半强 五尺五寸二分 五十五二分 四十四八分 牛五少 井十六少强 寒露九月节 亢八少弱 九十六太强 六尺八寸五分 五十二六分 四十七四分 女七太 鬼三少强 霜降九月中 氐十四少强 百二少强 八尺四寸 五十三分 四十九七分 虚六太 星三太 立冬十月节 尾四半强 百七少强 丈八寸二分 四十八二分 五十一八分 危八强 张十五太 小雪十月中 箕一太强 百一十一弱 丈一尺四寸 四十六七分 五十三三分 室三半弱 翼十五太 大雪十一月节 斗六 百一十三太强 丈二尺五寸六分 四十五五分 五十四五分 辟半强 轸十五少右中节二十四气,如术求之,得冬至十一月中也。加之得次月节,加节得其月中。中星以日所在为正,置所求年二十四气小余,四之,如法得一为少;不尽少,三之,如法为强;所得以减其节气昏明中星各定。 推五星术 五星者,木曰岁星,火曰荧惑星,土曰填星,金曰太白星,水曰辰星。凡五星之行,有迟有疾,有留有逆。曩自开辟,清浊始分,则日月五星聚于星纪。发自星纪,并而行天,迟疾留逆,互相逮及。星与日会,同宿共度,则谓之合。从合至合之日,则谓之终。各一以终之日与一岁之日通分相约,终而率之,岁数岁则谓之合终岁数,岁终则谓之合终合数。二率既定,则法数生焉。以章岁乘合数,为合月法。以纪法乘合数,为日度法。以章月乘岁数,为合月分;如合月法为合月数,合月之余为月余。以通数乘合月数,如日法而一,为大余。以六十去大余,余为星合朔大余。大余之余为朔小余。以通数乘月余,以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之,以日法乘合月法除之,所得星合入月日数也。余以通法约之,为入月日余。以朔小余减日法,余为朔虚分。以历斗分乘合数,为星度斗分。木、火、土各以合数减岁数,余以周天乘之,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余则度余。金、水以周天乘岁数,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余则度余也。 木: 合终岁数,一千二百五十五。 合终合数,一千一百四十九。 合月法,二万一千八百四十一。 日度法,二百一十一万七千六百七。 合月数。一十三。 月余,一万一千一百二十二。 朔大余,二十三。 朔小余,四千九十三。 入月日,一十五。 日余,一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 朔虚分,四百六十六。 斗分,五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三十三。 度余,一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九。 火: 合终岁数,五千一百五。 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七十二。 日度法,四百三十万一千八百一十四。 合月数,二十六。 月余,二万二。 朔大余,四十七。 朔小余,三千六百二十七。 入月日,一十三。 日余,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四十。 朔虚分,九百三十三。 斗分,一百八万六千五百三十。 行星度,五十。 度余,一百四十一万二千一百五十。 土: 合终岁数,三千九百四十三。 合终合数,三千八百九。 合月法,七万二千三百七十一。 日度法,七百一万九千九百八十七。 合月数,一十二。 月余,五万八千一百五十三。 朔大余,五十四。 朔小余,一千六百七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余,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 朔虚分,二千八百八十五。 斗分,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九十五。 行星度,一十二。 度余,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 金: 合终岁数,一千九百七。 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五。 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一十五。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万五千五百五十五。 合月数,九。 月余,四万三百一十。 朔大余,二十五。 朔小余,三千五百三十五。 入月日,二十五。 日余,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 朔虚分,一千二十四。 斗分,一百八万五千二百七十五。 行星度,二百九十三。 度余,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 水: 合终岁数,一千八百七十。 合终合数,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九。 合月法,二十二万三千九百九十一。 日度法,二千一百七十二万七千一百二十七。 合月数,一。 月余,二十一万五千四百五十九。 朔大余,二十九。 朔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 入月日,二十八。 日余,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九十一。 朔虚分,二千。 斗分,五百三十六万三千九百九十五。 行星度,五十七。 度余,二千三十四万千三百六十一。 推五星术曰:置壬辰元以来尽所求年,以合终合数乘之,满合终岁数得一,名积合,不尽名为合余。以合终合数减合余,得一者星合往年,得二者合前往年,无所得,合其年。余以减合终合数,为度分。金、水积合,偶为晨,奇为夕。 推五星合月:以月数、月余各乘积合,余满合月法从月,为积月,不尽为月余。以纪月除积月,所得筭外,所入纪也,余为入纪月。副以章闰乘之,满章月得一为闰,以减入纪月,余以岁中去之,余为入岁月,命以天正起,筭外,星合月也。其在闰交际,以朔御之。 推合月朔:以通数乘入纪月,满日法得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积日,余为大余,命以所入纪,筭外,星合朔日也。 推入月日:以通数乘月余,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之,通法约之,所得满日度法得一,则星合入月日也,不满日余。命日以朔,筭外,入月日也。 推星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满日度法得一为度,不尽为余。命以牛前五度起,筭外,星所合度也。 求后合月:以月数加入岁月,以余加月余,余满合月法得一月。月不满岁中,即在其年;满去之,有闰计焉,余为后年;再满,在后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也。 求后合朔:以朔大小余数加合朔月大小余,其月余上成月者,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法。 求后入月日:以入月日、日余加入月日及余,余满日度法得一。其前合朔小余满其虚分者,去一日;后小余满二千四百一十九以上,去二十九日;不满,去三十日,其余则后合入月日,命以朔。求后合度,以度数及分,如前合宿次命之。 木: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四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疾,日行五十七分之十一,五十七日行十一度。顺,迟,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留。不行二十七日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而复留。二十七日复迟,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复顺。疾,日行十一分,五十七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九十八日九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分,行星三十三度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九分。 火:晨与日合,伏,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三十五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更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不行,十一日而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而复留。十一日复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复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顺,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七百八十日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分,行星四百一十五度二百四十九万八千六百九十分。 土:晨与日合,伏,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行百七十二分之十三,八十六日行六度半而留。不行,三十二日半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百二日退六度而复留。不行三十二日半复顺,日行十三分,八十六日行六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顺,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七十八日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分,行星十二度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分。 金:晨与日合,伏,六日退四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而逆。迟,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七日而旋。顺,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四,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顺。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后,而晨伏东方。顺,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而与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三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如之。 金:夕与日合,伏,顺,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而更顺。迟,日行一度十四分,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顺。益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不行七日而旋。逆,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六日退四度,而与日合。凡再合一终,五百八十四日三十八万九千九百八十分,行星如之。 水:晨与日合,伏,十一日退七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逆,疾,一日退一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顺,迟,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顺。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在日后,晨伏东方。顺,十八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与日合。凡一合,五十七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如之。 水:夕与日合,伏,十八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而更顺。迟,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十一日退七度,而与日合。凡再合一终,百一十五日千八百九十六万一千三百九十五分,行星如之。 五星历步术 以法伏日度余加星合日度余,余满日度法得一从金,命之如前,得星见日及度余也。以星行分母乘见度分,如日度法得一,分不尽,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满其母得一度。逆顺母不同,以当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当行分也。留者承前,逆则减之,伏不尽度,除斗分,以行母为率。分有损益,前后相御。武帝侍中平原刘智,以斗历改宪,推四分法,三百年而减一日,以百五十为度法,三十七为斗分。 推甲子为上元,至泰始十年,岁在甲午,九万七千四百一十一岁,上元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始于星纪,得元首之端。饰以浮说,名为正历。当阳侯杜预著春秋长历,说云: 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十九分之七有奇,日官当会集此之迟疾,以考成晦朔,以设闰月。闰月无中气,而北斗邪指两辰之间,所以异于他月。积此以相通,四时八节无违,乃得成岁,其微密至矣。得其精微,以合天道,则事叙而不愆。故传曰:「闰以正时,时以作事。」然阴阳之运,随动而差,差而不已,遂与历错。故仲尼、丘明每于朔闰发文,盖矫正得失,因以宣明历数也。 刘子骏造三正历以修春秋,日蚀有甲乙者三十四,而三正历惟得一蚀,比诸家既最疏。又六千余岁辄益一日,凡岁当累日为次,而故益之,此不可行之甚者。 自古已来,诸论春秋者多述谬误,或造家术,或用黄帝已来诸历,以推经传朔日,皆不谐合。日蚀于朔,此乃天验,经传又书其朔蚀,可谓得天,而刘贾诸儒说,皆以为月二日或三日,公违圣人明文,其弊在于守一元,不与天消息也。 余感春秋之事,尝著历论,极言历之通理。其大指曰:「天行不息,日月星辰各运其舍,皆动物也。物动则不一,虽行度有大量可得而限,累日为月,累月为岁,以新故相涉,不得不有毫末之差,此自然之理也。故春秋日有频月而蚀者,有旷年不蚀者,理不得一,而筭守恒数,故历无不有先后也。始失于毫毛,而尚未可觉,积而成多,以失弦望晦朔,则不得不改宪以从之。书所谓「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易所谓「治历明时」,言当顺天以求合,非为合以验天者也。推此论之,春秋二百余年,其治历变通多矣。虽数术绝灭,远寻经传微旨,大量可知,时之违谬,则经传有验。学者固当曲循经传月日、日蚀,以考晦朔,以推时验;而皆不然,各据其学,以推春秋,此无异于度己之迹,而欲削他人足也。 余为历诸论之后,至咸宁中,善筭者李修、卜显,依论体为术,名干度历,表上朝廷。其术合日行四分数而微增月术,用三百岁改宪之意,二元相推,七十余岁,承以强弱,强弱之差盖少,而适足以远通盈缩。时尚书及史官,以干度与泰始历参校古今记注,干度历殊胜泰始历,上胜官历四十五事。今其术具存。又并考古今十历以验春秋,知三统之最疏也。 春秋大凡七百七十九日,三百九十三经,三百八十六传。其三十七日蚀。三无甲乙。 黄帝历得四百六十六日,一蚀。 颛顼历得五百九日,八蚀。 夏历得五百三十六日,十四蚀。 真夏历得四百六十六日,一蚀。 殷历得五百三日,十三蚀。 周历得五百六日,十三蚀。 真周历得四百八十五日,一蚀。 鲁历得五百二十九日,十三蚀。 三统历得四百八十四日,一蚀。 乾象历得四百九十五日,七蚀。 泰始历得五百一十日,十九蚀。 干度历得五百三十八日,十九蚀。 今长历得七百四十六日,三十日蚀。失三十三日,经传误。四日蚀。三无甲乙。 汉末,宋仲子集七历以考春秋,案其夏、周二历术数,皆与艺文志所记不同,故更名为真夏、真周历也。 穆帝永和八年,著作郎琅邪王朔之造通历,以甲子为上元,积九万七千年,四千八百八十三为纪法,千二百五为斗分,因其上元为开辟之始。 后秦姚兴时,当孝武太元九年,岁在甲申,天水姜岌造三纪甲子元历,其略曰:「治历之道,必审日月之行,然后可以上考天时,下察地化。一失其本,则四时变移。故仲尼之作春秋,日以继月,月以继时,时以继年,年以首事,明天时者人事之本,是以王者重之。自皇羲以降,暨于汉魏,各自制历,以求厥中。考其疏密,惟交会薄蚀可以验之。然书契所记,惟春秋著日蚀之变,自隐公讫于哀公,凡二百四十二年之间,日蚀三十有六,考其晦朔,不知用何历也。班固以为春秋因鲁历,鲁历不正,故置闰失其序。鲁以闰余一之岁为蔀首,检春秋置闰不与此蔀相符也。命历序曰:孔子为治春秋之故,退修殷之故历,使其数可传于后。如是,春秋宜用殷历正之。今考其交会,不与殷历相应,以殷历考春秋,月朔多不及其日,又以检经,率多一日,传率少一日。但公羊、经、传异朔,于理可从,而经有蚀朔之验,传为失之也。服虔解传用太极上元,太极上元乃三统历刘歆所造元也,何缘施于春秋?于春秋而用汉历,于义无乃远乎?传之违失多矣,不惟斯事而已。襄公二十七年冬十有一月乙亥朔,日有蚀之。传曰:「辰在申,司历过,再失闰也。」考其去交分,交会应在此月,而不为再失闰也。案歆历于春秋日蚀一朔,其余多在二日。因附五行传,著朓与侧匿之说云:春秋时诸侯多失其政,故月行恒迟。歆不以历失天,而为之差说。日之蚀朔,此乃天验也,而歆反以己历非此,冤天而负时历也。杜预又以为周衰世乱,学者莫得其真,今之所传七历,皆未必是时王之术也。今诚以七家之历,以考古今交会,信无其验也,皆由斗分疏之所致也。殷历以四分一为斗分,三统以一千五百三十九分之三百八十五为斗分,乾象以五百八十九分之一百四十五为斗分,今景初以一千八百四十三分之四百五十五为斗分,疏密不同,法数各异。殷历斗分麤,故不施于今。乾象斗分细,故不得通于古。景初斗分虽在麤细之中,而日之所在乃差四度,日月亏已,皆不及其次,假使日在东井而蚀,以月验之,乃在参六度,差违乃尔,安可以考天时人事乎?今治新历,以二千四百五十一分之六百五为斗分,日在斗十七度,天正之首,上可以考合于春秋,下可以取验于今世。以之考春秋三十六蚀,正朔者二十有五,蚀二日者二,蚀晦者二,误者五,凡三十三蚀,其余蚀经无日讳之名,无以考其得失。图纬皆云『三百岁斗历改宪』。以今新历施于春秋之世,日蚀多在朔,春秋之世,下至于今,凡一千余岁,交会弦望,故进退于三蚀之间,此法乃可永载用之,岂三百岁斗历改宪者乎? 甲子上元以来,至鲁隐公元年己未岁,凡八万二千七百三十六,至晋孝武太元九年甲申岁,凡八万三千八百四十一,筭上。 元法,七千三百五十。 纪法,二千四百五十一。 通数,十七万九千四十四。 日法,六千六十三。 月周,三万一千七百六十六。 气分,万二千八百六十。 元月,九万九百四十五。 纪月,三万三百一十五。 没分,四万四千七百六十一。 没法,六百三十三。斗分,六百五。 周天,十九万五千二百二十。一名纪日。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岁,十九。 章闰,七。 岁中,十二。 会数,四十七。日月八百九十三岁,凡四十七会,分尽。 气中,十二。 甲子纪,交差九千一百五十七。 甲申纪,交差六千三百四十七。 甲辰纪,交差三千一百一十七。 周半,一百二十七。 朔望合数,九百四十一。 周天,八十万五千二百二十。 会岁,八百九十三。 会月,万一千四十五。 日分法,二千五百。 章数,一百二十七。 小分,二千一百八十三。 周闰大分,七万六千二百六十九。 历周,四十万七千六百一十。半周天 会分,三万八千一百四十四。 月周,三万二千七百六十六。 差分,一万一千九百八十六。 会率,一千八百八十三。 小分法,二千二百九。 入交限,一万一百四。 小周,二百五十四。 甲子纪,差率四万九千一百七十八。 甲申纪,差率五万八千二百四十。 甲辰纪,差率六万七千二百八十四。 通周,十六万七千六百三。 周日日余,三千三百六十三。 周虚,二千七百一。 五星约法,据出见以为正,不系于元本。然则筭步究于元初,约法施于今用,曲求其趣,则各有宜,故作者两设其法也。岌以月食检日宿度所在,为历术者宗焉。又著浑天论,以步日于黄道,驳前儒之失,并得其中矣。

【晋书‧卷十九 志第九 礼上】

夫人含天地阴阳之灵,有哀乐喜怒之情。乃圣垂范,以为民极,节其骄淫,以防其暴乱;崇高天地,虔敬鬼神,列尊卑之序,成夫妇之义,然后为国为家,可得而治也。传曰:「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若乃太一初分,燧人钻火,志有畅于恭俭,情不由乎玉帛,而酌玄流于春涧之右,焚封豕于秋林之外,亦无得而阙焉。轩顼依神,唐虞稽古,逮乎隆周,其文大备。或垂百官之范,置不刊之法;或礼经三百,威仪三千,皆所以弘宣天意,雕刻人理。叔代浇讹,王风陵谢,事睽光国,礼亦愆家。赵简子问太叔以揖让周旋之礼,对曰:「盖所谓仪而非礼也。」天经地义之道,自兹尤缺。哀公十一年,孔子自衞反鲁,迹三代之典,垂百王之训,时无明后,道曀不行。若夫情尚分流,隄防之仁是弃;浇讹异术,洙泗之风斯泯。是以汉文罢再朞之丧,中兴为一郊之祭,随时之义,不其然欤!而西京元鼎之辰,中兴永平之日,疏璧流而延冠带,启儒门而引诸生,两京之盛,于斯为美。及山鱼登俎,泽豕睽经,礼乐恒委,浮华相尚,而郊禋之制,纲纪或存。魏氏光宅,宪章斯美。王肃、高堂隆之徒,博通前载,三千条之礼,十七篇之学,各以旧文增损当世,岂所谓致君于尧舜之道焉。世属雕墙,时逢粃政,周因之典,务多违俗,而遗编残册犹有可观者也。景初元年,营洛阳南委粟山以为圆丘,祀之日以始祖帝舜配,房俎生鱼,陶樽玄酒,非搢绅为之纲纪,其孰能与于此者哉! 宣景戎旅,未遑伊制。太康平吴,九州共一,礼经咸至,乐器同归,于是齐鲁诸生各携缃素。武皇帝亦初平寇乱,意先仪范。其吉礼也,则三茅不翦,日观停瑄;其凶礼也,则深衣布冠,降席彻膳。明乎一谦三益之义,而教化行焉。元皇中兴,事多权道,遗文旧典,不断如发。是以常侍戴邈诣阙上疏云:「方今天地更始,万物权舆,荡近世之流弊,创千龄之英范。是故双劔之节崇,而飞白之俗成;挟琴之容饰,而赴曲之和作。」其所以兴起礼文,劝帝身先之也。穆哀之后,王猷渐替,桓温居揆,政由己出,而有司或曜斯文,增晖执事,主威长谢,臣道专行。记曰,「苟无其位,不可以作礼乐」,岂斯之谓欤! 晋始则有荀𫖮、郑冲裁成国典,江左则有荀崧、刁协损益朝仪。周官五礼,吉凶宾军嘉,而吉礼之大,莫过祭祀,故洪范八政,三曰祀。祀者,所以昭孝事祖,通于神明者也。汉兴,承秦灭学之后,制度多未能复古。历东西京四百余年,故往往改变。魏氏承汉末大乱,旧章殄灭,命侍中王粲、尚书衞觊草创朝仪。及晋国建,文帝又命荀𫖮因魏代前事,撰为新礼,参考今古,更其节文,羊祜、任恺、庾峻、应贞并共刊定,成百六十五篇,奏之。太康初,尚书仆射朱整奏付尚书郎挚虞讨论之。虞表所宜损增曰: 臣典校故太尉𫖮所撰五礼,臣以为夫革命以垂统,帝王之美事也,隆礼以率教,邦国之大务也,是以臣前表礼事稽留,求速讫施行。又以丧服最多疑阙,宜见补定。又以今礼篇卷烦重,宜随类通合。事久不出,惧见寝嘿。 盖冠婚祭会诸吉礼,其制少变;至于丧服,世之要用,而特易失旨。故子张疑高宗谅阴三年,子思不听其子服出母,子游谓异父昆弟大功,而子夏谓之齐衰,及孔子没而门人疑于所服。此等皆明达习礼,仰读周典,俯师仲尼,渐渍圣训,讲肄积年,及遇丧事,犹尚若此,明丧礼易惑,不可不详也。况自此已来,篇章焚散,去圣弥远,丧制诡谬,固其宜矣。是以丧服一卷,卷不盈握,而争说纷然。三年之丧,郑云二十七月,王云二十五月。改葬之服,郑云服缌三月,王云葬讫而除。继母出嫁,郑云皆服,王云从乎继寄育乃为之服。无服之殇,郑云子生一月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日易服之月。如此者甚众。丧服本文省略,必待注解事义乃彰;其传说差详,世称子夏所作。郑王祖经宗传,而各有异同,天下并疑,莫知所定。而𫖮直书古经文而已,尽除子夏传及先儒注说,其事不可得行。及其行事,故当还颁异说,一彼一此,非所以定制也。臣以为今宜参采礼记,略取传说,补其未备,一其殊义。可依准王景侯所撰丧服变除,使类统明正,以断疑争,然后制无二门,咸同所由。 又此礼当班于天下,不宜繁多。𫖮为百六十五篇,篇为一卷,合十五余万言,臣犹谓卷多文烦,类皆重出。桉尚书尧典祀山川之礼,惟于东岳备称牲币之数,陈所用之仪,其余则但曰「如初」。周礼祀天地五帝享先王,其事同者皆曰「亦如之」,文约而义举。今礼仪事同而名异者,辄别为篇,卷烦而不典。皆宜省文通事,随类合之,事有不同,乃列其异。如此,所减三分之一。 虞讨论新礼讫,以元康元年上之。所陈惟明堂五帝、二社六宗及吉凶王公制度,凡十五篇。有诏可其议。后虞与傅咸缵续其事,竟未成功。中原覆没,虞之决疑注,是其遗事也。逮于江左,仆射刁协、太常荀崧补缉旧文,光禄大夫蔡谟又踵修其事云。 魏明帝太和元年正月丁未,郊祀武帝以配天,宗祀文帝于明堂以配上帝。是时,二汉郊禋之制具存,魏所损益可知。四年八月,天子东巡,过繁昌,使执金吾臧霸行太尉事,以特牛祠受禅坛。景初元年十月乙卯,始营洛阳南委粟山为圜丘。诏曰:「昔汉氏之初,承秦灭学之后,采摭残缺,以备郊祀。自甘泉后土,雍宫五畤,神祇兆位,多不经见,并以兴废无常,一彼一此,四百余年,废无禘礼,古代之所更立者,遂有阙焉。曹氏世系,出自有虞氏。今祀圜丘以始祖帝舜配,号圜丘曰皇皇帝天。方丘所祭曰皇皇后地,以舜妃伊氏配。天郊所祭曰皇天之神,以太祖武皇帝配。地郊所祭曰皇地之祇,以武宣皇后配。宗祀皇考高祖文皇帝于明堂,以配上帝。」十二月壬子冬至,始祀皇皇帝天于圜丘,以始祖有虞帝舜配。自正始以后,终魏世不复郊祀。 魏元帝咸熙二年十二月甲子,使持节侍中太保郑冲、兼太尉司隶校尉李憙奉皇帝玺绶策书,禅位于晋。丙寅,武皇帝设坛场于南郊,柴燎告类于上帝,是时尚未有祖配。 泰始二年正月,诏曰:「有司前奏郊祀权用魏礼,朕不虑改作之难,令便为永制,众议纷互,遂不时定,不得以时供飨神祇,配以祖考。日夕难企,贬食忘安,其便郊祀。」时群臣又议,五帝即天地,王气时异,故殊其号,虽名有五,其实一神。明堂南郊,宜除五帝之坐,五郊改五精之号,皆同称昊天上帝,各设一坐而已。地郊又除先后配祀。帝悉从之。二月丁丑,郊祀宣皇帝以配天,宗祀文皇帝于明堂以配上帝。是年十一月,有司又议奏,古者丘郊不异,宜并圆丘方丘于南北郊,更修立坛兆,其二至之祀合于二郊。帝又从之,一如宣帝所用王肃议也。是月庚寅冬至,帝亲祠圆丘于南郊。自是后,圆丘方泽不别立。 太康三年正月,帝亲郊祀,皇太子、皇子悉侍祠。十年十月,又诏曰:「孝经『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而周官云『祀天旅上帝』,又曰『祀地旅四望』。望非地,则明堂上帝不得为天也。往者众议除明堂五帝位,考之礼文不正。且诗序曰『文武之功,起于后稷』,故推以配天焉。宣帝以神武创业,既已配天,复以先帝配天,于义亦所不安。其复明堂及南郊五帝位。」愍帝都长安,未及立郊庙而败。 元帝渡江,太兴二年始议立郊祀仪。尚书令刁协、国子祭酒杜夷议,宜须旋都洛邑乃修之。司徒荀组据汉献帝都许即便立郊,自宜于此修奉。骠骑王导、仆射荀崧、太常华恒、中书侍郎庾亮皆同组议,事遂施行,立南郊于巳地。其制度皆太常贺循所定,多依汉及晋初之仪。三月辛卯,帝亲郊祀,飨配之礼一依武帝始郊故事。是时尚未立北坛,地祇众神共在天郊。 明帝太宁三年七月,始诏立北郊,未及建而帝崩。及成帝咸和八年正月,追述前旨,于覆舟山南立之。天郊则五帝之佐、日月、五星、二十八宿、文昌、北斗、三台、司命、轩辕、后土、太一、天一、太微、勾陈、北极、雨师、雷电、司空、风伯、老人,凡六十二神也。地郊则五岳、四望、四海、四渎、五湖、五帝之佐、沂山、岳山、白山、霍山、医无闾山、蒋山、松江、会稽山、钱唐江、先农,凡四十四神也。江南诸小山,盖江左所立,犹如汉西京关中小水皆有祭秩也。是月辛未,祀北郊,始以宣穆张皇后配,此魏氏故事,非晋旧也。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将北郊,有疑议。太常顾和表:「泰始中,合二至之礼于二郊。北郊之月,古无明文,或以夏至,或同用阳。汉光武正月辛未,始建北郊,此则与南郊同月。及中兴草创,百度从简,合七郊于一丘,宪章未备,权用斯礼,盖时宜也。至咸和中,议别立北郊,同用正月。魏承后汉,正月祭天以地配。时高堂隆等以为礼祭天不以地配,而称周礼三王之郊一用夏正。」于是从和议。是月辛未南郊,辛巳北郊,帝皆亲奉。 安帝元兴三年,刘裕讨桓玄,走之。己卯,告义功于南郊。是年,帝蒙尘江陵未反。其明年应郊,朝议以为宜依周礼,宗伯摄职,三公行事。尚书左丞王纳之独曰:「既殡郊祀,自是天子当阳,有君存焉,禀命而行,何所辨也。郊之与否,岂如今日之比乎!」议者又云:「今宜郊,故是承制所得命三公行事。」又「郊天极尊,惟一而已,故非天子不祀也。庶人以上,莫不蒸尝,嫡子居外,介子执事,未有不亲受命而可祭天者」。纳之又曰:「武皇受禅,用二月郊,元帝中兴,以三月郊。今郊时未过,日月望舆驾,无为欲速,而使皇舆旋反,更不得亲奉也。」于是从纳之议。 郊庙牲币璧玉之色,虽有成文,秦世多以駵驹,汉则但云犊,未辨其色。江左南北郊同用玄牲,明堂庙社同以赤牲。 礼有事告祖祢宜社之文,未有告郊之典也。汉仪,天子之丧,使太尉告谥于南郊,他无闻焉。 魏文帝黄初四年七月,帝将东巡,以大军当出,使太常以一特牛告祠南郊。及文帝崩,太尉锺繇告谥南郊,皆是有事于郊也。江左则废。 礼,春分祀朝日于东,秋分祀夕月于西。汉武帝郊泰畤,平旦出行宫,东向揖日,其夕西向揖月。即郊日月,又不在东西郊也。后遂旦夕常拜。故魏文帝诏曰:「汉氏不拜日于东郊,而旦夕常于殿下东西拜日月,烦亵似家人之事,非事天神之道也。」 黄初二年正月乙亥,祀朝日于东门之外,又违礼二分之义。 魏明帝太和元年二月丁亥,祀朝日于东郊,八月己丑,祀夕月于西郊,始得古礼。及武帝太康二年,有司奏,春分依旧车驾祀朝日,寒温未适,可不亲出。诏曰:「礼仪宜有常,若如所奏,与故太尉所撰不同,复为无定制也。间者方难未平,故每从所奏,今戎事弭息,惟此为大。」桉此诏,帝复为亲祀朝日也。此后废。 礼,「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魏文帝即位,用汉明堂而未有配。明帝太和元年,始宗祀文帝于明堂,齐王亦行其礼。 晋初以文帝配,后复以宣帝,寻复还以文帝配,其余无所变革。是则郊与明堂,同配异配,参差不同矣。挚虞议以为:「汉魏故事,明堂祀五帝之神。新礼,五帝即上帝,即天帝也。明堂除五帝之位,惟祭上帝。桉仲尼称『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周礼,祀天旅上帝,祀地旅四望。望非地,则上帝非天,断可识矣。郊丘之祀,埽地而祭,牲用茧栗,器用陶匏,事反其始,故配以远祖。明堂之祭,备物以荐,三牲并陈,笾豆成列,礼同人理,故配以近考。郊堂兆位,居然异体,牲牢品物,质文殊趣。且祖考同配,非谓尊严之美,三日再祀,非谓不黩之义,其非一神,亦足明矣。昔在上古,生为明王,没则配五行,故太昊配木,神农配火,少昊配金,颛顼配水,黄帝配土。此五帝者,配天之神,同兆之于四郊,报之于明堂。祀天,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或以为五精之帝,佐天育物者也。前代相因,莫之或废,晋初始从异议。庚午诏书,明堂及南郊除五帝之位,惟祀天神,新礼奉而用之。前太医令韩杨上书,宜如旧祀五帝。太康十年,诏已施用。宜定新礼,明堂及郊祀五帝如旧仪。」诏从之。江左以后,未遑修建。 汉仪,太史每岁上其年历,先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读五时令,皇帝所服,各随五时之色。帝升御坐,尚书令以下就席位,尚书三公郎以令置桉上,奉以入,就席伏读讫,赐酒一卮。魏氏常行其礼。魏明帝景初元年,通事白曰:「前后但见读春夏秋冬四时令,至于服黄之时,独阙不读,今不解其故。」散骑常侍领太史令高堂隆以为「黄于五行,中央土也,王四季各十八日。土生于火,故于火用事之末服黄,三季则否。其令则随四时,不以五行为令也,是以服黄无令」。斯则魏氏不读大暑令也。及晋受命,亦有其制。傅咸云「立秋一日,白路光于紫庭,白旗陈于玉阶。」然则其日旗路皆白也。 成帝咸和五年六月丁未,有司奏读秋令。兼侍中散骑常侍荀奕、兼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曹宇驳曰:「尚书三公曹奏读秋令,仪注旧典未备。臣等参议光禄大夫臣华恒议,武皇帝以秋夏盛暑,常阙不读令,在春冬不废也。夫先王所以顺时读令者,盖取后天而奉天时,正服尊严之所重。今服章多阙,如此热隆赫,臣等谓可如恒议,依故事阙如不读。」诏可。六年三月,有司奏「今月十六日立夏。今正服渐备,四时读令,是祗述天和隆杀之道,谓今故宜读夏令」。奏可。 礼,孟春之月,「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籍」。至秦灭学,其礼久废。汉文帝之后,始行斯典。魏之三祖,亦皆亲耕籍田。及武帝泰始四年,有司奏耕祠先农,可令有司行事。诏曰:「夫国之大事,在祀与农。是以古之圣王,躬耕帝籍,以供郊庙之粢盛,且以训化天下。近世以来,耕籍止于数步之中,空有慕古之名,曾无供祀训农之实,而有百官车徒之费。今修千亩之制,当与群公卿士躬稼穑之艰难,以帅天下。主者详具其制,下河南,处田地于东郊之南,洛水之北。若无官田,随宜便换,而不得侵人也。」于是乘舆御木辂以耕,以太牢祀先农。自惠帝之后,其事便废。 江左元帝将修耕籍,尚书符问「籍田至尊应躬祠先农不」?贺循荅:「汉仪无正有至尊应躬祭之文,然则周礼王者祭四望则毳冕,祭社稷五祀则𫄨冕,以此不为无亲祭之义也。宜立两仪注。」贺循等所上仪注又未详允,事竟不行。后哀帝复欲行其典,亦不能遂。 汉仪,县邑常以乙未日祠先农,乃耕于乙地,以丙戌日祠风伯于戌地,以己丑日祠雨师于丑地,牲用羊豕。立春之日,皆青幡帻迎春于东郊外野中。迎春至自野中出,则迎拜之而还,弗祭。三时不迎。 魏氏虽天子耕籍,藩镇阙诸侯百亩之礼。及武帝末,有司奏:「古诸侯耕籍田百亩,躬执耒以奉社稷宗庙,以劝率农功。今诸王临国,宜依修耕籍之义。」然竟未施行。 周礼,王后帅内外命妇享先蚕于北郊。汉仪,皇后亲桑东郊苑中,蚕室祭蚕神,曰苑窊妇人、寓氏公主,祠用少牢。魏文帝黄初七年正月,命中宫蚕于北郊,依周典也。及武帝太康六年,散骑常侍华峤奏:「先王之制,天子诸侯亲耕籍田千亩,后夫人躬蚕桑宫。今陛下以圣明至仁,修先王之绪,皇后体资生之德,合配干之义,而坤道未光,蚕礼尚阙。以为宜依古式,备斯盛典。」诏曰:「昔天子亲籍,以供粢盛,后夫人躬蚕,以备祭服,所以聿遵孝敬,明教示训也。今籍田有制,而蚕礼不修,由中间务多,未暇崇备。今天下无事,宜修礼以示四海。其详依古典,及近代故事,以参今宜,明年施行。」于是蚕于西郊,盖与籍田对其方也。乃使侍中成粲草定其仪。先蚕坛高一丈,方二丈,为四出陛,陛广五尺,在皇后采桑坛东南帷宫外门之外,而东南去帷宫十丈,在蚕室西南,桑林在其东。取列侯妻六人为蚕母。蚕将生,择吉日,皇后著十二笄步摇,依汉魏故事,衣青衣,乘油画云母安车,驾六騩马。女尚书著貂蝉佩玺陪乘,载筐钩。公主、三夫人、九嫔、世妇、诸太妃、太夫人及县乡君、郡公侯特进夫人、外世妇、命妇皆步摇,衣青,各载筐钩从蚕。先桑二日,蚕宫生蚕著薄上。桑日,皇后未到,太祝令质明以一太牢告祠,谒者一人监祠。祠毕撤馔,班余胙于从桑及奉祠者。皇后至西郊升坛,公主以下陪列坛东。皇后东面躬桑,采三条,诸妃公主各采五条,县乡君以下各采九条,悉以桑授蚕母,还蚕室。事讫,皇后还便坐,公主以下乃就位,设飨宴,赐绢各有差。 前汉但置官社而无官稷,王莽置官稷,后复省。故汉至魏,但太社有稷,而官社无稷,故常二社一稷也。晋初仍魏,无所增损。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庙,而社稷坛与庙俱徙。乃诏曰:「社实一神,其并二社之祀。」于是车骑司马傅咸表曰: 祭法王社太社,各有其义。天子尊事宗庙,故冕而躬耕。躬耕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亲耕故自报,自为立社者,为籍田而报者也。国以人为本,人以谷为命,故又为百姓立社而祈报焉。事异报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 王景侯之论王社,亦谓春祈籍田,秋而报之也。其论太社,则曰王者布下圻内,为百姓立之,谓之太社,不自立之于京都也。景侯此论据祭法。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景侯解祭法,则以置社为人间之社矣。而别论复以太社为人间之社,未晓此旨也。太社,天子为百姓而祀,故称天子社。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风雨。」以群姓之众,王者通为立社,故称太社也。若夫置社,其数不一,盖以里所为名,左氏传盟于清丘之社是也。众庶之社,既已不称太矣,若复不立之京都,当安所立乎! 祭法又曰,王为群姓立七祀,王自为立七祀。言自为者,自为而祀也;为群姓者,为群姓而祀也。太社与七祀其文正等。说者穷此,因云坟籍但有五祀,无七祀也。桉祭,五祀国之大祀,七者小祀。周礼所云祭凡小祀,则墨冕之属也。景侯解大厉曰,「如周社,鬼有所归,乃不为厉」。今云无二社者称景侯,祭法不谓无二,则曰「口传无其文也」。夫以景侯之明,拟议而后为解,而欲以口论除明文,如此,非但二社当见思惟,景侯之解亦未易除也。 前被勑,尚书召诰乃社于新邑,惟一太牢,不二社之明义也。桉郊特牲曰社稷太牢,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无二,明稷无牲矣。说者曰,举社则稷可知。苟可举社以明稷,何独不举一以明二?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若有二而除之,不若过而存之。况存之有义,而除之无据乎? 周礼封人掌设社壝,无稷字。今帝社无稷,盖出于此。然国主社稷,故经传动称社稷。周礼王祭社稷则𫄨冕,此王社有稷之文也。封人所掌社壝之无稷字,说者以为略文,从可知也。谓宜仍旧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 时成粲议称景侯论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郑氏学。咸重表以为:「如粲之论,景侯之解文以此坏。大雅云『乃立冢土』,毛公解曰,『冢土,大社也』。景侯解诗,即用此说。禹贡『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为太社,封四方诸侯,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如此,太社复为立京都也。不知此论何从而出,而与解乖,上违经记明文,下坏景侯之解。臣虽顽蔽,少长学门,不能默已,谨复续上。」刘寔与咸议同。诏曰:「社稷一神,而相袭二位,众议不同,何必改作!其便仍旧,一如魏制。」其后挚虞奏,以为:「臣桉祭法『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周礼大司徒『设其社稷之壝』,又曰『以血祭社稷』,则太社也。又曰『封人掌设王之社壝』,又有军旅宜乎社,则王社也。太社为群姓祈报,祈报有时,主不可废。故凡祓社衅鼓,主奉以从是也。此皆二社之明文,前代之所尊。以尚书召诰社于新邑三牲各文,诗称『乃立冢土』,无两社之文,故废帝社,惟立太社。诗书所称,各指一事,又皆在公旦制作之前,未可以易周礼之明典,祭法之正义。前改建庙社,营一社之处,朝议斐然,执古匡今。世祖武皇帝躬发明诏,定二社之义,以为永制。宜定新礼,从二社。」诏从之。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无疆。乃建太社,保祐万邦。悠悠四海,咸赖嘉祥。」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载,邦畿是保。乃建帝社,以神地道。明祀惟辰,景福来造。」 汉仪,每月旦,太史上其月历,有司侍郎尚书见读其令,奉行其正朔。前后二日,牵牛酒至社下以祭日。日有变,割羊以祠社,用救日变。执事者长冠,衣绛领袖缘中衣、绛袴袜以行礼,如故事。自晋受命,日月将交会,太史乃上合朔,尚书先事三日,宣摄内外戒严。挚虞决疑曰:「凡救日蚀者,著赤帻,以助阳也。日将蚀,天子素服避正殿,内外严警。太史登灵台,伺候日变,便伐鼓于门。闻鼓音,侍臣皆著赤帻,带劔入侍。三台令史以上皆各持劔,立其户前。衞尉卿驱驰绕宫,伺察守备,周而复始。亦伐鼓于社,用周礼也。又以赤丝为绳以系社,祝史陈辞以责之。勾龙之神,天子之上公,故陈辞以责之。日复常,乃罢。」 汉建安中,将正会,而太史上言,正旦当日蚀。朝士疑会否,共咨尚书令荀彧。时广平计吏刘邵在坐,曰:「梓慎、裨灶,古之良史,犹占水火,错失天时。诸侯旅见天子,入门不得终礼者四,日蚀在一。然则圣人垂制,不为变异豫废朝礼者,或灾消异伏,或推术谬误也。」彧及众人咸善而从之,遂朝会如旧,日亦不蚀,邵由此显名。至武帝咸宁三年、四年,并以正旦合朔却元会,改魏故事也。 元帝太兴元年四月,合朔,中书侍郎孔愉奏曰:「春秋,日有蚀之,天子伐鼓于社,攻诸阴也;诸侯伐鼓于朝,臣自攻也。桉尚书符,若日之有变,便击鼓于诸门,有违旧典。」诏曰:「所陈有正义,辄勑外改之。」至康帝建元元年,太史上元日合朔,后复疑应却会与否。庾冰辅政,写刘邵议以示八坐。于时有谓邵为不得礼意,荀彧从之,是胜人之一失。故蔡谟遂著议非之,曰:「邵论灾消异伏,又以梓慎、裨灶犹有错失,太史上言,亦不必审,其理诚然也。而云圣人垂制,不为变异豫废朝礼,此则谬矣。灾祥之发,所以谴告人君,王者之所重诫,故素服废乐,退避正寝,百官降物,用币伐鼓,躬亲而救之。夫敬诫之事,与其疑而废之,宁慎而行之。故孔子、老聃助葬于巷党,以丧不见星而行,故日蚀而止柩,曰安知其不见星也。而邵废之,是弃圣贤之成规也。鲁桓公壬申有灾,而以乙亥尝祭,春秋讥之。灾事既过,犹追惧未已,故废宗庙之祭,况闻天眚将至,行庆乐之会,于礼乖矣。礼记所云诸侯入门不得终礼者,谓日官不豫言,诸侯既入,见蚀乃知耳,非先闻当蚀而朝会不废也。引此,可谓失其义旨。刘邵所执者礼记也,夫子、老聃巷党之事,亦礼记所言,复违而反之,进退无据。然荀令所言,汉朝所从,遂使此言至今见称,莫知其误矣,后来君子将拟以为式,故正之云尔。」于是冰从众议,遂以却会。至永和中,殷浩辅政,又欲从刘邵议不却会。王彪之据咸宁、建元故事,又曰:「礼云诸侯旅见天子,不得终礼而废者四,自谓卒暴有之,非为先存其事,而侥幸史官推术缪错,故不豫废朝礼也。」于是又从彪之议。 尚书「禋于六宗」,诸儒互说,往往不同。王莽以易六子,遂立六宗祠。魏明帝时疑其事,以问王肃,亦以为易六子,故不废。及晋受命,司马彪等表六宗之祀不应特立新礼,于是遂罢其祀。其后挚虞奏之,又以为:「桉舜受终,『类于上帝,禋于六宗,望于山川』,则六宗非上帝之神,又非山川之灵也。周礼肆师职曰:『用牲于社宗。』党正职曰:『春秋祭禜亦如之。』肆师之宗,与社并列,则班与社同也。党正之禜,文不系社,则神与社异也。周之命祀,莫重郊社,宗同于社,则贵神明矣。又,月令孟冬祈于天宗,则周礼祭禜,月令天宗,六宗之神也。汉光武即位高邑,依虞书禋于六宗。安帝元初中,立祀干位,礼同太社。魏氏因之,至景初二年,大议其神,朝士纷纭,各有所执。惟散骑常侍刘邵以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六宗者,太极冲和之气,为六气之宗者也。虞书谓之六宗,周书谓之天宗。是时考论异同,而从其议。汉魏相仍,著为贵祀。凡崇祀百神,放而不至,有其兴之,则莫敢废之。宜定新礼,祀六宗如旧。」诏从之。 礼,王群姓立七祀,曰司命、中霤、国门、国行、大厉、户、灶。仲春玄鸟至之日,以太牢祀高禖。毛诗丝衣篇,高子曰灵星之尸。汉兴,高帝亦立灵星祠。及武帝,以李少君故,始祠灶;及生戾太子,始立高禖。汉仪云,国家亦有五祀,有司行事,其礼颇轻于社稷,则亦存其典矣。又云,常以仲春之月,立高禖祠于城南,祀以特牲。又,是月也,祠老人星于国都南郊老人星庙。立夏祭灶,季秋祠心星于城南坛心星庙。元康时,洛阳犹有高禖坛,百姓祠其旁,或谓之落星。是后诸祀无闻。江左以来,不立七祀,灵星则配飨南郊,不复特置焉。 左氏传「龙见而雩」,经典尚矣。汉仪,自立春至立夏,尽立秋,郡国尚旱,郡县各埽除社稷。其旱也,公卿官长以次行雩礼求雨,闭诸阳,衣皂,兴土龙,立土人,舞僮二佾,七日一变,如故事。武帝咸宁二年,春久旱。四月丁巳,诏曰「诸旱处广加祈请」。五月庚午,始祈雨于社稷山川。六月戊子,获澍雨。此雩之旧典也。太康三年四月,十年二月,又如之。其雨多则禜祭,赤帻朱衣,闭诸阴,朱索萦社,伐朱鼓焉。 周礼,王者祭昊天上帝、日月星辰、司中司命、风伯雨师、社稷、五土、五岳、山林川泽、四方百物,兆四类四望,亦如之。魏文帝黄初二年六月庚子,初礼五岳四渎,咸秩群祀,瘗沈珪璧。六年七月,帝以舟军入淮。九月壬戌,遣使者沈璧于淮。魏明帝太和四年八月,帝东巡,遣使者以特牛祠中岳。魏元帝咸熙元年,行幸长安,使使者以璧币礼祠华山。及穆帝升平中,何琦论修五岳祠曰:「唐虞之制,天子五载一巡狩,顺时之方,柴燎五岳,望于山川,徧于群神,故曰,因名山升中于天,所以昭告神祇,飨报功德。是以灾厉不作,而风雨寒暑以时。降及三代,年数虽殊,而其礼不易,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著在经记,所谓『有其举之,莫敢废也』。及秦汉都西京,泾、渭、长水,虽不在祀典,以近咸阳故,尽得比大川之祠,而正立之祀可以阙哉!自永嘉之乱,神州倾覆,兹事替矣。惟灊之天柱,在王略之内也,旧台选百户吏卒,以奉其职。中兴之际,未有官守,庐江郡常遣大吏兼假四时祷赛,春释寒而冬请冰。咸和迄今,又复隳替。计今非典之祠,可谓非一。考其正名,则淫昏之鬼;推其糜费,则百姓之蠹。而山川大神更为简阙,礼俗穨紊,人神杂扰,公私奔惑,渐以繁滋。良由顷国家多难,日不暇给,草建废滞,事有未遑。今元憝已歼,宜修旧典。岳渎之域,风教所被,来苏之众,咸蒙德泽。而神明禋祀,未之或甄,巡狩柴燎,其废尚矣。崇明前典,将俟皇舆北旋,稽古宪章,大厘制度。俎豆牲牢,祝嘏文辞,旧章靡记,可令礼官作式,归诸诚简,以达明德馨香,如斯而已。其诸祅孽,可粗依法令,先去其甚,俾邪正不黩。」时不见省。 昔武王入殷,未及下车而封先代之后,盖追思其德也。孔子以大圣而终于陪臣,未有封爵。至汉元帝,孔霸以帝师赐爵,号襃成君,奉孔子后。魏文帝黄初二年正月,诏以议郎孔羡为宗圣侯,邑百户,奉孔子祀,令鲁郡修旧庙,置百户吏卒以守衞之。及武帝泰始三年十一月,改封宗圣侯孔震为奉圣亭侯。又诏太学及鲁国,四时备三牲以祀孔子。明帝太宁三年,诏给奉圣亭侯孔亭四时祠孔子祭宜,如泰始故事。 礼,始立学必先释奠于先圣先师,及行事必用币。汉世虽立学,斯礼无闻。魏齐王正始二年二月,帝讲论语通,五年五月,讲尚书通,七年十二月,讲礼记通,并使太常释奠,以太牢祠孔子于辟雍,以颜回配。武帝泰始七年,皇太子讲孝经通。咸宁三年,讲诗通,太康三年,讲礼记通。惠帝元康三年,皇太子讲论语通。元帝太兴二年,皇太子讲论语通。太子并亲释奠,以太牢祠孔子,以颜回配。成帝咸康元年,帝讲诗通。穆帝升平元年三月,帝讲孝经通。孝武宁康三年七月,帝讲孝经通。并释奠如故事,穆帝、孝武并权以中堂为太学。 故事,祀皋陶于廷尉寺,新礼移祀于律署,以同祭先圣于太学也。故事,祀以社日,新礼改以孟秋之月,以应秋政。挚虞以为:「桉虞书,皋陶作士师,惟明克允,国重其功,人思其当,是以狱官礼其神,系者致其祭,功在断狱之成,不在律令之始也。太学之设,义重太常,故祭于太学,是崇圣而从重也。律署之置,卑于廷尉,移祀于署,是去重而就轻也。律非正署,废兴无常,宜如旧祀于廷尉。又,祭用仲春,义取重生,改用孟秋,以应刑杀,理未足以相易。宜定新礼,皆如旧。」制:「可。」 岁旦常设苇茭桃梗,磔鸡于宫及百寺之门,以禳恶气。桉汉仪则仲夏设之,有桃印,无磔鸡。及魏明帝大修禳礼,故何晏禳祭议鸡特牲供禳衅之事。磔鸡宜起于魏,桃印本汉制,所以辅卯金,又宜魏所除也。但未详改仲夏在岁旦之所起耳。 魏明帝青龙元年,诏郡国,山川不在祀典,勿立祠。 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诏曰:「昔圣帝明王修五岳四渎、名山川泽,各有定制,所以报阴阳之功故也。然以道莅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故祝史荐而无媿辞,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末世信道不笃,僭礼渎神,纵欲祈请,曾不敬而远之,徒偷以求幸,祅妄相煽,舍正为邪,故魏朝疾之。其桉旧礼具为之制,使功著于人者必有其报,而祅淫之鬼不乱其间。」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厉殃及禳祠,诏曰:「不在祀典,除之。」 王制,天子七庙,诸侯以下各有等差,礼文详矣。汉献帝建安十八年五月,以河北十郡封魏武帝为魏公。是年七月,始建宗庙于邺,自以诸侯礼立五庙也。后虽进爵为王,无所改易。 延康元年,文帝继王位,七月,追尊皇祖为大王,丁夫人曰大王后。黄初元年十一月受禅,又追尊大王曰大皇帝,皇考武王曰武皇帝。二年六月,以洛京宗庙未成,乃祠武帝于建始殿,亲执馈奠,如家人礼。桉礼将营宫室,宗庙为先,庶人无庙,故祭于寝,帝者行之,非礼甚矣。 明帝太和三年六月,又追尊高祖大长秋曰高皇,夫人吴氏曰高皇后,并在邺庙。庙之所祠,则文帝之高祖处士、曾祖高皇、大帝共一庙,考太祖武皇帝特一庙,百世不毁,然则所祠止于亲庙四室也。其年十一月,洛京庙成,则以亲尽迁处士主置园邑,使行太傅太常韩暨、行太常宗正曹恪持节迎高皇以下神主,共一庙,犹为四室而已。至景初元年六月,群公有司始更奏定七庙之制,曰:「大魏三圣相承,以成帝业。武皇帝肇建洪基,拨乱夷险,为魏太祖。文皇帝继天革命,应期受禅,为魏高祖。上集成大命,清定华夏,兴制礼乐,宜为魏烈祖。于太祖庙北为二祧,其左为文帝庙,号曰高祖昭祧,其右拟明帝,号曰烈祖穆祧。三祖之庙,万世不毁。其余四庙,亲尽迭迁,一如周后稷、文武庙祧之礼。」 文帝甄后赐死,故不列庙。明帝即位,有司奏请追谥曰文昭皇后,使司空王朗持节奉策告祠于陵。三公又奏曰:「自古周人归祖后稷,又特立庙以祀姜嫄。今文昭皇后之于后嗣,圣德至化,岂有量哉!夫以皇家世妃之尊,神灵迁化,而无寝庙以承享祀,非以报显德,昭孝敬也。稽之古制,宜依周礼,别立寝庙。」奏可。 太和元年二月,立庙于邺。四月,洛邑初营宗庙,掘地得玉玺,方一寸九分,其文曰「天子羡思慈亲」。明帝为之改容,以太牢告庙。至景初元年十二月己未,有司又奏文昭皇后立庙京师,永传享祀,乐舞与祖庙同,废邺庙。 魏元帝咸熙元年,进文帝爵为王,追命舞阳宣文侯为宣王,忠武侯为景王。是年八月,文帝崩,谥曰文王。 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丙寅,受禅。丁卯,追尊皇祖宣王为宣皇帝,伯考景王为景皇帝,考文王为文皇帝,宣王妃张氏为宣穆皇后,景王夫人羊氏为景皇后。二年正月,有司奏置七庙。帝重其役,诏宜权立一庙。于是群臣议奏:「上古清庙一宫,尊远神祇。逮至周室,制为七庙,以辩宗祧。圣旨深弘,远迹上世,敦崇唐虞,舍七庙之繁华,遵一宫之远旨。昔舜承尧禅,受终于文祖,遂陟帝位,盖三十载,月正元日,又格于文祖,遂陟帝位,此则虞氏不改唐庙,因仍旧宫。可依有虞氏故事,即用魏庙。」奏可。于是追祭征西将军、豫章府君、颍川府君、京兆府君,与宣皇帝、景皇帝、文皇帝为三昭三穆。是时宣皇未升,太祖虚位,所以祠六世,与景帝为七庙,其礼则据王肃说也。七月,又诏曰:「主者前奏,就魏旧庙,诚亦有准。然于祗奉神主,情犹未安,宜更营造。」于是改创宗庙。十一月,追尊景帝夫人夏侯氏为景怀皇后。任茂议以为夏侯初嫔之时,未有王业。帝不从。太康元年,灵寿公主修丽祔于太庙,周汉未有其准。魏明帝则别立平原主庙,晋又异魏也。六年,因庙陷,当改修创,群臣又议奏曰:「古者七庙异所,自宜如礼。」诏又曰:「古虽七庙,自近代以来皆一庙七室,于礼无废,于情为叙,亦随时之宜也。其便仍旧。」至十年,乃更改筑于宣阳门内,穷极壮丽,然坎位之制犹如初尔。庙成,帝用挚虞议,率百官迁神主于新庙,自征西以下,车服导从皆如帝者之仪。及武帝崩,则迁征西,及惠帝崩又迁豫章。而惠帝世愍怀太子、二子哀太孙臧、冲太孙尚并祔庙,元帝世,怀帝殇太子又祔庙,号为阴室四殇。怀帝初,又策谥武帝杨后曰武悼皇后,改葬峻阳陵侧,别祠弘训宫,不列于庙。 元帝既即尊位,上继武帝,于元为祢,如汉光武上继元帝故事也。是时,西京神主堙灭虏庭,江左建庙皆更新造。寻以登怀帝之主,又迁颍川,位虽七室,其实五世,盖从刁协以兄弟为世数故也。于时百度草创,旧礼未备,毁主权居别室。至太兴三年正月乙卯,诏曰:「吾虽上继世祖,然于怀、愍皇帝皆北面称臣。今祠太庙,不亲执觞酌,而令有司行事,于情礼不安。可依礼更处。」太常恒言:「今圣上继武皇帝,宜准汉世祖故事,不亲执觞爵。」又曰:「今上承继武帝,而庙之昭穆,四世而已,前太常贺循、博士傅纯,并以为惠、怀及愍,宜别立庙。然臣愚谓庙室当以容主为限,无拘常数。殷世有二祖三宗,若拘七室,则当祭祢而已。推此论之,宜还复豫章、颍川,全祠七庙之礼。」骠骑长史温峤议:「凡言兄弟不相入庙,既非礼文,且光武奋劔振起,不策名于孝平,务神其事,以应九世之谶,又古不共庙,故别立焉。今上以策名而言,殊于光武之事,躬奉烝尝,于继既正,于情又安矣。太常恒欲还二府君,以全七世,峤谓是宜。」骠骑将军王导从峤议。峤又曰:「其非子者,可直言皇帝敢告某皇帝,又若以一帝为一世,则不祭祢,反不及庶人。」帝从峤议,悉施用之。于是乃更定制,还复豫章、颍川于昭穆之位,以同惠帝嗣武故事,而惠、怀、愍三帝自从春秋尊尊之义,在庙不替也。 及元帝崩,则豫章复迁。然元帝神位犹在愍帝之下,故有坎室者十也。至明帝崩,而颍川又迁,犹十室也。于时续广太庙,故三迁主并还西储,名之曰祧,以准远庙。成帝咸康七年五月,始作武悼皇后神主,祔于庙,配飨世祖。成帝崩而康帝承统,以兄弟一世,故不迁京兆,始十一室也。 至康帝崩,穆帝立,永和二年七月,有司奏:「十月殷祭,京兆府君当迁祧室。昔征西、豫章、颍川三府君毁主,中兴之初权居天府,在庙门之西。咸康中,太常冯怀表续太庙奉还于西储夹室,谓之为祧,疑亦非礼。今京兆迁入,是为四世远祖,长在太祖之上。昔周室太祖世远,故迁有所归。今晋庙宣皇为主,而四祖居之,是屈祖就孙也;殷祫在上,是代太祖也。」领司徒蔡谟议:「四府君宜改筑别室,若未展者,当入就太庙之室。人莫敢卑其祖,文武不先不窋。殷祭之日,征西东面,处宣皇之上。其后迁庙之主,藏于征西之祧,祭荐不绝。」护军将军冯怀议:「礼,无庙者为坛以祭,可立别室藏之,至殷禘则祭于坛也。」辅国将军谯王司马无忌等议:「诸儒谓太王、王季迁主,藏于文武之祧。如此,府君迁主宜在宣帝庙中。然今无寝室,宜变通而改筑。又殷祫太庙,征西东面。」尚书郎孙绰与无忌议同,曰:「太祖虽位始九五,而道以从畅,替人爵之尊,笃天伦之道,所以成教本而光百代也。」尚书郎徐禅议:「礼『去祧为坛,去坛为𫮃』,岁祫则祭之。今四祖迁主,可藏之石室,有祷则祭于坛𫮃。」又遣禅至会稽,访处士虞喜。喜荅曰:「汉世韦玄成等以毁主瘗于园,魏朝议者云应埋两阶之间。且神主本在太庙,若今侧室而祭,则不如永藏。又四君无追号之礼,益明应毁而无祭。」是时简文为抚军将军,与尚书郎刘邵等奏:「四祖同居西祧,藏主石室,禘祫乃祭,如先朝旧仪。」时陈留范宣兄子问此礼,宣荅曰:「舜庙所祭,皆是庶人,其后世远而毁,不居舜上,不序昭穆。今四君号犹依本,非以功德致祀也。若依虞主之瘗,则犹藏子孙之所;若依夏主之埋,则又非本庙之阶。宜思其变,则筑一室,亲未尽则禘祫处宣帝之上,亲尽则无缘下就子孙之列。」其后太常刘遐等同蔡谟议。博士张凭议:「或疑陈于太祖者,皆其后之毁主,凭桉古义无别前后之文也。禹不先鲧,则迁主居太祖之上,亦何疑也。」于是京兆迁入西储,同谓之祧,如前三祖迁主之礼,故正室犹十一也。穆帝崩而哀帝、海西并为兄弟,无所登除。咸安之初,简文皇帝上继元皇,世秩登进,于是颍川、京兆二主复还昭穆之位。至简文崩,颍川又迁。 孝武帝太元十二年五月壬戌,诏曰:「昔建太庙,每事从俭,太祖虚位,明堂未建。郊祀国之大事,而稽古之制阙然,便可详议。」祠部郎中徐邈议:「圆丘郊祀,继典无二,宣皇帝尝辩斯义,而检以圣典。爰及中兴,备加研极,以定南北二郊,诚非异学所可轻改也。谓仍旧为安。武皇帝建庙六世,祖三昭三穆。宣皇帝创基之主,实惟太祖,亲则王考。四庙在上,未及迁也,故权虚东向之位也。兄弟相及,义非二世。故当今庙祀,世数未足,而欲太祖正位,则违事七之义矣。又礼曰庶子王亦禘祖立庙,盖谓支胤援立,则亲近必复。京兆府君于今六世,宜复立此室,则宣皇未在六世之上,须前世既迁,乃太祖位定耳。京兆迁毁,宜藏主于石室,虽禘祫犹弗及。何者?传称毁主升合乎太祖,升者自下之名,不谓可降尊就卑也。太子太孙,阴室四主,储嗣之重,升祔皇祖,所配之庙,世远应迁,然后从食之孙,与之俱毁。明堂方圆之制,纲领已举,不宜阙配帝之祀。且王者以天下为家,未必一邦,故周平、光武无废于二京也。明堂所配之神,积疑莫辨。桉易『殷荐上帝,以配祖考』,祖考同配,则上帝亦为天,而严父之义显。周礼旅上帝者,有故告天,与郊祀常礼同用四圭,故并言之。若上帝是五帝,经文何不言祀天旅五帝,祀地旅四望乎?」侍中车胤议同。又曰:「明堂之制,既其难详,且乐主于和,礼主于敬,故质文不同,音器亦殊。既茅茨广夏,不一其度,何必守其形范,而不弘本从俗乎?九服咸宁,河朔无尘,然后明堂辟雍可崇而修之。」时朝议多同,于是奉行,一无所改。十六年,始改作太庙殿,正室十四间,东西储各一间,合十六间,栋高八丈四尺。备法驾迁神主于行庙,征西至京兆四主及太子太孙各用其位之仪服。四主不从帝者之仪,是与太康异也。诸主既入庙,设脯醢之奠。及新庙成,神主还室,又设脯醢之奠。十九年二月,追尊简文母会稽太妃郑氏为简文皇帝宣太后,立庙太庙道西。及孝武崩,京兆又迁,如穆帝之世四祧故事。 义熙元年四月,将殷祠,诏博士议迁毁之礼。大司马琅邪王德文议:「泰始之初,虚太祖之位,而缘情流远,上及征西,故世尽则宜毁,而宣帝正太祖之位。又汉光武移十一帝主于洛邑,则毁主不设,理可推矣。宜筑别室,以居四府君之主,永藏而弗祀也。」大司农徐广议:「四府君尝处庙堂之首,歆率土之祭,若埋之幽壤,于情理未必咸尽。谓可迁藏西储,以为远祧,而禘飨永绝也。」太尉咨议参军袁豹议:「仍旧无革,殷祠犹及四府君,情理为允。」时刘裕作辅,意与大司马议同,须后殷祠行事改制。会安帝崩,未及禘而天禄终焉。 武帝咸宁五年十一月己酉,弘训羊太后崩,宗庙废一时之祀,天地明堂去乐,且不上胙。 穆帝升平五年十一月己卯,殷祀,以帝崩后不作乐。 孝武太元十一年九月,皇女亡,及应烝祠,中书侍郎范甯奏:「桉丧服传有死宫中者三月不举祭,不别长幼之与贵贱也。皇女虽在婴孩,臣窃以为疑。」于是尚书奏使三公行事。 武帝泰始七年四月,帝将亲祠,车驾夕牲,而仪注还不拜。诏问其故,博士奏历代相承如此。帝曰:「非致敬宗庙之礼也。」于是实拜而还,遂以为制,夕牲必躬临拜,而江左以来复止。 魏故事,天子为次殿于庙殿之北东,天子入自北门。新礼,设次殿于南门中门外之右,天子入自南门。挚虞以为:「次殿所以为解息之处,凡适尊以不显为恭,以由隐为顺,而设之于上位,入自南门,非谦厌之义。宜定新礼,皆如旧说。」从之。 礼,大事则告祖祢,小事则特告祢,秦汉久废。魏文帝黄初四年七月,将东巡,以大军当出,使太常以特牛告南郊。及文帝崩,又使太尉告谥策于南郊。自是迄晋相承,告郊之后仍以告庙,至江左其礼废。至成帝咸和三年,苏峻覆乱京都,温峤等立行庙于白石,复行其典。告先君及后曰:「逆臣苏峻,倾覆社稷,毁弃三正,污辱海内。臣侃、臣峤、臣亮等手刃戎首,龚行天罚。惟中宗元皇帝、肃祖明皇帝、明穆皇后之灵,降鉴有罪,剿绝其命,翦此群凶,以安宗庙。臣等虽陨首摧躯,犹生之年。」 魏明帝太和三年,诏曰:「礼,王后无嗣,择建支子,以继大宗,则当纂正统而奉公义,何得复顾私亲哉!汉宣继昭帝后,加悼考以皇号。哀帝以外藩援立,而董宏等称引亡秦,惑误朝议,遂尊恭皇,立庙京师。又宠藩妾,使比长信,僭差无礼,人神弗佑。非罪师丹忠正之谏,用致丁傅焚如之祸。自是之后,相踵行之。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世为戒。后嗣万一有由诸侯入奉大统,则当明为人后之义。敢为佞邪导谀君上,妄建非正之号,谓考为皇,称妣为后,则股肱大臣诛之无赦。其书之金策,藏之宗庙。」是后高贵、常道援立,皆不外尊。及愍帝建兴四年,司徒梁芬议追尊之礼,帝既不从,而左仆射索𬘭等亦称引魏制,以为不可,故追赠吴王为太保而已。 元帝太兴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称皇考。贺循议云:「礼典之义,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号。」帝又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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